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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现代犯罪与刑法总论
论文名称: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摘要:作为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罪行法定原则对现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实践中所显现的种种矛盾和缺陷也在不断地被提出和改善。围绕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下文将对其历史发展、基本内涵和施行现状进行大概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罪刑法定 历史发展 司法适用 施行现状
文献标识码:A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是罪行法定原则最经典的描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的古罗马时代,但在当今法学界中学者们普遍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Magna Charta)第39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是罪行法定原则最早的立法体现。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并且在这些思想家的推动下,罪刑法定思想不仅在英国扎下了根,也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引起极大的反响,也成为了世界各国刑法,乃至宪法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也有一个基本的发展历程。我国最早见于刑律的罪行法定原则是清末的《大清新刑律》第十条:“发无正条者,不论何者行为不为罪。”相继地,民国时期1991年《暂行新刑律》1928年、1935年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在1979年的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但随着刑罚制度的日益完善,在我国刑法不断追求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需求下,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并废止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制定在我国刑法在今后的实施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初期的罪行法定原则包含着四项基本原则: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但随着理论的发展,罪行法定原则的蕴涵也处于不断改善中。刑法理论和实践效果对罪行法定原则进行了必要的修正;有完全排除习惯法到部分吸
收习惯法因素;有绝对禁止事后法到实施从旧兼从轻追述效力;由否定不定期刑到允许适用相对不定期刑;由禁止类推解释到允许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由此可见,不仅罪刑法定原则的制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历程,而且罪行法定原则的内涵也在随法律的完善在不断被更改和完善。
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具有一项基本特性,那就是司法适用性。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活动中所必须贯彻的最基本法治原则,而这正是罪行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因此罪行法定原则在各个法律体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善,同时也促进刑法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于是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也就意味着废除类推制度及杜绝溯及力上的从新原则。与此同时,罪行法定原则也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杜绝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轻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意识,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得到适用;还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防止侵入立法领域的越权解释,以维护立法的权威性。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在刑法中存在着,而且在刑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本着体现着法治国家的“社会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两大社会价值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立法和执法原则。在社会层面上,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限制着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在个人层面上,罪刑法定原则有着预防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固有权利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的因素,罪行法定原则并没有较好地发挥其自身的社会价值。其中,价值取向上的错位、立法明确性不足、司法解释存在侵入立法领域里的现象、法官自由裁量权偏离居中裁判等都是冲击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顺利并有效实行的重要因素。对此,我认为我国在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现状。首先应进一步推动宪政运动,唤醒和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与此同时也要培养和增强司法者的法治意识。另外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适时修订刑法,废除不适时法律制度也同样重要。罪行法定原则已经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得以确立,正亟需我们去不断地完善其内涵和维护它的权威,我相信,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罪行法定原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 陈忠林. 刑法总论(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5-30
[2] 孟红. 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
[3] 张明楷.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130
[4] 李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和运用[C].四川:四川省法院系学术研讨组,2009:1-17
[5] yufa456. http://wenku.baidu.com/view/fdfcfe563c1ec5da50e270f3.html ,
2010-09-6/2012-12-30
[6] yzxzy999. http://wenku.baidu.com/view/d5ca[**************]ef7d0.html,
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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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原则
摘要:作为刑法三大原则之一,罪行法定原则对现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与此同时,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实践中所显现的种种矛盾和缺陷也在不断地被提出和改善。围绕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下文将对其历史发展、基本内涵和施行现状进行大概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罪刑法定 历史发展 司法适用 施行现状
文献标识码:A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就是罪行法定原则最经典的描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的古罗马时代,但在当今法学界中学者们普遍认为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Magna Charta)第39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是罪行法定原则最早的立法体现。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到更为系统与全面的阐述,并且在这些思想家的推动下,罪刑法定思想不仅在英国扎下了根,也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引起极大的反响,也成为了世界各国刑法,乃至宪法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也有一个基本的发展历程。我国最早见于刑律的罪行法定原则是清末的《大清新刑律》第十条:“发无正条者,不论何者行为不为罪。”相继地,民国时期1991年《暂行新刑律》1928年、1935年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在1979年的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但随着刑罚制度的日益完善,在我国刑法不断追求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需求下,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并废止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制定在我国刑法在今后的实施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初期的罪行法定原则包含着四项基本原则:排斥习惯法;否定不定期刑;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和扩张解释。但随着理论的发展,罪行法定原则的蕴涵也处于不断改善中。刑法理论和实践效果对罪行法定原则进行了必要的修正;有完全排除习惯法到部分吸
收习惯法因素;有绝对禁止事后法到实施从旧兼从轻追述效力;由否定不定期刑到允许适用相对不定期刑;由禁止类推解释到允许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由此可见,不仅罪刑法定原则的制定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历程,而且罪行法定原则的内涵也在随法律的完善在不断被更改和完善。
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具有一项基本特性,那就是司法适用性。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活动中所必须贯彻的最基本法治原则,而这正是罪行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因此罪行法定原则在各个法律体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性。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促进刑法内容的完善,同时也促进刑法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于是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也就意味着废除类推制度及杜绝溯及力上的从新原则。与此同时,罪行法定原则也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杜绝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轻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意识,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得到适用;还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防止侵入立法领域的越权解释,以维护立法的权威性。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在刑法中存在着,而且在刑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是本着体现着法治国家的“社会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两大社会价值所确立的一项基本立法和执法原则。在社会层面上,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限制着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在个人层面上,罪刑法定原则有着预防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固有权利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因为种种的因素,罪行法定原则并没有较好地发挥其自身的社会价值。其中,价值取向上的错位、立法明确性不足、司法解释存在侵入立法领域里的现象、法官自由裁量权偏离居中裁判等都是冲击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顺利并有效实行的重要因素。对此,我认为我国在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现状。首先应进一步推动宪政运动,唤醒和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与此同时也要培养和增强司法者的法治意识。另外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适时修订刑法,废除不适时法律制度也同样重要。罪行法定原则已经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得以确立,正亟需我们去不断地完善其内涵和维护它的权威,我相信,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罪行法定原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参考文献:
[1] 陈忠林. 刑法总论(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5-30
[2] 孟红. 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
[3] 张明楷.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5-130
[4] 李果.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和运用[C].四川:四川省法院系学术研讨组,2009:1-17
[5] yufa456. http://wenku.baidu.com/view/fdfcfe563c1ec5da50e270f3.html ,
2010-09-6/2012-12-30
[6] yzxzy999. http://wenku.baidu.com/view/d5ca[**************]ef7d0.html,
201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