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评审流程
一、评审范围
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都必须进行预案评审。
二、预案评审时注意四点:
1、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
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4、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评审专家人数: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评审期间专家填写的表格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
五、备案注意四点
1、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
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4、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备案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市局网站可下载)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
3、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4、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评审流程
一、评审范围
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都必须进行预案评审。
二、预案评审时注意四点:
1、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相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
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4、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评审专家人数: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评审期间专家填写的表格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
五、备案注意四点
1、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
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4、中央驻粤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的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备案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市局网站可下载)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
3、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4、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