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钓鱼执法”一案谈如何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学 院:法 学 院
班 级:07级四班
姓 名:张 丽 娴
学 号:07300909
2010年5月7日
由“钓鱼执法”一案谈如何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法学院 07级四班 张丽娴 07300909
【主要内容】
本文以09年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一案为立足点,分析现阶段我国在法治建设过
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如“被钓者”在遇到“钓鱼执法”时的态度,即宁愿自砍手指以表清白,而不是安心等待法律的救助等不符合我国声称“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象。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致让我国的法治建设能更上一层楼。笔者试着从这个案例反映的法律问题出发,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其中包括加强法治教育,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等建议。
【关键词】
“钓鱼执法” 法治建设 执法 法律意识
【正文】
一. 背景资料
2009年9月8日,上海的张军(下文简称为“张”)在回家的路上,遇上一个自称胃痛
又打不到车的路人甲。于是,张出于好意载了甲一程。一路上,双方均未就是否付报酬提出说法。但是,出乎张意料的是,在将要下车时,甲硬是塞给张一定数额(具体的不详)的人民币。在张反应过来之前,一群自称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张进行了扣车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其后,一系列相似的案例陆续曝光,司机孙中界断指以示清白一事更是引起社会的巨大轰动。
于是,张军对有关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诉讼。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的判决如下:“被告
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钓鱼执法”的现象,2009年10月26日,据《新华网》10月26日报道,浦东新
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军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具体执法人员,却在区政府的庇护下逃之夭夭,并无受到任何的法律处罚。对此疑问,“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两会上回应此事时称,‘钓鱼执法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缘于有奖举报的制度原因,因此,问责具体的执法人1
21详见http://www.oeeee.com/a/20091119/805691.html
员并不适当。’上海市长韩正也回应称,钓鱼执法之所以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这个制度就是有奖举报制度。”到底真如相关人士所言的那样,对具体的执法人员进行问责是不当的,还是另有其因? 3
二. “钓鱼执法”案件中反映的法理问题
(一) 民众的法治意识水平令人堪忧
从“钓鱼执法”相关案件中,给笔者最大的感触的是:相关民众的法治意识水平不高。 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看出来:
1. 当执法人员以非法经营为由要求对你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时,你是否立刻意识到如 何进行反驳,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是,更多的时候,我们的民众只会采用麻木的争吵,甚至是动粗来对待执法人员,不是就有一位司机被所谓的“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圈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愤怒地用刀捅死了“女协查员”的案例吗?其实,在面对如此的“钓鱼”事件时,民众的反应赤裸裸地反应了一国民众的法治水平。笔者认为,进行法治建设首先要从民众身边的小事做起,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遇到的第一个困境——如何让“纸上的法律”成为民众行为中的法律,让民众之间可以初步运用法律解决彼此的纠纷?
2. 缺乏主人翁的态度,对于执法人员的“钓鱼执法”非法牟利的行为,有些民众给予 放任甚至是助纣为虐的态度。谁又说不是呢?对于类似路人甲这样的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跟公权力挂钩的违法行为,是借用公权力寻租的行为。但是,我们的民众似乎一直就缺少大局意识,至少是在我们成功地进入了“陌生人社会”以后,我们对其他伙伴的生死就更是处于漠视的态度了,只要对自己又利益的事情,我们就会不顾一切地去做。于是,我们在“钓鱼执法”这一案例中,看到了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第二大困境——如何摆脱人们对利益的依附,从个人主义回归到集体社会中?
3. 在得知自己是被“陷害”之后,我们民众首先会选择的救济方式居然不是司法!孙 中界的自断手指不是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吗?随着媒体事业的发展,我们发现,很多民众在遭受到不平等待遇或者对某些事情有些不满看法时,就会制造一些轰动的事件来引起媒体的关注以及民众的同情,司法救济却被尴尬地冷落到一旁了。这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不得不面对的严峻问题——如何重新树立司法救济方式在民众中的威信力呢?
(二) 法律被权力活活强奸
首先,我们要明确何为社会主义法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要点应该包括以 3
4详见傅达林:《“钓鱼执法”应做更深层面的制度反思》一文,http://fudalin.fyfz.cn/art/589235.htm
下几点:5
1. 法治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 我国的法治之法,是民主之法
3. 社会主义法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
4. 社会主义法治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秩序
于是,结合案例,这里引出了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1. 所谓的“依法办事”,依的是什么法?恶法算不算法?行政法规,行政解析等算不
算这里的法?
2. 如何确保相关人员是否有“严格依法办事”呢?也就是我们法学界不朽的问题—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回到案例,我们发现在“钓鱼执法”一案中,法律显然是被曲解了的,而且还是被手掌 大权的执法机关曲解了。这种法律被活活强奸的行为,不单这一案例有,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至于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当然是复杂的。但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而法律制定的不明确以及执行地区各异等的具体情况,让立法机关不得不把法律的解析权下放到各行政机关,名为“授权”,而实质是“被抢权”,这是现实生活逼迫的法律不得不做的妥协。那么,如此一来,行政机关无疑就变相成了“自己制定规则,自己执行规则”的霸权者,如何监督他们,限制他们手中的权力就成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啦。
(三) 司法机关在与行政机关的较量中,落荒而逃
“在上海发生的“钓鱼”式执法案绝非一起两起,据孙中界的代理律师郝劲松称,据保守
估计在上海每年被“钓鱼”式执法所栽赃陷害的车辆有数千辆。而其中许多案件被当事人诉诸法庭,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上海此前曾有6起起诉“钓鱼”式执法案件,原告均败诉。这一结果表明,司法机关在纠正交通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上毫无作为,他们没有在交通执法部门刚开始违法时就制止违法行为,而是放任在违法的泥淖中滑行,进一步说,女协查员之死和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都与司法这种缺位分不开的,正是司法的纵容,让“钓鱼”式执法愈演愈烈。”6
当然,这段文字的叙述对法院的过错是言之有失的,但是我们不去纠结这些小修小改。5
6详见黄建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第二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08页、309页
详见 《钓鱼执法评论:司法放纵了“钓鱼”式执法》
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法院与政府对抗的较量中,法院确实是落荒而逃的一个,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2008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出台了一份《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
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这是和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形成的一个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文件。司法机构联合行政执法部分出台文件本身就已经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更何况文件内容本身为“钓鱼执法”直接提供了依据!”7
二是:对于民众的起诉,法院“要么把司法大门紧闭而“不予立案”,要么即使立案,也以文件规定为依据而裁判司机败诉。8”
没有人愿意当逃兵,我们相信法院也不愿意当逃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又何止
一次充当逃兵的角色呢?究其原因,还在于我们国家司法的不独立。这种不独立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这是最致命的要害;
其次,则是法院人员的编制是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的体制来运作的,换言之,法院的人
员招聘都是政府给的指标,没有给指标,法院没有自主招聘法官的权力。
司法救济作为解决民众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自己的独立自主,无异于是一个
骗取民众的幌子。由此我们也就难怪为何民众宁愿私力救济、宁愿相信媒体等非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也不选择人民法院的原因了。自然而然地,我们引出了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要面临的又一个问题——司法如何摆脱行政干预,独立自主走上历史舞台呢?
(四) 有权力而无有效的监督,无异于独裁专政
在“钓鱼执法”案件曝光以后,媒体与社会民众都给以了极大的关注,但是开始的时候, 相关部门给出的解析确是让人很伤心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民众的呼吁是触动不了执法者的。从上海‘钓鱼’式执法案披露以来,媒体、网络和民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吁,始终没有触动过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他们坚持他们的执法是正当和合法的,10月20日的结论对于任何一个没有学过占卜的人来说,都是事先可知的。上海交通执法部门视舆情如粪土,即使在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中,上海“钓鱼”式执法案因为政府应对严重失当、存在重大缺陷,被打上了红色警报,依然是我行我素。而上海交通执法部门阻击舆情也并非第一次,在20087 详见宋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教训与启示》
详见宋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教训与启示》
http://epaper.usqiaobao.com/comment/2009-11/09/content_259313.htm 8
年,一位女协查员充当“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后,公众对于这种“钓鱼”式执法就强烈质疑,但公众的舆情不能让上海交通执法部门有丝毫的改变。”9
于是,舆论监督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局面。以往我们常常强调的是有所监督,这具体又
包括民众的监督和媒体监督,其中又以媒体监督为首。然而,在“钓鱼执法”一案中,媒体监督的力度并没有减弱,但是却更像是一种无力的呐喊。于是,笔者认为,光有监督是不够的,是否为有效的监督才是至关重要的。这就好比我国的游行示威自由,虽然形式上我国民众都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行政机关总会挑没有人的时间地点让你去游行,这样跟没有此项权利又有何区别呢?所以,对于舆论监督的效力,我们也应该予以重视。特别是现在中国日益脱离“熟人社会”,步入“陌生人社会”,舆论监督所具有的道德伦理压力已经越来越薄弱了,我们必须赋予舆论监督以新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我国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要思考的一个重要
问题 。
三. 从案件中思考如何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以上笔者已经就案例中反映的法理问题,简单地进行了罗列,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解
决这些问题。那么,下一步笔者将以上文提到的问题会切入口,提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点看法。
(一)
(二) 加强民众的法治意识,让推进法治建设成为每个人的骄傲负担 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法律解析权”,确保做到“依法”执政
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要杜绝行政机关的“法律解析权”是不可能的。虽然无法做到 不让行政机关对立法作出相关解析,但是我们要在最大的范围内保证行政机关的这种“法律解析”贴近法律的本来寓意,确保行政机关要依的法不被妖魔化。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可以发现,历史上我们已经采取的措施有:
1. 有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
2. “行政法律解析权”不得违背法律的一般原则;
3. 有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法律解析权”,如美国将这种监督权赋予了司 法机关。一方面,监督立法机关的授权;另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立法”。
4.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及其法律解析。 910 详见《钓鱼执法评论:司法放纵了“钓鱼”式执法》
http://news.bitauto.com/others/20091027/1005053242.html
在历史与我国现实之间来回穿梭,可以发现,以上四点,我国有一点是没有做到的。那 就是司法机关的监督权。而这又根源于我国并没有严格的“三权分立”的局面,相对而言,我国更多的是纵向的监督,于是,就会导致最上位者的监督缺失。但是要使法院的监督权真
正发挥效力,还是离不开那个话题——法院的独立,不然,让儿子监督老子,那不是瞎扯吗?
除了监督这种让“公权力的掌权者想腐败而不能腐败,或者一旦腐败,及时被揭露和受
到制裁”的方法以外,我们还应该双管齐下,采取其他措施。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包括:
1. 修正“法律工具论”的说法
在很多民众的心里,都认为法律就是一种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实质上,这种想法是很 危险的。因为一旦法律沦为单纯的统治工具,统治阶级就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为所欲为。换言之,只要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何运用法律都不为过,于是法律成了“披着羊皮的狼”。就像上海的“钓鱼执法”一案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就成为了“钓鱼执法”的合法掩护。
2.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修养
这是一条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也是一条成效很微的方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 治再伟大,也离不开人的作用,所以“纸上的法律”要想落到实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执法人员的法治修养就变得尤为关键。而要怎样让执法人员做到修身养性,衷心于法律呢?笔者认为,建立一个法律共同体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共同体的建立,目的在于加强法律人的归宿感。这种归宿感对于约束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能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
3. 根除人们对公权力的膜拜思想
“由于传统的等级观念的影响,有些公民在官吏面前,感到低人一等,明明掌权者决策 错误,也不敢提出异议;明明自己有理,也不敢据理力争;明明自己受到非法伤害,也不敢寻求救济。民众在掌权者面前的自卑感,助长了掌权者的优越感,放纵了掌权者的专断妄为。奴性的民众是暴君的生存土壤,卑微的公民则会放纵肆虐的官吏。”
于是,我们必须加强民众的思想教育,让民众对公权力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我们必须明确,现代的公权力是通过每个公民的让渡权利而积聚起来的,我们才是老子,公权力者都是我们的儿子,老子在儿子面前没必要低声下气的。此外,根除人们的权力膜拜思想,还有利11
121211详见高鸿均著:《现代法治的出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340页
于杜绝腐败的现象。因为没有膜拜的思想,权力也就脱去了神秘的面纱,大家对权力的恐惧感也就渐渐逝去了。而当没有了这份神秘感,对于很多事情就只能按着规则来出牌,那么民众只要按着规则也就可以预见事情的结果,事情的明朗,也让腐败失去了生长的土壤。
(三) 司法独立,任重而道远
司法独立,包括两大块,即法院独立以及法官独立。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院的独立, 还是法官的独立,无疑都是没有做到的。接下来,笔者分两部分来论述。
首先,是法院的独立。前面已经简单地论述了法院无法独立的两大原因,即经费以及法官任免均无法独立。如果法院做任何事之前都要考虑自己的这些行为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断自己的粮,试想这样的法院有可能放开双手只忠于自己的信仰吗?温饱问题是第一位的,没有温饱问题,跟谁讲什么高尚的大道理都是不靠谱的。
其次,是法官的任免与升迁。同样的道理,因为我国现存的这种法官任免制度,每个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会揣摩上级的心理,想上级领导所想,以致自己的行为也是束手束脚的。所以,何时法官的任免只由法官个人的能力以及学识来决定时,我国的司法独立才能见到一缕阳光。
最后,是发官的独立问题。其实,近些年来,我国在法官独立审案方面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法官法》的颁布,规范了法官的言行举止,可以说,法官除了受到行政机关及上级法院的约束以外,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的情况已经很少了。在私人之间的纠纷中,法官总体上还是保持中立的;但是,一旦私人与公权力搅在一起,法官的地位就会变得有些尴尬了。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又回到了刚刚所说的那个问题上,也就是对现行的法官任免制度进行改革。
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从来就没有中断过,但是,恐怕这革命是“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因为司法独立牵涉到的利益太庞大与复杂了,并不是我们在这里几言几语就可以道明的。
(四) 阳光执政,加强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上文笔者已经提到,对于“钓鱼执法”案件,网络和媒体都给以了高度的关注,但是相 关部门对此根本不买账。除了民间的监督以外,公权力的监督也是不能缺位的。但是,我们发现这样一个怪圈,即“作为权力机构的‘人大’,没有足够的权能行使监督职能;司法部门缺乏独立性,不足以防止其他权力的干预,更不用说制约同级‘人大’或党政部门了。”1313
于是,最后我们发现对公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的公权力机关实质上等同于没有。虽然,根据我国的《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法定监督机构。但是,人大的这种监督职能所能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一是因为人大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他们的代表性是否足量也是备受争议的。也因此,现实中的人大代表仅仅作为“举手机器”而存在,没有发挥到其设立时的意旨。
那么,面对我国的现状,我们应该如何做到加强监督,并且做到有效的监督呢?
有学者提出另设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赋予该机构以足够的权力,对一切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但是,笔者对这种做法持不同的看法,对于新设一个机构加强监督的做法,依旧是无法跳出“没有人监督监督者”的怪圈的。而且,越大的权力积聚于一人身上,其危险性更大。此外,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我国要精简机构的主张。所以,笔者认为重头戏还是应该放在既有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上。比如说,高鸿钧老师提到的完善我国的人大制度,精简人大代表的数量以及提高他们的素质,从而使其真正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的做法,笔者认为还是比较可行的。
公权力监督固然重要,但是民间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我们要创设一种方式使民间的监督,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具有公权力监督效力的一种监督。刚刚已经提到,民间监督以媒体监督为首,而我国媒体监督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在于——言论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我国现阶段,任何一条新闻的发布,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而这种审查无疑会掩盖了很多黑幕以及实情。所以,要想真正让媒体监督发挥到最大的作用,放宽言论自由是必由之路。对此,很多学者提出建议,尽快落实《新闻法》的制定,以此来保障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
除此之外,媒体的言论自由必须对相关的执法人员有约束作用,这种约束应该摆脱传统的做法——即只运用媒体所带来的舆论压力,还应该加强媒体可以带来的其他作用。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案子,只要涉及到公权力,在能分辨媒体的报道是否真实之前,相关的执法人员的行为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待查明真相后再予以进一步处理。当然,这样新闻媒体的权利就很大了,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如果在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纯粹是为了吸引眼球的做法,媒体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一点也不能怠慢的。当然,进一步的规定有待我们《新闻法》的出台。
最后,笔者援引高鸿均老师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法治是一种制度,运行这种制度,需要我们身体力行;法治是一个过程,推进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循序渐进;法治是一1414
种理念,体认这种理念,需要我们用心察鉴;法治是一种氛围,营造这种氛围,需要我们脚踏实地地努力;法治是一种理想,实现这种理想,需要我们不懈地追求。”
【参考文献】:
1.
2. 高鸿均著:《现代法治的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2003年12月第一版 李步云主编:《中国法学——过去、现在与未来》,南京大学出版社,南京,1988年10月第一
版
3.
4. 黄建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广州,2005年2月第二版 宋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教训与启示》
http://epaper.usqiaobao.com/comment/2009-11/09/content_259313.htm
5.
6. 傅达林:《“钓鱼执法”应做更深层面的制度反思》一文,http://fudalin.fyfz.cn/art/589235.htm 作者不详,《钓鱼执法评论:司法放纵了“钓鱼”式执法》
http://news.bitauto.com/others/20091027/1005053242.html
7. 作者不详,《上海“钓鱼式执法”有可能杜绝吗?》http://law.southcn.com/c/2009-10/27/content_6107101.htm
8. 作者不详,《“钓鱼执法”到底是执法还是违法》 http://opinion.huanqiu.com/roll/2009-10/605693.html
9. 作者不详,《钓鱼执法评论:司法放纵了“钓鱼”式执法》
http://news.bitauto.com/others/20091027/1005053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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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钓鱼执法”一案谈如何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学 院:法 学 院
班 级:07级四班
姓 名:张 丽 娴
学 号:07300909
2010年5月7日
由“钓鱼执法”一案谈如何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法学院 07级四班 张丽娴 07300909
【主要内容】
本文以09年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一案为立足点,分析现阶段我国在法治建设过
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如“被钓者”在遇到“钓鱼执法”时的态度,即宁愿自砍手指以表清白,而不是安心等待法律的救助等不符合我国声称“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象。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致让我国的法治建设能更上一层楼。笔者试着从这个案例反映的法律问题出发,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其中包括加强法治教育,加强对执法者的监督等建议。
【关键词】
“钓鱼执法” 法治建设 执法 法律意识
【正文】
一. 背景资料
2009年9月8日,上海的张军(下文简称为“张”)在回家的路上,遇上一个自称胃痛
又打不到车的路人甲。于是,张出于好意载了甲一程。一路上,双方均未就是否付报酬提出说法。但是,出乎张意料的是,在将要下车时,甲硬是塞给张一定数额(具体的不详)的人民币。在张反应过来之前,一群自称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对张进行了扣车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其后,一系列相似的案例陆续曝光,司机孙中界断指以示清白一事更是引起社会的巨大轰动。
于是,张军对有关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诉讼。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的判决如下:“被告
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违法。50元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钓鱼执法”的现象,2009年10月26日,据《新华网》10月26日报道,浦东新
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闵行区张军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但是,对于具体执法人员,却在区政府的庇护下逃之夭夭,并无受到任何的法律处罚。对此疑问,“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在两会上回应此事时称,‘钓鱼执法问题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缘于有奖举报的制度原因,因此,问责具体的执法人1
21详见http://www.oeeee.com/a/20091119/805691.html
员并不适当。’上海市长韩正也回应称,钓鱼执法之所以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这个制度就是有奖举报制度。”到底真如相关人士所言的那样,对具体的执法人员进行问责是不当的,还是另有其因? 3
二. “钓鱼执法”案件中反映的法理问题
(一) 民众的法治意识水平令人堪忧
从“钓鱼执法”相关案件中,给笔者最大的感触的是:相关民众的法治意识水平不高。 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看出来:
1. 当执法人员以非法经营为由要求对你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时,你是否立刻意识到如 何进行反驳,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但是,更多的时候,我们的民众只会采用麻木的争吵,甚至是动粗来对待执法人员,不是就有一位司机被所谓的“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圈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愤怒地用刀捅死了“女协查员”的案例吗?其实,在面对如此的“钓鱼”事件时,民众的反应赤裸裸地反应了一国民众的法治水平。笔者认为,进行法治建设首先要从民众身边的小事做起,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遇到的第一个困境——如何让“纸上的法律”成为民众行为中的法律,让民众之间可以初步运用法律解决彼此的纠纷?
2. 缺乏主人翁的态度,对于执法人员的“钓鱼执法”非法牟利的行为,有些民众给予 放任甚至是助纣为虐的态度。谁又说不是呢?对于类似路人甲这样的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跟公权力挂钩的违法行为,是借用公权力寻租的行为。但是,我们的民众似乎一直就缺少大局意识,至少是在我们成功地进入了“陌生人社会”以后,我们对其他伙伴的生死就更是处于漠视的态度了,只要对自己又利益的事情,我们就会不顾一切地去做。于是,我们在“钓鱼执法”这一案例中,看到了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第二大困境——如何摆脱人们对利益的依附,从个人主义回归到集体社会中?
3. 在得知自己是被“陷害”之后,我们民众首先会选择的救济方式居然不是司法!孙 中界的自断手指不是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吗?随着媒体事业的发展,我们发现,很多民众在遭受到不平等待遇或者对某些事情有些不满看法时,就会制造一些轰动的事件来引起媒体的关注以及民众的同情,司法救济却被尴尬地冷落到一旁了。这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不得不面对的严峻问题——如何重新树立司法救济方式在民众中的威信力呢?
(二) 法律被权力活活强奸
首先,我们要明确何为社会主义法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要点应该包括以 3
4详见傅达林:《“钓鱼执法”应做更深层面的制度反思》一文,http://fudalin.fyfz.cn/art/589235.htm
下几点:5
1. 法治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 我国的法治之法,是民主之法
3. 社会主义法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
4. 社会主义法治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秩序
于是,结合案例,这里引出了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1. 所谓的“依法办事”,依的是什么法?恶法算不算法?行政法规,行政解析等算不
算这里的法?
2. 如何确保相关人员是否有“严格依法办事”呢?也就是我们法学界不朽的问题—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回到案例,我们发现在“钓鱼执法”一案中,法律显然是被曲解了的,而且还是被手掌 大权的执法机关曲解了。这种法律被活活强奸的行为,不单这一案例有,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至于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当然是复杂的。但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很多时候法律的执行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而法律制定的不明确以及执行地区各异等的具体情况,让立法机关不得不把法律的解析权下放到各行政机关,名为“授权”,而实质是“被抢权”,这是现实生活逼迫的法律不得不做的妥协。那么,如此一来,行政机关无疑就变相成了“自己制定规则,自己执行规则”的霸权者,如何监督他们,限制他们手中的权力就成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啦。
(三) 司法机关在与行政机关的较量中,落荒而逃
“在上海发生的“钓鱼”式执法案绝非一起两起,据孙中界的代理律师郝劲松称,据保守
估计在上海每年被“钓鱼”式执法所栽赃陷害的车辆有数千辆。而其中许多案件被当事人诉诸法庭,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上海此前曾有6起起诉“钓鱼”式执法案件,原告均败诉。这一结果表明,司法机关在纠正交通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上毫无作为,他们没有在交通执法部门刚开始违法时就制止违法行为,而是放任在违法的泥淖中滑行,进一步说,女协查员之死和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都与司法这种缺位分不开的,正是司法的纵容,让“钓鱼”式执法愈演愈烈。”6
当然,这段文字的叙述对法院的过错是言之有失的,但是我们不去纠结这些小修小改。5
6详见黄建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第二版,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08页、309页
详见 《钓鱼执法评论:司法放纵了“钓鱼”式执法》
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那就是在法院与政府对抗的较量中,法院确实是落荒而逃的一个,这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2008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出台了一份《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
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这是和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共同形成的一个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文件。司法机构联合行政执法部分出台文件本身就已经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更何况文件内容本身为“钓鱼执法”直接提供了依据!”7
二是:对于民众的起诉,法院“要么把司法大门紧闭而“不予立案”,要么即使立案,也以文件规定为依据而裁判司机败诉。8”
没有人愿意当逃兵,我们相信法院也不愿意当逃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又何止
一次充当逃兵的角色呢?究其原因,还在于我们国家司法的不独立。这种不独立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经济上的不独立,这是最致命的要害;
其次,则是法院人员的编制是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的体制来运作的,换言之,法院的人
员招聘都是政府给的指标,没有给指标,法院没有自主招聘法官的权力。
司法救济作为解决民众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自己的独立自主,无异于是一个
骗取民众的幌子。由此我们也就难怪为何民众宁愿私力救济、宁愿相信媒体等非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也不选择人民法院的原因了。自然而然地,我们引出了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要面临的又一个问题——司法如何摆脱行政干预,独立自主走上历史舞台呢?
(四) 有权力而无有效的监督,无异于独裁专政
在“钓鱼执法”案件曝光以后,媒体与社会民众都给以了极大的关注,但是开始的时候, 相关部门给出的解析确是让人很伤心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民众的呼吁是触动不了执法者的。从上海‘钓鱼’式执法案披露以来,媒体、网络和民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呼吁,始终没有触动过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他们坚持他们的执法是正当和合法的,10月20日的结论对于任何一个没有学过占卜的人来说,都是事先可知的。上海交通执法部门视舆情如粪土,即使在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中,上海“钓鱼”式执法案因为政府应对严重失当、存在重大缺陷,被打上了红色警报,依然是我行我素。而上海交通执法部门阻击舆情也并非第一次,在20087 详见宋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教训与启示》
详见宋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教训与启示》
http://epaper.usqiaobao.com/comment/2009-11/09/content_259313.htm 8
年,一位女协查员充当“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后,公众对于这种“钓鱼”式执法就强烈质疑,但公众的舆情不能让上海交通执法部门有丝毫的改变。”9
于是,舆论监督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局面。以往我们常常强调的是有所监督,这具体又
包括民众的监督和媒体监督,其中又以媒体监督为首。然而,在“钓鱼执法”一案中,媒体监督的力度并没有减弱,但是却更像是一种无力的呐喊。于是,笔者认为,光有监督是不够的,是否为有效的监督才是至关重要的。这就好比我国的游行示威自由,虽然形式上我国民众都有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行政机关总会挑没有人的时间地点让你去游行,这样跟没有此项权利又有何区别呢?所以,对于舆论监督的效力,我们也应该予以重视。特别是现在中国日益脱离“熟人社会”,步入“陌生人社会”,舆论监督所具有的道德伦理压力已经越来越薄弱了,我们必须赋予舆论监督以新的约束力。
综上所述,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我国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要思考的一个重要
问题 。
三. 从案件中思考如何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以上笔者已经就案例中反映的法理问题,简单地进行了罗列,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解
决这些问题。那么,下一步笔者将以上文提到的问题会切入口,提出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点看法。
(一)
(二) 加强民众的法治意识,让推进法治建设成为每个人的骄傲负担 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法律解析权”,确保做到“依法”执政
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要杜绝行政机关的“法律解析权”是不可能的。虽然无法做到 不让行政机关对立法作出相关解析,但是我们要在最大的范围内保证行政机关的这种“法律解析”贴近法律的本来寓意,确保行政机关要依的法不被妖魔化。那么,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可以发现,历史上我们已经采取的措施有:
1. 有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
2. “行政法律解析权”不得违背法律的一般原则;
3. 有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法律解析权”,如美国将这种监督权赋予了司 法机关。一方面,监督立法机关的授权;另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立法”。
4.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及其法律解析。 910 详见《钓鱼执法评论:司法放纵了“钓鱼”式执法》
http://news.bitauto.com/others/20091027/1005053242.html
在历史与我国现实之间来回穿梭,可以发现,以上四点,我国有一点是没有做到的。那 就是司法机关的监督权。而这又根源于我国并没有严格的“三权分立”的局面,相对而言,我国更多的是纵向的监督,于是,就会导致最上位者的监督缺失。但是要使法院的监督权真
正发挥效力,还是离不开那个话题——法院的独立,不然,让儿子监督老子,那不是瞎扯吗?
除了监督这种让“公权力的掌权者想腐败而不能腐败,或者一旦腐败,及时被揭露和受
到制裁”的方法以外,我们还应该双管齐下,采取其他措施。具体而言,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包括:
1. 修正“法律工具论”的说法
在很多民众的心里,都认为法律就是一种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实质上,这种想法是很 危险的。因为一旦法律沦为单纯的统治工具,统治阶级就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为所欲为。换言之,只要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何运用法律都不为过,于是法律成了“披着羊皮的狼”。就像上海的“钓鱼执法”一案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就成为了“钓鱼执法”的合法掩护。
2.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修养
这是一条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也是一条成效很微的方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 治再伟大,也离不开人的作用,所以“纸上的法律”要想落到实处,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执法人员的法治修养就变得尤为关键。而要怎样让执法人员做到修身养性,衷心于法律呢?笔者认为,建立一个法律共同体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法律共同体的建立,目的在于加强法律人的归宿感。这种归宿感对于约束执法人员的言行举止,能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
3. 根除人们对公权力的膜拜思想
“由于传统的等级观念的影响,有些公民在官吏面前,感到低人一等,明明掌权者决策 错误,也不敢提出异议;明明自己有理,也不敢据理力争;明明自己受到非法伤害,也不敢寻求救济。民众在掌权者面前的自卑感,助长了掌权者的优越感,放纵了掌权者的专断妄为。奴性的民众是暴君的生存土壤,卑微的公民则会放纵肆虐的官吏。”
于是,我们必须加强民众的思想教育,让民众对公权力有一个准确的定位。我们必须明确,现代的公权力是通过每个公民的让渡权利而积聚起来的,我们才是老子,公权力者都是我们的儿子,老子在儿子面前没必要低声下气的。此外,根除人们的权力膜拜思想,还有利11
121211详见高鸿均著:《现代法治的出路》,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第340页
于杜绝腐败的现象。因为没有膜拜的思想,权力也就脱去了神秘的面纱,大家对权力的恐惧感也就渐渐逝去了。而当没有了这份神秘感,对于很多事情就只能按着规则来出牌,那么民众只要按着规则也就可以预见事情的结果,事情的明朗,也让腐败失去了生长的土壤。
(三) 司法独立,任重而道远
司法独立,包括两大块,即法院独立以及法官独立。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法院的独立, 还是法官的独立,无疑都是没有做到的。接下来,笔者分两部分来论述。
首先,是法院的独立。前面已经简单地论述了法院无法独立的两大原因,即经费以及法官任免均无法独立。如果法院做任何事之前都要考虑自己的这些行为会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断自己的粮,试想这样的法院有可能放开双手只忠于自己的信仰吗?温饱问题是第一位的,没有温饱问题,跟谁讲什么高尚的大道理都是不靠谱的。
其次,是法官的任免与升迁。同样的道理,因为我国现存的这种法官任免制度,每个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会揣摩上级的心理,想上级领导所想,以致自己的行为也是束手束脚的。所以,何时法官的任免只由法官个人的能力以及学识来决定时,我国的司法独立才能见到一缕阳光。
最后,是发官的独立问题。其实,近些年来,我国在法官独立审案方面已经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法官法》的颁布,规范了法官的言行举止,可以说,法官除了受到行政机关及上级法院的约束以外,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的情况已经很少了。在私人之间的纠纷中,法官总体上还是保持中立的;但是,一旦私人与公权力搅在一起,法官的地位就会变得有些尴尬了。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又回到了刚刚所说的那个问题上,也就是对现行的法官任免制度进行改革。
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从来就没有中断过,但是,恐怕这革命是“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是曲折”的。因为司法独立牵涉到的利益太庞大与复杂了,并不是我们在这里几言几语就可以道明的。
(四) 阳光执政,加强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上文笔者已经提到,对于“钓鱼执法”案件,网络和媒体都给以了高度的关注,但是相 关部门对此根本不买账。除了民间的监督以外,公权力的监督也是不能缺位的。但是,我们发现这样一个怪圈,即“作为权力机构的‘人大’,没有足够的权能行使监督职能;司法部门缺乏独立性,不足以防止其他权力的干预,更不用说制约同级‘人大’或党政部门了。”1313
于是,最后我们发现对公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的公权力机关实质上等同于没有。虽然,根据我国的《宪法》,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法定监督机构。但是,人大的这种监督职能所能发挥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一是因为人大代表的素质参差不齐;二是他们的代表性是否足量也是备受争议的。也因此,现实中的人大代表仅仅作为“举手机器”而存在,没有发挥到其设立时的意旨。
那么,面对我国的现状,我们应该如何做到加强监督,并且做到有效的监督呢?
有学者提出另设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赋予该机构以足够的权力,对一切公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但是,笔者对这种做法持不同的看法,对于新设一个机构加强监督的做法,依旧是无法跳出“没有人监督监督者”的怪圈的。而且,越大的权力积聚于一人身上,其危险性更大。此外,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我国要精简机构的主张。所以,笔者认为重头戏还是应该放在既有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上。比如说,高鸿钧老师提到的完善我国的人大制度,精简人大代表的数量以及提高他们的素质,从而使其真正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的做法,笔者认为还是比较可行的。
公权力监督固然重要,但是民间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我们要创设一种方式使民间的监督,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具有公权力监督效力的一种监督。刚刚已经提到,民间监督以媒体监督为首,而我国媒体监督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在于——言论自由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我国现阶段,任何一条新闻的发布,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而这种审查无疑会掩盖了很多黑幕以及实情。所以,要想真正让媒体监督发挥到最大的作用,放宽言论自由是必由之路。对此,很多学者提出建议,尽快落实《新闻法》的制定,以此来保障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
除此之外,媒体的言论自由必须对相关的执法人员有约束作用,这种约束应该摆脱传统的做法——即只运用媒体所带来的舆论压力,还应该加强媒体可以带来的其他作用。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案子,只要涉及到公权力,在能分辨媒体的报道是否真实之前,相关的执法人员的行为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待查明真相后再予以进一步处理。当然,这样新闻媒体的权利就很大了,有多大的权利就有多大的义务,如果在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纯粹是为了吸引眼球的做法,媒体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一点也不能怠慢的。当然,进一步的规定有待我们《新闻法》的出台。
最后,笔者援引高鸿均老师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法治是一种制度,运行这种制度,需要我们身体力行;法治是一个过程,推进这个过程,需要我们循序渐进;法治是一1414
种理念,体认这种理念,需要我们用心察鉴;法治是一种氛围,营造这种氛围,需要我们脚踏实地地努力;法治是一种理想,实现这种理想,需要我们不懈地追求。”
【参考文献】:
1.
2. 高鸿均著:《现代法治的出路》,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2003年12月第一版 李步云主编:《中国法学——过去、现在与未来》,南京大学出版社,南京,1988年10月第一
版
3.
4. 黄建武、邓伟平、彭娟编著:《法理学教程》,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广州,2005年2月第二版 宋杰:《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教训与启示》
http://epaper.usqiaobao.com/comment/2009-11/09/content_259313.htm
5.
6. 傅达林:《“钓鱼执法”应做更深层面的制度反思》一文,http://fudalin.fyfz.cn/art/589235.htm 作者不详,《钓鱼执法评论:司法放纵了“钓鱼”式执法》
http://news.bitauto.com/others/20091027/1005053242.html
7. 作者不详,《上海“钓鱼式执法”有可能杜绝吗?》http://law.southcn.com/c/2009-10/27/content_6107101.htm
8. 作者不详,《“钓鱼执法”到底是执法还是违法》 http://opinion.huanqiu.com/roll/2009-10/605693.html
9. 作者不详,《钓鱼执法评论:司法放纵了“钓鱼”式执法》
http://news.bitauto.com/others/20091027/1005053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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