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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谈
作者:贺晓峰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但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金额
与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制无疑有了较大的进步,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我们并不陌生,而是被人们身体力行的从而具有一种实践意义的法律技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这个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我国传统的文本表达及法律实践不同,是从外国的立法实践中移植而来,并在我国生根发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
1、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狭小
首先,剥夺了法人和其它组织因其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精神赔偿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的人认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法人没有自然人的喜怒哀乐,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不同,侵犯法人的人格权利,只能导致法人物质利益的减少,而不能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因为法人就不存“精神”。 这种观点是用生物学的观点来理解法律上的精神损害,如果认为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进而否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则会使法人的非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遗漏了对贞操权的保护。
贞操权是指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而享有的一项人格利益,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并非女子所特有。在实践中贞操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与当代社会普遍发展的权利意识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和行政法都规定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这种权利却没有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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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浅谈
作者:贺晓峰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生活质量,但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严重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金额
与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制无疑有了较大的进步,其中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我们并不陌生,而是被人们身体力行的从而具有一种实践意义的法律技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这个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我国传统的文本表达及法律实践不同,是从外国的立法实践中移植而来,并在我国生根发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
1、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狭小
首先,剥夺了法人和其它组织因其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精神赔偿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的人认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法人没有自然人的喜怒哀乐,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不同,侵犯法人的人格权利,只能导致法人物质利益的减少,而不能造成其精神上的损害,因为法人就不存“精神”。 这种观点是用生物学的观点来理解法律上的精神损害,如果认为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进而否认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则会使法人的非财产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遗漏了对贞操权的保护。
贞操权是指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而享有的一项人格利益,与自然人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并非女子所特有。在实践中贞操权作为一种权利,是与当代社会普遍发展的权利意识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和行政法都规定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这种权利却没有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