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5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政府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
(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
二、综合管理(5分)
(五)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到期或过期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时进行修编,并按程序批准实施;
(六)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八)严格执行《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
(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三、景观保护(5分)
(十)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十一)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筑和谐,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停车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安全围挡作业,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十二)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40分)
(十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3分);
(十四)绿化以乡土植物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管护资金和保护原有地貌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3分); (十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设市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10分);
(十六)道路绿化(6分)
1、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绿化建设达到美化的效果;
2、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干道行道树整齐、无缺株断行,绿化带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
3、道路绿化形成林荫路系统,体现本地特点;
4、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十七)居住区绿化(5分)
1、新建居住区(2002年(含)以后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开辟有室外公共活动绿地;
2、城区内各居住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区”活动,城市有50%以上小区达到“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养护规范进行养护。
(十八)单位绿化(5分)
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2、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城市有50%以上单位达到“园林式单位”标准;
3、单位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养护规范进行养护。
(十九)苗圃建设(2分)
1、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生产绿地,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要求;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县城不做指标要求)。
(二十)全民参与绿化(2分)
1、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十一)立体绿化(2分)
积极推广建筑物阳台、屋顶、墙(崖)面和立交桥等立体绿化美化活动,绿量逐年增长,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十二)居民满意率(2分)
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满意率达90%以上(大城市随机抽查100人,中等城市随机抽查50人,小城市随机抽查30人)。
五、园林建设(15分)
(二十三)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在城市内达到800米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的要求,
城市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
(二十四)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造景,绿化用地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规划建设具有较高水平;
(二十五)公园建设管理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禁止违规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服务设施。绿地养护管理较好,能够满足居民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二十六)城市绿地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注重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地域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地方历史文化风貌;
(二十七)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六、环境建设与管理(10分)
(二十八)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过境铁路、公路、城市出入口基本绿化,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规划建设城市绿色通道,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二十九)城市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三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十一)山、塬、沟、谷、江、河等绿化建设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光带;
(三十二)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建有城市湿地公园;
七、市政设施(20分)
(三十三)道路维护良好,路面平整,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5平方米以上;
(三十四)自来水用水普及率90%以上,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城市98%以上、县城95%以上;
(三十五)城市绿色照明亮化实施效果明显,主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8%以上。
(三十六)燃气普及率城市80%以上、县城75%以上;
(三十七)万人拥有公交车辆城市8辆(标台)以上、县城6辆(标台)以上;
(三十八)环卫设施布局合理,设市城市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2座以上,县城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座以上;垃圾日产日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三十九)“三绿”指标经验收组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四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经验收组核实不达标,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规范的不予验收; (四十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四十二)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四十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每高出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四十四)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近五年逐年增加幅度低于0.5%或0.36平方米,倒扣1分;
(四十五)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
(四十六)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1.5%的,倒扣0.5分;
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二)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均可申报陕西省园林城市。
二、申报时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五月底前。
三、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
(二)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经自检达到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四)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省级园林城市纸质材料和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音像资料。
(二)纸质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基础资料汇编两部分。
1、申报文本单独装订成册,包括以下内容:
(1)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园林城市的报告,县级市、县城须有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等公园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居住区、单位绿化情况,城市道路和街道绿化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及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统计一览表);
(5)城市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规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情况的说明);
(6)城市建成区范围及主要绿地现状图(附建成区人口统计说明)。
2、基础资料汇编,即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三)音像资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城市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建设现状及创建成果,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申报的,一并抄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县级市和县城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六、评审与命名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现场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最后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二)对综合评审达标的城市在陕西省政府信息网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三)公示结束后,根据考核评审结果,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命名授牌。
七、复查管理
(一)对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代表省政府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命名1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获得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满1年以上,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
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5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城市政府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保障、政策措施具体;
(三)城市园林绿化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
二、综合管理(5分)
(五)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到期或过期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时进行修编,并按程序批准实施;
(六)管理制度完善,执法严格,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七)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八)严格执行《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得力,建档立卡挂牌,责任落实,无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
(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指标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三、景观保护(5分)
(十)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突出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措施得力,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十一)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筑和谐,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乱设摊点,停车管理规范,建筑工地安全围挡作业,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十二)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四、绿化建设(40分)
(十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3分);
(十四)绿化以乡土植物为主,坚持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因地制宜,以节地、节水、节能、节约管护资金和保护原有地貌为主要手段,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3分); (十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符合以下指标要求(以下数据以统计年报为准):设市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以下简称“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3%、38%、8.5平方米;县城“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1%、36%、8平方米(10分);
(十六)道路绿化(6分)
1、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绿化建设达到美化的效果;
2、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干道行道树整齐、无缺株断行,绿化带修剪整齐、无黄土裸露;
3、道路绿化形成林荫路系统,体现本地特点;
4、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8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十七)居住区绿化(5分)
1、新建居住区(2002年(含)以后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开辟有室外公共活动绿地;
2、城区内各居住区重视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居住区”活动,城市有50%以上小区达到“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养护规范进行养护。
(十八)单位绿化(5分)
1、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2、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活动,城市有50%以上单位达到“园林式单位”标准;
3、单位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落实、设施完好,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养护规范进行养护。
(十九)苗圃建设(2分)
1、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生产绿地,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要求;
2、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品种(县城不做指标要求)。
(二十)全民参与绿化(2分)
1、认真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二十一)立体绿化(2分)
积极推广建筑物阳台、屋顶、墙(崖)面和立交桥等立体绿化美化活动,绿量逐年增长,水平不断提高,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十二)居民满意率(2分)
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满意率达90%以上(大城市随机抽查100人,中等城市随机抽查50人,小城市随机抽查30人)。
五、园林建设(15分)
(二十三)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在城市内达到800米有一处5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的要求,
城市至少有一座面积达8公顷(县级市及县城为3公顷)以上的城市综合性公园;
(二十四)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造景,绿化用地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规划建设具有较高水平;
(二十五)公园建设管理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禁止违规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餐馆、会所、茶楼等服务设施。绿地养护管理较好,能够满足居民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二十六)城市绿地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注重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地域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地方历史文化风貌;
(二十七)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六、环境建设与管理(10分)
(二十八)城市生态环境良好,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过境铁路、公路、城市出入口基本绿化,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规划建设城市绿色通道,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二十九)城市大气、水环境良好,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三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运行和管理规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三十一)山、塬、沟、谷、江、河等绿化建设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风光带;
(三十二)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建有城市湿地公园;
七、市政设施(20分)
(三十三)道路维护良好,路面平整,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5平方米以上;
(三十四)自来水用水普及率90%以上,管网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城市98%以上、县城95%以上;
(三十五)城市绿色照明亮化实施效果明显,主次干道路灯亮灯率98%以上。
(三十六)燃气普及率城市80%以上、县城75%以上;
(三十七)万人拥有公交车辆城市8辆(标台)以上、县城6辆(标台)以上;
(三十八)环卫设施布局合理,设市城市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2座以上,县城每平方公里至少拥有公厕4座以上;垃圾日产日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6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
八、特别条款
(三十九)“三绿”指标经验收组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四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经验收组核实不达标,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运行不规范的不予验收; (四十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四十二)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四十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每高出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四十四)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近五年逐年增加幅度低于0.5%或0.36平方米,倒扣1分;
(四十五)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
(四十六)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1.5%的,倒扣0.5分;
陕西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一)陕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二)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均可申报陕西省园林城市。
二、申报时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五月底前。
三、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陕西省园林城市实施规划,并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
(二)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经自检达到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程序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四)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的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省级园林城市纸质材料和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音像资料。
(二)纸质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基础资料汇编两部分。
1、申报文本单独装订成册,包括以下内容:
(1)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园林城市的报告,县级市、县城须有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立绿线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城市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等公园绿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居住区、单位绿化情况,城市道路和街道绿化情况,大环境绿化建设。附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及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统计一览表);
(5)城市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规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以及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情况的说明);
(6)城市建成区范围及主要绿地现状图(附建成区人口统计说明)。
2、基础资料汇编,即按照《陕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逐项说明及附件材料。
(三)音像资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城市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建设现状及创建成果,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申报的,一并抄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县级市和县城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六、评审与命名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评议、现场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最后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通报考核评审结果。
(二)对综合评审达标的城市在陕西省政府信息网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三)公示结束后,根据考核评审结果,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命名授牌。
七、复查管理
(一)对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代表省政府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获得陕西省园林城市命名1年以上的,可申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获得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满1年以上,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