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在债务人到期不还钱,银行对抵押物“在不经过起诉的情况下”获得抵押物的钱款。
(二)蔡律提出设想: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让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参与进来,在债务人不还钱时,银行可将抵押物直接典给典当行,而获的相应价款。找这种模式。
对应一:直接根据物权法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里如果银行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作为抵押权人,首先,可以先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次,在协商失败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产权,无需先向法院起诉。这里与之前的担保法规定不一致,担保法要求在协商不成时,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成功之后才可以就抵押物进行一系列的拍卖、变卖等行为。
对应二:风险分担机制
在2011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典当风险的控制作为重点管理,第二十八条对典当单一当户和不动产、财产权利典当的总额进行了限制。也要求有关部门会同制订风险预警机制。典当面临着和银行一样的风险管控措施。
目前的情况是,中小银行都愿意定位为零售银行,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这进一步压缩了典当行的业务空间,使得典当行不得不面对风险更大的融资企业群体。这些中小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再投入,加快企业自身的业务拓展、技术更新换代和产品升级。这些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资信相对较差、可抵押资产有限等自身条件限制,加上没有足够资信评级的第三方企业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因此银行在严格的风险约束下很难把资金贷给这些中小企业。
然而机会本身就是在风险中产生,这部分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有不少属于成长性良好的企业,未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典当行应在这部分企业中择优选择,在风险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取得风险与盈利的对称性收益。为此,典当行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银行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起信息桥梁。采取典当行为中小企业担保,由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即发挥典当灵活、快速的特点,又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门槛。这样,通过有效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使得银行可以通过银行风险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典当因为承担部分风险收取服务费,既扩大了收益又增加客户资源的积累。另外,典当行应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责,充当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与纽带,有效地沟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使银行、典当行和中小企业处于协作互动的状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风险分担,典当行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强其盈利能力,为典当行带来更多的利润;对银行而言,则是扩大了市场份额,培育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通过上面的风险分担机制的说明,在这里面银行可以通过与信誉好,资产足的典当行合作,在银行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典当行、银行签订协议,由典当行在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时偿还银行的欠款和利息,然后由典当行负责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这里面银行支付典当一定报酬,同时典当行也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量,银行也降低了自己收回欠款和利息的风险。
问题:
(一)在债务人到期不还钱,银行对抵押物“在不经过起诉的情况下”获得抵押物的钱款。
(二)蔡律提出设想: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让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参与进来,在债务人不还钱时,银行可将抵押物直接典给典当行,而获的相应价款。找这种模式。
对应一:直接根据物权法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这里如果银行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作为抵押权人,首先,可以先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次,在协商失败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产权,无需先向法院起诉。这里与之前的担保法规定不一致,担保法要求在协商不成时,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成功之后才可以就抵押物进行一系列的拍卖、变卖等行为。
对应二:风险分担机制
在2011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典当风险的控制作为重点管理,第二十八条对典当单一当户和不动产、财产权利典当的总额进行了限制。也要求有关部门会同制订风险预警机制。典当面临着和银行一样的风险管控措施。
目前的情况是,中小银行都愿意定位为零售银行,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这进一步压缩了典当行的业务空间,使得典当行不得不面对风险更大的融资企业群体。这些中小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再投入,加快企业自身的业务拓展、技术更新换代和产品升级。这些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资信相对较差、可抵押资产有限等自身条件限制,加上没有足够资信评级的第三方企业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因此银行在严格的风险约束下很难把资金贷给这些中小企业。
然而机会本身就是在风险中产生,这部分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有不少属于成长性良好的企业,未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典当行应在这部分企业中择优选择,在风险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取得风险与盈利的对称性收益。为此,典当行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银行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起信息桥梁。采取典当行为中小企业担保,由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即发挥典当灵活、快速的特点,又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门槛。这样,通过有效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使得银行可以通过银行风险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典当因为承担部分风险收取服务费,既扩大了收益又增加客户资源的积累。另外,典当行应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责,充当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与纽带,有效地沟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使银行、典当行和中小企业处于协作互动的状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风险分担,典当行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强其盈利能力,为典当行带来更多的利润;对银行而言,则是扩大了市场份额,培育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通过上面的风险分担机制的说明,在这里面银行可以通过与信誉好,资产足的典当行合作,在银行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典当行、银行签订协议,由典当行在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时偿还银行的欠款和利息,然后由典当行负责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这里面银行支付典当一定报酬,同时典当行也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量,银行也降低了自己收回欠款和利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