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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标 签】科研单位名单,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6﹞231号
【发文日期】1996-10-18
【实施时间】1996-10-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科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科研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号]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要求,现将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进一步繁荣技术贸易,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认定审核科研单位资格。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
心。具体名单由省科委定期核查认定,商省地税局审核后统一下发(第一批名单附件)。
二、要严格区分各类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合同认定管
理制度,严格按照统一的技术合同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分类标准见附表)。对非技术内容的合同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三、要切实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凡在广东省域内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国家科委统一格式的书面技术
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持书面合同文
本和有关附件,到县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在穗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技术合同由省科委认定。各级要严格把
关,正确划分合同的技术与非技术内容。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合同,不得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四、要认真履行减免税报批程序。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合同登记证明(格式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减免税。凡未取得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性收入,税务机关不得给予税收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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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
【标 签】科研单位名单,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1996﹞231号
【发文日期】1996-10-18
【实施时间】1996-10-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科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科研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号]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要求,现将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进一步繁荣技术贸易,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认定审核科研单位资格。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
心。具体名单由省科委定期核查认定,商省地税局审核后统一下发(第一批名单附件)。
二、要严格区分各类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合同认定管
理制度,严格按照统一的技术合同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分类标准见附表)。对非技术内容的合同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三、要切实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凡在广东省域内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国家科委统一格式的书面技术
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持书面合同文
本和有关附件,到县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在穗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技术合同由省科委认定。各级要严格把
关,正确划分合同的技术与非技术内容。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合同,不得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四、要认真履行减免税报批程序。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合同登记证明(格式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减免税。凡未取得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性收入,税务机关不得给予税收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