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
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
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
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
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2011
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
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
按3520元计算。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
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
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
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
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
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
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
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
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力资源△ 计划 工资 通知 (共印50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5日印发
―2―
附件
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
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
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9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及2010年度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516元,增幅为7.4%,月
平均工资为2793元,日平均工资为128.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6.1
元。2009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73元,增幅为7.7%,月
平均工资为3731元。
二、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
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
遇,按2793元和3731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4―
2010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
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
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
(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
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
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
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
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
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
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8〕50号
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
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
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
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
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三、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
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3日起执行,2013年1月2日废止。
―7―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
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
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8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200元,增幅为16.9%,月平均工资
为2600元,日平均工资为119.5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4.9元。2008年本市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579元,增幅为19%,月平均工资为3465元。2008年本
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990元,增幅为15.7%,月平均工资为2416元。
二、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
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600元和3465
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8―
津劳社局发〔2008〕40号
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
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
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7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700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
为2225元,日平均工资为106.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3.3元。2007年本市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75元,增幅为19.1%,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2007
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056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088元。
二、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
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225元和2823
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
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文件)执行。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附件:2008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7〕19号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6年度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2740元和28434元,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895元和2370元。
二、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895元和2370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10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07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6]90号
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5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196元,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
二、2006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68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5〕59号
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4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810元,月平均工资为1484元。 二、2005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484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5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4〕413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塘沽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相关问题按照塘沽区有关规定执行。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本通知转发各区县分中心执行。
附件:依据本市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5年度各项
相关待遇简表见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1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4]59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3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5706元,月平均工资为1309元。 2.2004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309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3〕433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依据本市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4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四年三月一日
―13―
2004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14―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3]25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852元,月平均工资为1154元。
2.2003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154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2〕411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
简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15―
附: 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1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2]67号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237元,月平均工资为1020元。 2、2002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020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1〕398号)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1〕331号)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17―
依据本市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18―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1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1]121号
关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2001年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916元”计算。
―2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办[2000]136号
关于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9年度
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
―2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险[1999]35号
关于199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现就199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8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在计算1999年度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199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756元”计算。
二、199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年记帐利率为“3.78%”;月记帐利率为“3.15‰”。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22―
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津劳险[1998]79号
关于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现就“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7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998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690元”计算。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23―
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津劳险[1997]155号
关于199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6】36号)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指数,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公布。现就有关199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643元,月平均工资为637元。 二、1997年度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在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1996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995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8”;1994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43”;1993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91”;1992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2.45”。
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数额,即1997年缴费工资上限为1270元。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请各区、县劳动局转发辖区内的企业按照执行。
发布时间:1997-04-14
―24―
天津市劳
动局文件
津劳险[1995]109号
关于1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劳动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津劳险字〖1995〗58号)规定,“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历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每年由市劳动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予以公布,现就有关1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364元,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元。
二、1995年度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1994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993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34”,1992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72”。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一年
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数额,即1995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限为900元;低于“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数额,即1995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下限为270元。
―25―
四、按我局有关规定在计算职工其它保险福利待遇时,1
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以本通知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26 ―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关于公布201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
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
政发〔2008〕17号),现就201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2年度社
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240元,增幅为12.5%,月平
均工资为3520元,日平均工资为161.8元,小时平均工资20.2元。2011
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9720元,月平均工资为3310元,计算计划内
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
二、2011年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为58032元,月平均工资为4836元,增幅为12.5%,计发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以此为准。
三、2012年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
按3520元计算。
四、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
准按照我局《关于201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
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9号文件)执
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1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O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关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
号),现就2010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2011年度工资、社会保险
和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540元,增幅为12%,月平均工资为
3128元,日平均工资为143.8元,小时平均工资18元。2010年本市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为51586元,增幅为14.7%,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
二、2011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
利等待遇标准,按3128元和4299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
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力资源△ 计划 工资 通知 (共印50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5日印发
―2―
附件
2011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关于公布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
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
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9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及2010年度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516元,增幅为7.4%,月
平均工资为2793元,日平均工资为128.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6.1
元。2009年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73元,增幅为7.7%,月
平均工资为3731元。
二、2010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
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
遇,按2793元和3731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4―
2010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劳社部发[2008]3号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
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
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
(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
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
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
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
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
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
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8〕50号
关于职工加班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
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计算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
不能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二)项规定支付劳动者
加班工资,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
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三、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应按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规定的月计薪天
数21.75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8小时)。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3日起执行,2013年1月2日废止。
―7―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关于公布200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
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
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8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200元,增幅为16.9%,月平均工资
为2600元,日平均工资为119.5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4.9元。2008年本市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579元,增幅为19%,月平均工资为3465元。2008年本
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990元,增幅为15.7%,月平均工资为2416元。
二、2009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
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600元和3465
元为基数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9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8―
津劳社局发〔2008〕40号
关于公布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
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
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07年度本市职工、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700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
为2225元,日平均工资为106.4元,小时平均工资为13.3元。2007年本市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3875元,增幅为19.1%,月平均工资为2823元。2007
年本市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056元,增幅为17.4%,月平均工资为2088元。
二、2008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
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2225元和2823
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
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文件)执行。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附件:2008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八年三月三日
―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7〕19号
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6年度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2740元和28434元,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895元和2370元。
二、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895元和2370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10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07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网上下载]栏目
二OO七年二月九日
―1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6]90号
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5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196元,月平均工资为1683元。
二、2006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683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374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5〕59号
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4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810元,月平均工资为1484元。 二、2005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484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5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4〕413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塘沽区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和相关问题按照塘沽区有关规定执行。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本通知转发各区县分中心执行。
附件:依据本市200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5年度各项
相关待遇简表见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12―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4]59号
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3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5706元,月平均工资为1309元。 2.2004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309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3〕433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依据本市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4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二○○四年三月一日
―13―
2004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14―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3]25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852元,月平均工资为1154元。
2.2003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154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2〕411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
简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15―
附: 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1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2]67号
关于公布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1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1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237元,月平均工资为1020元。 2、2002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020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2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1〕398号)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1〕331号)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17―
依据本市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2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18―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1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局[2001]121号
关于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2001年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2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916元”计算。
―2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办[2000]136号
关于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1999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2000年度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9年度
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
―2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险[1999]35号
关于199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现就199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8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在计算1999年度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1998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756元”计算。
二、199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年记帐利率为“3.78%”;月记帐利率为“3.15‰”。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22―
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津劳险[1998]79号
关于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现就“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7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998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690元”计算。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转发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
―23―
天津市劳动局文件
津劳险[1997]155号
关于199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6】36号)规定,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指数,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公布。现就有关199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643元,月平均工资为637元。 二、1997年度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在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1996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995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8”;1994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43”;1993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91”;1992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2.45”。
三、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数额,即1997年缴费工资上限为1270元。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请各区、县劳动局转发辖区内的企业按照执行。
发布时间:1997-04-14
―24―
天津市劳
动局文件
津劳险[1995]109号
关于1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劳动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细则》(津劳险字〖1995〗58号)规定,“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历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每年由市劳动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字予以公布,现就有关1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364元,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元。
二、1995年度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1994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1993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34”,1992年月平均工资指数为“1.72”。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一年
职工月平均工资200%”的数额,即1995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限为900元;低于“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数额,即1995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下限为270元。
―25―
四、按我局有关规定在计算职工其它保险福利待遇时,1
994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均以本通知公布的数字为准。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26 ―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