2.3 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的动物”
2.3.1 人物介绍
*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384-322BC)是柏拉图的学生,深受老师的影响,但在批评、修改、和推进老师的学说方面,表现了他不拘学统的批判精神和自己的独特创见。两人的气质也很不相同:
1. 柏拉图是个任凭灵感所鼓舞的哲人,在其思想家沉重的血液里混合着艺术家轻快的脉搏;
2. 亚里士多德则是一位博学的教授,条分缕析,不偏不倚,在细节和评论上尤擅胜场。
* 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希腊城邦日趋衰落的时期,看到了城邦解体的过程,因此,他怀着与柏拉图同样的苦心,力图挽救城邦的危机,但却提出了与老师不同的药方:其政治概念和社会学说是从他辛苦收集的希腊各国宪法中提炼出来的。他认识到,不仅应当思考什么是最好的政制,还应当思考什么是可能的、易于实现的政制。
2.3.2 中等阶级的代言人
* 亚里士多德坚决反对柏拉图的废弃私产与家庭生活的主张。他认为,公有财产的监护不如私有财产的那样仔细,因此,需要的不是取消私有财产,而是如何更开明地运用私产。
*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拥有适度的财产,不仅有助于形成个人的良善行为,更有助于造就城邦的稳定的秩序。因此,最好的立法者是中等阶级的人。因为他们占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既不至于为富不仁,又不会觊觎他人的财产),同时人数众多,所以能够平衡富有阶层与贫穷阶层的势力,而使城邦少受党争之祸。显然,亚里士多德是自由民中等阶层的代言人。
2.3.3 区分政治与伦理
* 亚里士多德同样把善的问题视为社会科学的首要关怀。但他第一次把关乎社会及国家善的政治学,与关乎人的行为善的伦理学区分开来:
他的《政治学》集中于城邦的起源、性质及城邦社会结构等的研究;
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则偏重于对城邦中的人的行为的讨论;
这两本书合在一起,构成了对统一的社会科学的最早的系统阐述。
2.3.4 人是政治生物
* 亚里士多德最著名的论点是“就其本性而言,人是一个政治动物”,“人是政治生物,天性趋于与他人一同生活”,“人是为成为公民而生的”。实际上其中心思想是:人是社会性的存在。
*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之所以倾向于过城邦生活,是因为任何个人都不是自足的,只有通过城邦生活,人类才能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
* 他把城邦规定为一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是从为满足人类需要的生活发展中自然长成的,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
* 但这种自足性并不仅指经济上的,除了物质的需要,还包括道德的需要。即,人必须加入城邦生活,还因为城邦是实现人类本性的道德共同体:一方面,人类有合群的天性;另一方面,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这种善业在于培养公民高尚的行为,造就有文化的君子,即,良善的人生仅在城邦生活中才有可能。
2.3.5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 在个人与城邦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成为城邦的一部分,而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他指出,“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因为:
1. 系统论角度,即整体不存在了,个体的存在也失去意义;
2. 目的论角度,万物皆趋于实现其本性,而事物的本性乃是一个发展过程,只有发展到最高阶段才算充分地体现其本性或自然,从个人到城邦可视为由不完全到完全、由基本意义到十足意义上的人实现其本性的过程。
* 但亚里士多德也反对柏拉图过分的整体主义:
* 柏拉图强调有机的统一,强调各部分皆须从属于整体;
* 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各部分的合作,各部分依其本性而行动,便足以促成整体的和谐。这样,各自不但可以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而且还因这种合作得以正常发挥其功能。
2.3.6 社会结构理论
* 在上述的整体观与多元统一观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构建了他的社会结构理论:
1. 社会结构首先是一个多维的、多层次的架构。但亚里士多德只把奴隶视为会说话的工具,只能算是家庭的基本要素之一,故在城邦这样一个自由民的共同体结构中没有其任何地位,为奴隶制的所谓合理性作了貌似学理的辩护;
2. 社会结构是由分工所形成的、行使不同社会职能的职业阶层构成的;
3. 按照财产的多寡划分社会阶级(也许是最为人熟知的社会结构分析)。这样,多元阶级结构论(职业阶层论)就被简化为一种二元阶级结构论。亚里士多德更重视后一种划分法,因其更具确定性,而且权力在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分配对社会稳定及政制的影响最大。
4. 力主由两极之间的中等阶层执掌政权。因为这一阶层最不会逃避治国工作,也不会对它有过分的野心,它就构成为一种良善的制度的基础,这种制度能避免寡头制和民主制各自的缺点。
2.4 城邦制度与城邦视野
2.4.1 城邦
* “政治的”、“城邦的”、“公民的”等词语,全都出自同一个希腊词根“polis”。该词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与demos(乡郊)相对,既指城市又指邦国,或同时指两者,而主要是指相互依赖的个人与社团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体社会及社会一致政治生活。
2.4.2 城邦制度的特点
* 城邦是规模有限的社会,独立的地方共同体。希腊人认为,在城邦这种共同体内,每个成员都能将所有其它成员置于其视野之内,因而可将国家的所有职能置于其监察之下。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应是大到足以自给生活之所需,又要小到观察所能遍及。
* 城邦是结构复杂的社会。表现为社会阶层的繁复,不同阶级的社会地位差异悬殊:自由民享有一切公民权利;奴隶只被视为物而不被视为人;人数众多的外侨介于两者之间,并没有公民权,也不构成城邦的一个基础部分。血缘身份在城邦的社会分层中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 城邦是一种藉出身而享有参与政治事务之权利的特权者的共同体。城邦公民中有一种同类感、社区感和同胞爱,这是当时最重要的社会观念,城邦精神生活中的决定性成分。polis原意即为“公民之家”。希腊的公民,其日常生活与其他公民是时时发生关系的,他们的生活以市场为中心,市场犹如他们的大家庭。这种联结城邦公民于一体的纽带是多方面的(如身份的、民族的、宗教的及社会的)和强有力的。
2.4.3 城邦视野局限的原因
* 对希腊思想家来说,城邦是文明生活存在的唯一可能的形式。正如熊彼特所说,希腊哲学家“是从城邦的角度来观察宇宙的,他认为反映在城邦中的就是整个宇宙(其中包括全部思想世界和其它一切与人类有关的事物)。
* 造成希腊思想局限于城邦视野的主要原因乃是城邦制度本身。任何思想与知识,均受其所处之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思想尤其如此,因其不仅衍自其环境,更是以社会环境为其基本研究对象。
* 对希腊人来说,关于城邦的理论既是现代狭义的政治学,同时又是社会学、经济学和伦理学。大多数希腊思想家不知区分国家和社会,亦不能想象不同于城邦生活的其它生活样式。城邦文化的一体感和认同感造成希腊思想的城邦狭隘性,他们愈是清楚地意识到他们的城邦的和文化的社会一致性,就愈是坚持一种“严华夷之分”的自大态度,自视为“天之骄子”,视周邻民族为“野蛮人”,从而丧失了思考与说明当代生活现实的敏感与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古典希腊社会思想业已走到了尽头。
2.5 斯多葛主义:大一统世界的社会思想
2.5.1 历史背景
* 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22年的逝世,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经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ria,Alexander the Great,356-323BC)的征服及其继承者的分割,军事化的帝国成为典型的政治组织,取代了城邦。城邦的没落,导致了社会思想及人的精神气质的激烈变化:
1. 城邦让位于更大的政治单位,并日益丧失其独立性;
2. 公民的职责遂降为单纯的服从,对城邦的忠诚亦不复存在;
3. 自由人的观念也随自由的丧失而丧失;
4. 社会与政治的动乱及苦难,冲淡了人们往昔所自矜的自信感和进取心,代之以被征服的消极及屈辱感;
5. 人们既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又无力改变现状,只能逃避其所熟悉的公共生活,而转向个人的安身立命。
2.5.2 主要哲学流派
* 这时期的哲学几乎都专注于寻求善的生活,而非善的国家。当时最大的两派哲学,伊壁鸠鲁,学派(Epicurean)与斯多葛(Stoicism)学派,都教导人民尽量少参加政治,个人幸福与社会福祉并无关系,国家亦非达到良善生活的必要工具。
* 伊壁鸠鲁(Epicurus,341-270BC)虽然承认国家的产生是由于国民个人自利的需要,认为法律是个人为达到其功利目的相互约定而成的产物,藉以得到安全、防止暴乱及不公,但他把“肉体的无痛苦与灵魂的无骚扰”视为至福,故最终还是劝导人离群索居,退出公共生活。
* 斯多葛学派从犬儒学派(Cynicism)那里继承了禁欲主义及厌世主义态度,以“克欲求善”和“返回内心”过“不动心的生活”为鹄的,逃避政治事务而致力于人生伦理,将政治与伦理分成两截,认为在一个恶劣的世界中,人不能有福,但可以有善,而真正的善则是个人的德行。
* 斯多葛主义学派所提出的众生平等观点、世界主义及自然法思想,将其独善其身的自足的个人与世界历史的进程连接了起来,扩展了社会学的视野,丰富了社会思想的传统。
2.5.3 众生平等观
* 亚历山大帝国所造成的不同民族与文化同存于广大的疆域内、并受治于同一个政治权威的现实,使古典时代希腊思想“人类生而不平等”以及“个人注定要过城邦生活”等假设变得陈腐,并促成了斯多葛的众生平等思想。
* 在斯多葛派那里,人的概念已成为人类概念,而不再是(城邦)公民了,因而出现了世界共同体的概念。
* 在这共同体中,人人都能参与其事务,而不论他在权力、声望及财富结构中的地位如何。在自然面前,只有彼此平等的人。
2.5.4 自然法观
* 众生所以平等,乃是因为人人皆为自然之子,皆秉有一份自然本性,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
* 在斯多葛派看来,人性的自然不在于感性,而在于理性,这就把内省(精神)提升为普遍性概念,沟通了自足的个人与世界进程的联系,自足的个人并非放弃其对同胞、社会的职责的独善其身者,而是顺应自然,“率性而行”者;。
* 斯多葛派认为,人不只负有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更负有对世界共同体的忠诚,即,个人隶属于两种不同秩序——(并不必然合理的)政治秩序和(必然合理的)道德秩序:
一方面,他是国家的成员,这一点决定了他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习惯;
另一方面,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他要服从自然的法则。
* 斯多葛派及其他许多哲学家倾向于对现存政治结构持一种疏离态度:
1. 或是退回内心世界,专注于伦理的关怀;
2. 或是追求不为物役、不为情牵,在世事无常的流转中咬定青山、自作主宰的内圣境界;
3. 或是推广其众生平等之仁心于宇宙之内,以实现“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大同理想。
2.5.5 世界主义观
* 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正是基于上述的自然人性论提出的。惟因人性相通,所以人类权利平等,遂产生大同主义的世界观。在这个大同世界中,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仁爱的天职;同一个普遍理性支配着每一个人,使他们自觉地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 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是以普遍理性为博爱的基础;以大同社会为普遍善的化身;以世界为人类生活的中心,从而倡导一种“大一统”的社会。
* 看到奴隶制的不合理,于是产生人类平等思想;看到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的伟大规模,所以抛弃了对城邦的赞美,而追求世界国家的理想。“四海之内皆兄弟”的观念后来为基督教所接受,得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流传开来。
2.6 罗马时代的斯多葛主义
2.6.1 延续与影响
* 斯多葛主义在罗马时期继续流传,并有辉煌的发展,它促进罗马法观念的制定和形成(代表人物是西塞罗,106-43BC),并复兴了国家的理论,反复讨论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在道德理论方面,保持了其教义的纯正性,甚至较其前辈更趋严格,并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代表人物则是塞涅卡)。
* 希腊化时代与罗马时代的斯多葛主义思想,因其提出了作为人类共同体成员的人(人类)的概念,从而大大扩展了社会分析的空间:
1. 人类学已完全成为一种解脱哲学或拯救哲学,促进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2. 依据法律而结成的、公民联合的国家概念,成就了罗马政治学的伟大创造,对当时及后来的思想发展影响很大。
2.6.2 罗马法
* 西塞罗社会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自然法。他把实定法与国家的性质和功能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创制和构造,应以法的权能或权利的术语,而不是社会学的或伦理的术语来讨论国家。
* 这种由法律入手分析国家的观点,乃是欧洲思想中根深蒂固的要素。李约瑟说,“欧洲人的精神优越感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和法理方面,”这主要就是指罗马法。它与希伯来的社会是非观、希腊的哲学精义,同列为欧洲思想传统的三大基本要素。
* 实定法观念。实定法是政府明定的规则,用以规范人民的生活与行为,在实定法确定的约束范围外,则委诸于习惯、礼俗及道德的调节。这就使政治与法律、国家与社会有了明显的划分。
* 法人观念。罗马法明确界定个人与主权国家的关系,两者各有其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是一法人,虽为法律的制定者,但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行使权力;个人也是一法人,具有一定的权利,亦不得加以侵害。
* 契约观念。契约观念虽非罗马人的首创,但他们却首次将契约行为明确视为平等的法人(法权主体)之间的、具有法的效力的交易行为,甚至将宗教崇拜也视为一种契约关系。
2.6.3 道德哲学
* 塞涅卡代表了罗马斯多葛主义的另一种发展。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他在自然法中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家或法律创制人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
* 他所要寻找的人类共同体不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国家),而是社会。其关注的各种关系是道德的、宗教的,而非政治的和法律的。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虽然必要,但却是一种祸害,不能视其为善的事物。
* 他热心于无政府与无法律的人类共同体理想,认为如果不可能改变世界的关系,那么能够做的只有一件事,即寻求道德高尚应有的最高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我们带来的一切。显然,这是一种忍受的福音,而不是一种希望的福音(罗素语)。
2.3 亚里士多德:“人是政治的动物”
2.3.1 人物介绍
*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384-322BC)是柏拉图的学生,深受老师的影响,但在批评、修改、和推进老师的学说方面,表现了他不拘学统的批判精神和自己的独特创见。两人的气质也很不相同:
1. 柏拉图是个任凭灵感所鼓舞的哲人,在其思想家沉重的血液里混合着艺术家轻快的脉搏;
2. 亚里士多德则是一位博学的教授,条分缕析,不偏不倚,在细节和评论上尤擅胜场。
* 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希腊城邦日趋衰落的时期,看到了城邦解体的过程,因此,他怀着与柏拉图同样的苦心,力图挽救城邦的危机,但却提出了与老师不同的药方:其政治概念和社会学说是从他辛苦收集的希腊各国宪法中提炼出来的。他认识到,不仅应当思考什么是最好的政制,还应当思考什么是可能的、易于实现的政制。
2.3.2 中等阶级的代言人
* 亚里士多德坚决反对柏拉图的废弃私产与家庭生活的主张。他认为,公有财产的监护不如私有财产的那样仔细,因此,需要的不是取消私有财产,而是如何更开明地运用私产。
*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拥有适度的财产,不仅有助于形成个人的良善行为,更有助于造就城邦的稳定的秩序。因此,最好的立法者是中等阶级的人。因为他们占有一份适当而充足的财产(既不至于为富不仁,又不会觊觎他人的财产),同时人数众多,所以能够平衡富有阶层与贫穷阶层的势力,而使城邦少受党争之祸。显然,亚里士多德是自由民中等阶层的代言人。
2.3.3 区分政治与伦理
* 亚里士多德同样把善的问题视为社会科学的首要关怀。但他第一次把关乎社会及国家善的政治学,与关乎人的行为善的伦理学区分开来:
他的《政治学》集中于城邦的起源、性质及城邦社会结构等的研究;
他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则偏重于对城邦中的人的行为的讨论;
这两本书合在一起,构成了对统一的社会科学的最早的系统阐述。
2.3.4 人是政治生物
* 亚里士多德最著名的论点是“就其本性而言,人是一个政治动物”,“人是政治生物,天性趋于与他人一同生活”,“人是为成为公民而生的”。实际上其中心思想是:人是社会性的存在。
*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之所以倾向于过城邦生活,是因为任何个人都不是自足的,只有通过城邦生活,人类才能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
* 他把城邦规定为一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是从为满足人类需要的生活发展中自然长成的,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
* 但这种自足性并不仅指经济上的,除了物质的需要,还包括道德的需要。即,人必须加入城邦生活,还因为城邦是实现人类本性的道德共同体:一方面,人类有合群的天性;另一方面,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这种善业在于培养公民高尚的行为,造就有文化的君子,即,良善的人生仅在城邦生活中才有可能。
2.3.5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 在个人与城邦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公有,成为城邦的一部分,而不应假想任何公民可私有其本身。他指出,“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因为:
1. 系统论角度,即整体不存在了,个体的存在也失去意义;
2. 目的论角度,万物皆趋于实现其本性,而事物的本性乃是一个发展过程,只有发展到最高阶段才算充分地体现其本性或自然,从个人到城邦可视为由不完全到完全、由基本意义到十足意义上的人实现其本性的过程。
* 但亚里士多德也反对柏拉图过分的整体主义:
* 柏拉图强调有机的统一,强调各部分皆须从属于整体;
* 亚里士多德则强调各部分的合作,各部分依其本性而行动,便足以促成整体的和谐。这样,各自不但可以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而且还因这种合作得以正常发挥其功能。
2.3.6 社会结构理论
* 在上述的整体观与多元统一观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构建了他的社会结构理论:
1. 社会结构首先是一个多维的、多层次的架构。但亚里士多德只把奴隶视为会说话的工具,只能算是家庭的基本要素之一,故在城邦这样一个自由民的共同体结构中没有其任何地位,为奴隶制的所谓合理性作了貌似学理的辩护;
2. 社会结构是由分工所形成的、行使不同社会职能的职业阶层构成的;
3. 按照财产的多寡划分社会阶级(也许是最为人熟知的社会结构分析)。这样,多元阶级结构论(职业阶层论)就被简化为一种二元阶级结构论。亚里士多德更重视后一种划分法,因其更具确定性,而且权力在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分配对社会稳定及政制的影响最大。
4. 力主由两极之间的中等阶层执掌政权。因为这一阶层最不会逃避治国工作,也不会对它有过分的野心,它就构成为一种良善的制度的基础,这种制度能避免寡头制和民主制各自的缺点。
2.4 城邦制度与城邦视野
2.4.1 城邦
* “政治的”、“城邦的”、“公民的”等词语,全都出自同一个希腊词根“polis”。该词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或卫城,与demos(乡郊)相对,既指城市又指邦国,或同时指两者,而主要是指相互依赖的个人与社团组织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体社会及社会一致政治生活。
2.4.2 城邦制度的特点
* 城邦是规模有限的社会,独立的地方共同体。希腊人认为,在城邦这种共同体内,每个成员都能将所有其它成员置于其视野之内,因而可将国家的所有职能置于其监察之下。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城邦最适当的人口限度应是大到足以自给生活之所需,又要小到观察所能遍及。
* 城邦是结构复杂的社会。表现为社会阶层的繁复,不同阶级的社会地位差异悬殊:自由民享有一切公民权利;奴隶只被视为物而不被视为人;人数众多的外侨介于两者之间,并没有公民权,也不构成城邦的一个基础部分。血缘身份在城邦的社会分层中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 城邦是一种藉出身而享有参与政治事务之权利的特权者的共同体。城邦公民中有一种同类感、社区感和同胞爱,这是当时最重要的社会观念,城邦精神生活中的决定性成分。polis原意即为“公民之家”。希腊的公民,其日常生活与其他公民是时时发生关系的,他们的生活以市场为中心,市场犹如他们的大家庭。这种联结城邦公民于一体的纽带是多方面的(如身份的、民族的、宗教的及社会的)和强有力的。
2.4.3 城邦视野局限的原因
* 对希腊思想家来说,城邦是文明生活存在的唯一可能的形式。正如熊彼特所说,希腊哲学家“是从城邦的角度来观察宇宙的,他认为反映在城邦中的就是整个宇宙(其中包括全部思想世界和其它一切与人类有关的事物)。
* 造成希腊思想局限于城邦视野的主要原因乃是城邦制度本身。任何思想与知识,均受其所处之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思想尤其如此,因其不仅衍自其环境,更是以社会环境为其基本研究对象。
* 对希腊人来说,关于城邦的理论既是现代狭义的政治学,同时又是社会学、经济学和伦理学。大多数希腊思想家不知区分国家和社会,亦不能想象不同于城邦生活的其它生活样式。城邦文化的一体感和认同感造成希腊思想的城邦狭隘性,他们愈是清楚地意识到他们的城邦的和文化的社会一致性,就愈是坚持一种“严华夷之分”的自大态度,自视为“天之骄子”,视周邻民族为“野蛮人”,从而丧失了思考与说明当代生活现实的敏感与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古典希腊社会思想业已走到了尽头。
2.5 斯多葛主义:大一统世界的社会思想
2.5.1 历史背景
* 亚里士多德在公元前322年的逝世,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经亚历山大大帝(Alexandria,Alexander the Great,356-323BC)的征服及其继承者的分割,军事化的帝国成为典型的政治组织,取代了城邦。城邦的没落,导致了社会思想及人的精神气质的激烈变化:
1. 城邦让位于更大的政治单位,并日益丧失其独立性;
2. 公民的职责遂降为单纯的服从,对城邦的忠诚亦不复存在;
3. 自由人的观念也随自由的丧失而丧失;
4. 社会与政治的动乱及苦难,冲淡了人们往昔所自矜的自信感和进取心,代之以被征服的消极及屈辱感;
5. 人们既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又无力改变现状,只能逃避其所熟悉的公共生活,而转向个人的安身立命。
2.5.2 主要哲学流派
* 这时期的哲学几乎都专注于寻求善的生活,而非善的国家。当时最大的两派哲学,伊壁鸠鲁,学派(Epicurean)与斯多葛(Stoicism)学派,都教导人民尽量少参加政治,个人幸福与社会福祉并无关系,国家亦非达到良善生活的必要工具。
* 伊壁鸠鲁(Epicurus,341-270BC)虽然承认国家的产生是由于国民个人自利的需要,认为法律是个人为达到其功利目的相互约定而成的产物,藉以得到安全、防止暴乱及不公,但他把“肉体的无痛苦与灵魂的无骚扰”视为至福,故最终还是劝导人离群索居,退出公共生活。
* 斯多葛学派从犬儒学派(Cynicism)那里继承了禁欲主义及厌世主义态度,以“克欲求善”和“返回内心”过“不动心的生活”为鹄的,逃避政治事务而致力于人生伦理,将政治与伦理分成两截,认为在一个恶劣的世界中,人不能有福,但可以有善,而真正的善则是个人的德行。
* 斯多葛主义学派所提出的众生平等观点、世界主义及自然法思想,将其独善其身的自足的个人与世界历史的进程连接了起来,扩展了社会学的视野,丰富了社会思想的传统。
2.5.3 众生平等观
* 亚历山大帝国所造成的不同民族与文化同存于广大的疆域内、并受治于同一个政治权威的现实,使古典时代希腊思想“人类生而不平等”以及“个人注定要过城邦生活”等假设变得陈腐,并促成了斯多葛的众生平等思想。
* 在斯多葛派那里,人的概念已成为人类概念,而不再是(城邦)公民了,因而出现了世界共同体的概念。
* 在这共同体中,人人都能参与其事务,而不论他在权力、声望及财富结构中的地位如何。在自然面前,只有彼此平等的人。
2.5.4 自然法观
* 众生所以平等,乃是因为人人皆为自然之子,皆秉有一份自然本性,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
* 在斯多葛派看来,人性的自然不在于感性,而在于理性,这就把内省(精神)提升为普遍性概念,沟通了自足的个人与世界进程的联系,自足的个人并非放弃其对同胞、社会的职责的独善其身者,而是顺应自然,“率性而行”者;。
* 斯多葛派认为,人不只负有对政治共同体的忠诚,更负有对世界共同体的忠诚,即,个人隶属于两种不同秩序——(并不必然合理的)政治秩序和(必然合理的)道德秩序:
一方面,他是国家的成员,这一点决定了他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和习惯;
另一方面,作为人类的一个成员,他要服从自然的法则。
* 斯多葛派及其他许多哲学家倾向于对现存政治结构持一种疏离态度:
1. 或是退回内心世界,专注于伦理的关怀;
2. 或是追求不为物役、不为情牵,在世事无常的流转中咬定青山、自作主宰的内圣境界;
3. 或是推广其众生平等之仁心于宇宙之内,以实现“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大同理想。
2.5.5 世界主义观
* 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正是基于上述的自然人性论提出的。惟因人性相通,所以人类权利平等,遂产生大同主义的世界观。在这个大同世界中,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仁爱的天职;同一个普遍理性支配着每一个人,使他们自觉地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 斯多葛派的世界主义是以普遍理性为博爱的基础;以大同社会为普遍善的化身;以世界为人类生活的中心,从而倡导一种“大一统”的社会。
* 看到奴隶制的不合理,于是产生人类平等思想;看到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的伟大规模,所以抛弃了对城邦的赞美,而追求世界国家的理想。“四海之内皆兄弟”的观念后来为基督教所接受,得以在更广的范围内流传开来。
2.6 罗马时代的斯多葛主义
2.6.1 延续与影响
* 斯多葛主义在罗马时期继续流传,并有辉煌的发展,它促进罗马法观念的制定和形成(代表人物是西塞罗,106-43BC),并复兴了国家的理论,反复讨论个人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在道德理论方面,保持了其教义的纯正性,甚至较其前辈更趋严格,并导致罗马道德哲学的兴起(代表人物则是塞涅卡)。
* 希腊化时代与罗马时代的斯多葛主义思想,因其提出了作为人类共同体成员的人(人类)的概念,从而大大扩展了社会分析的空间:
1. 人类学已完全成为一种解脱哲学或拯救哲学,促进了基督教思想的兴起和传播;
2. 依据法律而结成的、公民联合的国家概念,成就了罗马政治学的伟大创造,对当时及后来的思想发展影响很大。
2.6.2 罗马法
* 西塞罗社会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自然法。他把实定法与国家的性质和功能问题联系起来,认为国家是法律的创制和构造,应以法的权能或权利的术语,而不是社会学的或伦理的术语来讨论国家。
* 这种由法律入手分析国家的观点,乃是欧洲思想中根深蒂固的要素。李约瑟说,“欧洲人的精神优越感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和法理方面,”这主要就是指罗马法。它与希伯来的社会是非观、希腊的哲学精义,同列为欧洲思想传统的三大基本要素。
* 实定法观念。实定法是政府明定的规则,用以规范人民的生活与行为,在实定法确定的约束范围外,则委诸于习惯、礼俗及道德的调节。这就使政治与法律、国家与社会有了明显的划分。
* 法人观念。罗马法明确界定个人与主权国家的关系,两者各有其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是一法人,虽为法律的制定者,但只能在一定限度内行使权力;个人也是一法人,具有一定的权利,亦不得加以侵害。
* 契约观念。契约观念虽非罗马人的首创,但他们却首次将契约行为明确视为平等的法人(法权主体)之间的、具有法的效力的交易行为,甚至将宗教崇拜也视为一种契约关系。
2.6.3 道德哲学
* 塞涅卡代表了罗马斯多葛主义的另一种发展。他对与政治制度有关的问题不感兴趣,他在自然法中看到的不是对政治改革家或法律创制人有用的标准,而是一套道德律令。
* 他所要寻找的人类共同体不是一种政治的共同体(国家),而是社会。其关注的各种关系是道德的、宗教的,而非政治的和法律的。在塞涅卡看来,国家虽然必要,但却是一种祸害,不能视其为善的事物。
* 他热心于无政府与无法律的人类共同体理想,认为如果不可能改变世界的关系,那么能够做的只有一件事,即寻求道德高尚应有的最高勇气,并借助它安静地忍受命运给我们带来的一切。显然,这是一种忍受的福音,而不是一种希望的福音(罗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