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20年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10608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1-2020年)

(2011-6-8修改稿)

精神卫生工作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预防和干预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促进全民精神健康。精神卫生与群众身心健康密切联系,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新世纪以来,精神卫生工作发展迅速,成绩显著。建立了国家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落实了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加强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硬件建设;制定了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制度,逐步推进医院与社区和乡村一体化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促进了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互衔接;心理援助纳入了灾后重建工作,提高了公众对精神卫生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精神卫生问题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有超过1600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抑郁症等常见精神疾病患病率逐渐增加,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增长趋势仍将继续,精神疾病负担加重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制约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和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精神卫生工作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精神卫生服务与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需要有较大差距,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认真总结上一个十年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精神卫生发展趋势,全面分析当前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精神卫生工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全面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突出精神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

生工作制度、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总目标

(一)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法律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

(二)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开展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干预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水平。

(三)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按照早期发现、应治尽治、全程服务、促进康复的要求,提高救治、服务和管理水平,减少精神疾病致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整、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和管理,健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并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精神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广泛宣传,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1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到2020年,达到85%。(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65%)

目标二:干预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预防精神疾病发生。

指标2: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减缓心理行为问题上升趋势。到2015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70%;到2020年,达到8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60%)

到2015年,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较2010年有所降低;到2020年,降为1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12%)

指标3: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期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到201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60%;到2020年,达

到7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45%)

指标4:普及老年期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专业人员对老年期常见精神疾病症状和照料知识知晓率达到50%;到2020年,达到60%。(2010年部分地区以老年人及其照料者为对象,调查结果为60%)

指标5:宣传过量饮酒危害,降低酒精所致精神疾病。到2015年,减缓问题饮酒行为的上升趋势;到2020年,有效遏制酒精所致精神疾病。(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问题饮酒行为发生率为15%)

指标6:开展重大灾害(事件)心理援助工作。到2015年,重大灾害(事件)后60%的受灾人群能够获得心理援助;到2020年,达到70%。

目标三:落实重点精神疾病防治,提高患者治疗和康复水平。

指标7: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和患者管理率。到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60%;到2020年,达到7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45%)

到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和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70%和80%;到2020年,分别达到80%和90%。(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170.6万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为11%)

指标8: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15年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到2020年达到85%。(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65%)

指标9:提高抑郁症识别率和治疗率。到2015年,抑郁症治疗率较2010年提高50%;到2020年,较2010年提高7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5%)

到2015年,二级及以上非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30%;到2020年,达到5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10%)

指标10:提高儿童常见精神疾病治疗率。到2015年,儿童常见精神疾病的治疗率较2010年提高20%;到2020年,提高50%。(暂无数据,请专家补充)

指标11:提高老年期痴呆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率。到2015年,老年期痴呆早期发现和干预率较2010年提高40%;到2020年,提高60%。(暂无数据,请专家补充)

指标12: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重性精神疾病康复工作模式。

到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80%,2020年维持在80%以上。(暂无数据,请中残联补充)

目标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提高队伍工作能力。

指标13: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的县(市、区)比例,到2015年达到95%;到2020年达到100%。

建立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到2015年,全部省和90%的地市建立机构;到2020年,全部地市和区县建立机构。

指标14: 拓展精神卫生服务渠道。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科(门诊),到2015年达到30%;到2020年达到5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服务。到2015年,5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服务,4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服务;2020年分别达到70%和60%。

指标15: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到2015年,100个地市(省)建立热线;到2020年,建设热线的地市(省)达到150个。

指标16:加强社区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建设。到2015年,30%的县(区)建立至少1所示范性社区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到2020年达到50%。

指标17: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能力。到2015年,全国平均每十万人口的精神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达到6.7人;到2020年,达到7人。(2009年为每十万人口4.8人)

到2015年,精神专科医院的医师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到50%;到2020年,达到70%。(2005年全国调查为44%)

目标五: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8:建立完善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信息系统。到2015年,完成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部署;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功能,完成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信息系统建设。

目标六: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完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制度。

指标19:各级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到2012年,所有省级完成领导协调制度建设工作;到2015年,所有地市级、县级完成领导协调制度建设工作。

指标20:各级政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开展实施监督和检查。到2012年,完成省级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的制定和颁布。

四、保障措施

(一)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精神卫生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制度,将精神卫生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保障经费和人员,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加强督导检查,抓好落实。

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确定的职责,完成《精神卫生法》配套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精神卫生工作各项措施。要针对精神卫生服务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落实政府主导和监管责任,逐步实现精神卫生工作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精神卫生服务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增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医疗的保障,建立国家基本精神科药物制度,保障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稳定和发展。

积极鼓励并支持相关社会团体、个人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以多种形式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精神卫生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应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结合深化医改,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大精神卫生事业投入,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确保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需要以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正常运行。加大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保障相关人员和工作经费,提高政府财政对此类机构的补贴。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列入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精神卫生防治经费,用于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精神疾病预防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精神疾病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考核评估基层机构工作质量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满足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康复需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医疗和康复的主要资金渠道,应按照规定给予保障并不断提高水平。贫困家庭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康复由医疗救助资金进行

补助。转变观念,以提高精神卫生医疗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患者回归家庭和社区为目标,逐步推行有利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缩短患者住院时间的医保付费方式,增加在社区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比重。

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和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农村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监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城乡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患精神疾病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保(所)外就医和刑释解教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精神卫生投入机制。鼓励慈善资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资金,为精神疾病患者医疗、生活和职业能力康复提供补充。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三)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传播预防精神疾病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知识,宣传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和保障制度,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要开设精神卫生宣传专栏,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在宣传报道中应遵循精神卫生新闻宣传要求和准则。

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开展经常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相关学会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服务信息,向其他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四)落实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

大力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尤其是青年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将员工精神健康教育制度化、经常化,疏导和缓解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生活环境改变等带来的压力。在中青年员工中,大力宣传过量饮酒危害,预防问题饮酒行为,减少酒精所致精神疾病。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或者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关系,为有需要的员

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将儿童、青少年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能力训练。开展班主任、健康教育教师、校医等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促进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早发现并适宜处理。学校要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或者设立心理咨询室(中心),疏导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指导家长寻求医疗帮助。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课堂活动。

加大预防和干预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工作力度。做好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孕产期精神疾病。基层妇女组织要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弱势妇女群体、农村留守家庭等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疏导,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信息。

积极在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预防老年期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知识,促进早期发现和治疗老年期精神疾病。基层老龄组织要对离退休、丧偶等生活变故的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社会心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居家老年期痴呆患者的家属互助支持组织,交流照料患者经验,为家属提供心理帮助和支持。

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各场所要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或者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关系,在押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中开展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为有需要的对象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

(五)向高危人员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

要建立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网络,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完善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健康咨询、专业心理治疗等心理卫生服务相互衔接与配合的服务网络。鼓励街道和乡镇政府、社会团体设立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向不同人群提供工作、学习、婚姻、家庭等心理支持和咨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场所充实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学生心理辅导与疏导;建立心理治疗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充实专业人员数量,尽快提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临床心理医疗服务的能力。

将灾难心理援助纳入各级政府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灾难心理

援助预案。灾难发生后,应及时评估受灾人群需求,提供健康教育、重点人群心理康复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采取措施保障受灾人群中既往和新发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基本治疗。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建心理援助专业队伍,依靠受灾地区的基层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招募有一定专业背景的心理援助志愿服务人员,根据需要派往受灾地区的基层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心理援助服务。

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政府支持的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帮助处在心理危机中的高危人员处理心理应激,减少发生极端心理行为问题。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以地市(州)为单位规划为宜;在地域面积较小、人口较少或者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缺乏的地方,也可以省(区、市)为单位建设。在已经开通或者即将开通“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地方,可以在其中增设“心理援助专线”。各地要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与“110”、“120”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公益性热线电话逐步建立高危人员的转介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功能互补。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不断加强临床心理服务能力,充实心理治疗等相关人员,组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伍,有条件的可成立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为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和后续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建立危机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提高对心理危机的应急处臵能力。

(六)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全面推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提高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率和管理率,杜绝患者被关锁现象,降低患者因病出现的社会危害行为。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推广患者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的服务模式,建立治疗与康复衔接机制,加强医院对基层机构的指导,保障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的连续性,实现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拓展精神卫生服务渠道,提高抑郁症、焦虑障碍、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成人和儿童常见精神疾病的识别率和治疗率。开展综合医院和儿童、妇幼等专科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常见精神疾病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其他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联络会诊与转诊机制,提高对成人和儿童常见精神疾病的诊疗水平。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科(门诊);有条件的,儿童、妇幼、肿瘤等专科医疗机构可开展精神科联络会诊服务或设立相应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识别儿童、妇女、老年人的常见精神疾病,向上级医院转诊患者。

坚持发展全面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健全完善社区康复机构。在基层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社区内资源,做好精神疾病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尽力为精神疾病康复者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报酬。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各类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

(七)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

建立以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设臵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作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中心,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工作,以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以群众精神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功能要求,优化配臵、整合各级各类精神卫生资源,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和人力资源现状等,各省应规划好精神卫生防治资源发展节奏,分阶段有序落实精神疾病急性期治疗、慢性期治疗与康复所需的资源,注重东中西部、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逐步形成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服务的资源,原则上应设臵在地市级及以上的机构或承担地市级服务功能的机构中,县级机构主要承担门诊、应急状况处臵和慢性患者随访治疗等功能。在北京、上

海、长沙、成都等4个城市建立国家区域精神卫生中心,主要承担急性和疑难精神疾病治疗,以及精神卫生防治的技术指导、培训、科研等任务。

制定各类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标准,不断改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依法实施精神卫生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开展精神专科医院质量评审工作,促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制定完善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加强精神疾病诊疗质量管理。建设数量适宜、布局合理的精神科临床重点专科,带动各地全面提升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水平。

(八)加快发展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队伍

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采取多种措施,多方位解决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极度短缺、质量偏低的问题,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减缓人才流失。要根据精神卫生发展需要,制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配臵标准和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应扩大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种类,依法吸纳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社会工作、职业康复人员加入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或者工作人员队伍,明确各自岗位和责任,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防治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卫生部门应加大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力度,重点强化精神卫生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在短期内快速提升现有人员水平。尽快启动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精神专科护士培训并增加受训人员数量,逐步提高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专业人员中的比例。在基层医务人员培训中,强化培训对精神疾病患者服务和管理内容,提高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的网底能力。开展其他医务人员培训,不断拓展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公共精神卫生工作能力。

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部门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培训,增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的能力。

教育部门要抓好精神卫生的后备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在普通医学教育中保障医学心理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的课时,制定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的学历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使学生在学历教育阶段获得足够的精神卫生相关工作能力训练。

(九)基本掌握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分步建设和部署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信息收

集、分析和使用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现状和疾病负担,定期调查常见精神疾病、主要心理行为问题的流行情况,评估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现况和效率,为制定精神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支持。各地要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在街道和乡镇、区县级、地市级、省级部署国家数据采集分析系统,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适时报告、动态更新患者管理信息;以省为单位建设和部署患者个案管理系统,实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患者治疗和康复信息双向流转。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扩充、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全面完成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加强科学研究

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与疾病防治重心前移的战略需求,凝聚国内优势资源,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开展重大精神疾病防治关键科学问题的联合攻关,建立早期识别、规范化干预技术和评估体系,努力在重大精神疾病早期诊断、标准化治疗和预防方面取得重要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满足医疗服务的迫切需求。针对精神分裂症、各类情绪障碍、儿童和青少年期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加强病因和发病机理研究,重点研发早期诊断和规范治疗关键技术,探索心理治疗等适宜技术。促进转化医学、心理-生物-社会综合研究工作和国际学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服务。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监督《规划》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结合职责分工,分别制定《规划》实施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制度的牵头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计划。

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规划》考核评估方案,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对各地落实《规划》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按照《规划》考核评估方案,定期评估本地区《规划》目标和指标的阶段性进展,将评估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注:本规划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1-2020年)

(2011-6-8修改稿)

精神卫生工作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预防和干预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促进全民精神健康。精神卫生与群众身心健康密切联系,是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新世纪以来,精神卫生工作发展迅速,成绩显著。建立了国家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制度,明确了部门职责;落实了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加强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硬件建设;制定了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制度,逐步推进医院与社区和乡村一体化的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促进了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互衔接;心理援助纳入了灾后重建工作,提高了公众对精神卫生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精神卫生问题是我国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有超过1600万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抑郁症等常见精神疾病患病率逐渐增加,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增长趋势仍将继续,精神疾病负担加重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制约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制度性和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精神卫生工作还不能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精神卫生服务与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需要有较大差距,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在认真总结上一个十年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精神卫生发展趋势,全面分析当前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精神卫生工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全面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突出精神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

生工作制度、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精神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总目标

(一)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法律制度和工作保障制度。

(二)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开展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干预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心理健康水平。

(三)落实重性精神疾病等重点疾病防治,按照早期发现、应治尽治、全程服务、促进康复的要求,提高救治、服务和管理水平,减少精神疾病致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符合国情、覆盖城乡、功能完整、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和管理,健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并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精神卫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具体目标与指标

目标一: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精神卫生知识水平。

指标1:广泛宣传,普及大众精神卫生知识。到2015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80%;到2020年,达到85%。(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65%)

目标二:干预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预防精神疾病发生。

指标2:加强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干预,减缓心理行为问题上升趋势。到2015年,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70%;到2020年,达到8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60%)

到2015年,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较2010年有所降低;到2020年,降为1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12%)

指标3:开展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提高孕产期妇女心理健康水平。到2015年,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达到60%;到2020年,达

到7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45%)

指标4:普及老年期痴呆、抑郁等老年期精神疾病知识。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专业人员对老年期常见精神疾病症状和照料知识知晓率达到50%;到2020年,达到60%。(2010年部分地区以老年人及其照料者为对象,调查结果为60%)

指标5:宣传过量饮酒危害,降低酒精所致精神疾病。到2015年,减缓问题饮酒行为的上升趋势;到2020年,有效遏制酒精所致精神疾病。(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问题饮酒行为发生率为15%)

指标6:开展重大灾害(事件)心理援助工作。到2015年,重大灾害(事件)后60%的受灾人群能够获得心理援助;到2020年,达到70%。

目标三:落实重点精神疾病防治,提高患者治疗和康复水平。

指标7: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和患者管理率。到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60%;到2020年,达到7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45%)

到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和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70%和80%;到2020年,分别达到80%和90%。(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170.6万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率为11%)

指标8: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到2015年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到2020年达到85%。(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65%)

指标9:提高抑郁症识别率和治疗率。到2015年,抑郁症治疗率较2010年提高50%;到2020年,较2010年提高7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5%)

到2015年,二级及以上非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抑郁症识别率达到30%;到2020年,达到50%。(2010年部分地区调查为10%)

指标10:提高儿童常见精神疾病治疗率。到2015年,儿童常见精神疾病的治疗率较2010年提高20%;到2020年,提高50%。(暂无数据,请专家补充)

指标11:提高老年期痴呆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率。到2015年,老年期痴呆早期发现和干预率较2010年提高40%;到2020年,提高60%。(暂无数据,请专家补充)

指标12: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重性精神疾病康复工作模式。

到2015年,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达到80%,2020年维持在80%以上。(暂无数据,请中残联补充)

目标四: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提高队伍工作能力。

指标13: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的县(市、区)比例,到2015年达到95%;到2020年达到100%。

建立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到2015年,全部省和90%的地市建立机构;到2020年,全部地市和区县建立机构。

指标14: 拓展精神卫生服务渠道。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科(门诊),到2015年达到30%;到2020年达到5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服务。到2015年,5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服务,40%的乡镇卫生院开展服务;2020年分别达到70%和60%。

指标15: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到2015年,100个地市(省)建立热线;到2020年,建设热线的地市(省)达到150个。

指标16:加强社区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建设。到2015年,30%的县(区)建立至少1所示范性社区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到2020年达到50%。

指标17: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能力。到2015年,全国平均每十万人口的精神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达到6.7人;到2020年,达到7人。(2009年为每十万人口4.8人)

到2015年,精神专科医院的医师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到50%;到2020年,达到70%。(2005年全国调查为44%)

目标五:掌握精神疾病基本信息。

指标18:建立完善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信息系统。到2015年,完成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部署;到2020年,进一步完善功能,完成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信息系统建设。

目标六: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完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制度。

指标19:各级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到2012年,所有省级完成领导协调制度建设工作;到2015年,所有地市级、县级完成领导协调制度建设工作。

指标20:各级政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经费,开展实施监督和检查。到2012年,完成省级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及实施计划的制定和颁布。

四、保障措施

(一)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精神卫生工作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提高全民心理健康水平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制度,将精神卫生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保障经费和人员,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加强督导检查,抓好落实。

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确定的职责,完成《精神卫生法》配套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精神卫生工作各项措施。要针对精神卫生服务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落实政府主导和监管责任,逐步实现精神卫生工作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精神卫生服务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增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医疗的保障,建立国家基本精神科药物制度,保障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稳定和发展。

积极鼓励并支持相关社会团体、个人提供资助和志愿服务,以多种形式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精神卫生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应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结合深化医改,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大精神卫生事业投入,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投入机制,确保精神卫生防治工作需要以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的正常运行。加大各级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保障相关人员和工作经费,提高政府财政对此类机构的补贴。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列入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精神卫生防治经费,用于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精神疾病预防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精神疾病信息收集和统计分析、考核评估基层机构工作质量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满足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康复需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医疗和康复的主要资金渠道,应按照规定给予保障并不断提高水平。贫困家庭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康复由医疗救助资金进行

补助。转变观念,以提高精神卫生医疗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患者回归家庭和社区为目标,逐步推行有利于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缩短患者住院时间的医保付费方式,增加在社区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比重。

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和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农村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监控管理政策,依法做好城乡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收治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患精神疾病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保(所)外就医和刑释解教人员中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精神卫生投入机制。鼓励慈善资金、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社会资金,为精神疾病患者医疗、生活和职业能力康复提供补充。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精神卫生防治机构。

(三)加强精神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在社会动员、传播知识方面的优势作用,倡导体质健康、心理健全的生活方式,传播预防精神疾病和减少心理行为问题知识,宣传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和保障制度,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信息,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要开设精神卫生宣传专栏,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在宣传报道中应遵循精神卫生新闻宣传要求和准则。

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应开展经常性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相关学会和协会要主动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服务信息,向其他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四)落实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干预

大力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尤其是青年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将员工精神健康教育制度化、经常化,疏导和缓解因工作、竞争、失业、家庭生活、生活环境改变等带来的压力。在中青年员工中,大力宣传过量饮酒危害,预防问题饮酒行为,减少酒精所致精神疾病。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或者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关系,为有需要的员

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将儿童、青少年心理素质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工作内容,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进行社会生活能力训练。开展班主任、健康教育教师、校医等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促进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得到及早发现并适宜处理。学校要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或者设立心理咨询室(中心),疏导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指导家长寻求医疗帮助。积极开展形式活泼、内容丰富,寓科学、教育、娱乐为一体的学生课外心理健康课堂活动。

加大预防和干预妇女心理行为问题的工作力度。做好孕产期妇女心理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孕产期精神疾病。基层妇女组织要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弱势妇女群体、农村留守家庭等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疏导,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信息。

积极在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中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普及预防老年期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知识,促进早期发现和治疗老年期精神疾病。基层老龄组织要对离退休、丧偶等生活变故的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社会心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居家老年期痴呆患者的家属互助支持组织,交流照料患者经验,为家属提供心理帮助和支持。

要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加强被监禁人群和强制性教育改造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各场所要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人员或者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心理咨询服务关系,在押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中开展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为有需要的对象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

(五)向高危人员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

要建立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卫生服务网络,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完善社会心理支持和心理健康咨询、专业心理治疗等心理卫生服务相互衔接与配合的服务网络。鼓励街道和乡镇政府、社会团体设立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向不同人群提供工作、学习、婚姻、家庭等心理支持和咨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学校等场所充实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学生心理辅导与疏导;建立心理治疗人员执业准入制度,充实专业人员数量,尽快提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临床心理医疗服务的能力。

将灾难心理援助纳入各级政府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灾难心理

援助预案。灾难发生后,应及时评估受灾人群需求,提供健康教育、重点人群心理康复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采取措施保障受灾人群中既往和新发的精神疾病患者得到基本治疗。地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建心理援助专业队伍,依靠受灾地区的基层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心理援助服务。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招募有一定专业背景的心理援助志愿服务人员,根据需要派往受灾地区的基层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心理援助服务。

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政府支持的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帮助处在心理危机中的高危人员处理心理应激,减少发生极端心理行为问题。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以地市(州)为单位规划为宜;在地域面积较小、人口较少或者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缺乏的地方,也可以省(区、市)为单位建设。在已经开通或者即将开通“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地方,可以在其中增设“心理援助专线”。各地要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与“110”、“120”服务热线的联动机制,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公益性热线电话逐步建立高危人员的转介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功能互补。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不断加强临床心理服务能力,充实心理治疗等相关人员,组建心理危机应急干预队伍,有条件的可成立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为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和后续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建立危机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提高对心理危机的应急处臵能力。

(六)作好重点精神疾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全面推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提高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率和管理率,杜绝患者被关锁现象,降低患者因病出现的社会危害行为。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因地制宜建立和完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登记和报告制度,推广患者病重治疗进医院、康复管理回社区的服务模式,建立治疗与康复衔接机制,加强医院对基层机构的指导,保障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服务的连续性,实现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拓展精神卫生服务渠道,提高抑郁症、焦虑障碍、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等成人和儿童常见精神疾病的识别率和治疗率。开展综合医院和儿童、妇幼等专科医疗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常见精神疾病诊疗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其他医疗机构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之间联络会诊与转诊机制,提高对成人和儿童常见精神疾病的诊疗水平。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立精神科(门诊)或心理科(门诊);有条件的,儿童、妇幼、肿瘤等专科医疗机构可开展精神科联络会诊服务或设立相应门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识别儿童、妇女、老年人的常见精神疾病,向上级医院转诊患者。

坚持发展全面的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健全完善社区康复机构。在基层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社区内资源,做好精神疾病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尽力为精神疾病康复者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报酬。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指导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各类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康复服务。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或捐资设立各类精神疾病康复机构或设施。

(七)建立健全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

建立以精神专科医院和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一般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康复机构等为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补充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设臵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作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中心,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工作,以及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以群众精神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功能要求,优化配臵、整合各级各类精神卫生资源,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和人力资源现状等,各省应规划好精神卫生防治资源发展节奏,分阶段有序落实精神疾病急性期治疗、慢性期治疗与康复所需的资源,注重东中西部、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逐步形成结构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用于重性精神疾病急性住院治疗服务的资源,原则上应设臵在地市级及以上的机构或承担地市级服务功能的机构中,县级机构主要承担门诊、应急状况处臵和慢性患者随访治疗等功能。在北京、上

海、长沙、成都等4个城市建立国家区域精神卫生中心,主要承担急性和疑难精神疾病治疗,以及精神卫生防治的技术指导、培训、科研等任务。

制定各类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标准,不断改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依法实施精神卫生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开展精神专科医院质量评审工作,促进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制定完善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加强精神疾病诊疗质量管理。建设数量适宜、布局合理的精神科临床重点专科,带动各地全面提升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水平。

(八)加快发展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队伍

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采取多种措施,多方位解决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数量极度短缺、质量偏低的问题,改进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专业人员队伍,减缓人才流失。要根据精神卫生发展需要,制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配臵标准和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应扩大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种类,依法吸纳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社会工作、职业康复人员加入精神卫生专业人员队伍或者工作人员队伍,明确各自岗位和责任,逐步建立与精神卫生防治任务相适应的队伍。

卫生部门应加大对现有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力度,重点强化精神卫生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在短期内快速提升现有人员水平。尽快启动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精神专科护士培训并增加受训人员数量,逐步提高接受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专业人员中的比例。在基层医务人员培训中,强化培训对精神疾病患者服务和管理内容,提高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的网底能力。开展其他医务人员培训,不断拓展精神卫生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公共精神卫生工作能力。

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本部门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人员培训,增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的能力。

教育部门要抓好精神卫生的后备专业人员学历教育,在普通医学教育中保障医学心理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的课时,制定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的学历教育标准和教学大纲,使学生在学历教育阶段获得足够的精神卫生相关工作能力训练。

(九)基本掌握精神卫生工作信息

分步建设和部署全国精神卫生防治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的信息收

集、分析和使用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现状和疾病负担,定期调查常见精神疾病、主要心理行为问题的流行情况,评估精神卫生服务利用现况和效率,为制定精神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支持。各地要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在街道和乡镇、区县级、地市级、省级部署国家数据采集分析系统,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适时报告、动态更新患者管理信息;以省为单位建设和部署患者个案管理系统,实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患者治疗和康复信息双向流转。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扩充、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全面完成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加强科学研究

围绕国家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与疾病防治重心前移的战略需求,凝聚国内优势资源,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开展重大精神疾病防治关键科学问题的联合攻关,建立早期识别、规范化干预技术和评估体系,努力在重大精神疾病早期诊断、标准化治疗和预防方面取得重要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满足医疗服务的迫切需求。针对精神分裂症、各类情绪障碍、儿童和青少年期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加强病因和发病机理研究,重点研发早期诊断和规范治疗关键技术,探索心理治疗等适宜技术。促进转化医学、心理-生物-社会综合研究工作和国际学术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服务。

五、组织实施及考核评估

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监督《规划》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结合职责分工,分别制定《规划》实施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制度的牵头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计划。

国家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规划》考核评估方案,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对各地落实《规划》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按照《规划》考核评估方案,定期评估本地区《规划》目标和指标的阶段性进展,将评估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注:本规划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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