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

期 第 18 卷 第 4 月 2 00 1年 12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hui Polyt echnic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

vol.

i Je C .

18 , N o . 4

200 1

试 论 美 国宪 法 之 违 宪 审查 制 原 则

沈 岚

(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9)

摘 要 :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 动领袖的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 具有既基于宪法和“ 三权分立” 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 在监督宪法实 施、 捍卫宪政精神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 关键词: 美国; 违宪审查制; 起源; 特征; 功效 中图分类号:D971. 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7494(2001) 04- 0058-03

On the Pr inciples of the Unconstitutio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o f A m e r ic a n C o n st i t u t io n

5H E N L an

(School of L aw , Anh ui U niversity ,Hefei 230039, Anhui , China)

Abstract : Unconstitutio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is American unique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 It is originated from American independent war leader Is ideas on nature and power-division-thought. It has the basic features of basing on constitut ion and being confined by the two. It is of great help in supervising its implement and upholding its spirits. Key wor ds :America n ;unconst itutional investigat ion system ;origin ;fea ture s ; effect

1787 年制定的美国宪法, 是世界上第一部成 文宪法 , 也 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开创 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 并提出了构成美国宪政制 度基础的若干宪法的基本原则, 违宪审查制便是其中之一。 笔者对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作一考察, 仅以求教。 议会立法并不都是完善的, 必须对其加以制约。美国独立宜 言起草人杰斐逊说: “ 政府的一切权力、 立法、 行政、 司法, 最 后都是归于立法机关。 把这些权力集中于同一双手中 …‘ 由 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来集中行使这些权力, 并不能减轻暴虐

程度, "W 1787 年费城制宪会议上, 汉密尔顿等人积极倡导宪

法应规定违宪审查权 , 他说“ 对立法权的这类 限制实际上只 能通过法院的中介来行使 , 法院的职责就是审查一切违背宪

一、 违宪审查制的起源

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 是美国宪法 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起源, 学者各有说法, 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成文宪法中并未对该原则有明确规定 。 笔者参考了一些资料 , 以为关于此问题 , 应从美 国独立运动 领袖的思想理论观点和历史经验中寻找答案。 在美国建国前各殖民地制定的一些法律中贯穿着两个 基本的法律观念, 保护殖民

地社会的每个人从事他个人愿意

法原意的法案, 并宣布其无效。② ’ 虽然当时由于种种压力, ,

该原则未被写人宪法, 但历史潮流不可阻挡 , 1803 年马歇尔 大法官通过“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终于将该原则 以司法判例 形式确立起来 , 他的著名判词是 : “ 极为明显而不容里疑的一 项立论是: 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违反宪法的法 案不成法律。判定何者为法律, 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

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 但这种 自由不得危害社会利益, 其间 反映出的是一种 自然权利的观点和具有基督教宗教色彩的 原始的平等、 自由思想。美国独立运动正是以这种 自然权利 观和其他民主思想作为反对英国殖民主义斗争的武器。 独立 战争前夕, 1761 年北美殖民地最高法院颁布协查令状, 允许 英国海关人员 以搜查走私物品为由, 任意闯人北美 民宅, 引 起殖民地人 民强烈反抗 。 马萨储塞州律师詹姆斯 奥蒂斯为 此发表的以自然法为论据的著名演说, 广为传播 , 成为反对 英国议会立法压榨殖民地的有力武器。 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 总统的约翰 亚当斯明确地说 : “ 国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 律是无效的, 违反 自然平等的原则也是非法的……法院必须 通过裁决, 宜布废除这样的法律。这些言论可谓是美国独立 ” 运动领袖和先驱继承并发展欧洲启蒙思想家 自然法观念和 分权思想所得出的与英国所谓“ 议会至上” 完全不同的结论。 从历史经验看, 美国第十五任首席大法官伯格说, 在殖民统 治时期 , 对美国议会立法毫无制约措施 , 北美殖 民地人 民深 受美国殖民者以议会立法名义强加给他们 的压榨 , 因此深感

职责,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③ 。从而开创了美国

“ 违宪审查立法” 的先例。

二、 违宪审查制的基本特征

随着美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繁荣, 违宪审查制在实践中 日益完善, 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基本特征 : 第一、 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依据联邦宪法和 州宪法, 分别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美国实行的是 联邦法和州法的两重法律体系, 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并存。

1803 年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取得对联邦 , 国会立法审查权后 , 州最高法院也陆续通过判例确定了对州

立法的违 宪审查权 , 那么最高法院对州立法是否有审查权

呢? 早在 181。 最高院就在“ 年, 弗案彻诉佩克案” 中宜布一项 州法违宪。在“ 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 联邦最高法院通 中, 过判决 1789 年《 司法法》 不违宪而有效, 又为 自己确立了一

项特权 : 对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宪法问题裁 决进行

审查, 行使

上诉管辖权。 第二、 联邦最高法院所审查的是 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和

收稿 日期 :2001-10- 12 作者简介: 沈 岚( 1978- ) , , 女 浙江义乌人 , 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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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 : 试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

行政命令, 而非国会提交的议案。 在美国, 国会提交的议案一

般须经总统签署后方可生效成为法律 , 之前并不具有法律效 力。根据美国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 司法机关不得千涉立法 行政职权。 如果允许法院对未生效的议案就作出是否违宪的 判断, 那么实际上就等于控制了国会立法决定权, 也使得行 政对立法丧失了牵制作用。

第三、 根据“ 不告不理” 原则, 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

查某项法律和法令 , 而只能就宪法权利受侵犯的案件所涉及

的法律进行审查, 即审查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的法律 和法令。 美国宪法第三条以“ 案件” 诉讼” 和“ 作为界定联邦法 院管辖权的标准, 最高法院自身解释为要求诉讼 以对抗的形 式, 在对抗的背景下提交联邦法院, 才能以司法判决形式解 决, 而且它 的解决不违反对违宪审查起限制作用 的分权原 则。见“ 〔 韦拉斯特诉科恩案”1968) ] 。 ( 因此, 最高法院不就联 邦宪法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它只对“ 实际存在的” 诉讼进 行判决 , 即便是国会和总统主动要求最高法院审查某项法律 和法令也无此权。美国传统的司法观念认为, 法院主要任务 是判决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争执案件, 至于宜布法律或法令 是否违宪, 不过是判决案件不可缺少的附带工作 。 第 四、 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只能作出“ 合宪” 违宪” 或“ 判 决, 而不能撤销某项法律或法令。联邦最高法院对某项法律 或 法令作 出“ 违宪” 判决 , 原则上虽只适用于有关的具体案 件, 由于美国实行判例法制度, 但 适用“ 遵循先例” 原则 , 下级 法院在 以后 同类案件审理 中将最高法院判决作为“ 先例” 而 以尊重和服从 , 这样便在实际效果上否定了该项法律或法令 的适用。即便如此, 也不意味着法院能决定该项法律或法令 的存废。 因为它是由议会或受托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并生效 的, 具有程序上的合宪性 , 撤销或废除仍需依法定程序进行 , 而不应 由法院在判例中附带地宜布撤销 , 否则法院行为本身 就构成 了违宪。 第五、 宜告某项法律或法令违宪, 须经联邦最高法院2/ 3 多数法官同意。这项特征或者说是规则的确立, 说明了违宪 审查权行使的懊重性和严格性。 宪法在美国人民心中享有祟 高权威,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自行推定享有独一无二的宪 法解释权 , 但同时

也为 自己设置了重大的责任。违宪审查权 的行使, 实际建立在对宪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基础上, 各 大法官学识偏向、 处事原则及情感倾向各不相同, 又相互独 立, 难免各抒 已见 , 结论不一, 甚至分歧很大, 因而从程序上 设置 2/ 3 多数表决制 , 可见为公正审判 的一种程序性保障。 毕竟以 2/ 3 的多数来否决也是经由多数投票通过而生效 的 法律、 法令, 更符合衡平机制的要求. 第六、 经宜告违宪的法律或法令并未完全丧失效力, 一 旦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判例中改变意见 , 均可适用该项法律 或法令 . 这一条特征与第四条特征相互照应, 经宣告违宪的

会各个领域, 对美国宪法的发展、 国家政策的制定以及统治 秩序的维护产生过重大影响。 然而美国权力制衡政策是不允 许任何权力过分膨胀的, 面对不断受到政界人士、 法学家和 舆论的质疑和抨击, 联邦最高法院很明智地进行 自我限制: “ 除非有实际的诉讼案件或争端, 一、 法院决不决定有关宪法 的争执(见特征之三) , 即使实际的诉讼案件, 二、 亦严格遵守 ‘ 政治问题’ 原则, 苟且争点属于‘ 政治问题’亦不予受理。 , ” 法院这种自 我抑制有一些正当依据, 包括: "( 1) 在宪法案件 中司法功能的微妙性; (2) 建立在宪法基础上判决的相对终 极性; ( 3) 需要适当考虑 ‘ 享有宪法权力的其他部门’( 4) 需 ; 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 包括法院的权力分配; ( 5) ‘ 司 法 程 序 固有 的 限制’ 见 ‘ 〔 救援 军 诉 洛杉 矶 市 法 院案 ’ ( 1947) , ] ” 总之一句话, 违宪审查制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理 论产生, 但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又受限于二者, 这也许正是 美国法律制度精妙之处。

三、 违宪审查制的功效

自从违宪审查制确立以后 , 最高法院以“ 严格” 的司法解 释实现对宪法执行 的“ 有效” 监督 , 通过审判具体诉讼案件 , 发挥其在捍卫宪政精神方面的特殊功效。 尽管人们常以从事 “ 司法立法” 为由抨击联邦最高法院, 对违宪审查制作用也历 来褒贬不一, 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所作的大 量判例, 遍布美国政治、 经济、 法律和社会各个领域, 其影响 也是有 目共睹的。 首先 , 从法律功效看 , 违宪审查制对美国宪政史发展意 义重大。 美国的宪法是刚性成文宪法 , 原文仅 7 条 , 修正案也

不过二十几条, 如此简短, 竟沿用 200 余年至今, 很大功劳归

于违宪审查制的设立。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中动用司法解释 权, 对宪法 中有关弹性条款作 出符合宪法精神的解释, 深化 了其含义, 有效地补充和发展了联邦宪法的内容, 通过灵活 的

遵循先例原则将古老的宪法原则与新时代的法律需求联 系起来 , 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不断发展的“ 的法律。 活” 当然 , 任何制度并非万能, 违宪审查制不足之处在于它仅是一种事 后救济的方式, 既无法对法律作普遍的原则审查, 也无法受 理与制定法律有关的普通公民的诉讼 , 它只能在违法行为发 生后 , 宪法权利受侵害后才能跳出来主持公道( 当然还有种 种严格的受理限制) , 无法有效地预防违法的危害发生. 其次, 从社会功效看, 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所 作的判例 , 或表现为民主进步倾向, 或表现为保守反动倾 向。

法律或法令只要未被撤销或废除, 效力就并未完全丧失, 而

是处于冻结状态, 解铃还须系铃人, 联邦最高法院若能以新 判例推翻旧意见, 则等于自动恢复了其效力。 众所周知, 美国 判例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十分灵活, 联邦最高法院经常推翻 自 己作出的宪法判例。这是因为美国宪法比较简洁, 需不断作 出与客观实际发展相适应的新解释, 同时由于修宪程序十分 繁杂, 宪法制度上缺陷很难 以此纠正, 因而以司法手段推翻 或修正过去判例是重要而有效的补救手段。 以上这些基本特点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作为联邦宪法 的最后解释者, 拥有保障宪法正确实施的特殊权力— 违宪 审查权 。 弗兰克福特法官曾一语道破: “ 最高法院就是宪法”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案例, 遍及美国政治、 经济、 社

法律象一面镜子, 折射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本身发 展, 需要适应杜会发展需要 , 反过来也会影响到社会发展。 历 任的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 个人素质有高低、 思想 观念有差异、 政治倾向有分歧, 又面临各异的社会政治、 经济 形式, 他们所作 出的违宪判例在一定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中对 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它们不仅如实记 载了美国各个领域深刻变化, 而且也生动地反映了各个时期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实际变化。例如:早期联邦最高法院通 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加强联邦权力, 促进了自由竞争的美国资 本主义发展, 世纪 30 年代 以后 , 20 又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 干预国家政治经济生活, 迎合了垄断时期美国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 。

第三 , 从政治功效上看 , 违宪审查制在相 当程度上完善 了宪法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模式, 强化了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 行政权的制约力, 有助于协调美国政权组织内部关 系。从历

史上看, 当总统软弱无能, 而且与国会的多 派关系不协调 时( 如上世纪 20 年代哈代与柯芝总统执政时) , 联邦最高法 院奉行所谓的司法

能动主义, 积极通过违 ( 下转第 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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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年第 4 期

士比亚戏剧《 罗密欧与朱丽叶》 的读者不难联想到罗

密欧在墓 中拥抱朱丽叶的场景 , 因此 , 它也在语义上 与这一语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了。

along the sides of the trenches. The white washed

brick plantation house seemed an island set in a wild red sea , a sea of spiralling, curving , crescent billows petrified suddenly at the moment when t he pinkt ipped waves were breaking into surf. 这是小说 Gone With The Wind 第一章中的一 段, 描写主人公斯佳丽与伙伴们一同观看落 日 景象。

三、 语义场与词汇同现

语义场理论(the theory of semant ic field , 简称 field t heory) 是由德国语言学家特里尔(J " T rier )

最早提出的。其理论核心是探讨词表达 的类概念与 种概念之间的关系。 根据这一理论 , 语言中的词汇在 意义上是相互联系的。词汇可通过一个语 义成分结 合成一个语义场 。 这样 , 同一语义场 中的词汇就具有

一个共同的语义特征, grandparents, father , 如

mother , uncle , aunt , brother , sister 等词都属 于 “ 亲属场” 。语言中的词汇可以根据语义特征划分为 若干个语义场 , 每个语义场下 面又可 以划分 出若干 “ 子场” 因而具有层次性 。著名的《 氏分类概念词 , 罗 典 》 Roget ’ hesa urus of English Words and ( ‘T P hrases ) 的编纂方针是和语义场理论相一致 的。该 词典先确定 8 大类, 其中第六大类“ 智力” 下面又分 3 小类, 在第一小类“ 智能与智力发挥” 下面分成 13 个类义词群 ( 刘伶 , 1984) 。 由于同一语义场中的词汇 具有同一语义特征, 因而构成 了一个在语义上相互 联 系的、 场” 以“ 为纽带的词汇套 , 以也具有连句成 所

作者成功地运用颜色语义场中pink ( 粉红) , white ( 白色) ,bloody( 血红) , red ( 红色) ,redder (更红的) , pinkish (淡粉红的) , sandy ( 沙黄色) , vermilion (朱 红色) ,scarlet (猩红色) , maroon

在读者面前描绘出一幅色彩斑烂 , 生机盎然的画卷。

其 中, 表示“ 红色” 的词汇( 上述词汇 中除 white , sandy 外) 的运用描绘出了一片“ 红色的海洋”不仅 ,

与落 日的色彩相吻合 , 也真实地描写了这一块“ 原始 的红土地(savagely red land ) " , 因此不仅起到了衔 接句子的作用 , 还具有修辞效果。 从上述讨论 中可以看出, 当代语义学研究成果 使我们对 。 ollocation 的理解有了新的突破。我们应 从语篇而不仅仅是词汇层面去探讨 collocation 的 发生形式, 去把握 collocat ion 在语篇组篇 中的衔接 作用, 增强语篇理解和分析能力。 参考文献 :

[ 1〕 流 . 英语语篇的衔接与连贯机制〔 山东

外语教 洪 17.

学, 1996 , 0 ) .

篇的功能。 Why does this little boy wiriggle all 如“ the time? girls don' t wriggle. ” 这两句话之所以连

在一起, 是因为 boy 和 girl 同属一个语义场, 为互补

关系。由于它们的语义关系十分密切 , 往往 同现 , 所 以具有联系句子的作用。再请看下例 :

〔 幻黄国文 . 语篇分析概要〔 . 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 M]

19 88.

Spring had come early that year , with warm quick rains and sudden frothing of pink peach blossoms and sudden frothing of pink peach blossoms and dogwood dappling with white stars the dark river swamp and far-off hills. Already the ploughing was nearly finished , and the bloody glory of

t h e s u n se t col o red t h e fre sh - cu t fur r ow s o f r ed

F3] 刘 伶, 黄智显, 陈秀珠 . 语言学概要〔 . 北京: 北京师 M]

1 范 大学 出版 社 , 9 8 4 .

[4〕 刘润清, 史 麦基等编 . 现代语 言学 名著 选读 ( 下册) [M] . 北京:测绘出版社, 1988. [ 5] 陆国强 . 现代英语词汇学「 . 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 M] 版社, 1983.

[6〕 伍谦光 . 语义学导论〔 .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M] 1988. [ 7]Bolinger , D. Aspects of Language , 方立, 李谷城, 李燕妹

译 . 语言要略〔 ] . 北京: 外 语教学 与研究 出版社, M

19 93.

Georgia clay to even redder hues. T he moist hungry earth waiting up tur ned for the cotton seeds , showed pinkish on the sandy tops of furrows , vermilion and scarlet and maroon where shadows lay

( 上接第 59 页) 宪审查权干预立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反之( 如 上世纪 30 年代开始的罗斯福执政时期) , 法院便奉行克制主 义。 世纪以来, 20 虽说最高法院采取了一些 自我抑制的审判 原则 , 对违宪审查权加以限制, 但司法权仍在 日趋膨胀 , 且在 事实上已破坏 了三权均势。 最高法院的“ 司法立法” 实现了政 府机构某些权力的转移。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被美国一些法学 家讥讽为“ 柏拉图式的守护神”认为美 国确立的是“ , 司法至 上”最高法院所行使的是“ , 堪与国王匹敌的职权”是违反民 , 主原则的。 有人呼吁, 应当对司法部门进行一次必要的“ 保守

(资任编辑

毛国红)

革命” 即以行政权或立法权制衡司法特权 , , 恢复立法、 行政、

司法的“ 恰当平衡”笔者也以为这确实是美国宪政维护者们 。

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

注释 : ①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 ,P195. ②Sources And Documents of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

T hird Ser ices , N at ional Docum ent s , 3. P

} E. C. Smit h : T he constit ut ion of the United Stat es , 65. 3 P (资任编辑 曹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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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美 国宪 法 之 违 宪 审查 制 原 则

沈 岚

(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9)

摘 要 :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是美国宪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它起源于美国独立运 动领袖的自然法观念和分权思想, 具有既基于宪法和“ 三权分立” 而产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 在监督宪法实 施、 捍卫宪政精神方面有着特殊的功效。 关键词: 美国; 违宪审查制; 起源; 特征; 功效 中图分类号:D971. 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7494(2001) 04- 0058-03

On the Pr inciples of the Unconstitutio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o f A m e r ic a n C o n st i t u t io n

5H E N L an

(School of L aw , Anh ui U niversity ,Hefei 230039, Anhui , China)

Abstract : Unconstitutional investigation system is American unique contribution to the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American constitution. It is originated from American independent war leader Is ideas on nature and power-division-thought. It has the basic features of basing on constitut ion and being confined by the two. It is of great help in supervising its implement and upholding its spirits. Key wor ds :America n ;unconst itutional investigat ion system ;origin ;fea ture s ; effect

1787 年制定的美国宪法, 是世界上第一部成 文宪法 , 也 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成文宪法。 这部宪法开创 了西方国家制定成文宪法的先河, 并提出了构成美国宪政制 度基础的若干宪法的基本原则, 违宪审查制便是其中之一。 笔者对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作一考察, 仅以求教。 议会立法并不都是完善的, 必须对其加以制约。美国独立宜 言起草人杰斐逊说: “ 政府的一切权力、 立法、 行政、 司法, 最 后都是归于立法机关。 把这些权力集中于同一双手中 …‘ 由 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来集中行使这些权力, 并不能减轻暴虐

程度, "W 1787 年费城制宪会议上, 汉密尔顿等人积极倡导宪

法应规定违宪审查权 , 他说“ 对立法权的这类 限制实际上只 能通过法院的中介来行使 , 法院的职责就是审查一切违背宪

一、 违宪审查制的起源

违宪审查制是美国对宪政理论的独特贡献 , 是美国宪法 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关于该原则的起源, 学者各有说法, 主要原因就在于美国成文宪法中并未对该原则有明确规定 。 笔者参考了一些资料 , 以为关于此问题 , 应从美 国独立运动 领袖的思想理论观点和历史经验中寻找答案。 在美国建国前各殖民地制定的一些法律中贯穿着两个 基本的法律观念, 保护殖民

地社会的每个人从事他个人愿意

法原意的法案, 并宣布其无效。② ’ 虽然当时由于种种压力, ,

该原则未被写人宪法, 但历史潮流不可阻挡 , 1803 年马歇尔 大法官通过“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终于将该原则 以司法判例 形式确立起来 , 他的著名判词是 : “ 极为明显而不容里疑的一 项立论是: 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案。违反宪法的法 案不成法律。判定何者为法律, 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

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 但这种 自由不得危害社会利益, 其间 反映出的是一种 自然权利的观点和具有基督教宗教色彩的 原始的平等、 自由思想。美国独立运动正是以这种 自然权利 观和其他民主思想作为反对英国殖民主义斗争的武器。 独立 战争前夕, 1761 年北美殖民地最高法院颁布协查令状, 允许 英国海关人员 以搜查走私物品为由, 任意闯人北美 民宅, 引 起殖民地人 民强烈反抗 。 马萨储塞州律师詹姆斯 奥蒂斯为 此发表的以自然法为论据的著名演说, 广为传播 , 成为反对 英国议会立法压榨殖民地的有力武器。 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 总统的约翰 亚当斯明确地说 : “ 国会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 律是无效的, 违反 自然平等的原则也是非法的……法院必须 通过裁决, 宜布废除这样的法律。这些言论可谓是美国独立 ” 运动领袖和先驱继承并发展欧洲启蒙思想家 自然法观念和 分权思想所得出的与英国所谓“ 议会至上” 完全不同的结论。 从历史经验看, 美国第十五任首席大法官伯格说, 在殖民统 治时期 , 对美国议会立法毫无制约措施 , 北美殖 民地人 民深 受美国殖民者以议会立法名义强加给他们 的压榨 , 因此深感

职责,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③ 。从而开创了美国

“ 违宪审查立法” 的先例。

二、 违宪审查制的基本特征

随着美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繁荣, 违宪审查制在实践中 日益完善, 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基本特征 : 第一、 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均可依据联邦宪法和 州宪法, 分别对联邦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美国实行的是 联邦法和州法的两重法律体系, 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并存。

1803 年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联邦最高法院取得对联邦 , 国会立法审查权后 , 州最高法院也陆续通过判例确定了对州

立法的违 宪审查权 , 那么最高法院对州立法是否有审查权

呢? 早在 181。 最高院就在“ 年, 弗案彻诉佩克案” 中宜布一项 州法违宪。在“ 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 联邦最高法院通 中, 过判决 1789 年《 司法法》 不违宪而有效, 又为 自己确立了一

项特权 : 对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宪法问题裁 决进行

审查, 行使

上诉管辖权。 第二、 联邦最高法院所审查的是 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和

收稿 日期 :2001-10- 12 作者简介: 沈 岚( 1978- ) , , 女 浙江义乌人 , 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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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 : 试论美国宪法之违宪审查制原则

行政命令, 而非国会提交的议案。 在美国, 国会提交的议案一

般须经总统签署后方可生效成为法律 , 之前并不具有法律效 力。根据美国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 司法机关不得千涉立法 行政职权。 如果允许法院对未生效的议案就作出是否违宪的 判断, 那么实际上就等于控制了国会立法决定权, 也使得行 政对立法丧失了牵制作用。

第三、 根据“ 不告不理” 原则, 联邦最高法院无权主动审

查某项法律和法令 , 而只能就宪法权利受侵犯的案件所涉及

的法律进行审查, 即审查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的法律 和法令。 美国宪法第三条以“ 案件” 诉讼” 和“ 作为界定联邦法 院管辖权的标准, 最高法院自身解释为要求诉讼 以对抗的形 式, 在对抗的背景下提交联邦法院, 才能以司法判决形式解 决, 而且它 的解决不违反对违宪审查起限制作用 的分权原 则。见“ 〔 韦拉斯特诉科恩案”1968) ] 。 ( 因此, 最高法院不就联 邦宪法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它只对“ 实际存在的” 诉讼进 行判决 , 即便是国会和总统主动要求最高法院审查某项法律 和法令也无此权。美国传统的司法观念认为, 法院主要任务 是判决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争执案件, 至于宜布法律或法令 是否违宪, 不过是判决案件不可缺少的附带工作 。 第 四、 联邦最高法院经审查只能作出“ 合宪” 违宪” 或“ 判 决, 而不能撤销某项法律或法令。联邦最高法院对某项法律 或 法令作 出“ 违宪” 判决 , 原则上虽只适用于有关的具体案 件, 由于美国实行判例法制度, 但 适用“ 遵循先例” 原则 , 下级 法院在 以后 同类案件审理 中将最高法院判决作为“ 先例” 而 以尊重和服从 , 这样便在实际效果上否定了该项法律或法令 的适用。即便如此, 也不意味着法院能决定该项法律或法令 的存废。 因为它是由议会或受托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并生效 的, 具有程序上的合宪性 , 撤销或废除仍需依法定程序进行 , 而不应 由法院在判例中附带地宜布撤销 , 否则法院行为本身 就构成 了违宪。 第五、 宜告某项法律或法令违宪, 须经联邦最高法院2/ 3 多数法官同意。这项特征或者说是规则的确立, 说明了违宪 审查权行使的懊重性和严格性。 宪法在美国人民心中享有祟 高权威,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自行推定享有独一无二的宪 法解释权 , 但同时

也为 自己设置了重大的责任。违宪审查权 的行使, 实际建立在对宪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基础上, 各 大法官学识偏向、 处事原则及情感倾向各不相同, 又相互独 立, 难免各抒 已见 , 结论不一, 甚至分歧很大, 因而从程序上 设置 2/ 3 多数表决制 , 可见为公正审判 的一种程序性保障。 毕竟以 2/ 3 的多数来否决也是经由多数投票通过而生效 的 法律、 法令, 更符合衡平机制的要求. 第六、 经宜告违宪的法律或法令并未完全丧失效力, 一 旦联邦最高法院在以后判例中改变意见 , 均可适用该项法律 或法令 . 这一条特征与第四条特征相互照应, 经宣告违宪的

会各个领域, 对美国宪法的发展、 国家政策的制定以及统治 秩序的维护产生过重大影响。 然而美国权力制衡政策是不允 许任何权力过分膨胀的, 面对不断受到政界人士、 法学家和 舆论的质疑和抨击, 联邦最高法院很明智地进行 自我限制: “ 除非有实际的诉讼案件或争端, 一、 法院决不决定有关宪法 的争执(见特征之三) , 即使实际的诉讼案件, 二、 亦严格遵守 ‘ 政治问题’ 原则, 苟且争点属于‘ 政治问题’亦不予受理。 , ” 法院这种自 我抑制有一些正当依据, 包括: "( 1) 在宪法案件 中司法功能的微妙性; (2) 建立在宪法基础上判决的相对终 极性; ( 3) 需要适当考虑 ‘ 享有宪法权力的其他部门’( 4) 需 ; 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 包括法院的权力分配; ( 5) ‘ 司 法 程 序 固有 的 限制’ 见 ‘ 〔 救援 军 诉 洛杉 矶 市 法 院案 ’ ( 1947) , ] ” 总之一句话, 违宪审查制基于宪法和三权分立理 论产生, 但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又受限于二者, 这也许正是 美国法律制度精妙之处。

三、 违宪审查制的功效

自从违宪审查制确立以后 , 最高法院以“ 严格” 的司法解 释实现对宪法执行 的“ 有效” 监督 , 通过审判具体诉讼案件 , 发挥其在捍卫宪政精神方面的特殊功效。 尽管人们常以从事 “ 司法立法” 为由抨击联邦最高法院, 对违宪审查制作用也历 来褒贬不一, 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所作的大 量判例, 遍布美国政治、 经济、 法律和社会各个领域, 其影响 也是有 目共睹的。 首先 , 从法律功效看 , 违宪审查制对美国宪政史发展意 义重大。 美国的宪法是刚性成文宪法 , 原文仅 7 条 , 修正案也

不过二十几条, 如此简短, 竟沿用 200 余年至今, 很大功劳归

于违宪审查制的设立。 联邦最高法院在审查中动用司法解释 权, 对宪法 中有关弹性条款作 出符合宪法精神的解释, 深化 了其含义, 有效地补充和发展了联邦宪法的内容, 通过灵活 的

遵循先例原则将古老的宪法原则与新时代的法律需求联 系起来 , 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不断发展的“ 的法律。 活” 当然 , 任何制度并非万能, 违宪审查制不足之处在于它仅是一种事 后救济的方式, 既无法对法律作普遍的原则审查, 也无法受 理与制定法律有关的普通公民的诉讼 , 它只能在违法行为发 生后 , 宪法权利受侵害后才能跳出来主持公道( 当然还有种 种严格的受理限制) , 无法有效地预防违法的危害发生. 其次, 从社会功效看, 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所 作的判例 , 或表现为民主进步倾向, 或表现为保守反动倾 向。

法律或法令只要未被撤销或废除, 效力就并未完全丧失, 而

是处于冻结状态, 解铃还须系铃人, 联邦最高法院若能以新 判例推翻旧意见, 则等于自动恢复了其效力。 众所周知, 美国 判例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十分灵活, 联邦最高法院经常推翻 自 己作出的宪法判例。这是因为美国宪法比较简洁, 需不断作 出与客观实际发展相适应的新解释, 同时由于修宪程序十分 繁杂, 宪法制度上缺陷很难 以此纠正, 因而以司法手段推翻 或修正过去判例是重要而有效的补救手段。 以上这些基本特点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作为联邦宪法 的最后解释者, 拥有保障宪法正确实施的特殊权力— 违宪 审查权 。 弗兰克福特法官曾一语道破: “ 最高法院就是宪法”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案例, 遍及美国政治、 经济、 社

法律象一面镜子, 折射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本身发 展, 需要适应杜会发展需要 , 反过来也会影响到社会发展。 历 任的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 , 个人素质有高低、 思想 观念有差异、 政治倾向有分歧, 又面临各异的社会政治、 经济 形式, 他们所作 出的违宪判例在一定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中对 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它们不仅如实记 载了美国各个领域深刻变化, 而且也生动地反映了各个时期 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实际变化。例如:早期联邦最高法院通 过行使违宪审查权加强联邦权力, 促进了自由竞争的美国资 本主义发展, 世纪 30 年代 以后 , 20 又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 干预国家政治经济生活, 迎合了垄断时期美国经济社会发展

需要 。

第三 , 从政治功效上看 , 违宪审查制在相 当程度上完善 了宪法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模式, 强化了司法权对于立法权和 行政权的制约力, 有助于协调美国政权组织内部关 系。从历

史上看, 当总统软弱无能, 而且与国会的多 派关系不协调 时( 如上世纪 20 年代哈代与柯芝总统执政时) , 联邦最高法 院奉行所谓的司法

能动主义, 积极通过违 ( 下转第 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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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年第 4 期

士比亚戏剧《 罗密欧与朱丽叶》 的读者不难联想到罗

密欧在墓 中拥抱朱丽叶的场景 , 因此 , 它也在语义上 与这一语段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了。

along the sides of the trenches. The white washed

brick plantation house seemed an island set in a wild red sea , a sea of spiralling, curving , crescent billows petrified suddenly at the moment when t he pinkt ipped waves were breaking into surf. 这是小说 Gone With The Wind 第一章中的一 段, 描写主人公斯佳丽与伙伴们一同观看落 日 景象。

三、 语义场与词汇同现

语义场理论(the theory of semant ic field , 简称 field t heory) 是由德国语言学家特里尔(J " T rier )

最早提出的。其理论核心是探讨词表达 的类概念与 种概念之间的关系。 根据这一理论 , 语言中的词汇在 意义上是相互联系的。词汇可通过一个语 义成分结 合成一个语义场 。 这样 , 同一语义场 中的词汇就具有

一个共同的语义特征, grandparents, father , 如

mother , uncle , aunt , brother , sister 等词都属 于 “ 亲属场” 。语言中的词汇可以根据语义特征划分为 若干个语义场 , 每个语义场下 面又可 以划分 出若干 “ 子场” 因而具有层次性 。著名的《 氏分类概念词 , 罗 典 》 Roget ’ hesa urus of English Words and ( ‘T P hrases ) 的编纂方针是和语义场理论相一致 的。该 词典先确定 8 大类, 其中第六大类“ 智力” 下面又分 3 小类, 在第一小类“ 智能与智力发挥” 下面分成 13 个类义词群 ( 刘伶 , 1984) 。 由于同一语义场中的词汇 具有同一语义特征, 因而构成 了一个在语义上相互 联 系的、 场” 以“ 为纽带的词汇套 , 以也具有连句成 所

作者成功地运用颜色语义场中pink ( 粉红) , white ( 白色) ,bloody( 血红) , red ( 红色) ,redder (更红的) , pinkish (淡粉红的) , sandy ( 沙黄色) , vermilion (朱 红色) ,scarlet (猩红色) , maroon

在读者面前描绘出一幅色彩斑烂 , 生机盎然的画卷。

其 中, 表示“ 红色” 的词汇( 上述词汇 中除 white , sandy 外) 的运用描绘出了一片“ 红色的海洋”不仅 ,

与落 日的色彩相吻合 , 也真实地描写了这一块“ 原始 的红土地(savagely red land ) " , 因此不仅起到了衔 接句子的作用 , 还具有修辞效果。 从上述讨论 中可以看出, 当代语义学研究成果 使我们对 。 ollocation 的理解有了新的突破。我们应 从语篇而不仅仅是词汇层面去探讨 collocation 的 发生形式, 去把握 collocat ion 在语篇组篇 中的衔接 作用, 增强语篇理解和分析能力。 参考文献 :

[ 1〕 流 . 英语语篇的衔接与连贯机制〔 山东

外语教 洪 17.

学, 1996 , 0 ) .

篇的功能。 Why does this little boy wiriggle all 如“ the time? girls don' t wriggle. ” 这两句话之所以连

在一起, 是因为 boy 和 girl 同属一个语义场, 为互补

关系。由于它们的语义关系十分密切 , 往往 同现 , 所 以具有联系句子的作用。再请看下例 :

〔 幻黄国文 . 语篇分析概要〔 . 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 M]

19 88.

Spring had come early that year , with warm quick rains and sudden frothing of pink peach blossoms and sudden frothing of pink peach blossoms and dogwood dappling with white stars the dark river swamp and far-off hills. Already the ploughing was nearly finished , and the bloody glory of

t h e s u n se t col o red t h e fre sh - cu t fur r ow s o f r ed

F3] 刘 伶, 黄智显, 陈秀珠 . 语言学概要〔 . 北京: 北京师 M]

1 范 大学 出版 社 , 9 8 4 .

[4〕 刘润清, 史 麦基等编 . 现代语 言学 名著 选读 ( 下册) [M] . 北京:测绘出版社, 1988. [ 5] 陆国强 . 现代英语词汇学「 . 上海: 上海外语教育出 M] 版社, 1983.

[6〕 伍谦光 . 语义学导论〔 .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M] 1988. [ 7]Bolinger , D. Aspects of Language , 方立, 李谷城, 李燕妹

译 . 语言要略〔 ] . 北京: 外 语教学 与研究 出版社, M

19 93.

Georgia clay to even redder hues. T he moist hungry earth waiting up tur ned for the cotton seeds , showed pinkish on the sandy tops of furrows , vermilion and scarlet and maroon where shadows lay

( 上接第 59 页) 宪审查权干预立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反之( 如 上世纪 30 年代开始的罗斯福执政时期) , 法院便奉行克制主 义。 世纪以来, 20 虽说最高法院采取了一些 自我抑制的审判 原则 , 对违宪审查权加以限制, 但司法权仍在 日趋膨胀 , 且在 事实上已破坏 了三权均势。 最高法院的“ 司法立法” 实现了政 府机构某些权力的转移。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被美国一些法学 家讥讽为“ 柏拉图式的守护神”认为美 国确立的是“ , 司法至 上”最高法院所行使的是“ , 堪与国王匹敌的职权”是违反民 , 主原则的。 有人呼吁, 应当对司法部门进行一次必要的“ 保守

(资任编辑

毛国红)

革命” 即以行政权或立法权制衡司法特权 , , 恢复立法、 行政、

司法的“ 恰当平衡”笔者也以为这确实是美国宪政维护者们 。

应认真思考的问题 。

注释 : ①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 ,P195. ②Sources And Documents of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

T hird Ser ices , N at ional Docum ent s , 3. P

} E. C. Smit h : T he constit ut ion of the United Stat es , 65. 3 P (资任编辑 曹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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