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有法不依_执法不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2002年11月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THEJOURNALOFHARBINCOMMITTEESCHOOLOFTHECCP

总第24期第6期·民主与法制·

Nov,2002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张连婧

(中共双鸭山市委党校,黑龙江双鸭山155100)

  关键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02)06-0062-02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有法可依取得了很大成绩,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差距甚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存在,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立法成就,削弱了人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了人们法制观念的养成,也是造成一些地方经济环境不佳、治安秩序不好、社会局面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产生原因很多,除了立法本身的缺陷(如法出多门,立法的速度和适应性不很强等)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权”与“法”的错位。时至今日,公开持“权大于法”的论者早已缄口,但实际生活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却未绝迹。执法部门经常感叹“执法难”,有些就是指某些部门或领导人的法外干预。“有条子(权力)的按条子办,没条子的按条条(法律)办。”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和难以查处,也往往和某些领导的姑息纵容、包庇支持甚至直接参与有关。“权比法大”的另一种表现就是“政策大于法律”。政策对法律有指导意义却不能代替法律。然而,有些领导由于长期习惯于“重政策轻法律”的旧体制氛围,并由此形成心理定式,常常根据一些阶段性的政策去突破尚未修改和废除的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理直气壮”地损害法律的尊严。

2.“利”与“法”的倾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收稿日期:2002-04-10

  作者简介:张连婧(1970-),女,黑龙江双鸭山人,中共双鸭山市委党校讲师。

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股份、合作、三资”大发展,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形成还将继续形成新的利益格局。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新型利益主体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我们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进行有效的调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满足自身利益而“见利忘义”、“见利忘法”的事件应运而生。一些经济实体为追求本单位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坑蒙拐骗,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甚至铤而走险的走私贩私,金融诉骗,这类经济犯罪的涉案罪名已达99种之多,涉案金额有的达到数千万甚至数亿元之巨,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

执法机关“见利枉法”,更是严格执法的重要障碍。由于执法机关经费普遍紧张,靠国家“皇粮”供给仅能满足正常经费需要的三分之一左右,于是“以法创收吃杂粮”者大行其道。有的下达经费创收指标,并与个人奖金福利挂钩,于是“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三乱歪风屡禁不止;有的为抢案件管辖权和收取诉讼费,不惜牺牲原则,迁就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有的擅自放宽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范围而收取高额保证金,一些执法部门常常在赃款赃物和罚没款上的扯皮,就凸现着利益驱动的阴影。他们既是执法者,又是“经济人”,一旦当依法办事和自身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向后方倾斜,于是“地方保护主义”、“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有罪不处、重罪轻处、以罚代刑”的司法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就见怪不怪了。

3.“情”与“法”的倒置。“爱情、友情、亲情、人情”,本是人世间很美好的东西,但若将“情”“法”倒置,就会导致许多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这是消极落后的传统道德和法律文化意识对现代人心灵的桎

梏,阻碍着人们依法办事,影响国家的法治。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选择行为时往往首先或主要从传统道德角度考虑,很少求助法律。如有些遭受强暴的女性为了顾及自己的“贞节”和“面子”,宁愿忍辱负重而不诉诸法律,不仅自身权利失去保护,客观上还纵容了犯罪;又如在“一场官司十年仇,冤冤相报几时休”等的祖传训诫和家族宗法观念影响下,很多人习惯将很多纷争在家庭内或家族间解决,将一些本应走上法庭的案件,自行消化于法律之外的“私了”,结果又往往酿成更多的新的悲剧。一些人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由于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同事同乡、街坊邻居,或碍于情面,三缄其口;或编造伪证、袒护包庇。一些被告和家属则四处活动,“案件未进门,被告就托人”,“案件一受理,家属就送礼”,使得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吃了口软,拿了手软”,投桃报李,法外施“恩”,甚至枉法裁判、执法犯法,坠入犯罪的深渊。

4.“法律监督”的弱化。我国的执法监督主要有法院自身系统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方面。而我国当前法律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功能还很不完备,程序还很不规范。执法监督部门开展工作还缺乏足够的高素质人才、经费、装备等保障。况且,现有执法队伍中,确实有相当数量“政治上不纯、业务上不行”的害群之马,他们仗着手上有权、身上有枪,利用职权,违法乱纪,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声誉和法律的尊严。违法不惩,正义不张。法律监督的弱化,必然导致社会道德的失落,必然会使违法犯罪者感到宽松而恣意妄为,正像老百姓说的“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事,执法不严比有法不依还糟糕”。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重视和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当务之急。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工作对策:

1.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律监督。我国的法律,集中体现了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旦被全社会公众所掌握,一定会变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巨大物质力量。可以说,把法律交给人民掌握,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法的实施,是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根本办法。要在加强各级人大、公检法司以及行政监察部门等执法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强化多种措施,确保宪法赋予公民对法律执行情况的批评建议权、案件控告权、揭发检举权、请求听证权、请求赔偿权、弹劾罢免权等民主权利能够充分行使。实践证明,近些年来,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展的“焦点访谈”、“社会经纬”之类的深度报道栏目,对各种执法现象公开曝光、畅所欲言,该褒则褒、该贬则贬,是一项社会公众参与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应该广泛而长期地坚持下去。

2.硬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各级执法部门要在坚持和加强党对执法工作领导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法律职能、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真正形成一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的执法网络系统。要为他们健全机构、保障经费、充实人员、引进人才、完善条件,使之能够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执法机关内部要加大对“执法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执行力度。对执法人员有失公正、违法行政、不办案、办错案的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优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队伍既要服务改革,又要自身改革和自我完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传统法律意识,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观。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对执法人员分系统、分层次、分岗位制定“任职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择优定岗。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标者,采取离岗培训、限期改正、调离甚至辞退等办法解决;要严肃队伍纪律,坚决清除不纯分子。要健全“聘用制”、“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度,彻底改变一些执法部门存在的“既警力不足又忙闲不均”的不正常现象,从制度上保证执法者素质的优化和群体的强化,真正建立起“一支坏人害怕、人民拥护的执法队伍”。

4.深化全民性的法制教育。人民掌握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一人执法不如众人守法。”要依法治国,必须大抓“普法”,培养和提高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摒弃传统道德和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使人人熟悉与自己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绝对服从法律的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为把我国建设成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法制健全、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责任编辑:赵延民]

2002年11月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THEJOURNALOFHARBINCOMMITTEESCHOOLOFTHECCP

总第24期第6期·民主与法制·

Nov,2002产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张连婧

(中共双鸭山市委党校,黑龙江双鸭山155100)

  关键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02)06-0062-02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

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我国有法可依取得了很大成绩,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差距甚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存在,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立法成就,削弱了人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了人们法制观念的养成,也是造成一些地方经济环境不佳、治安秩序不好、社会局面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产生原因很多,除了立法本身的缺陷(如法出多门,立法的速度和适应性不很强等)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权”与“法”的错位。时至今日,公开持“权大于法”的论者早已缄口,但实际生活中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却未绝迹。执法部门经常感叹“执法难”,有些就是指某些部门或领导人的法外干预。“有条子(权力)的按条子办,没条子的按条条(法律)办。”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和难以查处,也往往和某些领导的姑息纵容、包庇支持甚至直接参与有关。“权比法大”的另一种表现就是“政策大于法律”。政策对法律有指导意义却不能代替法律。然而,有些领导由于长期习惯于“重政策轻法律”的旧体制氛围,并由此形成心理定式,常常根据一些阶段性的政策去突破尚未修改和废除的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理直气壮”地损害法律的尊严。

2.“利”与“法”的倾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收稿日期:2002-04-10

  作者简介:张连婧(1970-),女,黑龙江双鸭山人,中共双鸭山市委党校讲师。

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股份、合作、三资”大发展,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形成还将继续形成新的利益格局。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新型利益主体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我们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进行有效的调整。一些单位和个人为满足自身利益而“见利忘义”、“见利忘法”的事件应运而生。一些经济实体为追求本单位利益,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坑蒙拐骗,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行贿受贿,甚至铤而走险的走私贩私,金融诉骗,这类经济犯罪的涉案罪名已达99种之多,涉案金额有的达到数千万甚至数亿元之巨,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

执法机关“见利枉法”,更是严格执法的重要障碍。由于执法机关经费普遍紧张,靠国家“皇粮”供给仅能满足正常经费需要的三分之一左右,于是“以法创收吃杂粮”者大行其道。有的下达经费创收指标,并与个人奖金福利挂钩,于是“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三乱歪风屡禁不止;有的为抢案件管辖权和收取诉讼费,不惜牺牲原则,迁就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有的擅自放宽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范围而收取高额保证金,一些执法部门常常在赃款赃物和罚没款上的扯皮,就凸现着利益驱动的阴影。他们既是执法者,又是“经济人”,一旦当依法办事和自身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向后方倾斜,于是“地方保护主义”、“越权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有罪不处、重罪轻处、以罚代刑”的司法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就见怪不怪了。

3.“情”与“法”的倒置。“爱情、友情、亲情、人情”,本是人世间很美好的东西,但若将“情”“法”倒置,就会导致许多违反法律原则的行为。这是消极落后的传统道德和法律文化意识对现代人心灵的桎

梏,阻碍着人们依法办事,影响国家的法治。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选择行为时往往首先或主要从传统道德角度考虑,很少求助法律。如有些遭受强暴的女性为了顾及自己的“贞节”和“面子”,宁愿忍辱负重而不诉诸法律,不仅自身权利失去保护,客观上还纵容了犯罪;又如在“一场官司十年仇,冤冤相报几时休”等的祖传训诫和家族宗法观念影响下,很多人习惯将很多纷争在家庭内或家族间解决,将一些本应走上法庭的案件,自行消化于法律之外的“私了”,结果又往往酿成更多的新的悲剧。一些人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由于当事人是亲戚朋友、同事同乡、街坊邻居,或碍于情面,三缄其口;或编造伪证、袒护包庇。一些被告和家属则四处活动,“案件未进门,被告就托人”,“案件一受理,家属就送礼”,使得一些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吃了口软,拿了手软”,投桃报李,法外施“恩”,甚至枉法裁判、执法犯法,坠入犯罪的深渊。

4.“法律监督”的弱化。我国的执法监督主要有法院自身系统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各级人大的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方面。而我国当前法律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功能还很不完备,程序还很不规范。执法监督部门开展工作还缺乏足够的高素质人才、经费、装备等保障。况且,现有执法队伍中,确实有相当数量“政治上不纯、业务上不行”的害群之马,他们仗着手上有权、身上有枪,利用职权,违法乱纪,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声誉和法律的尊严。违法不惩,正义不张。法律监督的弱化,必然导致社会道德的失落,必然会使违法犯罪者感到宽松而恣意妄为,正像老百姓说的“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事,执法不严比有法不依还糟糕”。

“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重视和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当务之急。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工作对策:

1.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律监督。我国的法律,集中体现了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一旦被全社会公众所掌握,一定会变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巨大物质力量。可以说,把法律交给人民掌握,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法的实施,是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根本办法。要在加强各级人大、公检法司以及行政监察部门等执法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强化多种措施,确保宪法赋予公民对法律执行情况的批评建议权、案件控告权、揭发检举权、请求听证权、请求赔偿权、弹劾罢免权等民主权利能够充分行使。实践证明,近些年来,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展的“焦点访谈”、“社会经纬”之类的深度报道栏目,对各种执法现象公开曝光、畅所欲言,该褒则褒、该贬则贬,是一项社会公众参与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应该广泛而长期地坚持下去。

2.硬化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各级执法部门要在坚持和加强党对执法工作领导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法律职能、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真正形成一个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的执法网络系统。要为他们健全机构、保障经费、充实人员、引进人才、完善条件,使之能够更有效地履行职责。执法机关内部要加大对“执法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执行力度。对执法人员有失公正、违法行政、不办案、办错案的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优化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队伍既要服务改革,又要自身改革和自我完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传统法律意识,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观。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对执法人员分系统、分层次、分岗位制定“任职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择优定岗。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标者,采取离岗培训、限期改正、调离甚至辞退等办法解决;要严肃队伍纪律,坚决清除不纯分子。要健全“聘用制”、“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度,彻底改变一些执法部门存在的“既警力不足又忙闲不均”的不正常现象,从制度上保证执法者素质的优化和群体的强化,真正建立起“一支坏人害怕、人民拥护的执法队伍”。

4.深化全民性的法制教育。人民掌握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一人执法不如众人守法。”要依法治国,必须大抓“普法”,培养和提高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摒弃传统道德和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使人人熟悉与自己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绝对服从法律的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为把我国建设成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法制健全、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奠定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责任编辑:赵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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