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2年4月16日惠东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惠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规定》、《惠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拟任干部法律知识检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在任命前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的主任、局长;
(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在同届内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因工作变动需要重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时,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的法律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一)公共部分的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
县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具体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和办公室、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天前,将人事任命议案或报告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将人事任命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0天前,通知有关部门及拟提请任命的人员做好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考试、开卷笔试的形式,答卷时限120分钟。
第八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不予提请任命。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
第九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十条 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汇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确认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并反馈给县委组织部和提请机关以及参加考试的人员。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遇到未予明确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惠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2年4月16日惠东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惠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规定》、《惠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拟任干部法律知识检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人员在任命前须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的主任、局长;
(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在同届内参加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因工作变动需要重新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时,不再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为公共部分的法律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一)公共部分的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
县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
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具体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和办公室、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5天前,将人事任命议案或报告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将人事任命所需的有关材料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后,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10天前,通知有关部门及拟提请任命的人员做好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考试、开卷笔试的形式,答卷时限120分钟。
第八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者不予提请任命。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
第九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者,取消其考试成绩。
第十条 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小组汇总,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确认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并反馈给县委组织部和提请机关以及参加考试的人员。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如遇到未予明确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