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5 真轻松财税
转自:宁波国税 来源:供稿:宁波国税所得税处、宁海国税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相应出台了三个政策文件:
1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一、新政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7〕34号)
小贴士:
(1)条件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
(2)时间限制: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可以按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的无形资产既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例1: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
(4)新政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政策口径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执行。
(5)不符合新政条件,但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加计政策条件的,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规定(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
“企业自主评价→科技部门确认并公示→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新政优惠的管理规定
1.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2.其他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等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执行。
3. 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情况一: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可以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情况二: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重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比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重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情况三:企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比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得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可以对照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享受5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情况四: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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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5 真轻松财税
转自:宁波国税 来源:供稿:宁波国税所得税处、宁海国税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相应出台了三个政策文件:
1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一、新政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7〕34号)
小贴士:
(1)条件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才可以享受。
(2)时间限制: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可以按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的无形资产既包括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
例1: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例2: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8、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5万元。
(4)新政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政策口径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执行。
(5)不符合新政条件,但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加计政策条件的,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5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规定(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程序
“企业自主评价→科技部门确认并公示→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详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新政优惠的管理规定
1.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2.其他备案及留存备查资料等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执行。
3. 企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情况一: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可以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情况二: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重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比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重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情况三:企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比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得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可以对照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享受5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情况四: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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