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附件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说明:(1)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1—2米,小指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元/亩(1100×10×40%)。

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1100×10×1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

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三)房屋(民宅)拆迁其他事项

1、房屋拆迁其他补偿

(1)房屋拆迁搬迁费及临时过渡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补助(过渡期按6个月计)包干使用。

(2)房屋拆迁零星安置用地按被拆迁底层建筑面积的1.5倍安置,其“五通一平”(即通自来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闭路电视、土地平整)费用按拆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5元给予补助到户。

(3)集中安置用地,按被拆迁占地面积的1.5倍计算,其”五通一平”费用,按拆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助,由所在乡(镇)、村负责包干使用。

(4)每户电表补偿50元;每户闭路电视补偿100元;每户自来水表补偿40元。

(5)电霸烤房每个补偿15000元(其中11000元待再建成后再补偿)。

2、房屋内外装修补偿

(1)外墙贴面磁砖按实际装修面积40元/平方米补偿。

(2)内装修部份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一类装修:大理石、实木地板、金刚板、竹地板等墙面、地面装修和吊顶为面板、三合板等装修均按40元/平方米补偿。

二类装修:花刚岩、磁砖、缸砖等墙面、地面装修按30元/平方米补偿。

三类装修:水磨石地面装修和吊顶为纤维板、扣板、石膏等装修均按20元/平方米补偿。

3、房屋拆迁奖励

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房屋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不按规定拆迁的,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拆迁人承担。

4、企业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5、拆迁安置地应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坡地。

6、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四)工厂、农场、饲养场等企业的搬迁补偿

企业拆迁安置中,本规定未明确部分〈主要是生产车间、设备等〉由被征迁企业提出预算,在宁化县永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

七、杆线迁改补偿标准

根据市《关于永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精神,需动迁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军用光缆等设施,由迁改单位编制预算,与县(市)高速公路指挥部签订包干协议,并在工程开工前的限定时间内自行迁改完毕。

八、临时用地的申办程序及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含施工单位生产生活临时建设用地及取、弃土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施工便道、堆料场、拌料场等)一要签订合同,有偿使用和保证复土复耕等;二要本着“满足施工需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的原则。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向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由指挥部统一牵头组织指导国土、乡、村等单位做好临时用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县高指作为签证方参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严禁施工单位擅自与乡镇村签订协议。

3、临时用地按照水田3.12万元/每亩、旱地2.6万元/每亩,由施工单位统一交县高速公路指挥部,作为复垦保证金;林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征占用审批。

4、临时用地的土地产权单位所需的租金费,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及《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通知》(明国土资[2008]198号文)执行。临时用地租金按水田1000元/亩年、旱地800元/亩年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不超过征用林地、土地补偿标准;租金和补偿费由使用单位缴纳给县高指,县高指按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

5、表土复耕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结束后未进行表土复耕的,复垦保证金转为赔偿损失费。

附件1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果园和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6600元/亩(即1100×10×60%)计算。

2、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前四年平均产值的3倍计算。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三、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说明:(1)零星果树指村旁、宅旁、河溪旁、路旁种植的果树等。 (2)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米-1.8米,小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4)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米以上,中树冠直径1.5米-2.5米,小树冠直径,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5)桂花(厚柏、银杏)树大指树高2米以上,中指1—2米,小指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6)自然生的油茶苗、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2元/株。

四、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按4400元/亩(1100×10×40%)。

2、未利用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1100×10×15%)。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

单位:元/亩

五、其它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1650元/亩补偿(即1100x10x15%)

六、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民宅)拆迁补偿标准

(三)房屋(民宅)拆迁其他事项

1、房屋拆迁其他补偿

(1)房屋拆迁搬迁费及临时过渡费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补助(过渡期按6个月计)包干使用。

(2)房屋拆迁零星安置用地按被拆迁底层建筑面积的1.5倍安置,其“五通一平”(即通自来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闭路电视、土地平整)费用按拆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5元给予补助到户。

(3)集中安置用地,按被拆迁占地面积的1.5倍计算,其”五通一平”费用,按拆迁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给予补助,由所在乡(镇)、村负责包干使用。

(4)每户电表补偿50元;每户闭路电视补偿100元;每户自来水表补偿40元。

(5)电霸烤房每个补偿15000元(其中11000元待再建成后再补偿)。

2、房屋内外装修补偿

(1)外墙贴面磁砖按实际装修面积40元/平方米补偿。

(2)内装修部份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

一类装修:大理石、实木地板、金刚板、竹地板等墙面、地面装修和吊顶为面板、三合板等装修均按40元/平方米补偿。

二类装修:花刚岩、磁砖、缸砖等墙面、地面装修按30元/平方米补偿。

三类装修:水磨石地面装修和吊顶为纤维板、扣板、石膏等装修均按20元/平方米补偿。

3、房屋拆迁奖励

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并经验收合格的,按房屋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逾期不按规定拆迁的,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拆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拆迁人承担。

4、企业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5、拆迁安置地应尽量不占、少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坡地。

6、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四)工厂、农场、饲养场等企业的搬迁补偿

企业拆迁安置中,本规定未明确部分〈主要是生产车间、设备等〉由被征迁企业提出预算,在宁化县永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

七、杆线迁改补偿标准

根据市《关于永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精神,需动迁的电力、通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军用光缆等设施,由迁改单位编制预算,与县(市)高速公路指挥部签订包干协议,并在工程开工前的限定时间内自行迁改完毕。

八、临时用地的申办程序及补偿标准

1、临时用地(含施工单位生产生活临时建设用地及取、弃土场、机械设备停放场、施工便道、堆料场、拌料场等)一要签订合同,有偿使用和保证复土复耕等;二要本着“满足施工需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的原则。

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向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由指挥部统一牵头组织指导国土、乡、村等单位做好临时用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县高指作为签证方参与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严禁施工单位擅自与乡镇村签订协议。

3、临时用地按照水田3.12万元/每亩、旱地2.6万元/每亩,由施工单位统一交县高速公路指挥部,作为复垦保证金;林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征占用审批。

4、临时用地的土地产权单位所需的租金费,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2)68号)及《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通知》(明国土资[2008]198号文)执行。临时用地租金按水田1000元/亩年、旱地800元/亩年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不超过征用林地、土地补偿标准;租金和补偿费由使用单位缴纳给县高指,县高指按标准支付给土地所有权单位。

5、表土复耕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施工结束后未进行表土复耕的,复垦保证金转为赔偿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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