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火药工说明
1、 火药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接受专门训练,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通晓有关规程制度,掌握爆破材料运输、保管、检查与使用、加工与发放等各项技术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火药工工作。
2、 经常检查库房的门、窗、锁头、温度计、照明装置和消防器材等,如有缺损立即报告,请求修补完善。
3、 在爆破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掌握对爆破材料的性能检查工作,使之对不合格产品有比较快的鉴别。
4、 严格履行爆破材料的领发料手续,认真登记台账,做到班清日结账目清楚准确,经得起随时检查考验。
5、 火药工对有缺陷和有毛病的雷管、炸药、导火索(导爆管)等应分别进行妥善保管,绝对不能私自处理,便于技术人员鉴定,统一安排处理。
6、 有关火工材料的运输,保管加工、使用与发放等,火药工严格按《井下爆破材料管理制度》执行。
二、 井下爆破材料的搬运
1、 坑口所需的爆破材料,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凭保卫科开具出库单到炸药库领取所需的爆破材料。
2、 装卸火工材料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在装卸车过程中,不管是岩石炸药,还是乳化炸药,不得踏踩,严禁磨擦、撞击、抛掷与拖拽。
3、 在装运火药时,其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4、 严禁炸药与引爆物质及其它货物同车混装。
5、 装运火药的车辆要有明显标志,插上红旗,要有专人看护,运输人员不得任意离开现场。
6、 禁止在上下班人员集中时间内运送火工材料,禁止将火药提前运进井口调车场。
7、 有大罐有斜井矿车在运输火药前,跟罐工及运输工应事先通知信号工,信号工应通知卷扬工。上、下中段应同时有火药工负责运输。
8、 当一罐运送爆破材料时,另一罐不得同时运输人员、车辆、材料或设备。
9、 井下一般来说,采用人力背运火药的方式进行。在地处偏僻、较远的作业点,采用矿车运输火工材料时,车内用较软物质垫好,防止撞击。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袋,不得火药与雷管同车同包裸露运输。
10、 炮工携带爆破材料乘罐时,同乘人员不行超过三人,不准吸烟,禁止无爆破人员同乘一罐。
11、 因作业面需要用火药量较大,无法一次背运的,对缺乏爆破材料性能认识,又未取得爆破权的人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由班组长或有爆破权的人员进行护送,方可运送。
三、 爆破材料的管理及发放
1、 临时火药库的火药存放时不得超过一昼夜的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三天的用量。
2、 临时火药库的火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存放,不准同时贮存其他物品(油类、易燃物品)。
3、 库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火药堆放整齐。药箱堆高度不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装药袋高
1.2米,乳化炸药采用袋装时以2袋高度为宜。
4、 建全和建立各种保管账目,及时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做到账面清晰、字迹工整,账、物、卡相符一致。
5、 库内必须设炸药库房、雷管库房和领料间(值班室),要有足够的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照明要有单独的线路供电,不要离火工材料太近,不允许用灯泡烘炸药和进行人工取暖。
6、 凡爆破人员必须由坑口领导提名,经公司审查批准,经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权后,方可进行爆破工作。
7、 机炮工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持坑口领导指令,并备有大小背兜、红旗、口哨等,否则不得发放与领取。
8、 火药工发放爆炸材料时,必须与当班的生产班长指令相符,必须将发放的数量分门别类地登记在领料账卡上,交炮工审察签字后方可发放。
9、 发放爆破材料时,必须由火药工亲自搬取,机炮工只能在领料间等候,不得进入库内。
10、 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有爆破权人员亲自领取,任何人不得代领或给他人代领,否则火药工有权拒绝发放。
11、 除吊罐天井、快送、二次破碎、补炮外,其它掘进、采矿的火工材料都不得提前发放或领取。
12、 领取后的爆破材料,应直接送到作业地点,除等罐时间外,任何情况不得在井口、车场和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乱扔乱放。
13、 运送到作业现场的火药、雷管,必须选择顶、帮安全可靠的地方靠邦壁分别堆放、火药与雷管距离要远一些,以不能造成引爆为准,同时应远离架线和导电线等。
14、 竖井、天井、采准、中川等项的掘进工程,必须使用非电秒差雷管(导爆雷管)。如中川、联络道、天井等的开门时使用火雷管时,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采矿场杜绝使用火炮。在同一地点,,因炮点分散,面积大无法连接,采用逐个点火时,由两人同点燃,但总共不得超过五个头。
15、 进行爆破,必须进行回采的爆破设计和设置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做到分工明确,凡运输爆破人员必须持有本单位及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现场,否则不得介入。
16、 回采爆破的火工材料运到现场后,在爆破人员在未
进入现场之前,必须有专人警戒和看护。
17、 井下严禁点燃火药进行烤火和取暖。
18、 乘余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送回火药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销毁、保存、掖藏、转送或将其遗留在作业现场。
19、 对过期或有质量的问题的火药、雷管,都应根据爆破人员的一致反映进行检验。未定性前不得使用或转让。对爆破材料的检验与销毁由坑口汇报公司领导批准报请公安部门共同进行。
四、 爆破材料的销毁
1、 凡需销毁的炸药,需由炸药库提出申请报告,详列数量,经安全保卫部门、生产技术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审核,经理批准。
2、 设置专门销毁乳化炸药场地,用爆炸法销毁乳化炸药。
3、 销毁场地必须设置于距炸药库,其他建筑设施500米以外的偏僻有天然屏障处。
4、 销毁场地设于不带石块的地质地带,并在土坑内进行销毁工作。
5、 销毁场地周围设明显的警戒标志,并设有人员掩体,掩体距起爆点应大于50米,门背向爆炸点。
6、 销毁炸药时,必须由安全、保卫、生产部门、炸药库派人参加。
7、 运送待销毁的炸药不许用拖拉机、自行车、畜力车运输,只许用汽车或人力运输,并遵守有关规定。
8、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9、 阴雨、大雾天气不准销毁炸药。
10、 销毁炸药可用电气爆破法,也可用点火法进行,采用电气爆破法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点火法时,导火索长度要经详细计算确定。导火索需以物压住,不许出现卷曲收
缩造成非时爆破,且点火需在待炸药包的下风向处。
11、 每次销毁药量不超过2公斤。
12、 爆破场未经冷却不许进行下一次装药。
13、 点火前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发出预备信号,确认警戒人员进入岗位、危险区无人员存在时,方可发出点火信号,然后点火(通电)起爆。
14、 电炮起爆后,立即切断电源,网络需短路,经检查无问题,方准发出解除信号。
15、 一旦发生拒爆现象,电炮需经15分钟,火炮需经30分钟,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16、 销毁完毕,需将销毁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任何问题,方准离开现场。
五、 起爆材料的加工
1. 无论是加工火雷、非电导爆管,都必须在固定操作间的操作台上进行,室内必须有良好照明,杜绝在高温下进行加工。
2. 加工间要保持清洁卫生,存放的器材要按规定摆放整齐,库内严禁明火,不准吸烟,室内温度要均衡,防止器材的潮湿。
3. 加工间的操作台必须设有突起边缘,并铺设软垫。操作台上存放雷管量不得超过100发,并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或硬纸盒),操作者手中每次拿一发雷管。
4. 导火线或导爆管的切断,必须按规定的长度进行,不得长短不一,导火线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5. 加工火雷管时,导火线插入雷管的切口必须端正地插在起爆剂上,用专用的防爆紧口钳子夹紧。
6. 加工非电导爆管时,必须把雷管起爆剂的一端套上一段胶质塑料管,把非电管插牢于雷管的起爆剂上,用紧口器将塑料管夹紧、封好,使之不得漏气。
7. 加工一次点火时,导火线的切割口必须在同一面上,切口的大小要适当,位置要正确,距离要合理,“三通”要对准切口插下,结合要牢固,不得转动与错位。要根据生产
的实际用量,
8. 加工雷管、非电导爆管时,必须与火药分开,严禁在火药附近加工爆破材料。
9. 加工时,要检查雷管质量(如: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等,要禁止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不准用工具掏挖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的弹出杂物。不合格的雷管严禁加工,应集中一起,待呈报生产技术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统一鉴定与处理。
六、爆破操作
1、凡爆破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取得爆破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领取爆破材料必须有班长指令,爆破证、名章、大小背包,严禁用导火线捆背火药,必须用大小背包分别装好。
3、严禁打残眼(老眼)、干眼。
4、警戒信号有三角红旗、口哨。爆破作业时贯通巷道应挂上红旗或派人堵炮,同时发出信号。
5、严禁在同一作业点边打眼边装药,边掐捻子边点火。
6、起爆药包的加工,只许在作业地点进行,特殊地方应当在作业点附近的安全干燥地点加工,其加工数量不准超过本次爆破所需数量。
7、装填时要保证质量,注意防止碰坏导火索或导爆管。露出孔外部分要及时挽好挂好,免遭扭折践踏。
8、往炮孔里装药时,只准用木质炮棍,严禁用铁器代替。
9、采矿场必须使用非电导爆管,其它掘进项目应全面推行使用导爆管起爆。但特殊地方采用火炮时,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导火线不少于2米。
10、井下任何爆破作业,必须两个人以上,禁止单人点火,做好监护工作。
11、在遇到出水的炮孔,可采用涂油及防水套方法进行
加工装药。严格杜绝边装边点或边切边点的违章做法。
12、不准看回头炮。采用快送、吊罐、二次破碎作业的地点,作业人员须待通风良好,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
13、处理盲残炮眼:
A:除胶质炸药外用水冲;
B:重新放起爆药包起爆;
C:距残炮孔隙30——50公分打平行眼起爆;
14、中川、联络道等下部处于口袋式情况下,禁止放炮作业。
15、在最后一个炮响完后,应立即开动局扇进行通风。
16、除快送、吊罐、二次破碎和补炮外,其他任何爆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和进行爆破工作。
17、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送回火药库。不得转让无关人员或装在衣代内,严禁非法销毁。
18、有关规定按《井下爆破材料管理、发放、运输与加工》规定执行。
一、 火药工说明
1、 火药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接受专门训练,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通晓有关规程制度,掌握爆破材料运输、保管、检查与使用、加工与发放等各项技术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火药工工作。
2、 经常检查库房的门、窗、锁头、温度计、照明装置和消防器材等,如有缺损立即报告,请求修补完善。
3、 在爆破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掌握对爆破材料的性能检查工作,使之对不合格产品有比较快的鉴别。
4、 严格履行爆破材料的领发料手续,认真登记台账,做到班清日结账目清楚准确,经得起随时检查考验。
5、 火药工对有缺陷和有毛病的雷管、炸药、导火索(导爆管)等应分别进行妥善保管,绝对不能私自处理,便于技术人员鉴定,统一安排处理。
6、 有关火工材料的运输,保管加工、使用与发放等,火药工严格按《井下爆破材料管理制度》执行。
二、 井下爆破材料的搬运
1、 坑口所需的爆破材料,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凭保卫科开具出库单到炸药库领取所需的爆破材料。
2、 装卸火工材料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在装卸车过程中,不管是岩石炸药,还是乳化炸药,不得踏踩,严禁磨擦、撞击、抛掷与拖拽。
3、 在装运火药时,其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4、 严禁炸药与引爆物质及其它货物同车混装。
5、 装运火药的车辆要有明显标志,插上红旗,要有专人看护,运输人员不得任意离开现场。
6、 禁止在上下班人员集中时间内运送火工材料,禁止将火药提前运进井口调车场。
7、 有大罐有斜井矿车在运输火药前,跟罐工及运输工应事先通知信号工,信号工应通知卷扬工。上、下中段应同时有火药工负责运输。
8、 当一罐运送爆破材料时,另一罐不得同时运输人员、车辆、材料或设备。
9、 井下一般来说,采用人力背运火药的方式进行。在地处偏僻、较远的作业点,采用矿车运输火工材料时,车内用较软物质垫好,防止撞击。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装袋,不得火药与雷管同车同包裸露运输。
10、 炮工携带爆破材料乘罐时,同乘人员不行超过三人,不准吸烟,禁止无爆破人员同乘一罐。
11、 因作业面需要用火药量较大,无法一次背运的,对缺乏爆破材料性能认识,又未取得爆破权的人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由班组长或有爆破权的人员进行护送,方可运送。
三、 爆破材料的管理及发放
1、 临时火药库的火药存放时不得超过一昼夜的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三天的用量。
2、 临时火药库的火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存放,不准同时贮存其他物品(油类、易燃物品)。
3、 库内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火药堆放整齐。药箱堆高度不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袋)为限,袋装药袋高
1.2米,乳化炸药采用袋装时以2袋高度为宜。
4、 建全和建立各种保管账目,及时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做到账面清晰、字迹工整,账、物、卡相符一致。
5、 库内必须设炸药库房、雷管库房和领料间(值班室),要有足够的照明,采用防爆型灯具,照明要有单独的线路供电,不要离火工材料太近,不允许用灯泡烘炸药和进行人工取暖。
6、 凡爆破人员必须由坑口领导提名,经公司审查批准,经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权后,方可进行爆破工作。
7、 机炮工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持坑口领导指令,并备有大小背兜、红旗、口哨等,否则不得发放与领取。
8、 火药工发放爆炸材料时,必须与当班的生产班长指令相符,必须将发放的数量分门别类地登记在领料账卡上,交炮工审察签字后方可发放。
9、 发放爆破材料时,必须由火药工亲自搬取,机炮工只能在领料间等候,不得进入库内。
10、 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有爆破权人员亲自领取,任何人不得代领或给他人代领,否则火药工有权拒绝发放。
11、 除吊罐天井、快送、二次破碎、补炮外,其它掘进、采矿的火工材料都不得提前发放或领取。
12、 领取后的爆破材料,应直接送到作业地点,除等罐时间外,任何情况不得在井口、车场和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乱扔乱放。
13、 运送到作业现场的火药、雷管,必须选择顶、帮安全可靠的地方靠邦壁分别堆放、火药与雷管距离要远一些,以不能造成引爆为准,同时应远离架线和导电线等。
14、 竖井、天井、采准、中川等项的掘进工程,必须使用非电秒差雷管(导爆雷管)。如中川、联络道、天井等的开门时使用火雷管时,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采矿场杜绝使用火炮。在同一地点,,因炮点分散,面积大无法连接,采用逐个点火时,由两人同点燃,但总共不得超过五个头。
15、 进行爆破,必须进行回采的爆破设计和设置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做到分工明确,凡运输爆破人员必须持有本单位及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现场,否则不得介入。
16、 回采爆破的火工材料运到现场后,在爆破人员在未
进入现场之前,必须有专人警戒和看护。
17、 井下严禁点燃火药进行烤火和取暖。
18、 乘余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送回火药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销毁、保存、掖藏、转送或将其遗留在作业现场。
19、 对过期或有质量的问题的火药、雷管,都应根据爆破人员的一致反映进行检验。未定性前不得使用或转让。对爆破材料的检验与销毁由坑口汇报公司领导批准报请公安部门共同进行。
四、 爆破材料的销毁
1、 凡需销毁的炸药,需由炸药库提出申请报告,详列数量,经安全保卫部门、生产技术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审核,经理批准。
2、 设置专门销毁乳化炸药场地,用爆炸法销毁乳化炸药。
3、 销毁场地必须设置于距炸药库,其他建筑设施500米以外的偏僻有天然屏障处。
4、 销毁场地设于不带石块的地质地带,并在土坑内进行销毁工作。
5、 销毁场地周围设明显的警戒标志,并设有人员掩体,掩体距起爆点应大于50米,门背向爆炸点。
6、 销毁炸药时,必须由安全、保卫、生产部门、炸药库派人参加。
7、 运送待销毁的炸药不许用拖拉机、自行车、畜力车运输,只许用汽车或人力运输,并遵守有关规定。
8、 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9、 阴雨、大雾天气不准销毁炸药。
10、 销毁炸药可用电气爆破法,也可用点火法进行,采用电气爆破法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点火法时,导火索长度要经详细计算确定。导火索需以物压住,不许出现卷曲收
缩造成非时爆破,且点火需在待炸药包的下风向处。
11、 每次销毁药量不超过2公斤。
12、 爆破场未经冷却不许进行下一次装药。
13、 点火前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发出预备信号,确认警戒人员进入岗位、危险区无人员存在时,方可发出点火信号,然后点火(通电)起爆。
14、 电炮起爆后,立即切断电源,网络需短路,经检查无问题,方准发出解除信号。
15、 一旦发生拒爆现象,电炮需经15分钟,火炮需经30分钟,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16、 销毁完毕,需将销毁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任何问题,方准离开现场。
五、 起爆材料的加工
1. 无论是加工火雷、非电导爆管,都必须在固定操作间的操作台上进行,室内必须有良好照明,杜绝在高温下进行加工。
2. 加工间要保持清洁卫生,存放的器材要按规定摆放整齐,库内严禁明火,不准吸烟,室内温度要均衡,防止器材的潮湿。
3. 加工间的操作台必须设有突起边缘,并铺设软垫。操作台上存放雷管量不得超过100发,并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或硬纸盒),操作者手中每次拿一发雷管。
4. 导火线或导爆管的切断,必须按规定的长度进行,不得长短不一,导火线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5. 加工火雷管时,导火线插入雷管的切口必须端正地插在起爆剂上,用专用的防爆紧口钳子夹紧。
6. 加工非电导爆管时,必须把雷管起爆剂的一端套上一段胶质塑料管,把非电管插牢于雷管的起爆剂上,用紧口器将塑料管夹紧、封好,使之不得漏气。
7. 加工一次点火时,导火线的切割口必须在同一面上,切口的大小要适当,位置要正确,距离要合理,“三通”要对准切口插下,结合要牢固,不得转动与错位。要根据生产
的实际用量,
8. 加工雷管、非电导爆管时,必须与火药分开,严禁在火药附近加工爆破材料。
9. 加工时,要检查雷管质量(如: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等,要禁止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不准用工具掏挖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的弹出杂物。不合格的雷管严禁加工,应集中一起,待呈报生产技术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统一鉴定与处理。
六、爆破操作
1、凡爆破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取得爆破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领取爆破材料必须有班长指令,爆破证、名章、大小背包,严禁用导火线捆背火药,必须用大小背包分别装好。
3、严禁打残眼(老眼)、干眼。
4、警戒信号有三角红旗、口哨。爆破作业时贯通巷道应挂上红旗或派人堵炮,同时发出信号。
5、严禁在同一作业点边打眼边装药,边掐捻子边点火。
6、起爆药包的加工,只许在作业地点进行,特殊地方应当在作业点附近的安全干燥地点加工,其加工数量不准超过本次爆破所需数量。
7、装填时要保证质量,注意防止碰坏导火索或导爆管。露出孔外部分要及时挽好挂好,免遭扭折践踏。
8、往炮孔里装药时,只准用木质炮棍,严禁用铁器代替。
9、采矿场必须使用非电导爆管,其它掘进项目应全面推行使用导爆管起爆。但特殊地方采用火炮时,必须采用一次点火法。导火线不少于2米。
10、井下任何爆破作业,必须两个人以上,禁止单人点火,做好监护工作。
11、在遇到出水的炮孔,可采用涂油及防水套方法进行
加工装药。严格杜绝边装边点或边切边点的违章做法。
12、不准看回头炮。采用快送、吊罐、二次破碎作业的地点,作业人员须待通风良好,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
13、处理盲残炮眼:
A:除胶质炸药外用水冲;
B:重新放起爆药包起爆;
C:距残炮孔隙30——50公分打平行眼起爆;
14、中川、联络道等下部处于口袋式情况下,禁止放炮作业。
15、在最后一个炮响完后,应立即开动局扇进行通风。
16、除快送、吊罐、二次破碎和补炮外,其他任何爆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和进行爆破工作。
17、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送回火药库。不得转让无关人员或装在衣代内,严禁非法销毁。
18、有关规定按《井下爆破材料管理、发放、运输与加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