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公正的追求

漫谈当今中国司法公正价值追求

—————由美国辛普森案VS 中国杜培武案引发的思考

2012法硕 丁丽莎

理论上对司法公正的定义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理想状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涵盖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目前学术界对公正司法的探讨多倾向于其价值追求,如果说司法公正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公正,那么这种公正所具有的涵义和具体体现,不同的国家因其传统文化差异及司法理念不同而使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从具体案例来看,在美国有“世纪审判”之称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虽然作为国家代言人的检方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但依据美国严格的取证规则以及刑事审判所采用的“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对存有疑点的证据不予采信,使在外人看来完全具有杀人嫌疑的被告无罪开释。反观我国极具相似性的杜培武案,警方在没有任何有效的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测就断定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是杀人凶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及刑讯逼供,在杜被逼迫承认犯罪事实并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无视杜的刑讯逼供调查申请,执意起诉到法院,作为人权保障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机构——法

院,在面对疑点重重的证据材料及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机关及检方的调查讯问笔录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杜培武杀人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作出了保留性的死缓判决,使得杜培武日后得以沉冤得雪。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对比不难发现,中国的司法理念与西方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实现以及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的权衡,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追求,而存在这种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民价值观的根本差异。

长久以来,中华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强调爱国主义,国家集体的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这种价值观的驱使下,自然而然的就忽视了公民个人私有利益以及个人权利的保护。这种观念体现在司法上就是以社会大秩序的和谐稳定为根本纲要,对损害这种和谐的行为坚决不予放纵,要体现出国家司法的震慑力。然而这种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似乎越来越不合时宜。不是说公利益在国民心中有所下降,而是因国民素质的提高,法律观念在国民心中已经逐步明确,对于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法律的程序性操作及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个人权利保障已经随着国民教育及网络媒体的发展而愈加公开透明,因此当今中国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不仅要注重实体结果的正确,更要注重程序的公开透明,老百姓要的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鉴于近几年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重大冤案的出现,我国司法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特别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基本人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使司法过程及结果能够体现其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明确将“尊重保障人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权利”、“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在必要时须出庭”等内容列入法条,这些内容使法律用以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从制度上得以实现。纵观辛普森杀妻案的判决结果,我们知道以美国为典型的西方国家一直秉持着这样一种观点,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将远远超过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公权力一方的要求相当严,从起诉到举证,规定之繁杂,程序之严谨甚至达到了苛刻的地步,而对于被告一方,则在人权方面予以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很重要的表现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疑罪从无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适用。相比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也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范围仅限于言词证据,不过为避免再出现类似杜培武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问题,增加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内容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公开透明及人权保障

方面已经有了巨大进步。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体现正慢慢朝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倾斜。

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往往可以给当事人以极大的心里暗示,正应了中国一句老话: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从立案侦查到执行,能够亲眼目睹整个司法程序的进程当然对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最有说服力的,举个最近发生的案例,2012年5月26日发生在深圳的跑车飙车案,案件发生后,深圳警方连续四天连开四次新闻发布会,实时展示警方最新调查的证据,同时对群众及网络媒体提出的质疑用证据进行了权威解答,让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每一步侦查得出的结论都是用证据说话,有理有据,而不仅仅是主观猜测,让受害人家属以及所有关注案件的群众都充分肯定公安机关所认定的肇事司机就是侯某,打消了群众和媒体质疑侯某顶包的观点。针对深圳公安机关连续频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做法也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不怕群众质疑,不怕公众监督,真正做到了司法透明,这是在侦查阶段。在审判阶段,司法的公正透明主要体现在法官在进行法庭调查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进行仔细的审查核实,真正做到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同时在法庭上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人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考虑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面对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后,面对的仍然是强大的国家机器——检察机关,因此,在经历了漫

长的侦查起诉阶段而进入到法庭上,法院作为不同于前两者的机关,作为以公平公正为宗旨,以居中裁判为职责的机关,其应当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做出进行公正审理和判决,在庭审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解的权利,对存在疑点的证据要刨根问底,对口供不可轻信,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的申请要予以慎重,庭后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结合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且这个结果也才能为公众所信服,才能有效的维护司法的权威,树立公正的形象。

刑诉法制度的改革已经充分体现了我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其实过去我国各级司法部门也一直在努力践行诉讼程序公开透明的理念,也一直在努力的改良硬件设施,随着高科技设备的不断配套应用,相信以后像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情况会越来越少,而在审判阶段,对实体证据的审查也会因侦查阶段的透明而减少错判的可能。

佘祥林、杜培武案已经给中国的司法敲响了警钟,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制已经向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方向发展,不独以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为模板,而是综合考虑中国当前的具体国情,考虑社会生活各方面因素,考虑国民综合素质,将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真正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以上均为个人观点,请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漫谈当今中国司法公正价值追求

—————由美国辛普森案VS 中国杜培武案引发的思考

2012法硕 丁丽莎

理论上对司法公正的定义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理想状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涵盖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目前学术界对公正司法的探讨多倾向于其价值追求,如果说司法公正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公正,那么这种公正所具有的涵义和具体体现,不同的国家因其传统文化差异及司法理念不同而使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从具体案例来看,在美国有“世纪审判”之称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虽然作为国家代言人的检方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但依据美国严格的取证规则以及刑事审判所采用的“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对存有疑点的证据不予采信,使在外人看来完全具有杀人嫌疑的被告无罪开释。反观我国极具相似性的杜培武案,警方在没有任何有效的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测就断定死者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是杀人凶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及刑讯逼供,在杜被逼迫承认犯罪事实并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无视杜的刑讯逼供调查申请,执意起诉到法院,作为人权保障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机构——法

院,在面对疑点重重的证据材料及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机关及检方的调查讯问笔录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对杜培武杀人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作出了保留性的死缓判决,使得杜培武日后得以沉冤得雪。通过这两个案例的对比不难发现,中国的司法理念与西方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司法公正的理解、实现以及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的权衡,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着不同的追求,而存在这种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民价值观的根本差异。

长久以来,中华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强调爱国主义,国家集体的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在这种价值观的驱使下,自然而然的就忽视了公民个人私有利益以及个人权利的保护。这种观念体现在司法上就是以社会大秩序的和谐稳定为根本纲要,对损害这种和谐的行为坚决不予放纵,要体现出国家司法的震慑力。然而这种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似乎越来越不合时宜。不是说公利益在国民心中有所下降,而是因国民素质的提高,法律观念在国民心中已经逐步明确,对于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法律的程序性操作及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个人权利保障已经随着国民教育及网络媒体的发展而愈加公开透明,因此当今中国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不仅要注重实体结果的正确,更要注重程序的公开透明,老百姓要的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

鉴于近几年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重大冤案的出现,我国司法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特别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基本人权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使司法过程及结果能够体现其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明确将“尊重保障人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权利”、“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强化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在必要时须出庭”等内容列入法条,这些内容使法律用以保障人权的立法本意从制度上得以实现。纵观辛普森杀妻案的判决结果,我们知道以美国为典型的西方国家一直秉持着这样一种观点,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将远远超过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公权力一方的要求相当严,从起诉到举证,规定之繁杂,程序之严谨甚至达到了苛刻的地步,而对于被告一方,则在人权方面予以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很重要的表现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疑罪从无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适用。相比之下,我国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也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范围仅限于言词证据,不过为避免再出现类似杜培武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问题,增加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内容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公开透明及人权保障

方面已经有了巨大进步。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体现正慢慢朝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倾斜。

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往往可以给当事人以极大的心里暗示,正应了中国一句老话: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从立案侦查到执行,能够亲眼目睹整个司法程序的进程当然对最后的处理结果是最有说服力的,举个最近发生的案例,2012年5月26日发生在深圳的跑车飙车案,案件发生后,深圳警方连续四天连开四次新闻发布会,实时展示警方最新调查的证据,同时对群众及网络媒体提出的质疑用证据进行了权威解答,让群众感受到公安机关每一步侦查得出的结论都是用证据说话,有理有据,而不仅仅是主观猜测,让受害人家属以及所有关注案件的群众都充分肯定公安机关所认定的肇事司机就是侯某,打消了群众和媒体质疑侯某顶包的观点。针对深圳公安机关连续频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做法也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不怕群众质疑,不怕公众监督,真正做到了司法透明,这是在侦查阶段。在审判阶段,司法的公正透明主要体现在法官在进行法庭调查时,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要进行仔细的审查核实,真正做到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同时在法庭上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人权,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考虑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面对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后,面对的仍然是强大的国家机器——检察机关,因此,在经历了漫

长的侦查起诉阶段而进入到法庭上,法院作为不同于前两者的机关,作为以公平公正为宗旨,以居中裁判为职责的机关,其应当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做出进行公正审理和判决,在庭审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辩解的权利,对存在疑点的证据要刨根问底,对口供不可轻信,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的申请要予以慎重,庭后对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结合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且这个结果也才能为公众所信服,才能有效的维护司法的权威,树立公正的形象。

刑诉法制度的改革已经充分体现了我国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其实过去我国各级司法部门也一直在努力践行诉讼程序公开透明的理念,也一直在努力的改良硬件设施,随着高科技设备的不断配套应用,相信以后像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情况会越来越少,而在审判阶段,对实体证据的审查也会因侦查阶段的透明而减少错判的可能。

佘祥林、杜培武案已经给中国的司法敲响了警钟,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制已经向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方向发展,不独以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为模板,而是综合考虑中国当前的具体国情,考虑社会生活各方面因素,考虑国民综合素质,将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统一,真正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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