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街道办事处 阳光政务
管理服务制度公开
龙城街道办事处管理服务事项
实 施 办 法
(共4项)
编号 管理服务项目名称
01 一孩《生育证》核发(含流动人口) 02 云南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核发
03 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04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01号 管理服务事项:
一孩生育证核发(含流动人口)
一、管理服务内容
夫妻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证》。
二、办理条件
(一)常住人口
1、男女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均未生育,现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女方户口为呈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现夫妻居住在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或者女方所在单位为龙城街道辖区内计划生育关系挂靠单位的。
(二)流动人口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现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男方户口为呈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女方为流动人口。
3、夫妻双方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有固定住所。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申请材料
(一)常住人口
1、《生育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验原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
4、夫妻中有再婚史且未生育方应提供之前的婚姻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
1、流动人口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还应加盖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2、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呈贡县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申请人单位或者各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龙城街道办事计划生育办公室、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计行窗口。(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社会事务科:7477791(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便民服务站社会事务科窗口电话:7470929(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所属社区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所属单
位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盖公章---由申请人报龙城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龙城街道便民服务站计生窗口审核---发放一孩《生育证》。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办。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一孩《生育证》。
有效期:壹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九、法律效力
取得一孩《生育证》,可生育第一个子女。
十、收费(除合同履约金外)
免费。
十一、年审及年检
如已经办理一孩《生育证》但本年度未生育的,须在第二年到龙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延期一孩《生育证》有效期手续。
02号 管理服务事项: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一、管理服务内容
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或符合其他条件,申请享受独子优惠政策的,核发《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在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或者所在单位为龙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关系挂靠单位的,可以同时向一方单位或者户籍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也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十四岁以前办理过独生子女证的退休后加发工资总额5%的退休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人口可领取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 申请办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
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八)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依据:《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的:原件2份,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的:原件3份);
(二)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
(三)双方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验原件);
(四)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验原件)。
(五)每人3张半寸近照,夫妇双方合影:夫妇二人在同一单位2张,在不同单位3张。
(六)夫妻中有再婚史,应提供之前的婚姻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或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的,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原件1份);
(九)遗失补办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证明(原件1份);
2、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
3、原发过独子保健费工资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说明:上述事项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申请。 法律依据:《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龙城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或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申请人单位或者各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龙城街道社会事务科:7477791(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科窗口:7470929(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本人单位或户口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递交单位或者社区为居委会签署意见---龙城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盖章。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办。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效期:长期有效。
九、法律效力
取得《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及年检
无。
03号 管理服务事项:
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管理服务内容
为因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须离开户籍所在地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条件
(一)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户口或所在单位为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计划生育关系挂靠单位;
(二)拟异地(居住地不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四城区)居住30日以上;
(三)离开户籍所在地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人员;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二条。
三、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原件2份);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并加盖龙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原件1份);
(四)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原件1份);
(五)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呈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或各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龙城街道社会事务科及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中心社会事务
窗口。(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社会事务科:7477791(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便民中心社会事务科窗口:7470929(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单位或者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交龙城街道办社会事务科或龙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办。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效期:叁年。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九条。
九、法律效力
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证明本人婚育状况。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及年检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到期后回发证机关换证。
04号 管理服务事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核
一、管理服务内容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低保资格进行审核。
二、办理条件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呈贡县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城市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昆明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注:因吸毒、赌博行为等,造成家庭困难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九条。
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单位的职工,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验原件);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验原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验原件);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3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验原件);
7、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验原件);
8、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有关证件(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呈贡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可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科窗口办理。(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联系电话:7490292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并填写《呈贡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入户调查,走访了解,并予以公布---交由龙城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呈贡县民政局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有效期:不固定。
九、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方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及年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每年审核一次,其余低保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附:1.生育证申请表
2.云南省《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表
3.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4.呈贡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龙城街道办事处
管理服务事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街道管理服务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管理服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管理服务事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街道主任对管理服务事项管理工作负总责,本街道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搞好管理服务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服务事项管理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 理
第五条 本街道以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按管理服务的十一个内容进行公开。
(一)管理服务项目内容;
(二)管理服务办理条件;
(三)申请材料;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五)管理服务事项申请受理机关,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六)管理服务办理程序;
(七)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八)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
(九)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十)管理服务收费;
(十一)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街道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本街道的管理服务事项,由本街道办各对应科室负责受理。
第二节 内部流转
第七条 主办科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分管领导。
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主办科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主管领导。
第八条 自本街道作出管理服务事项认定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科室制作加盖本街道办印章的书面决定,送交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审核认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科室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致使本街道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的,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送 达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街道受理的所有管理服务事项,其审核、认定通知由主办科室负责送达。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事项审核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 管理服务事项管理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街道办公室负责受理对本街道办工作人员实施管理服务审核、认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管理服务审核、认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本街道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和其他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自受理管理服务事项的申请,或者擅自送达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通知的;
(二)主办科室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管理服务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三)对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主办科室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科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四)自作出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办科室未制作书面决定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第十七条 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街道办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十八条 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街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龙城街道办事处 阳光政务
管理服务制度公开
龙城街道办事处管理服务事项
实 施 办 法
(共4项)
编号 管理服务项目名称
01 一孩《生育证》核发(含流动人口) 02 云南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核发
03 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04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01号 管理服务事项:
一孩生育证核发(含流动人口)
一、管理服务内容
夫妻符合条件,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理一孩《生育证》。
二、办理条件
(一)常住人口
1、男女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均未生育,现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女方户口为呈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现夫妻居住在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或者女方所在单位为龙城街道辖区内计划生育关系挂靠单位的。
(二)流动人口
1、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现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男方户口为呈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女方为流动人口。
3、夫妻双方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有固定住所。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申请材料
(一)常住人口
1、《生育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验原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
4、夫妻中有再婚史且未生育方应提供之前的婚姻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
1、流动人口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还应加盖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
2、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呈贡县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申请人单位或者各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龙城街道办事计划生育办公室、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计行窗口。(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社会事务科:7477791(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便民服务站社会事务科窗口电话:7470929(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所属社区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所属单
位或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盖公章---由申请人报龙城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或龙城街道便民服务站计生窗口审核---发放一孩《生育证》。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办。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一孩《生育证》。
有效期:壹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九、法律效力
取得一孩《生育证》,可生育第一个子女。
十、收费(除合同履约金外)
免费。
十一、年审及年检
如已经办理一孩《生育证》但本年度未生育的,须在第二年到龙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延期一孩《生育证》有效期手续。
02号 管理服务事项: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一、管理服务内容
对夫妻只有一个子女或符合其他条件,申请享受独子优惠政策的,核发《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口所在地在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或者所在单位为龙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关系挂靠单位的,可以同时向一方单位或者户籍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也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十四岁以前办理过独生子女证的退休后加发工资总额5%的退休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人口可领取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 申请办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
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八)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法律依据:《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的:原件2份,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的:原件3份);
(二)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
(三)双方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验原件);
(四)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验原件)。
(五)每人3张半寸近照,夫妇双方合影:夫妇二人在同一单位2张,在不同单位3张。
(六)夫妻中有再婚史,应提供之前的婚姻证明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或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的,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原件1份);
(九)遗失补办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证明(原件1份);
2、双方的结婚证(验原件);
3、原发过独子保健费工资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说明:上述事项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申请。 法律依据:《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表可在龙城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或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申请人单位或者各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龙城街道社会事务科:7477791(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科窗口:7470929(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本人单位或户口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递交单位或者社区为居委会签署意见---龙城街道办事处进行核查盖章。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办。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效期:长期有效。
九、法律效力
取得《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及年检
无。
03号 管理服务事项:
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管理服务内容
为因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须离开户籍所在地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条件
(一)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户口或所在单位为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计划生育关系挂靠单位;
(二)拟异地(居住地不包括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四城区)居住30日以上;
(三)离开户籍所在地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人员;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二条。
三、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原件2份);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并加盖龙城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公章)(原件1份);
(四)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原件1份);
(五)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呈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计生窗口或各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龙城街道社会事务科及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中心社会事务
窗口。(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社会事务科:7477791(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龙城街道便民中心社会事务科窗口:7470929(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单位或者所属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交龙城街道办社会事务科或龙城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办。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效期:叁年。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九条。
九、法律效力
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证明本人婚育状况。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及年检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
人口婚育证明》到期后回发证机关换证。
04号 管理服务事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核
一、管理服务内容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低保资格进行审核。
二、办理条件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呈贡县龙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城市居民;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昆明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注:因吸毒、赌博行为等,造成家庭困难的人员,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九条。
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书面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有单位的职工,应当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验原件);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验原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验原件);
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出具已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帮助3次以上的证明材料;
6、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证(验原件);
7、有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验原件);
8、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有关证件(验原件);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呈贡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可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免费领取。
五、办理机关
龙城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科窗口办理。(地址:石龙路口北侧)
联系电话:7490292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相关材料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并填写《呈贡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入户调查,走访了解,并予以公布---交由龙城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呈贡县民政局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有效期:不固定。
九、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方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及年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每年审核一次,其余低保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
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附:1.生育证申请表
2.云南省《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表
3.云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4.呈贡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龙城街道办事处
管理服务事项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街道管理服务事项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管理服务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管理服务事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街道主任对管理服务事项管理工作负总责,本街道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搞好管理服务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服务事项管理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 理
第五条 本街道以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按管理服务的十一个内容进行公开。
(一)管理服务项目内容;
(二)管理服务办理条件;
(三)申请材料;
(四)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五)管理服务事项申请受理机关,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六)管理服务办理程序;
(七)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八)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
(九)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十)管理服务收费;
(十一)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街道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本街道的管理服务事项,由本街道办各对应科室负责受理。
第二节 内部流转
第七条 主办科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分管领导。
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主办科室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主管领导。
第八条 自本街道作出管理服务事项认定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科室制作加盖本街道办印章的书面决定,送交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审核认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科室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致使本街道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的,经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主办科室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节 送 达
第十一条 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街道受理的所有管理服务事项,其审核、认定通知由主办科室负责送达。 第十二条 管理服务事项审核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 管理服务事项管理的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街道办公室负责受理对本街道办工作人员实施管理服务审核、认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管理服务审核、认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 本街道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和其他科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自受理管理服务事项的申请,或者擅自送达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通知的;
(二)主办科室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管理服务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三)对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主办科室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科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四)自作出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办科室未制作书面决定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第十七条 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街道办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十八条 管理服务事项审核、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街道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