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环保窗口服务

环保局窗口服务内容

01号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四)《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总量控制指标,按先后顺序先申请先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和《昆明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录及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五)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

3.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核发批复文件。

(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日内,受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五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能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等。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对宜良县境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二)对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三)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四)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结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五)项目现场验收合格,经公示后公众无重大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6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

(三)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原件6份);

(五)验收组意见(原件6份);

(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原件6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受理——现场检查及评议——公示——验收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作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行政审批事项: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宜良县范围内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已投入试运行或验收;

(二)已按县环境监察大队的要求完成《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的填报,并已将相关信息录入《宜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排污单位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提供的当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试运行申报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

3.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4.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原件1份);

5.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6.提供本单位排污单位营业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二)项目投入使用申请正式排污许可证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电子版1份);

2.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3.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原件1份);

4.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收组意见(原件1份);

7.提供本单位排污单位营业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宜良县环境保护局核准——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根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年检。

法律依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准许市内跨县转移危险废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2、拟跨县转移的危险废物在宜良县无处置能力的;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4、危险废物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或培训计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复印件1份)。

(二)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1、《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

2、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5、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6、申请将危险废物由本县转移至县外的,应提供接受地区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查资料——征求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

宜良县环保局予以许可后,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危险废物转移时限应遵守转移审批意见规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县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4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4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2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窗口送达许可决定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

3、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的,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表格可在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登录昆明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县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个工作日内审核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送达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6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

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原件6份);

5、验收组意见(复印件6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原件6份)。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述表格可在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登录昆明市环保局

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县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送达许可决定及证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试运行申报临时排污许可证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审批文件(原件1份);

3、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4、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原件1份);

5、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6、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表格可在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下载。

(二)项目投入使用申报排污许可证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3、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原件1份);

4、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收组意见(原件1份);

7、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县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送达证件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或培训计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复印件1份)。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市环保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直接登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送达证件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申请材料 1、《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 2、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5、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6、申请将危险废物由本县转移至县外的,应提供接受地区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原件1份)。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环保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直接登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计表(2009年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原件3份,电子版1份。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3.专家评

设项目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境影响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价报告1份,复印件2份);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7.涉及水土、登记1)审批2份);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环境保份)。

设施竣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验收审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 1份,复印件3份);4. 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

1份,复印;5、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法律

(一国三民价(三保条、南护(五环法》

份);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4.建设项目竣工环6份);5.验收组意见(原件6份);6.有行业主管部门6份)。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复印件1份,验原件);2.环保部门出具的同1份);3.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4.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

、《中华人民

》(原件1份);5.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

(原件2份);6.提供本单位排污单位营业执及组织机

2、《

(复印件各1份)。(二)项目投入使用申请正式排污许可证材料:1.环

(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

1份);2.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

、《云南省环

3.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

第三十

》(原件1份);4.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

(原件2份);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建设项目环

污许可2份);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

核发、)》(云环

1份);7.提供本单位排污单位营业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险废物2001〕806

1份)。(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危险废物经

集许可3份);2、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

核发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

险物转1份,验原件);4、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

6

(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

(复印件1份);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

(复印件1份);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复印件1份,验原件);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

7

1份)。1、《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2、

8、《

(复印件1份);3、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1份,加盖公章);4、危险货物运输

1份);5、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1份,加盖公章);6、申请将危险废物由本县转移

环保局窗口服务内容

01号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

(四)《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照总量控制指标,按先后顺序先申请先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批复》和《昆明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目录及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功能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五)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

3.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 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在7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核发批复文件。

(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查——公示——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日内,受理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3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五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能开展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等。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对宜良县境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二)对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三)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四)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结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五)项目现场验收合格,经公示后公众无重大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6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

(三)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原件6份);

(五)验收组意见(原件6份);

(六)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原件6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保局受理——现场检查及评议——公示——验收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作出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行政审批事项: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宜良县范围内的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后已投入试运行或验收;

(二)已按县环境监察大队的要求完成《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的填报,并已将相关信息录入《宜良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信息管理系统》;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四)排污单位取得由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提供的当年的污染源监测数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试运行申报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

3.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4.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原件1份);

5.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6.提供本单位排污单位营业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二)项目投入使用申请正式排污许可证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电子版1份);

2.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3.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原件1份);

4.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收组意见(原件1份);

7.提供本单位排污单位营业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宜良县环境保护局核准——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根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年检。

法律依据:《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准许市内跨县转移危险废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2、拟跨县转移的危险废物在宜良县无处置能力的;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4、危险废物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或培训计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复印件1份)。

(二)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1、《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

2、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5、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6、申请将危险废物由本县转移至县外的,应提供接受地区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查资料——征求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

宜良县环保局予以许可后,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危险废物转移时限应遵守转移审批意见规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县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4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4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2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窗口送达许可决定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申请材料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

3、专家评审意见;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

7、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

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4、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能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的,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表格可在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登录昆明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县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个工作日内审核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送达许可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6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

3、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总结(原件6份);

5、验收组意见(复印件6份);

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原件6份)。

申请人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述表格可在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登录昆明市环保局

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县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审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许可证件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送达许可决定及证件

排污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一)新建项目试运行申报临时排污许可证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审批文件(原件1份);

3、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4、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原件1份);

5、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6、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表格可在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下载。

(二)项目投入使用申报排污许可证材料: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意见;

3、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原件1份);

4、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原件2份);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收组意见(原件1份);

7、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申请人需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及《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及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在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县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送达证件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或培训计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复印件1份)。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市环保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直接登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流程图

职责部门:项目审批办公室 咨询电话:7599075

申请人到县政府便民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环保局窗口受理 1个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2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窗口送达证件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申请材料 1、《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 2、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5、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6、申请将危险废物由本县转移至县外的,应提供接受地区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原件1份)。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县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环保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直接登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统计表(2009年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2.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原件3份,电子版1份。报告书还需提交简写本2份);3.专家评

设项目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意见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境影响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目,提交发改或经委的立项批复,提交经委节价报告1份,复印件2份);6.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应提(书、(表)的预审意见(原件3份);7.涉及水土、登记1)审批2份);8、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环境保份)。

设施竣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申请验收审1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原件4份);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 1份,复印件3份);4. 属于发改或经委核准的项

1份,复印;5、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法律

(一国三民价(三保条、南护(五环法》

份);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原件6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原件6份);4.建设项目竣工环6份);5.验收组意见(原件6份);6.有行业主管部门6份)。

:1.环保部门对建设项(复印件1份,验原件);2.环保部门出具的同1份);3.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4.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

、《中华人民

》(原件1份);5.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

(原件2份);6.提供本单位排污单位营业执及组织机

2、《

(复印件各1份)。(二)项目投入使用申请正式排污许可证材料:1.环

(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

1份);2.环保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

、《云南省环

3.环境监察部门已有审核意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

第三十

》(原件1份);4.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

(原件2份);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建设项目环

污许可2份);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验

核发、)》(云环

1份);7.提供本单位排污单位营业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险废物2001〕806

1份)。(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危险废物经

集许可3份);2、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

核发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

险物转1份,验原件);4、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

6

(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

(复印件1份);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

(复印件1份);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复印件1份,验原件);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

7

1份)。1、《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2、

8、《

(复印件1份);3、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1份,加盖公章);4、危险货物运输

1份);5、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1份,加盖公章);6、申请将危险废物由本县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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