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科技学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金陵科技学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费票据,加强票据管理

(一)制规范收费票据。禁止各院(部)、部门自购或自制票据。社会办学使用税务部门发放的规范票据,代办项目使用财政结算票据,规费收入使用经财政认证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均必须使用盖有学校财务专用章的统一规范的票据。

(二)加强票据管理。各院(部)、部门领取校财务处空白财政票据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所有使用过的财政票据都必须按财务处的要求,及时全部上交财务处做账归档。

二、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乱收费、乱罚款

(一)实行收费公示制,禁止乱收费。学校将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各院(部)、部门不得在公示项目之外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可通过经济合同等形式规范操作。

(二)工作中需收取的代办费用(如教材费、体检费、军训费、保险费、机房鞋套费、办户口费、各类上岗证的办证费等)必须先申报,经批准后按实收取,多退少补,不得截留转作他用。

(三)对涉及公物赔偿、成本回收等因学校理财而发生的经济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三、规范经济行为,禁止收取回扣

(一)因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如物资采购、教材与图书采购、福利品采购、工程建设、房屋与设备维修等)、经济业务往来(如成教联合办班、业务合作等)和为师生员工联系各种有偿服务(如师生体检、代办保险等)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所涉金额低于招标要求数额的,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货比多家、集体采购的方式。部门或个人不得从公务往来中收取回扣或变相回扣;不得在有经济或业务往来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任何资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参加有公务往来的单位邀请的旅游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公务活动(如各种招标)中发生的折让、返利或奖励等均应按实付款、取票。如对方给予现金返利,必须上交学校财务,一律用于捐资助学和学校的基本建设。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设立小金库

院(部)、部门收取费用的手续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每笔经费均须按照财务处要求登记、上缴。禁止漏登或登而不报、不缴。禁止以任何理由截留资金、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禁止任何形式的账外结算和资金体外循环,禁止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

五、规范支出项目,制定合理分配办法

(一)工作人员从事职责范围内工作(如物资采购、药品采购、图书采购、学校的房屋、场地及设备的出租等),除经校领导批准的必要的加班可按规定领取加班费之外,一律不得领取其他额外报酬。

(二)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学校的场地、场所、房屋、设备、水电等从事职责之外的工作,事先要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下列办法分配:部门既出劳力,又出材料的工作(如补办借书证、复印资料等)收益,除去材料费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财务处按实报销外,返回30%给部门,主要用于支付劳动力的成本开支;部门仅出劳力,不出材料的工作(如教学计划外的计算机实习、符合规定的借书超期服务费、自行车管理费等)收益,返回30%给部门,主要用于支付劳动力的成本开支。

(三)校园内原则上不准停放外单位汽车,特殊情况下的停车必须经校领导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同意,并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停车费标准必须经公安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所得收益全部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返回30%给部门,主要用于支付劳动力的成本开支。

六、公开财务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各院(部)、部门经费包干使用明细账目和其他相关明细账目应定期向本部门群众公开(每学期不少于一次),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教职工了解相关财务账目的收支情况。

七、加强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

(一)规范经济合同行为。与外单位发生经济或业务往来(如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联合办学、成教合作、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草案,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拟稿方,经院(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审定,校长签批)同意后,根据校领导书面授权进行签订。签订重要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必须加盖学校公章。在签订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的样稿由学校纪委制定,监察室印制提供。

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的正本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副本报学校财务处和监察室备案,作为财务收支和督查的依据。

(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院(部)处级干部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督查。处级干部报销和领取各种费用都必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

(三)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每年10月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账外资金收支工作专项检查,并于10月底前将《账外资金收支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报校监察室。凡设小金库的资金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同时就此向学校纪委作书面说明,接受处理。

(四)对违纪者进行严肃处理。如有问题逾期不报告、不纠正,或本意见下发后再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律按违纪加重论处,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

(一)账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务处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业务合作单位馈赠的有价证券和礼品,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执行。

(三)学校监察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门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和审计。

(四)后勤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及群团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金委字〔2007〕27、金院字〔2007〕52号)

金陵科技学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江苏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费票据,加强票据管理

(一)制规范收费票据。禁止各院(部)、部门自购或自制票据。社会办学使用税务部门发放的规范票据,代办项目使用财政结算票据,规费收入使用经财政认证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均必须使用盖有学校财务专用章的统一规范的票据。

(二)加强票据管理。各院(部)、部门领取校财务处空白财政票据要严格登记、签收手续。所有使用过的财政票据都必须按财务处的要求,及时全部上交财务处做账归档。

二、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乱收费、乱罚款

(一)实行收费公示制,禁止乱收费。学校将经上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各院(部)、部门不得在公示项目之外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可通过经济合同等形式规范操作。

(二)工作中需收取的代办费用(如教材费、体检费、军训费、保险费、机房鞋套费、办户口费、各类上岗证的办证费等)必须先申报,经批准后按实收取,多退少补,不得截留转作他用。

(三)对涉及公物赔偿、成本回收等因学校理财而发生的经济活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三、规范经济行为,禁止收取回扣

(一)因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如物资采购、教材与图书采购、福利品采购、工程建设、房屋与设备维修等)、经济业务往来(如成教联合办班、业务合作等)和为师生员工联系各种有偿服务(如师生体检、代办保险等)时,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所涉金额低于招标要求数额的,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货比多家、集体采购的方式。部门或个人不得从公务往来中收取回扣或变相回扣;不得在有经济或业务往来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任何资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参加有公务往来的单位邀请的旅游和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公务活动(如各种招标)中发生的折让、返利或奖励等均应按实付款、取票。如对方给予现金返利,必须上交学校财务,一律用于捐资助学和学校的基本建设。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设立小金库

院(部)、部门收取费用的手续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每笔经费均须按照财务处要求登记、上缴。禁止漏登或登而不报、不缴。禁止以任何理由截留资金、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禁止任何形式的账外结算和资金体外循环,禁止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

五、规范支出项目,制定合理分配办法

(一)工作人员从事职责范围内工作(如物资采购、药品采购、图书采购、学校的房屋、场地及设备的出租等),除经校领导批准的必要的加班可按规定领取加班费之外,一律不得领取其他额外报酬。

(二)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学校的场地、场所、房屋、设备、水电等从事职责之外的工作,事先要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下列办法分配:部门既出劳力,又出材料的工作(如补办借书证、复印资料等)收益,除去材料费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在财务处按实报销外,返回30%给部门,主要用于支付劳动力的成本开支;部门仅出劳力,不出材料的工作(如教学计划外的计算机实习、符合规定的借书超期服务费、自行车管理费等)收益,返回30%给部门,主要用于支付劳动力的成本开支。

(三)校园内原则上不准停放外单位汽车,特殊情况下的停车必须经校领导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同意,并按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停车费标准必须经公安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所得收益全部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返回30%给部门,主要用于支付劳动力的成本开支。

六、公开财务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各院(部)、部门经费包干使用明细账目和其他相关明细账目应定期向本部门群众公开(每学期不少于一次),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工会组织可以代表教职工了解相关财务账目的收支情况。

七、加强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

(一)规范经济合同行为。与外单位发生经济或业务往来(如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联合办学、成教合作、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草案,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拟稿方,经院(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审定,校长签批)同意后,根据校领导书面授权进行签订。签订重要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必须加盖学校公章。在签订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的样稿由学校纪委制定,监察室印制提供。

经济合同或业务合作协议的正本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副本报学校财务处和监察室备案,作为财务收支和督查的依据。

(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校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院(部)处级干部执行本意见情况的督查。处级干部报销和领取各种费用都必须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

(三)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每年10月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一次账外资金收支工作专项检查,并于10月底前将《账外资金收支情况自查自纠登记表》报校监察室。凡设小金库的资金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同时就此向学校纪委作书面说明,接受处理。

(四)对违纪者进行严肃处理。如有问题逾期不报告、不纠正,或本意见下发后再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律按违纪加重论处,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

(一)账外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财务处根据本意见精神另行制定。

(二)在公务活动中接受业务合作单位馈赠的有价证券和礼品,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执行。

(三)学校监察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门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和审计。

(四)后勤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及群团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金委字〔2007〕27、金院字〔200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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