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

平阳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 作者:蔡小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

摘 要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障机制。受国内外金融、经济环境影响,平阳一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程序。为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等实际问题,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工作。2013年,平阳法院在审结的10件破产案件中,涉案标的总额3亿余元,激活土地面积32031.23平方米,盘活资产6283.14万元,为平阳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 企业破产 简易审 经费保障 管理人

作者简介:蔡小博,平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85-02

一、破产案件简易审基本做法

(一)配齐配强破产审判队伍

专门确定由民二庭负责破产案件审理,并配置资深民事审判人员,对破产案件进行精细化、集约化审理,形成破产审判专业格局。

(二)深挖破产案件案源

一方面加大破产理念宣传力度。召开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和公众开放日活动,引导公众对企业破产制度加以正确认识和多维思考,传递司法正能量。同时,院领导牵头,连同工商联、经信局、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分赴平阳帮扶企业、各大商会大力宣传破产审判工作,多角度举例缓解企业主顾虑。另一方面建立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对全院涉企的334件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涉案数量多、各债权人之间矛盾激烈、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引导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从而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2013年1-11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0件,是前10年受理破产案件数的5倍。

(三)探索集约化破产审判模式

(1)建立多案打包指定管理人机制。就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多批报中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繁简搭配不仅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等支出。如我院审理的温州金恒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若单独指定管理人,即使成功处置也难以支付破产费用,通过搭配方式(与温州亚一制笔有限公司等案件确定同一管理人)降低处置费用,实现

破产利益最大化。(2)建立多地设点进行债权申报机制。因管理人多为市区律所,部分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较多,若只设一处会有囤积现象。为此,我院要求在管理人所在地设点外,另由管理人指派人员进驻法院或破产企业设点进行申报债权,方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3)建立破产财产多元处置机制。结合破产财产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拍卖与非拍卖、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如我院在审理的温州信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破产财产(机器设备、半成品)因存放时间长,老化严重,价值贬损,按照原有评估价格无人买受。为尽快将破产财产折现,我院通过管理人在征得全体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放弃传统拍卖方式,由管理人直接组织竞买人进行竞价,此举不仅节约了拍卖费用,也提高了破产财产处置效率。(4)建立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代表定期协商机制。如我院审理的泰宇房开公司破产重整案,对于最大债权人安信信托涉及的担保权问题,引发了139户购房户的不满,连续多次集体到平阳县府大院信访,且扬言继续上访。为此,我院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与500多户购房户推选的代表定期进行协商,并及时向购房户公布债权认定、购房户权益认定等重整工作进展情况,用公开处置的方式打消其疑虑。

(四)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进破产案件审理

坚持司法重整与政府处置相结合,做好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在资产处置基本完毕、职工安置基本落实的情况下,依法对已经审理了14年和7年的温州活塞厂和平阳县医药药材公司宣告破产。同时,我院在审理平阳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县长牵头成立“泰宇花苑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小组工作,目前政府已为“泰宇花苑”垫资5000万元和支付破产费用300万元。平阳县住建局成立“工程施工组”,专人负责为“泰宇花苑”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县公安经济侦查大队配合调查债权审核和追赃。

(五)推行绩擢法凭实绩擢用干部

确定5个以上破产案件挂牌,采取业务庭中层副职、一名助审员及一名书记员组队参与摘牌。对审结案件多,处理效果好的小组成员,将破格对其进行提拔使用,从而全面提升干警办好破产案件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建立干部业绩档案,从审判质效、庭审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宣传信息调研、服务中心工作能力等五个方面综合考察法官的工作业绩,并以工作业绩作为晋职、晋级的评价依据。经过努力,我院审判质效数据得到明显提升,特别是审结破产案件10件。

二、破产案件简易审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破产财产混同现象严重。由于财务制度不规范,民营企业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同时,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账册,阻碍了案件的审理。

二是破产费用缺乏,导致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是破产案件中金融机构不同意企业重整或和解,致使企业失去“重生”机会。我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银行大多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且有厂房提供抵押,银行为了能够尽快实现债权,往往不同意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希望法院尽快宣告企业破产,尽快将企业厂房进行拍卖。而此举必将导致企业重整或和解失败,使得企业失去了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四是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部分企业宣告破产前,或多或少都有部分债权没有收回,这部分债权大多形成时间久远,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主要证据,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管理人无论从财力、人力上均难以逐一追回。

五是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我院正在审理的平阳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据会计师和税务师初步核算,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高达

1.4亿,给司法重整增添变数;泰宇房开公司向社会所借的高利贷中,涉及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公安机关开展追赃工作。上述问题均需要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七是管理人履职方面的问题。通过摇号确定管理人的方式过于僵化,许多刚刚入册的管理人,存在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管理人对债权审核和破产企业相关的事宜拥有较大的决定权,且我国的国情是人情社会,目前仅靠管理人的自律,难以防范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完善破产清算机制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经济现象,随着经济转型方式,破产必然成为企业退出的一种正常渠道。有必要引导债务人树立正确的破产清算理念,重视完善账簿、财务记录,规范企业财产制度,控制成本,在破产时以有限的损失为代价,谋求东山再起;进一步完善专业的清算中介市场,大力发挥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破产管理基金,为破产管理人的经费提供保障。现实中清算注销程序复杂且耗时耗力,许多企业基于逃债或其他目的,清算义务人往往不愿为履行清算注销程序而付出代价,这种情况下,强制清算追究义务人责任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建议加大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戒力度。对于故意逃避责任的义务人,建立经营者违反信用司法档案,将其信息纳入执行系统,公开发布义务人主体违反诚信信息记录;健全破产案件立案和审理机制,在诉讼立案阶段要注意甄别,可由立案部门与审判业务庭协同进行审查,对于重大案件是否立案受理,则需报审判委员会批准。

(二)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对于管理人经费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1)尽管温州市级已专门设立了管理人基金,但平阳县尚未建立类似基金,对于企业没有结余资金和无产可破的案件,仍需要继续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以支付前期管理费用、管理人报酬。目前,县法院已向县委申请要

求设立管理基金,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2)增加单位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的数量,省高院备案的管理人名册中,平阳县仅有一家单位管理人,但缺乏个人自然人管理人,目前仅有三名个人自然人管理人都在温州,为了减少费用和方便破产清算工作,有必要在每个县级区域增设单位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3)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偿试不指定管理人,如我院于2013年6月23日裁定的债务人平阳县洁谊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在立案受理之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发现债务人没有厂房且有关清算义务人下落不明。考虑到债务人缺乏启动资金,付不出公告费和广告费等问题,我院根据省高院齐奇院长于2013年5月 14日来温调研期间的指示,在债权人同意、程序到位的前提下,对债务人平阳县洁谊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不设立管理人做了先行偿试。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依规定进行了破产清算的相关公告,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主动向各大银行、车辆管理所、住建局、税务机关等单位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拖欠税收情况,最后确定债务人无产可破,终结了破产清算程序。

另外,在管理人的选定方面,一般情况下要通过摇号选定管理人,若遇复杂案件和特殊情况,则需从管理人资质、能力及效率等方面综合考量选定管理人,选择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单位作为管理,以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针对可能会发生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形,建立管理人行业自律惩处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还要完善债权人委员会平台,例如在破产清算费用之中专门提取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监督管理人费用,积极发挥委员监督管理人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三)争取支持,建立协调处置机制

司法应对不是万能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涉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与企业本身及其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和委托破产管理人代表企业管理事务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对涉案问题的脱管。对涉及公众权益及由此引发的对信访群众的接待和化解工作,法院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因此,当社会影响重大的涉破产案件立案之前,法院就有必要事先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共同出台细则规定。专门建立一个由法院主导破产程序、政府相关部门小组配合协调维稳等事宜的处置工作小组,对于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会议或重大决定,均应当共同事先计划安排方案,消除不安定因素,这样才能高效地平衡破产清算中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关系。例如对于在现实社会中的高利贷债权,其手段十分狡猾,汇款使用其本人名字,义务人还款的对象却是另一个人,造成常规手段根本无法核查的事实。这种虚假债权的方式,事实上涉及诈骗犯罪,因此有必要在党委的帮助下,协调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参与核查,对于涉非法转贷等刑民交叉案件的债权人,必要时采取刑事手段予以处理,以严厉打击高借贷及虚假申报债权行为;对于税务减免问题,在当前没有高层次具体政策的情况下,在破产重整实务中,要依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协调税务机关共同处置,对于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

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对此规定操作,仍需要协调税务部门以解决实务上的税收问题。

平阳法院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的调研报告 作者:蔡小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

摘 要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障机制。受国内外金融、经济环境影响,平阳一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而进入破产程序。为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等实际问题,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工作。2013年,平阳法院在审结的10件破产案件中,涉案标的总额3亿余元,激活土地面积32031.23平方米,盘活资产6283.14万元,为平阳企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

关键词 企业破产 简易审 经费保障 管理人

作者简介:蔡小博,平阳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85-02

一、破产案件简易审基本做法

(一)配齐配强破产审判队伍

专门确定由民二庭负责破产案件审理,并配置资深民事审判人员,对破产案件进行精细化、集约化审理,形成破产审判专业格局。

(二)深挖破产案件案源

一方面加大破产理念宣传力度。召开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和公众开放日活动,引导公众对企业破产制度加以正确认识和多维思考,传递司法正能量。同时,院领导牵头,连同工商联、经信局、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分赴平阳帮扶企业、各大商会大力宣传破产审判工作,多角度举例缓解企业主顾虑。另一方面建立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对全院涉企的334件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对涉案数量多、各债权人之间矛盾激烈、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引导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从而一揽子解决矛盾纠纷。2013年1-11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破产案件10件,是前10年受理破产案件数的5倍。

(三)探索集约化破产审判模式

(1)建立多案打包指定管理人机制。就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分多批报中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繁简搭配不仅可以提高处置效率,同时也减少了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等支出。如我院审理的温州金恒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若单独指定管理人,即使成功处置也难以支付破产费用,通过搭配方式(与温州亚一制笔有限公司等案件确定同一管理人)降低处置费用,实现

破产利益最大化。(2)建立多地设点进行债权申报机制。因管理人多为市区律所,部分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较多,若只设一处会有囤积现象。为此,我院要求在管理人所在地设点外,另由管理人指派人员进驻法院或破产企业设点进行申报债权,方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3)建立破产财产多元处置机制。结合破产财产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拍卖与非拍卖、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如我院在审理的温州信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破产财产(机器设备、半成品)因存放时间长,老化严重,价值贬损,按照原有评估价格无人买受。为尽快将破产财产折现,我院通过管理人在征得全体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放弃传统拍卖方式,由管理人直接组织竞买人进行竞价,此举不仅节约了拍卖费用,也提高了破产财产处置效率。(4)建立债权人委员会与债权人代表定期协商机制。如我院审理的泰宇房开公司破产重整案,对于最大债权人安信信托涉及的担保权问题,引发了139户购房户的不满,连续多次集体到平阳县府大院信访,且扬言继续上访。为此,我院通过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与500多户购房户推选的代表定期进行协商,并及时向购房户公布债权认定、购房户权益认定等重整工作进展情况,用公开处置的方式打消其疑虑。

(四)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进破产案件审理

坚持司法重整与政府处置相结合,做好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在资产处置基本完毕、职工安置基本落实的情况下,依法对已经审理了14年和7年的温州活塞厂和平阳县医药药材公司宣告破产。同时,我院在审理平阳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县长牵头成立“泰宇花苑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小组工作,目前政府已为“泰宇花苑”垫资5000万元和支付破产费用300万元。平阳县住建局成立“工程施工组”,专人负责为“泰宇花苑”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县公安经济侦查大队配合调查债权审核和追赃。

(五)推行绩擢法凭实绩擢用干部

确定5个以上破产案件挂牌,采取业务庭中层副职、一名助审员及一名书记员组队参与摘牌。对审结案件多,处理效果好的小组成员,将破格对其进行提拔使用,从而全面提升干警办好破产案件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建立干部业绩档案,从审判质效、庭审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宣传信息调研、服务中心工作能力等五个方面综合考察法官的工作业绩,并以工作业绩作为晋职、晋级的评价依据。经过努力,我院审判质效数据得到明显提升,特别是审结破产案件10件。

二、破产案件简易审存在主要问题

一是破产财产混同现象严重。由于财务制度不规范,民营企业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同时,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账册,阻碍了案件的审理。

二是破产费用缺乏,导致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工作积极性不高。

三是破产案件中金融机构不同意企业重整或和解,致使企业失去“重生”机会。我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银行大多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且有厂房提供抵押,银行为了能够尽快实现债权,往往不同意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希望法院尽快宣告企业破产,尽快将企业厂房进行拍卖。而此举必将导致企业重整或和解失败,使得企业失去了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四是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部分企业宣告破产前,或多或少都有部分债权没有收回,这部分债权大多形成时间久远,有的超过诉讼时效,有的因保管不善丢失了主要证据,有的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管理人无论从财力、人力上均难以逐一追回。

五是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如我院正在审理的平阳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据会计师和税务师初步核算,涉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高达

1.4亿,给司法重整增添变数;泰宇房开公司向社会所借的高利贷中,涉及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公安机关开展追赃工作。上述问题均需要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七是管理人履职方面的问题。通过摇号确定管理人的方式过于僵化,许多刚刚入册的管理人,存在管理经验不足的问题。管理人对债权审核和破产企业相关的事宜拥有较大的决定权,且我国的国情是人情社会,目前仅靠管理人的自律,难以防范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完善破产清算机制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经济现象,随着经济转型方式,破产必然成为企业退出的一种正常渠道。有必要引导债务人树立正确的破产清算理念,重视完善账簿、财务记录,规范企业财产制度,控制成本,在破产时以有限的损失为代价,谋求东山再起;进一步完善专业的清算中介市场,大力发挥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破产管理基金,为破产管理人的经费提供保障。现实中清算注销程序复杂且耗时耗力,许多企业基于逃债或其他目的,清算义务人往往不愿为履行清算注销程序而付出代价,这种情况下,强制清算追究义务人责任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建议加大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戒力度。对于故意逃避责任的义务人,建立经营者违反信用司法档案,将其信息纳入执行系统,公开发布义务人主体违反诚信信息记录;健全破产案件立案和审理机制,在诉讼立案阶段要注意甄别,可由立案部门与审判业务庭协同进行审查,对于重大案件是否立案受理,则需报审判委员会批准。

(二)加强经费保障,完善对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对于管理人经费问题,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1)尽管温州市级已专门设立了管理人基金,但平阳县尚未建立类似基金,对于企业没有结余资金和无产可破的案件,仍需要继续争取得到政府的支持,以支付前期管理费用、管理人报酬。目前,县法院已向县委申请要

求设立管理基金,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2)增加单位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的数量,省高院备案的管理人名册中,平阳县仅有一家单位管理人,但缺乏个人自然人管理人,目前仅有三名个人自然人管理人都在温州,为了减少费用和方便破产清算工作,有必要在每个县级区域增设单位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3)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偿试不指定管理人,如我院于2013年6月23日裁定的债务人平阳县洁谊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在立案受理之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发现债务人没有厂房且有关清算义务人下落不明。考虑到债务人缺乏启动资金,付不出公告费和广告费等问题,我院根据省高院齐奇院长于2013年5月 14日来温调研期间的指示,在债权人同意、程序到位的前提下,对债务人平阳县洁谊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不设立管理人做了先行偿试。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依规定进行了破产清算的相关公告,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依职权主动向各大银行、车辆管理所、住建局、税务机关等单位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拖欠税收情况,最后确定债务人无产可破,终结了破产清算程序。

另外,在管理人的选定方面,一般情况下要通过摇号选定管理人,若遇复杂案件和特殊情况,则需从管理人资质、能力及效率等方面综合考量选定管理人,选择经验丰富、业务素质高的单位作为管理,以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针对可能会发生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形,建立管理人行业自律惩处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还要完善债权人委员会平台,例如在破产清算费用之中专门提取债权人委员会委员监督管理人费用,积极发挥委员监督管理人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三)争取支持,建立协调处置机制

司法应对不是万能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涉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与企业本身及其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社会资源,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和委托破产管理人代表企业管理事务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对涉案问题的脱管。对涉及公众权益及由此引发的对信访群众的接待和化解工作,法院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处理。因此,当社会影响重大的涉破产案件立案之前,法院就有必要事先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共同出台细则规定。专门建立一个由法院主导破产程序、政府相关部门小组配合协调维稳等事宜的处置工作小组,对于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会议或重大决定,均应当共同事先计划安排方案,消除不安定因素,这样才能高效地平衡破产清算中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关系。例如对于在现实社会中的高利贷债权,其手段十分狡猾,汇款使用其本人名字,义务人还款的对象却是另一个人,造成常规手段根本无法核查的事实。这种虚假债权的方式,事实上涉及诈骗犯罪,因此有必要在党委的帮助下,协调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参与核查,对于涉非法转贷等刑民交叉案件的债权人,必要时采取刑事手段予以处理,以严厉打击高借贷及虚假申报债权行为;对于税务减免问题,在当前没有高层次具体政策的情况下,在破产重整实务中,要依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协调税务机关共同处置,对于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

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对此规定操作,仍需要协调税务部门以解决实务上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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