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管理办法

********公司

建造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建造师的统一规范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公司

的经营和项目管理工作服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注册执业的建造师。

第三条 集团公司职工考取的建造师证件由集团公司统一保管,统一

调配使用。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造师证书的考试、审核、领证、

注册、变更、继续教育等工作,以及建造师人才引进、培养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建造师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归档管理及日

常调配使用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职工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公司,

不得注册在其它单位。一经发现在外注册,经通知仍不转回公司注册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在册建造师应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建造

师在基层单位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建造师完成公司安派的

各项工作,不得阻挠和推诿。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标活动及项目管理中需要建造师本人参加时,建

造师本人

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一年内建造师无正当理由两次拒

不配合公司相关出场事宜的,暂停当年建造师补助费的发放;

第九条 建造师中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建造师本人参加某些

安全、质

量检查及活动,建造师本人在接到通知后,有责任按时参加,并履行

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职工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公司将优先推荐项目经理

岗位和项

目部主要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公司注册的建造师,其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统

一由

公司经营部负责保管;若个人需用时,须经公司领导签署

意见后,方可到公司经营部办理借用手续,且用完后须及

时交回。

第十二条其建造师证书使用于项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 等事件,注册建造师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其经济损失由项目部承担,

公司负责协调处理。注册建造师如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公司帮助 解决,相关损失由项目部承担。

第十三条 建造师证书到期时,公司承担证书的继续教育报名费。 第十四条 建造师本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因

个人原因

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导致证件无法正常延续的,后果自负,再次 学习的费用由本人承担,集团公司不再承担继续教育的费用,且补

助费暂停发放。

第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本人辞职的,证书在公司注册不满3年的,应

退还公司

相关培训费奖励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在项目上执业的的建造师证

书待项目结束后方可转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公司

建造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建造师的统一规范管理,更好地为集团公司

的经营和项目管理工作服务,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注册执业的建造师。

第三条 集团公司职工考取的建造师证件由集团公司统一保管,统一

调配使用。

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建造师证书的考试、审核、领证、

注册、变更、继续教育等工作,以及建造师人才引进、培养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经营部负责建造师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归档管理及日

常调配使用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职工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公司,

不得注册在其它单位。一经发现在外注册,经通知仍不转回公司注册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公司在册建造师应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建造

师在基层单位的,基层单位负责人应积极支持建造师完成公司安派的

各项工作,不得阻挠和推诿。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标活动及项目管理中需要建造师本人参加时,建

造师本人

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应积极配合。一年内建造师无正当理由两次拒

不配合公司相关出场事宜的,暂停当年建造师补助费的发放;

第九条 建造师中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建造师本人参加某些

安全、质

量检查及活动,建造师本人在接到通知后,有责任按时参加,并履行

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职工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公司将优先推荐项目经理

岗位和项

目部主要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在公司注册的建造师,其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统

一由

公司经营部负责保管;若个人需用时,须经公司领导签署

意见后,方可到公司经营部办理借用手续,且用完后须及

时交回。

第十二条其建造师证书使用于项目的,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 等事件,注册建造师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其经济损失由项目部承担,

公司负责协调处理。注册建造师如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公司帮助 解决,相关损失由项目部承担。

第十三条 建造师证书到期时,公司承担证书的继续教育报名费。 第十四条 建造师本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因

个人原因

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导致证件无法正常延续的,后果自负,再次 学习的费用由本人承担,集团公司不再承担继续教育的费用,且补

助费暂停发放。

第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本人辞职的,证书在公司注册不满3年的,应

退还公司

相关培训费奖励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在项目上执业的的建造师证

书待项目结束后方可转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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