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的通

一、提高国家公务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将现行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由1%调整为2%。

二、调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补助标准。

将现行按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缴费基数的百分比确定补助标准的办法,调整为按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就医时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达到一定额度确定补助标准。

(一)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给予补助。

(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给予补助。

三、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50%予以补助。

四、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超出大病医疗补助最高封顶线3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范围内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予以补助的比例由现行的85%提高至90%。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的通

一、提高国家公务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将现行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由1%调整为2%。

二、调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补助标准。

将现行按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缴费基数的百分比确定补助标准的办法,调整为按照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就医时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达到一定额度确定补助标准。

(一)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给予补助。

(二)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全额给予补助。

三、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50%予以补助。

四、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超出大病医疗补助最高封顶线3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范围内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予以补助的比例由现行的85%提高至90%。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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