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交易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内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从之前的呼吁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既是现实需要,也有理论奠基。从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和“双峰理论”出发,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当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3-02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被动消费或冲动消费倾向,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承诺所诱惑而做出错误判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达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为此,需要公法救济方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对消费者具有一定诱导性,不够客观全面,且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的相当劣势地位。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甄别,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整个消费领域而言,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突出,利益也更易受侵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约,以政府为主导锻造一张严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而在法理层面,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却是个跨学科的命题,需多方论证。

  一、社会义务本位理论

  资本主义发展至19世纪,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实证哲学由于其关注当下、关注现实和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不断思考的特点,逐渐得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青睐,成为主流哲学流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法学派理论。社会法学派立足于对传统资本主义的反思和修正。创始人孔德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都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本质是无政府主义,忽视社会秩序,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提出的一些权利理念。并进一步指出人类社会是一个大的群体,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一付出或者索取。只有依靠相互帮助和相互依赖,才能使得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并且维持人们之间稳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于是,社会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呈现出“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义务本位”的转换趋向。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并存的,任何的社会公民,在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之后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学者更重视社��利益,扩大社会协调的功能,资本主义传统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实现。法律对于内容和实质平等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律义务的承担也非一概而论,而是以个人的承受能力作为标准[1]。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宗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正是社会法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体现。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权利,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社会法系统当中既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也有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兜底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契合了社会法学派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核心理念,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主权理论

  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2]。以此为理论基础,亚当・斯密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富论》提出:“生产的唯一目标是消费,只有在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得以考虑生产者的利益。”阐释了“消费者主权”论。“消费者主权”论类似或者接近于今天社会上的“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点,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的唯一指挥棒,生产者生产何种产品,产品数量如何皆取决于消费者的好恶。市场经济中,激发市场潜能最大化的手段唯有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企业只有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主权”思想,“消费者主权”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中消费决定市场、消费者控制经济的功能。然而,在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生产者是完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消费者主权”思想毫无疑问对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真正地实现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主权。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是赋予市场较大的自我调节的权利,以期通过市场自身的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中,政府并不主动干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而是寄希望于市场自律,尽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此一阶段的各国政府秉承“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只是被动地扮演“看门者”抑或“守夜人”角色。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各国都先后进行了金融改革,在继续强调市场自律的同时,引入了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交易更为活跃,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大。但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和抽象,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是金融机构持之以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法行为时有发生。20世纪20年代末一场遍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破坏力极强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各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市场神话”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一词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为专家学者所讨论,也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首先确定消费者基本权利向金融领域的延伸,通过监管改进现有的金融秩序,克服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变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失衡状态,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各项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政府适当干预理论   20世纪全球范围内的数次经济危机,以及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充分证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根本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二者力量对比悬殊。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的性质,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满足不惜侵害消费者权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尖锐化。因此,一味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是不现实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

  而且,市场失灵证明了金融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之必要,金融行业的负外部性从正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会严重消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导致一国金融灾难。同时,信息不对称体现在金融行业尤为明显。一方面,消费者无法准确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金融商品的了解,一般不会自觉地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又源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人们往往倾向于购买那些回报率较高的产品。金融机构常常利用消费者较高预期,去设计一些高回报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实际上高风险与高回报相伴相生。而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经营,在产品宣传时,会一味地强调高回报,对于风险选择性忽略或者只字不提。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了道德风险,使整个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斯蒂格利茨的理论又给予我们启示,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说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开展金融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时,必须要考虑到保护的成本,即把握监管的度。适度是监管干预应该遵守的重要原则,还要确保监管干预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协调。

  因此,只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的经济法,才能在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时两者兼顾。

  四、“双峰”(Twin Peaks)理论

  20世纪90年代末,资本主义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设�和改造中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了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广为人知的“双峰”(Twin Peaks)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监管是保障一国金融稳定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一直以来各国所坚持的审慎监管外,还理所应当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这两个目标不是附属关系,而应该是并列存在。审慎监管的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严格系统的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而实现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监管是借助审慎监管,实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公平对待[3]。这一理念推翻了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只是金融市场稳定这一金融监管目标的附随目标,二者首次被看作是同等重要的。这种模式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西班牙、法国和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模式。而在英、美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获得认可。然而,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了英、美两国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两国政府普遍反思认为英、美两国所面临的冲击与其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澳大利亚受到的冲击较少,其应对次贷危机的成功表明“其监管体制更为健康”[4],也进一步验证了“双峰监管”的有效性。近些年来的各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充分地显示出了这一改革发展趋势。

  综上,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双峰”理论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而当下我们需要的就是在现实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 李明奎.制度变迁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刍议[J].法律适用,2011,(5):65-68.

  [4] Tony D,Aloisio.Respoding to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the ASIC Story,Sydney:ASIC,2011:5.

  [责任编辑 陈 鹤]

  摘 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交易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内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从之前的呼吁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既是现实需要,也有理论奠基。从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和“双峰理论”出发,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以期更好地服务于当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实。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193-02

  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有被动消费或冲动消费倾向,易被表面的高收益承诺所诱惑而做出错误判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通过私法自治原则达到公平与公正的目标。为此,需要公法救济方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信息拥有和传播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对消费者具有一定诱导性,不够客观全面,且比较抽象难以理解,必然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中的相当劣势地位。而由此产生的后果是金融消费者无法准确地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甄别,从而选择更为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就整个消费领域而言,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尤为突出,利益也更易受侵害。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最根本的途径是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约,以政府为主导锻造一张严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而在法理层面,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却是个跨学科的命题,需多方论证。

  一、社会义务本位理论

  资本主义发展至19世纪,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暴露出许多制度缺陷。实证哲学由于其关注当下、关注现实和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不断思考的特点,逐渐得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青睐,成为主流哲学流派,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社会法学派理论。社会法学派立足于对传统资本主义的反思和修正。创始人孔德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都是形而上学的教条,本质是无政府主义,忽视社会秩序,以此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提出的一些权利理念。并进一步指出人类社会是一个大的群体,个体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而非单一付出或者索取。只有依靠相互帮助和相互依赖,才能使得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并且维持人们之间稳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指导下,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都必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义务。于是,社会的权利义务观念开始呈现出“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义务本位”的转换趋向。社会法学派认为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并存的,任何的社会公民,在享有个人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履行与之相应的义务。之后的社会法学派理论学者更重视社��利益,扩大社会协调的功能,资本主义传统的“个人本位”开始让位于“社会本位”。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基于社会利益的实现。法律对于内容和实质平等的重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法律义务的承担也非一概而论,而是以个人的承受能力作为标准[1]。

  关注弱势群体需求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这是社会法产生和发展的宗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弱势群体人权的实现正是社会法理论在现实中的重要体现。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权利,也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因此,在社会法系统当中既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也有为公民基本生活水平兜底的社会保障法。消费者在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契合了社会法学派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核心理念,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而易见。

  二、消费者主权理论

  古典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有自由追求经济利益、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2]。以此为理论基础,亚当・斯密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富论》提出:“生产的唯一目标是消费,只有在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得以考虑生产者的利益。”阐释了“消费者主权”论。“消费者主权”论类似或者接近于今天社会上的“消费者就是上帝”的观点,即消费者的需求是市场的唯一指挥棒,生产者生产何种产品,产品数量如何皆取决于消费者的好恶。市场经济中,激发市场潜能最大化的手段唯有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企业只有根据消费者意愿进行生产,才能获得最大利润。在此基础上,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主权”思想,“消费者主权”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中消费决定市场、消费者控制经济的功能。然而,在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与生产者是完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消费者主权”思想毫无疑问对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真正地实现消费者在消费领域的主权。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然是赋予市场较大的自我调节的权利,以期通过市场自身的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中,政府并不主动干预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而是寄希望于市场自律,尽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事件频繁发生。此一阶段的各国政府秉承“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只是被动地扮演“看门者”抑或“守夜人”角色。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各国都先后进行了金融改革,在继续强调市场自律的同时,引入了较为宽松的金融监管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交易更为活跃,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大。但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专业和抽象,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凸显出来。与此同时,追求利润最大化却是金融机构持之以恒的追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法行为时有发生。20世纪20年代末一场遍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破坏力极强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各国政府敲响了警钟,“市场神话”成为历史。随之而来的“市场失灵”一词不再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为专家学者所讨论,也成为各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此,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首先确定消费者基本权利向金融领域的延伸,通过监管改进现有的金融秩序,克服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改变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失衡状态,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金融各项制度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三、政府适当干预理论   20世纪全球范围内的数次经济危机,以及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充分证明,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根本无力与金融机构抗衡,二者力量对比悬殊。金融机构具有天然的趋利避害的性质,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满足不惜侵害消费者权益,两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尖锐化。因此,一味地主张经济自由主义是不现实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政府干预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市场失灵。

  而且,市场失灵证明了金融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之必要,金融行业的负外部性从正面论证了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融市场的“蝴蝶效应”会严重消解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进而导致一国金融灾难。同时,信息不对称体现在金融行业尤为明显。一方面,消费者无法准确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金融商品的了解,一般不会自觉地为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又源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人们往往倾向于购买那些回报率较高的产品。金融机构常常利用消费者较高预期,去设计一些高回报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实际上高风险与高回报相伴相生。而金融机构为了拓展经营,在产品宣传时,会一味地强调高回报,对于风险选择性忽略或者只字不提。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最终导致了道德风险,使整个金融市场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斯蒂格利茨的理论又给予我们启示,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监管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来说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开展金融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时,必须要考虑到保护的成本,即把握监管的度。适度是监管干预应该遵守的重要原则,还要确保监管干预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协调。

  因此,只有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标准和价值导向的经济法,才能在面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时两者兼顾。

  四、“双峰”(Twin Peaks)理论

  20世纪90年代末,资本主义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设�和改造中都体现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了在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广为人知的“双峰”(Twin Peaks)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监管是保障一国金融稳定发展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制度设计。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一直以来各国所坚持的审慎监管外,还理所应当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这两个目标不是附属关系,而应该是并列存在。审慎监管的预防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严格系统的监管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进而实现一国或一地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监管是借助审慎监管,实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的公平对待[3]。这一理念推翻了原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只是金融市场稳定这一金融监管目标的附随目标,二者首次被看作是同等重要的。这种模式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前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发达国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荷兰采用,西班牙、法国和加拿大也有类似的模式。而在英、美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未获得认可。然而,次贷危机的发生,给了英、美两国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两国政府普遍反思认为英、美两国所面临的冲击与其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有很大的关系。而澳大利亚受到的冲击较少,其应对次贷危机的成功表明“其监管体制更为健康”[4],也进一步验证了“双峰监管”的有效性。近些年来的各国金融体制改革,也充分地显示出了这一改革发展趋势。

  综上,社会义务本位理论、消费者主权理论、政府适当干预理论、“双峰”理论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充实的法理基础,而当下我们需要的就是在现实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靠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 李明奎.制度变迁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刍议[J].法律适用,2011,(5):65-68.

  [4] Tony D,Aloisio.Respoding to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the ASIC Story,Sydney:ASIC,2011:5.

  [责任编辑 陈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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