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啤劳动合同模板最新

编号: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劳

签约须知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 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 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 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全 称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住 所 青岛市市南区泉州路21号甲

联 系 电 话 0532-66776086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林 娟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户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一)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 月 / 日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至 青岛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 销售业务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省区/省办或双方协商确定或用工单位另行任命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

(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

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

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

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三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

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

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

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执行不低于用工方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18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

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

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

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

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

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

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

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

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无 。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

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

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

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培训沟通情况记录

1、本劳动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知晓甲方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各项内容;

2、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及用工单位已将用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中心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营销中心考勤与休假管理流程》及考勤休假的具体规定或标准、《休假审批权限一览表》、《薪酬管理规定》、《绩效管理流程》等规章制度和流程提交乙方本人阅读并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解释说明,乙方已学习前述规章制度,经认真阅读和充分沟通后,已知晓、理解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乙方再次确认同意遵守和执行以上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

3、乙方同意甲方及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可对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的调整,乙方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根据其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4、乙方竞业限制的期限为 1 年。乙方离职时,乙方有义务根据用工单位要求签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协议。

5、乙方确认本劳动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上述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同意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内日书面告知甲方或用工单位,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无法送达或送达不畅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

解,在法定时效内向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日期: (盖章) 年 月 日 方:(签字) 年 月 乙 日期: 日

派遣人员应知

入职所需材料

外地户口员工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青岛市及各县区户口员工须提供失业证

青岛市农业户口未办理过失业证者,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解除合同十天之内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应届学生须提供报到证(报到单位: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离职所需材料

非青岛市城镇户口

持身份证复印件2张和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注明农业户口),办理公积金的一次性支取。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保险异地转移。

提供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编号、个人公积金编号、加盖单位公章)、提供新单位所在公积中心出具的证明(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编号、个人公积金编号、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公积金的异地转移。

本市城镇户口

提供新单位的接收证明(个人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公积金转移 。

我们愿意竭诚为您服务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合同咨询电话:0532-66776086,0532-66776083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保险、公积金咨询电话:0532-66776086,0532-66776083

编号: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劳

签约须知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 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 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 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 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全 称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住 所 青岛市市南区泉州路21号甲

联 系 电 话 0532-66776086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林 娟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户 籍 所 在 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一)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 月 / 日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至 青岛啤酒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 销售业务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省区/省办或双方协商确定或用工单位另行任命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

(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

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

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

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

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三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

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

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

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

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执行不低于用工方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18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

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

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

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

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

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

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

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

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无 。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

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

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

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及培训沟通情况记录

1、本劳动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知晓甲方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的各项内容;

2、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及用工单位已将用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中心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营销中心考勤与休假管理流程》及考勤休假的具体规定或标准、《休假审批权限一览表》、《薪酬管理规定》、《绩效管理流程》等规章制度和流程提交乙方本人阅读并向乙方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解释说明,乙方已学习前述规章制度,经认真阅读和充分沟通后,已知晓、理解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乙方再次确认同意遵守和执行以上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

3、乙方同意甲方及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可对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合理的调整,乙方服从甲方及用工单位根据其经营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现而安排或者调动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4、乙方竞业限制的期限为 1 年。乙方离职时,乙方有义务根据用工单位要求签订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协议。

5、乙方确认本劳动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上述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同意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内日书面告知甲方或用工单位,否则由乙方承担因无法送达或送达不畅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

解,在法定时效内向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日期: (盖章) 年 月 日 方:(签字) 年 月 乙 日期: 日

派遣人员应知

入职所需材料

外地户口员工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 青岛市及各县区户口员工须提供失业证

青岛市农业户口未办理过失业证者,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解除合同十天之内的,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应届学生须提供报到证(报到单位: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离职所需材料

非青岛市城镇户口

持身份证复印件2张和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注明农业户口),办理公积金的一次性支取。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保险异地转移。

提供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编号、个人公积金编号、加盖单位公章)、提供新单位所在公积中心出具的证明(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编号、个人公积金编号、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公积金的异地转移。

本市城镇户口

提供新单位的接收证明(个人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公积金转移 。

我们愿意竭诚为您服务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合同咨询电话:0532-66776086,0532-66776083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青岛有限公司保险、公积金咨询电话:0532-66776086,0532-6677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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