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石化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国石化房办„2009‟1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中国石化办„2009‟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和特点的住房新体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住房渠道,稳步推进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条 目标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解决职工基本住用条件为目标,建立符合国家、集团公司房改统一政策、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动态管理要求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广大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集团公司房改统一政策的指导下,从公司实际
出发,坚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原则;坚持公司住房制度改革与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房价收入比的控制要求,对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企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坚持解决老职工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与解决新职工住房困难相结合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住房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四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将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化分配方式。
第五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的公司资助部分以及公司按本方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第六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以及住房贷款等自主购买、承租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本着“梯度消费”的原则,逐步解决住房问题。
三、建立动态管理的住房补贴制度
第七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前提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无
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八条 住房补贴水平
住房补贴水平根据天津市上年度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及不同职级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上述因素的变化,对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住房补贴对象
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等非在职人员)。其中:无房职工是指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核定,职工及其配偶均没有应核定为自己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核定,职工及其配偶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低于相应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具体为:
(一)1999年1月1日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
(二)1999年1月1日健在的离退休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人员。
(三)1999年1月1日(含)以后调入的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
(四)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的新职工。
(五)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9年12月1日前(不含)
已经调离的人员,不列为住房补贴对象。
(六)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9年12月1日前(不含),由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个人原因辞职、擅自离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不列为住房补贴的对象。
第十条 老职工和新职工的界定
老职工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简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公司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般职工、初级职称及工龄25年(2009年12月1日前的实际工龄,以后不再延续累计)以下的职工60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及工龄25年(同上)以上的职工70平方米。
(三)副处级干部、高级职称、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正处级干部90平方米。
(五)教授级高工105平方米。
(六)副局级干部105平方米。
(七)正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第十二条 计发住房补贴的累计计算年限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公司计发住房补贴的累计计算年限设定为10年(120个月)。
四、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简称年度基准补贴额 元/平方米)
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天津市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2-上年度公司职工年平均工资×4×75%÷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1) 公司历年年度基准补贴额:
年度基准补贴额的变更日期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变更日期同步,为每年7月1日。
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按公司全员在职职工的人员构成情况、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测算。
经测算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为68.30平方米。
第十四条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简称工龄补贴额 元/平方米.年工龄)
工龄补贴额=公司实际执行的房改成本价×1%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2) 公司执行的天津市房改成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
公司工龄补贴额为12元/平方米.年工龄。
第十五条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
的住房补贴,结合该无房老职工此前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无房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20个月×职工本人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月数)+(工龄补贴额×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本人实际工龄×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3)
(一)当无房老职工本人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月数大于等于120个月时,按120个月计算,并且该无房老职工不再享受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当实际工作月数小于120个月时,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二)为体现“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当按公式1实际测算的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小于所采用的1998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的10%时,按所采用的上述房价的10%取值,作为一次性基准补贴额,并用其代替公式3、公式5中的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
第十六条 无房新、老职工在规定的住房补贴年限内(120个月),于1999年1月1日以后按月计发的按月住房补贴。
按月住房补贴额=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20个月。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4)
(一)当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额的月数不足
120个月时,可自1999年1月1日起为其计发按月住房补贴,至前后连续累计满120个月止。
(二)无房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自参加工作下一个月开始计发,至连续累计满120个月止。
(三)无房职工总的补贴月数(含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的月数)累计已经达到120个月时,应停止计发该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
(四)计算无房新职工按月补贴时,其职务职级按参加工作后历年的实际职务职级确定。在享受按月住房补贴期间晋升职务职级的,自下一个月起,按本人相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额。
(五)当按公式1实际测算出的天津市某年度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虽然小于等于0,但上一年度基准补贴额大于0,则该地区继续延用上一年度基准补贴额数值,用于本年度按月住房补贴的计算。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年度基准补贴额取值办法的通知》(中国石化房办【2001】14号)规定,当按公式1实际测算出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小于公司所采用的1998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的10%时,按上述房价的10%作为当年“年度基准补贴额”,用于本年度按月住房补贴的计算。
(六)当连续10年实际测算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均小于等于0时,则公司永久停止实际按月住房补贴制度。
(七)凡符合本方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无房新老职工,在本人补贴年限内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减员增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石化【2001】人字98号)等文件有关改革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2009年12月1日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或死亡的,自下一个月开始,停止计发本人的按月住房补贴,并不得一次性计提后续月份的按月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老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
对于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公司可为其计发一次性差额补贴。
未达标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本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实际工龄)×差额面积。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5) 差额面积=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及其配偶实际核定的合计住房建筑面积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公式6) 第十八条 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无房补贴、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时,职工的职务职级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在职职工的职务职级以2009年12月1日时的实际职务职级为准;离退休等非在职人员的职务职级以办理相应手续时的实际职务职级为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内跨地区易地调动职工的住房问题,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办法处理。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及有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对新老无房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在规定补贴年限内的按月住房补贴,可按月随职工工资一起发放。对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无房补贴额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可以现金形式由职工本人一次性支取。
第二十一条 对新老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应及时记入本人住房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资金筹集等情况,公司各类住房补贴的发放应本着分批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参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2010年底,公司发放离退休等非在职群体中无房人员的一次性无房补贴、相应的按月住房补贴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人员的一次性差额补贴。
(二)2011年底,公司发放在职无房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在职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有关住房补贴的财务处理问题,根据财政部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等文件精神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第二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公司住房制度改革,是深化公司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房改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之间的住房利益关系,努力维护房改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利益不平衡问题;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转变干部职工的住房消费观念,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平稳进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房改基础工作。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必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房屋普查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注意有关数据、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组织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掌握住房补贴的对象范围和住房补贴标准,严禁超范
围、超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对于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房改政策规定,擅自扩大住房补贴对象、提高住房补贴标准、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文件资料,以及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对没有如实填报住房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出,将取消其本人及配偶申请住房补贴的资格。
对于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及以后经群众举报、单位核查后确有问题者,公司有权追缴其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并做出相应处理。
公司财务部、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各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房改工作中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清查、纠正和处理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集团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天津石化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工作的通知》(中国石化房办„2009‟1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中国石化办„2009‟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和特点的住房新体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住房渠道,稳步推进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条 目标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解决职工基本住用条件为目标,建立符合国家、集团公司房改统一政策、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动态管理要求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提高广大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在国家和集团公司房改统一政策的指导下,从公司实际
出发,坚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原则;坚持公司住房制度改革与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房价收入比的控制要求,对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企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坚持解决老职工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与解决新职工住房困难相结合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住房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多渠道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四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将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化分配方式。
第五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的公司资助部分以及公司按本方案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
第六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以及住房贷款等自主购买、承租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本着“梯度消费”的原则,逐步解决住房问题。
三、建立动态管理的住房补贴制度
第七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前提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无
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第八条 住房补贴水平
住房补贴水平根据天津市上年度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及不同职级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上述因素的变化,对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住房补贴对象
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等非在职人员)。其中:无房职工是指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核定,职工及其配偶均没有应核定为自己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按照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办法核定,职工及其配偶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低于相应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具体为:
(一)1999年1月1日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
(二)1999年1月1日健在的离退休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人员。
(三)1999年1月1日(含)以后调入的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和未达标的职工。
(四)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在册正式职工中无房的新职工。
(五)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9年12月1日前(不含)
已经调离的人员,不列为住房补贴对象。
(六)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09年12月1日前(不含),由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原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个人原因辞职、擅自离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不列为住房补贴的对象。
第十条 老职工和新职工的界定
老职工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简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公司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具体如下:
(一)一般职工、初级职称及工龄25年(2009年12月1日前的实际工龄,以后不再延续累计)以下的职工60平方米。
(二)科级干部、中级职称、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及工龄25年(同上)以上的职工70平方米。
(三)副处级干部、高级职称、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正处级干部90平方米。
(五)教授级高工105平方米。
(六)副局级干部105平方米。
(七)正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第十二条 计发住房补贴的累计计算年限
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公司计发住房补贴的累计计算年限设定为10年(120个月)。
四、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简称年度基准补贴额 元/平方米)
年度基准补贴额=上年度天津市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2-上年度公司职工年平均工资×4×75%÷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1) 公司历年年度基准补贴额:
年度基准补贴额的变更日期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变更日期同步,为每年7月1日。
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按公司全员在职职工的人员构成情况、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测算。
经测算公司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加权平均值为68.30平方米。
第十四条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简称工龄补贴额 元/平方米.年工龄)
工龄补贴额=公司实际执行的房改成本价×1%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2) 公司执行的天津市房改成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
公司工龄补贴额为12元/平方米.年工龄。
第十五条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内
的住房补贴,结合该无房老职工此前的实际工作月数,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无房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20个月×职工本人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月数)+(工龄补贴额×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本人实际工龄×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3)
(一)当无房老职工本人1998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工作月数大于等于120个月时,按120个月计算,并且该无房老职工不再享受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当实际工作月数小于120个月时,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二)为体现“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当按公式1实际测算的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小于所采用的1998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的10%时,按所采用的上述房价的10%取值,作为一次性基准补贴额,并用其代替公式3、公式5中的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
第十六条 无房新、老职工在规定的住房补贴年限内(120个月),于1999年1月1日以后按月计发的按月住房补贴。
按月住房补贴额=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120个月。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4)
(一)当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额的月数不足
120个月时,可自1999年1月1日起为其计发按月住房补贴,至前后连续累计满120个月止。
(二)无房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自参加工作下一个月开始计发,至连续累计满120个月止。
(三)无房职工总的补贴月数(含无房老职工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的月数)累计已经达到120个月时,应停止计发该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
(四)计算无房新职工按月补贴时,其职务职级按参加工作后历年的实际职务职级确定。在享受按月住房补贴期间晋升职务职级的,自下一个月起,按本人相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额。
(五)当按公式1实际测算出的天津市某年度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虽然小于等于0,但上一年度基准补贴额大于0,则该地区继续延用上一年度基准补贴额数值,用于本年度按月住房补贴的计算。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年度基准补贴额取值办法的通知》(中国石化房办【2001】14号)规定,当按公式1实际测算出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小于公司所采用的1998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的10%时,按上述房价的10%作为当年“年度基准补贴额”,用于本年度按月住房补贴的计算。
(六)当连续10年实际测算的“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均小于等于0时,则公司永久停止实际按月住房补贴制度。
(七)凡符合本方案第九条规定要求的无房新老职工,在本人补贴年限内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减员增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石化【2001】人字98号)等文件有关改革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或2009年12月1日后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或死亡的,自下一个月开始,停止计发本人的按月住房补贴,并不得一次性计提后续月份的按月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老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
对于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公司可为其计发一次性差额补贴。
未达标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本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实际工龄)×差额面积。
(四舍五入至个位数) (公式5) 差额面积=职工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及其配偶实际核定的合计住房建筑面积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公式6) 第十八条 计算无房老职工一次性无房补贴、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时,职工的职务职级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在职职工的职务职级以2009年12月1日时的实际职务职级为准;离退休等非在职人员的职务职级以办理相应手续时的实际职务职级为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内跨地区易地调动职工的住房问题,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办法处理。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及有关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对新老无房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在规定补贴年限内的按月住房补贴,可按月随职工工资一起发放。对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无房补贴额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可以现金形式由职工本人一次性支取。
第二十一条 对新老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应及时记入本人住房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虑到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资金筹集等情况,公司各类住房补贴的发放应本着分批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参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2010年底,公司发放离退休等非在职群体中无房人员的一次性无房补贴、相应的按月住房补贴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人员的一次性差额补贴。
(二)2011年底,公司发放在职无房新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在职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差额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有关住房补贴的财务处理问题,根据财政部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等文件精神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
第二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公司住房制度改革,是深化公司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各级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房改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之间的住房利益关系,努力维护房改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产生新的矛盾和利益不平衡问题;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工作,转变干部职工的住房消费观念,确保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平稳进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房改基础工作。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必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房屋普查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注意有关数据、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组织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掌握住房补贴的对象范围和住房补贴标准,严禁超范
围、超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对于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房改政策规定,擅自扩大住房补贴对象、提高住房补贴标准、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文件资料,以及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对没有如实填报住房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出,将取消其本人及配偶申请住房补贴的资格。
对于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及以后经群众举报、单位核查后确有问题者,公司有权追缴其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并做出相应处理。
公司财务部、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各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房改工作中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清查、纠正和处理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集团公司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