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佐君,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区
二府衙30号,[1**********]。
被告:杨世雄,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
区二府衙89号,[1**********];
杨国辅,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
区二府衙45号,[1**********];
杨超群,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医生,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
庆市渝中区二府衙20号,[1**********];
杨玉莲,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护士,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重
庆市渝中区二府衙55号,[1**********]。
诉讼请求:
1. 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2. 由原告杨佐君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二;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佐君与被告杨世雄、杨国辅、杨超群、杨玉莲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杨勉哉与母亲刘淑荣拥有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二府衙65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25.54平方米。父亲杨勉哉于2000年1月1日去世。此后,母亲刘淑荣独居3个月,被告皆不愿照料过问其生活。原告杨佐君便把母亲刘淑荣接至自己家中予以精心照料。2005年1月1日母亲刘淑荣去世,死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由原告杨佐君继承其母亲刘淑荣对房屋拥有的份额。在继承过程中,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认为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而被告坚持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应均分遗产。多次协商未果,故向贵院起诉。
母亲刘淑荣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故为有效遗嘱。即原告杨佐君可分得其母亲刘淑荣对房屋所拥有的份额。房屋原本为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母亲刘淑荣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在原、被告父亲去世后,其父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应作为遗产被分割。其父杨勉哉有六位法定继承人,故其对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所有权被均分为六份。母亲刘淑荣与原告杨佐君各自继承房屋的十二分之一。在母亲刘淑荣去世后,按照遗嘱,则原告杨佐君应得的房屋份额为三分之二。为保障自
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渝中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状副本4份
2.证据材料4件(户口本、死亡证明、遗嘱、房产证)
具状人 杨佐君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佐君,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区
二府衙30号,[1**********]。
被告:杨世雄,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
区二府衙89号,[1**********];
杨国辅,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
区二府衙45号,[1**********];
杨超群,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医生,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
庆市渝中区二府衙20号,[1**********];
杨玉莲,女,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护士,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重
庆市渝中区二府衙55号,[1**********]。
诉讼请求:
1. 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2. 由原告杨佐君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二;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佐君与被告杨世雄、杨国辅、杨超群、杨玉莲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杨勉哉与母亲刘淑荣拥有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二府衙65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25.54平方米。父亲杨勉哉于2000年1月1日去世。此后,母亲刘淑荣独居3个月,被告皆不愿照料过问其生活。原告杨佐君便把母亲刘淑荣接至自己家中予以精心照料。2005年1月1日母亲刘淑荣去世,死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由原告杨佐君继承其母亲刘淑荣对房屋拥有的份额。在继承过程中,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认为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而被告坚持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应均分遗产。多次协商未果,故向贵院起诉。
母亲刘淑荣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故为有效遗嘱。即原告杨佐君可分得其母亲刘淑荣对房屋所拥有的份额。房屋原本为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母亲刘淑荣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在原、被告父亲去世后,其父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应作为遗产被分割。其父杨勉哉有六位法定继承人,故其对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所有权被均分为六份。母亲刘淑荣与原告杨佐君各自继承房屋的十二分之一。在母亲刘淑荣去世后,按照遗嘱,则原告杨佐君应得的房屋份额为三分之二。为保障自
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渝中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状副本4份
2.证据材料4件(户口本、死亡证明、遗嘱、房产证)
具状人 杨佐君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