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章)
编号:
呈请对张庆等系列盗窃案破案报告书
昆公刑立字【2012】179号
2012年2月1日下午19时12分,昆明市新民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昆明市新民区张庆的报案:“本人车牌被盗,现发现有犯罪嫌疑人联系方式的纸条一张”。鉴于此案为连续作案,市局领导批示新民分局刑警队侦破案件。我队队长张全即率领刑侦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并迅速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访问工作。
通过勘查,发现被害人车辆停于我区工人俱乐部后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达600平方米,为无人看守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失窃的车辆停靠在停车场最里端,现场有四个摄像头。
刑侦人员通过调查访问得知,附近区域内,类似案件已高达20余起,初步侦查为集团作案。侦查人员经过报案人的配合,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交易的过程中,一举将其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朱林供认,是自己多次盗取他人车牌,以达到敲诈勒索之目的。在证据面前,李某交代了他盗窃,敲诈的犯罪事实。
朱林供述的作案过程,与现场勘查及获取的证据材料和物证基本吻合,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据此可以认定张庆等系列盗窃案为朱林所为。
对犯罪嫌疑人朱林做好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工作。
综上所述,张庆等系列盗窃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
据已经获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拟请批准破案。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昆明市公安局刑警队 2012年3月25日
呈请拘传报告书
×公传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刘××,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市××路35号楼1012号,系××市××公司会计。
1968年9月至1974年7月在××县××路小学读书;1978年在××县××中学毕业后考入××市财会学校学习;1981年分配到××市××公司任会计。
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刘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上述事实说明,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我队为及时查清刘××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但刘以“要上班”为由,拒不到案。为及时查清刘××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
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 19××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留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镇××所宿舍。
犯罪嫌疑人华××……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
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肖××
200×年×月×日
通缉令
(××××)广公辑字××号
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 ……(案情简要介绍)
犯罪嫌疑人×××,男,35岁,××省××县人,无业,无犯罪记录。 该犯的体貌特征是:男,35岁,高1.70米左右…… 请各地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协助缉拿该犯。 联系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联系人:周×× 电话:××××××××
广东省公安厅
(盖印) 2001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留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镇××所宿舍。
犯罪嫌疑人华××……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
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肖×× 200×年×月×日
此联附卷
此联交看守所
此联附卷
此联交看守所
呈请立案报告书
2006年12月27日18时40分,北京东直门派出所接到居民焦殿发报案:当晚五时许,其弟焦殿凯在北新桥煤气站换购煤气罐时,被一个叫李卫军的人用刀子捅伤,现其弟已送往东四人民医院抢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于焦殿凯被伤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据报案人焦殿发(23岁,家住东城区北运仓胡同12号,北京热力厂工人)讲,当下午四点多钟,其弟焦殿凯去北新桥煤气站换购新煤气罐,将近五点,未见其弟回来,焦殿发就前去看望。其到煤气站时,其弟已排到第三名。这时一个叫李卫军的男青年想在其弟前面加塞儿,其弟没同意,排在后面的人也都在喊“别加塞儿”。这时焦殿凯走过去,接过其弟手中的煤气本和钱,说:“你到一边等着去,我来。”其弟出队后,站在一边。李卫军没敢在他前面加塞儿,李卫军也出了队。就在他付款时,李在一旁拽住其弟的衣领,一边打,一边骂:“小丫挺的,你敢不听我的!”于是其跑过去拽住李,质问他:“你凭什么打人?”李没说话,抬腿踢了他一脚,并从裤后兜掏出一把刀子说:“想打架,让你俩捆一块儿上。”随后拿刀子向他扎过来。其弟冲过去想拦住李,李照着其弟刺了两刀,一刀刺在胳膊上,一刀刺在右胸部。李见其弟胸部流出血来,撒腿就跑了,他赶紧截了辆车,送其弟去了医院。随即来到东直门派出所报案。
据被害人反映,“李卫军”是其在排队时听见有人这么叫才知道李卫军这个名字的,被害人并不认识李卫军,也不知道李卫军居住址。受伤后其哥把他送到医院急诊室,开始他还挺清醒,后来迷迷糊糊什么也不知道了。等醒过来时,他已经被送到住院部了。其他情况与其哥所说相符。
据煤气站营业员周志敏(女,36岁,北新桥煤气站营业员)介绍,市煤气公司的统一要求,在2000年元旦前将所有旧煤气罐
全部更新,旧煤气本也随之更换,所以,最近几天换煤气本和煤气罐的人特别多,从早到晚排大队,为此他们煤气站也安排了加班。当天下午秩序一直挺好,天擦黑时,排队的人乱了起来,就听有人喊“别加塞儿”。当时她正帮助顾客搬煤气罐,没看清楚是否有人加塞。不过她认为,既然有人喊“别加塞儿”说明肯定有人正在加塞儿。不一会儿,她见两个男青年撕打起来,就听见个头高一些的喊:“你敢不听我的”。这时人们全都围了过去,还有人劝架,那个高个子挺凶的,突然抽出一把刀子把另一个给捅了,捅完人他冲出人群,向西边跑了。她看见那个高个子从身子后面拿出刀来,像是别在后腰上的。捅人的那个男青年她以前见过,他跟她们那儿换过煤气罐。她以前不知道捅人的那个男青年的名字,事后听人们议论说他叫李卫军。
经东四人民医院伤情诊断证明,患者焦殿凯,男,17岁,于2006年12月27日晚被人用刀刺伤,送入院。入院时该人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伤口位于右胸臂第二肋间,长约三公分,深约五公分,刺中肺叶,合并有血气胸。入院后,经及时抢救,采取止血、缝合、消炎等措施,病情得到控制,目前已脱离危险。
根据以上案情,以及《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卫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联附卷
白云区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穗公刑提捕字【1999】123号
犯罪嫌疑人孙世刚,男,197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XX,出生地辽宁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
于1999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张斌,男,1971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出生地辽宁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周廷,男,198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XXX,出生地广西省XX县,壮族,小学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
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抢劫一案,由天河区公安局于1999年10月12日移交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已于1999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与周廷三人自1998年12月20日至1999年10月11日间,先后三次抢劫作案:
1998年12月20日晚11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广园路以租车去东莞为名物色搭客的小汽车(粤A1234)为作案目标。当行至高速公路增城偏僻路段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刀威胁司机林XX交出身上钱财(共抢人民币6000元),然后以卡颈的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司机弃之荒野,致司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1999年5月26日凌晨一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燕岭大夏以租车去汕头为名物色炒更搭客的面包车(粤A4567)为作案目标。当行至广汕路长安收费站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弹簧刀威胁司机李XX交出钱财(共抢人民币5600元),然后以殴打等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其弃之荒野,后开车逃逸。
1999年10月11日晚十一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广深高速公路罗岗路段附近以同样的方式抢劫一辆红色捷达出租车(粤A5609),司机不从,于是孙世刚用刀捅出租车司机后抢走司机赵XX身上的财物(共抢人民币9600元),致出租车司机重伤后将其弃之。
犯罪嫌疑人孙世刚积极组织进行抢劫活动,实施共同抢劫活动三次,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是本案的主犯;犯罪嫌疑人张斌,周廷参与抢劫三次,是本案的从犯。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办案记录、被害人赵XX的证言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赵的人身伤害法医鉴定、作案工具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也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附:1、本案卷宗X卷X页 2、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局长印
白云区公安局印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填报单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章)
编号:
呈请对张庆等系列盗窃案破案报告书
昆公刑立字【2012】179号
2012年2月1日下午19时12分,昆明市新民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昆明市新民区张庆的报案:“本人车牌被盗,现发现有犯罪嫌疑人联系方式的纸条一张”。鉴于此案为连续作案,市局领导批示新民分局刑警队侦破案件。我队队长张全即率领刑侦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并迅速开展现场勘察和调查访问工作。
通过勘查,发现被害人车辆停于我区工人俱乐部后门停车场。停车场面积达600平方米,为无人看守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失窃的车辆停靠在停车场最里端,现场有四个摄像头。
刑侦人员通过调查访问得知,附近区域内,类似案件已高达20余起,初步侦查为集团作案。侦查人员经过报案人的配合,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交易的过程中,一举将其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朱林供认,是自己多次盗取他人车牌,以达到敲诈勒索之目的。在证据面前,李某交代了他盗窃,敲诈的犯罪事实。
朱林供述的作案过程,与现场勘查及获取的证据材料和物证基本吻合,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据此可以认定张庆等系列盗窃案为朱林所为。
对犯罪嫌疑人朱林做好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工作。
综上所述,张庆等系列盗窃案,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
据已经获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拟请批准破案。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昆明市公安局刑警队 2012年3月25日
呈请拘传报告书
×公传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刘××,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现住××市××路35号楼1012号,系××市××公司会计。
1968年9月至1974年7月在××县××路小学读书;1978年在××县××中学毕业后考入××市财会学校学习;1981年分配到××市××公司任会计。
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刘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已被本局刑警队侦破。上述事实说明,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嫌疑人刘××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8个月),于19××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我队为及时查清刘××犯罪的具体情节,于5月3日向刘××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时到本局刑警队接受询问。但刘以“要上班”为由,拒不到案。为及时查清刘××的犯罪事实,尽快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拟将刘××
予以拘传,强制其到案受讯。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 19××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留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镇××所宿舍。
犯罪嫌疑人华××……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
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肖××
200×年×月×日
通缉令
(××××)广公辑字××号
全省各市县(区)公安局: ……(案情简要介绍)
犯罪嫌疑人×××,男,35岁,××省××县人,无业,无犯罪记录。 该犯的体貌特征是:男,35岁,高1.70米左右…… 请各地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协助缉拿该犯。 联系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联系人:周×× 电话:××××××××
广东省公安厅
(盖印) 2001年×月××日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留字(19××)第××号
犯罪嫌疑人华××,男,19××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县人,××镇税务所税务员,现住××镇××所宿舍。
犯罪嫌疑人华××……华作案后逃跑,现被我抓获。
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县公安局刑警队
肖×× 200×年×月×日
此联附卷
此联交看守所
此联附卷
此联交看守所
呈请立案报告书
2006年12月27日18时40分,北京东直门派出所接到居民焦殿发报案:当晚五时许,其弟焦殿凯在北新桥煤气站换购煤气罐时,被一个叫李卫军的人用刀子捅伤,现其弟已送往东四人民医院抢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于焦殿凯被伤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据报案人焦殿发(23岁,家住东城区北运仓胡同12号,北京热力厂工人)讲,当下午四点多钟,其弟焦殿凯去北新桥煤气站换购新煤气罐,将近五点,未见其弟回来,焦殿发就前去看望。其到煤气站时,其弟已排到第三名。这时一个叫李卫军的男青年想在其弟前面加塞儿,其弟没同意,排在后面的人也都在喊“别加塞儿”。这时焦殿凯走过去,接过其弟手中的煤气本和钱,说:“你到一边等着去,我来。”其弟出队后,站在一边。李卫军没敢在他前面加塞儿,李卫军也出了队。就在他付款时,李在一旁拽住其弟的衣领,一边打,一边骂:“小丫挺的,你敢不听我的!”于是其跑过去拽住李,质问他:“你凭什么打人?”李没说话,抬腿踢了他一脚,并从裤后兜掏出一把刀子说:“想打架,让你俩捆一块儿上。”随后拿刀子向他扎过来。其弟冲过去想拦住李,李照着其弟刺了两刀,一刀刺在胳膊上,一刀刺在右胸部。李见其弟胸部流出血来,撒腿就跑了,他赶紧截了辆车,送其弟去了医院。随即来到东直门派出所报案。
据被害人反映,“李卫军”是其在排队时听见有人这么叫才知道李卫军这个名字的,被害人并不认识李卫军,也不知道李卫军居住址。受伤后其哥把他送到医院急诊室,开始他还挺清醒,后来迷迷糊糊什么也不知道了。等醒过来时,他已经被送到住院部了。其他情况与其哥所说相符。
据煤气站营业员周志敏(女,36岁,北新桥煤气站营业员)介绍,市煤气公司的统一要求,在2000年元旦前将所有旧煤气罐
全部更新,旧煤气本也随之更换,所以,最近几天换煤气本和煤气罐的人特别多,从早到晚排大队,为此他们煤气站也安排了加班。当天下午秩序一直挺好,天擦黑时,排队的人乱了起来,就听有人喊“别加塞儿”。当时她正帮助顾客搬煤气罐,没看清楚是否有人加塞。不过她认为,既然有人喊“别加塞儿”说明肯定有人正在加塞儿。不一会儿,她见两个男青年撕打起来,就听见个头高一些的喊:“你敢不听我的”。这时人们全都围了过去,还有人劝架,那个高个子挺凶的,突然抽出一把刀子把另一个给捅了,捅完人他冲出人群,向西边跑了。她看见那个高个子从身子后面拿出刀来,像是别在后腰上的。捅人的那个男青年她以前见过,他跟她们那儿换过煤气罐。她以前不知道捅人的那个男青年的名字,事后听人们议论说他叫李卫军。
经东四人民医院伤情诊断证明,患者焦殿凯,男,17岁,于2006年12月27日晚被人用刀刺伤,送入院。入院时该人处于失血性休克状态,伤口位于右胸臂第二肋间,长约三公分,深约五公分,刺中肺叶,合并有血气胸。入院后,经及时抢救,采取止血、缝合、消炎等措施,病情得到控制,目前已脱离危险。
根据以上案情,以及《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李卫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联附卷
白云区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穗公刑提捕字【1999】123号
犯罪嫌疑人孙世刚,男,197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XX,出生地辽宁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
于1999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张斌,男,1971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出生地辽宁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周廷,男,1980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XXX,出生地广西省XX县,壮族,小学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号。因涉嫌抢劫罪于1999
年10月12日被天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抢劫一案,由天河区公安局于1999年10月12日移交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已于1999年10月12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与周廷三人自1998年12月20日至1999年10月11日间,先后三次抢劫作案:
1998年12月20日晚11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广园路以租车去东莞为名物色搭客的小汽车(粤A1234)为作案目标。当行至高速公路增城偏僻路段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刀威胁司机林XX交出身上钱财(共抢人民币6000元),然后以卡颈的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司机弃之荒野,致司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1999年5月26日凌晨一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燕岭大夏以租车去汕头为名物色炒更搭客的面包车(粤A4567)为作案目标。当行至广汕路长安收费站时,就以下车小便等为名叫司机停车,用弹簧刀威胁司机李XX交出钱财(共抢人民币5600元),然后以殴打等方式把司机打伤,再用封口胶封嘴及捆绑手脚后将其弃之荒野,后开车逃逸。
1999年10月11日晚十一点许,孙世刚、张斌及周廷在广深高速公路罗岗路段附近以同样的方式抢劫一辆红色捷达出租车(粤A5609),司机不从,于是孙世刚用刀捅出租车司机后抢走司机赵XX身上的财物(共抢人民币9600元),致出租车司机重伤后将其弃之。
犯罪嫌疑人孙世刚积极组织进行抢劫活动,实施共同抢劫活动三次,且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是本案的主犯;犯罪嫌疑人张斌,周廷参与抢劫三次,是本案的从犯。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办案记录、被害人赵XX的证言和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赵的人身伤害法医鉴定、作案工具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也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附:1、本案卷宗X卷X页 2、犯罪嫌疑人孙世刚,张斌,周廷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局长印
白云区公安局印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