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
学生党员挂牌监督制度(试行)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有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让我院全体学生党员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的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学生工作组的指导下,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决定给学生党员党徽胸章。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标志规格
学生党员佩戴以红色为背景,标有党徽、共产党员字样的党徽胸章。
二、管理办法
1.党员挂牌仪式在发展新党员党支部扩大大会中进行。
2.学生党员必须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到社会参加各种活动佩戴党徽胸章,党徽胸章佩戴于外衣左胸前,以使监督检查。
3.学生党员到社会上参加集体活动必须佩戴党徽胸章。
4.学生党员党徽胸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他人,不得交换使用.
5.各学生党支部要及时给新党员颁发党徽胸章并将颁发情况通知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组织联络部。
三、学生党员党徽胸章补发规定
1.学生党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党徽胸章,不得损坏和丢失。
2.学生党员党徽胸章如有丢失必须及时报告所在支部,同时以书面形式做出检讨,写明丢失原因上交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纪检部,并在所在党支部会上做出自我批评和检讨。
3.党徽胸章丢失后学生党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补发,并报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组织联络部备案。
四、监督内容
1.学生党员应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学生党员自身在公共场所不应出现不文明的举止,如:随地吐痰、丢弃废物;公共场所吸烟;交朋友举止失雅;在图书馆、教室内大声喧哗;对教师、长者及 同学没有礼貌等现象。
3.学生党员所在宿舍在日常的生活中必须保持洁净、布置优雅在重,达到达标宿舍标准并应成为班级宿舍的模范。
4.学生党员所在的公共场所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的现象时应主动出面制止。课
堂无人擦黑板;水房、厕所出现常流水;教室、宿舍无人时出现长明灯;教室、楼道公共环境被破坏等情况时应及时、主动做工作。
5.学生党员在毕业离校前应主动协助教师做好学生离校前的思想工作,引 导
同学文明离校,党员所在班级不应出现留酒瓶、损坏公物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现象。
6.学生党员应成为遵守校纪校规的典范,不能有违反国家法纪法规和党纪党
规的现象出现。
7.学生党员应自觉遵守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大学生党员行为规
则十条标准》,认真学习《党章》,学习《邓小平文选》及特色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做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全面加强自身修养,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
五、监督措施
1.在校的所有人员都有权对我院学生党员进行监督。
2.如发现学生党员不佩党徽胸章、违反学生行为规范、违反校纪、党纪、法
律法规及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者有权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或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纪检部反映情况。院学生工作组要根据学生党员所犯错误情节,按规定进行处理。
3. 各学生党支部应定期召开学生党员会议总结情况。
4. 各学生党支部在年底的总结中要把学生党员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情况
总结进去,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六、表彰
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学生党员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突出表现通报全院。每年的“七一”对全院的优秀党员及党员宿舍进行表彰,推广他们的经验,树立典型。
七、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党委 2006年5月26日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
学生党员挂牌监督制度(试行)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有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让我院全体学生党员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的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学生工作组的指导下,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决定给学生党员党徽胸章。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标志规格
学生党员佩戴以红色为背景,标有党徽、共产党员字样的党徽胸章。
二、管理办法
1.党员挂牌仪式在发展新党员党支部扩大大会中进行。
2.学生党员必须在校内公共场所或到社会参加各种活动佩戴党徽胸章,党徽胸章佩戴于外衣左胸前,以使监督检查。
3.学生党员到社会上参加集体活动必须佩戴党徽胸章。
4.学生党员党徽胸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他人,不得交换使用.
5.各学生党支部要及时给新党员颁发党徽胸章并将颁发情况通知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组织联络部。
三、学生党员党徽胸章补发规定
1.学生党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党徽胸章,不得损坏和丢失。
2.学生党员党徽胸章如有丢失必须及时报告所在支部,同时以书面形式做出检讨,写明丢失原因上交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纪检部,并在所在党支部会上做出自我批评和检讨。
3.党徽胸章丢失后学生党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办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负责补发,并报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组织联络部备案。
四、监督内容
1.学生党员应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学生党员自身在公共场所不应出现不文明的举止,如:随地吐痰、丢弃废物;公共场所吸烟;交朋友举止失雅;在图书馆、教室内大声喧哗;对教师、长者及 同学没有礼貌等现象。
3.学生党员所在宿舍在日常的生活中必须保持洁净、布置优雅在重,达到达标宿舍标准并应成为班级宿舍的模范。
4.学生党员所在的公共场所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的现象时应主动出面制止。课
堂无人擦黑板;水房、厕所出现常流水;教室、宿舍无人时出现长明灯;教室、楼道公共环境被破坏等情况时应及时、主动做工作。
5.学生党员在毕业离校前应主动协助教师做好学生离校前的思想工作,引 导
同学文明离校,党员所在班级不应出现留酒瓶、损坏公物及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现象。
6.学生党员应成为遵守校纪校规的典范,不能有违反国家法纪法规和党纪党
规的现象出现。
7.学生党员应自觉遵守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大学生党员行为规
则十条标准》,认真学习《党章》,学习《邓小平文选》及特色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做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全面加强自身修养,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
五、监督措施
1.在校的所有人员都有权对我院学生党员进行监督。
2.如发现学生党员不佩党徽胸章、违反学生行为规范、违反校纪、党纪、法
律法规及有不文明行为的,发现者有权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或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纪检部反映情况。院学生工作组要根据学生党员所犯错误情节,按规定进行处理。
3. 各学生党支部应定期召开学生党员会议总结情况。
4. 各学生党支部在年底的总结中要把学生党员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情况
总结进去,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六、表彰
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学生党员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突出表现通报全院。每年的“七一”对全院的优秀党员及党员宿舍进行表彰,推广他们的经验,树立典型。
七、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委员会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党委 20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