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妊娠期药物危害的认定

妊娠期药物危害的认定

(2015-02-17 15:40:25)[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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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妊娠期药物危害的认定作者:白衣咸饭

在不知道怀孕的情况下,不慎吃了某种药物,这种药物会不会引起畸形?这是临床实践和网络咨询中最常见、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由于伦理上的限制,每种药物都不能直接用人做试验。所以,理论上讲,任何药物是否引起畸形,大规模使用前都是不可预测的。所有药物的致畸性,都是后知后觉的结果。无论中国还是外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药物对胎儿的影响,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后,或者评估风险后服用之后,医生对这些患者追踪的结果。尤其在一些天主教国家或家庭,他们是绝对不可以打胎的。在使用了这些药物后,医生会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追踪。如果某个药对胎儿有害,就列入孕期不适宜服用的清单。如果大量的患者服用后没有发现问题,也可以从可疑名单中剔除,列入可以服用的名单之中。

妊娠期药物的风险较难认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药物带给母婴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对胎儿来说,共有以下几点:1)是否会使胎儿产生畸形;2)是否会使胎儿发育异常;3)是否会是胎儿生长异常;4)是否会引起流产、早产;5)是否会损伤胎儿的某一器官或系统的功能。此外,就是药物对母亲的影响。这个问题相对简单,因为药物在妊娠母亲身上的反应,在普通妇女身上也容易显现出来。

药物在上市前都要接受动物试验。有些药物在动物实验中,会引起流产或者早产,或者导致动物畸形。这些药,起码在其刚上市的时候,是不适宜用于人类孕期使用的。只有当误服某种药物的孕妇数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对资料进行分析。在没有发现任何致畸作用后,有些药物会从不良名单中剔除。但这个过程相当漫长。

全世界之所以对孕期的药物问题都很重视,是因为欧洲在60年代初,对妊娠妇女使用了一种叫“反应停”的药物,用于治疗孕妇的早孕反应。后来,全欧洲出生了8000多例没有四肢的新生儿(俗称“海豹儿”),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反应停事件。由于美国FDA对药物的批准一向严格,美国没有引进这个药物,也没有“海豹儿”出生。

仅次于反应停事件的第二大药物不良事件,当数乙烯雌酚。在40年代末50年代初,美国将人工合成的雌激素乙烯雌酚用于制止早孕期间的阴道出血。这些所谓的先兆流产在使用乙烯雌酚后,效果出奇的好,很多妇女的出血会很快停止。但20多年后,发现这些早孕期母亲使用了乙烯雌酚的孩子,会出现生殖器畸形。女婴在20-30岁的阶段容易罹患阴道腺病和宫颈腺癌。这使得学术界对药物的长期慢性毒性变得十分谨慎,观察期应长达30年之久。

根据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定义,孕期药物分为5大类,分别是A、B、C、D和X类。其中,A类药物指在妊娠早期使用没有致畸作用,整个孕期对妊娠都没有副作用;B类代表无论在动物还是人类,都没有发现孕期使用有何风险,或者动物试验上有副作用,但在人类的妊娠过程中没有副作用;C类代表动物试验中,发现药物对动物胚胎有副作用,但对人类没有;或者对动物或人类的生殖没有危险。因此,尽管这类药有些潜在的风险,但孕期使用还是可以接受的。D类药指那些对人类胚胎具有危险,但孕期使用时,弊大于利。比如某些化疗药物,可以用于晚孕期妇女患恶性肿瘤的化疗,就是权衡利弊的结果。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于妊娠妇女的药物称为X类。简言之,A、B类药在正常剂量下整个孕期都可以使用;C类药要谨慎使用,而D类药则需要权衡利弊后决定。

除了药物的类型,药物作用于胎儿的时间,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考虑。一般而言,在胚胎早期,药物对胚胎的作用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绝大多数药物在胚胎刚形成的时候,大约在受孕后7-10天内,对胚胎的作用是全或无现象。所谓全,就是指药物对胚胎的作用是“杀死”,使之难以成活;所谓无,就是一点作用都没有,药物对胚胎一点作用都没有。但过了这个时期,药物对胚胎的作用,就不同了。

有些药物在妊娠期对胚胎没有影响,但在新生儿时期会有影响,这样的药物在使用时,就有时间限制。比如复方磺胺甲基异噁唑这个药物,理论上会干扰细胞内的代谢,似乎不适用于孕妇。但是长期观察发现,至今未发现该药对胎儿有致畸性,但是,不得用于临产前1周的孕妇。因此,有关这个药的孕期应用的信息,是很混乱的。欧洲的医生都不建议对孕妇使用该药,但部分美国同行认为可以使用。

对早孕期妇女而言,主要考虑药物是否会引起胎儿畸形,其次是是否会引起流产。对于中期和晚期妊娠而言,重点考虑药物是否会引起流产、早产等。因此,药物是否会对妊娠产生影响,是从不同的角度而言的。有的药物在早孕期不适合使用,但在中、晚期可以使用;有的药正好相反,临产前不适合使用,其它时间则可以使用。

我国对药物不良反应实行了强制报告制度。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成立后,虽然药物不良事件的报告理论上与国际接轨,但实际上无论是SFDA还是药厂,其反应比国际社会慢了一些。有些药实际上已经从C类划为B类,但在药品说明书上还写着“孕妇慎用”,而几乎所有的中成药都没有写明毒副作用,以至于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中成药是没有毒副作用的。实际上,很多中成药不仅有毒副作用,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致死性的毒副作用。只是SFDA和药厂都在装聋作哑而已。所有的中成药和中草药是否对胎儿有影响,目前实际上是笔糊涂账。加之中成药的成分复杂,难以追踪毒副作用是由哪味中药引起来的,所以作为妇产科医师,不建议孕妇在孕期服用任何中成药。

妊娠期药物危害的认定

(2015-02-17 15:40:25)[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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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妊娠期药物危害的认定作者:白衣咸饭

在不知道怀孕的情况下,不慎吃了某种药物,这种药物会不会引起畸形?这是临床实践和网络咨询中最常见、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由于伦理上的限制,每种药物都不能直接用人做试验。所以,理论上讲,任何药物是否引起畸形,大规模使用前都是不可预测的。所有药物的致畸性,都是后知后觉的结果。无论中国还是外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药物对胎儿的影响,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后,或者评估风险后服用之后,医生对这些患者追踪的结果。尤其在一些天主教国家或家庭,他们是绝对不可以打胎的。在使用了这些药物后,医生会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追踪。如果某个药对胎儿有害,就列入孕期不适宜服用的清单。如果大量的患者服用后没有发现问题,也可以从可疑名单中剔除,列入可以服用的名单之中。

妊娠期药物的风险较难认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药物带给母婴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对胎儿来说,共有以下几点:1)是否会使胎儿产生畸形;2)是否会使胎儿发育异常;3)是否会是胎儿生长异常;4)是否会引起流产、早产;5)是否会损伤胎儿的某一器官或系统的功能。此外,就是药物对母亲的影响。这个问题相对简单,因为药物在妊娠母亲身上的反应,在普通妇女身上也容易显现出来。

药物在上市前都要接受动物试验。有些药物在动物实验中,会引起流产或者早产,或者导致动物畸形。这些药,起码在其刚上市的时候,是不适宜用于人类孕期使用的。只有当误服某种药物的孕妇数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对资料进行分析。在没有发现任何致畸作用后,有些药物会从不良名单中剔除。但这个过程相当漫长。

全世界之所以对孕期的药物问题都很重视,是因为欧洲在60年代初,对妊娠妇女使用了一种叫“反应停”的药物,用于治疗孕妇的早孕反应。后来,全欧洲出生了8000多例没有四肢的新生儿(俗称“海豹儿”),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反应停事件。由于美国FDA对药物的批准一向严格,美国没有引进这个药物,也没有“海豹儿”出生。

仅次于反应停事件的第二大药物不良事件,当数乙烯雌酚。在40年代末50年代初,美国将人工合成的雌激素乙烯雌酚用于制止早孕期间的阴道出血。这些所谓的先兆流产在使用乙烯雌酚后,效果出奇的好,很多妇女的出血会很快停止。但20多年后,发现这些早孕期母亲使用了乙烯雌酚的孩子,会出现生殖器畸形。女婴在20-30岁的阶段容易罹患阴道腺病和宫颈腺癌。这使得学术界对药物的长期慢性毒性变得十分谨慎,观察期应长达30年之久。

根据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定义,孕期药物分为5大类,分别是A、B、C、D和X类。其中,A类药物指在妊娠早期使用没有致畸作用,整个孕期对妊娠都没有副作用;B类代表无论在动物还是人类,都没有发现孕期使用有何风险,或者动物试验上有副作用,但在人类的妊娠过程中没有副作用;C类代表动物试验中,发现药物对动物胚胎有副作用,但对人类没有;或者对动物或人类的生殖没有危险。因此,尽管这类药有些潜在的风险,但孕期使用还是可以接受的。D类药指那些对人类胚胎具有危险,但孕期使用时,弊大于利。比如某些化疗药物,可以用于晚孕期妇女患恶性肿瘤的化疗,就是权衡利弊的结果。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用于妊娠妇女的药物称为X类。简言之,A、B类药在正常剂量下整个孕期都可以使用;C类药要谨慎使用,而D类药则需要权衡利弊后决定。

除了药物的类型,药物作用于胎儿的时间,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考虑。一般而言,在胚胎早期,药物对胚胎的作用是有时间限制的。比如,绝大多数药物在胚胎刚形成的时候,大约在受孕后7-10天内,对胚胎的作用是全或无现象。所谓全,就是指药物对胚胎的作用是“杀死”,使之难以成活;所谓无,就是一点作用都没有,药物对胚胎一点作用都没有。但过了这个时期,药物对胚胎的作用,就不同了。

有些药物在妊娠期对胚胎没有影响,但在新生儿时期会有影响,这样的药物在使用时,就有时间限制。比如复方磺胺甲基异噁唑这个药物,理论上会干扰细胞内的代谢,似乎不适用于孕妇。但是长期观察发现,至今未发现该药对胎儿有致畸性,但是,不得用于临产前1周的孕妇。因此,有关这个药的孕期应用的信息,是很混乱的。欧洲的医生都不建议对孕妇使用该药,但部分美国同行认为可以使用。

对早孕期妇女而言,主要考虑药物是否会引起胎儿畸形,其次是是否会引起流产。对于中期和晚期妊娠而言,重点考虑药物是否会引起流产、早产等。因此,药物是否会对妊娠产生影响,是从不同的角度而言的。有的药物在早孕期不适合使用,但在中、晚期可以使用;有的药正好相反,临产前不适合使用,其它时间则可以使用。

我国对药物不良反应实行了强制报告制度。国家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成立后,虽然药物不良事件的报告理论上与国际接轨,但实际上无论是SFDA还是药厂,其反应比国际社会慢了一些。有些药实际上已经从C类划为B类,但在药品说明书上还写着“孕妇慎用”,而几乎所有的中成药都没有写明毒副作用,以至于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中成药是没有毒副作用的。实际上,很多中成药不仅有毒副作用,有的甚至还有严重的、致死性的毒副作用。只是SFDA和药厂都在装聋作哑而已。所有的中成药和中草药是否对胎儿有影响,目前实际上是笔糊涂账。加之中成药的成分复杂,难以追踪毒副作用是由哪味中药引起来的,所以作为妇产科医师,不建议孕妇在孕期服用任何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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