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 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 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 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 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 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 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 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 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 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 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付。
第十一条 对年销售收入 万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党员的优先推荐各级党代表;对年销售收入 万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还可参加县委、政府副科级级别的会议;对年销售收入 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除以上政治待遇外,还可以参加县委、政府正科级级别会议。该规定按动态管理实行。
第十二条 新上重点项目实行“会签制”、部门主要领导“代办制”和重大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即对县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县主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集中会审、会签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办好一切手续。需市以上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协助企业一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后,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按期专责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 万元以上的合法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挂牌保护,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管理局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和集资摊派,均视为“四乱”行为,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县广大干群干事创业、招商引资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的大企业、大财团和战略投资者来召投资,实现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引资人员或引资单位进行奖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 除矿产开采项目外,对在我县新上投资 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县直单位引进项目的,从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年度起,每年从所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连奖三年。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引进项目的,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 ,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在我县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年纳税 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从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年度起,每年从所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进行奖励,连奖三年。
第五条 在我县新上投资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项目竣工后,从建设期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引进捐赠或其它无偿资金投资公共卫生、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引资单位或个人,由县财政按引资额度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乡(镇)和县直部门按年度招商引资和新上项目目标任务的
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乡(镇)新上工业项目入驻县级工业园区的,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引进乡(镇)。
乡(镇)引进但在其他乡(镇)实施的,建筑安装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归辖区乡(镇),其他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归引进乡(镇)。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下派到县内工业企业挂职锻炼,下派期间,任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的,职务、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下派期满后,愿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劳动手续。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县招商局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选派到“长三角”或“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驻地招商引资。
第十一条 引资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同一项目资金,对照本规定所列条款奖励后,不再享受其它争取项目资金有关规定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加快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升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投资,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一律对外开放,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符合 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客商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
第四条 新办企业可通过依法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五条 县级工业园区土地征批后,支持新上项目入驻,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县级留成部分的 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建成实现税收后,土地纯收益的县级留成部分(除政策性支出)全部奖励给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或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租赁三属企业闲置厂地、厂房和设备兴办工业项目的,其租赁费用可以从实现税收中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 纳税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 万元以上的,其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本人,连奖五年。
第九条 除矿产开采项目外,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物调查费、建筑垃圾处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厂房不予收取)。
2、项目建设期间免征水资源费。
3、土地登记、测绘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均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4、建筑材料检测费、测绘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建筑质量监理费、施工图预算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费、工程勘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等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限额 收取。
5、相关部门要积极对上协调防雷装置分阶段检测费、文物钻探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项目收费,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6、新办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免收一切年检费用。
第十条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争创名牌,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 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奖励企业现金 元。奖金由县财政支
付。
第十一条 对年销售收入 万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党员的优先推荐各级党代表;对年销售收入 万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还可参加县委、政府副科级级别的会议;对年销售收入 元以上、纳税 万元以上的,除以上政治待遇外,还可以参加县委、政府正科级级别会议。该规定按动态管理实行。
第十二条 新上重点项目实行“会签制”、部门主要领导“代办制”和重大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制。即对县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县主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集中会审、会签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在限定的时间内办好一切手续。需市以上审批的,由相关部门协助企业一同办理。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县政府召集联席会议议定后,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按期专责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 万元以上的合法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挂牌保护,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管理局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和集资摊派,均视为“四乱”行为,从严追究当事人及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县广大干群干事创业、招商引资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的大企业、大财团和战略投资者来召投资,实现县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引资人员或引资单位进行奖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或个人引进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三条 除矿产开采项目外,对在我县新上投资 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县直单位引进项目的,从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年度起,每年从所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连奖三年。
其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引进项目的,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 ,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在我县新上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以上、年纳税 万元以上服务业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从项目建成实现税收年度起,每年从所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进行奖励,连奖三年。
第五条 在我县新上投资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项目竣工后,从建设期间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 ,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引进捐赠或其它无偿资金投资公共卫生、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引资单位或个人,由县财政按引资额度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乡(镇)和县直部门按年度招商引资和新上项目目标任务的
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定。
第八条 乡(镇)新上工业项目入驻县级工业园区的,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引进乡(镇)。
乡(镇)引进但在其他乡(镇)实施的,建筑安装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归辖区乡(镇),其他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归引进乡(镇)。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下派到县内工业企业挂职锻炼,下派期间,任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的,职务、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下派期满后,愿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劳动手续。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县招商局审核、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选派到“长三角”或“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驻地招商引资。
第十一条 引资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同一项目资金,对照本规定所列条款奖励后,不再享受其它争取项目资金有关规定进行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