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注册须知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现将新的工商登记制度有关登记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行时间及具体内容另行通知,请关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五、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新规定未制定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按原规定执行)。
六、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商登记制度,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新的企业登记表格。新老版营业执照换照时间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到2015年2月28日结束,在此期间新老版营业执照可同时使用,2015年2月28日换照结束后,老版营业执照停止使用。2014年3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企业登记表格,老的企业登记表格停止使用,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八、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不是可以随心所欲,“认缴”不等于“不缴”,敬请各企业及投资人守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九、新的工商登记制度有关规定、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企业登记表格等(可下载),请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或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jxaic.gov.cn)。
公司登记注册须知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现将新的工商登记制度有关登记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行时间及具体内容另行通知,请关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五、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新规定未制定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按原规定执行)。
六、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商登记制度,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新的企业登记表格。新老版营业执照换照时间从2014年3月1日开始到2015年2月28日结束,在此期间新老版营业执照可同时使用,2015年2月28日换照结束后,老版营业执照停止使用。2014年3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企业登记表格,老的企业登记表格停止使用,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八、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不是可以随心所欲,“认缴”不等于“不缴”,敬请各企业及投资人守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九、新的工商登记制度有关规定、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及企业登记表格等(可下载),请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或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jx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