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中的“准司法”问题研究
[摘要]“准司法”是指某种国家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都具有与司法相类似的性质,在此过程中采用了如同法院的法官审理,裁决案件的方法。本文试图从准司法的由来、反垄断法上的构成要件以及必要性等方面对反垄断中的“准司法”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准司法;司法权;行政权
1准司法问题的由来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司法是一项古老的职能,“司法”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伴随而生。在近代的司法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之前,“司法”并非一种独立的解决纠纷形态和制度,“司法”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它既可以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活动,也可以是以国家暴力强制为后盾的官方行为。只要有社会冲突存在,司法也必然成为社会架构中的一个组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发现由确定的法官按照正式规范来解决纠纷更加便利。因此有了法官,他们的工作其一是证明规范的正确性,其二是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方式来化解纠纷。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要求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在西方,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指出任何政权都有腐化的趋势,使分权学说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普遍性的宪法原则。
近代的司法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概念,当1787年它被载入美国宪法后,分权学说即正式进入现实实践,司法活动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从形式上看,司法与行政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的或具体化的行为,统一于广义的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在传统的制度构建中,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到了19世纪末,司法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其中的表现包括:第一,司法机关内部分工趋于精致化,第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社会合作与联系越来越密切,淡化了司法的专属性,即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出现了一种融合趋势,原先在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壁垒越来越淡化,甚至出现了某些模糊化的灰色地带。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 “准司法”的出现。
“准司法”一词来自英文“quasi-judicial”,也有人称之为“行政司法”。依据《布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中的“准司法”问题研究
[摘要]“准司法”是指某种国家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都具有与司法相类似的性质,在此过程中采用了如同法院的法官审理,裁决案件的方法。本文试图从准司法的由来、反垄断法上的构成要件以及必要性等方面对反垄断中的“准司法”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反垄断;准司法;司法权;行政权
1准司法问题的由来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司法是一项古老的职能,“司法”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伴随而生。在近代的司法从行政等制度中分离出来之前,“司法”并非一种独立的解决纠纷形态和制度,“司法”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它既可以是民间性的调解、仲裁活动,也可以是以国家暴力强制为后盾的官方行为。只要有社会冲突存在,司法也必然成为社会架构中的一个组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发现由确定的法官按照正式规范来解决纠纷更加便利。因此有了法官,他们的工作其一是证明规范的正确性,其二是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方式来化解纠纷。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要求司法独立,主张以权制权,在西方,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指出任何政权都有腐化的趋势,使分权学说成为西方国家的一项普遍性的宪法原则。
近代的司法最初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概念,当1787年它被载入美国宪法后,分权学说即正式进入现实实践,司法活动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从形式上看,司法与行政都是执行法律的个别化的或具体化的行为,统一于广义的执法活动。但是,行政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直接活动,而司法是实现国家目的的间接活动。在传统的制度构建中,二者的区别显而易见。
到了19世纪末,司法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其中的表现包括:第一,司法机关内部分工趋于精致化,第二,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社会合作与联系越来越密切,淡化了司法的专属性,即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出现了一种融合趋势,原先在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壁垒越来越淡化,甚至出现了某些模糊化的灰色地带。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 “准司法”的出现。
“准司法”一词来自英文“quasi-judicial”,也有人称之为“行政司法”。依据《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