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06期
第28卷(总306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No. 06,2012
Vol . 28Total No . 306
高校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风险与控制
霍振扬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宁波315100)
“同工同酬”、“连带责任”、“退回摘要:本文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与实务操作方面进行风险揭示,指出劳务派遣存在着困难”等法律风险以及在用工管理、劳动成效、突发变化、经验外溢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提出了预防与控制风险的具体思路,以期为高校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劳务派遣;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6—0047—02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按照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同工同酬”与“连带责任”承担等
方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被派第63条的规定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可在具体操作中,利”对劳务派遣工往往以身份计酬,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比“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低得多;尽管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但类似约定是否会存在排除被派
“同工同酬”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导致约定归于无或者会引发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追索就是一个问效,
[1]
题了。
(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违第92条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反本法规定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
就是说尽管用工单位本身并无过错,但只要劳务派遣单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还有可
[2]
能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些机构在提供低端劳务派遣服务时,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旦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用工单位不仅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还要面临劳动部门的严厉处罚。(三)《劳动合同法》:“个人承包经营违第94条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
”高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校把一些事务进行整体服务外包的情况下,比如保洁、绿化、印刷等等,即使是承包者自己招的工,如果
高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事情,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退回机制”受制于法定条件,存在潜在风险,一旦对用工单位造成侵害在索赔方面也难于兑。《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现第65条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
”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就说明了,用工单位除非法定条件成就,不得随意将工人退回:“严重失职,派遣单位。另按照该法第39条规定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实际侵害了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用工单位也很难得到相应的救济,因为从法律主体上看,派遣单位不是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而单个的被派遣员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毕竟有限,因此
[3]
用工单位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完全的弥补。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其他风险(一)挑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1.从涉及的主体上说,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利益关系,是一种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用工方式。这种方式,可能会引发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的短期行为,从而影响派遣员工的行为,进而损害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在实
收稿日期:2012—01—15
作者简介:霍振扬(1969—),男,河南汝南人。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务处,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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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06期
第28卷(总306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No. 06,2012
Vol . 28Total No . 306
高校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风险与控制
霍振扬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宁波315100)
“同工同酬”、“连带责任”、“退回摘要:本文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与实务操作方面进行风险揭示,指出劳务派遣存在着困难”等法律风险以及在用工管理、劳动成效、突发变化、经验外溢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提出了预防与控制风险的具体思路,以期为高校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劳务派遣;风险;控制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6—0047—02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按照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同工同酬”与“连带责任”承担等
方面。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被派第63条的规定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可在具体操作中,利”对劳务派遣工往往以身份计酬,派遣工的工资待遇比“正式员工”的工资待遇低得多;尽管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但类似约定是否会存在排除被派
“同工同酬”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导致约定归于无或者会引发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追索就是一个问效,
[1]
题了。
(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单位违第92条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反本法规定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
就是说尽管用工单位本身并无过错,但只要劳务派遣单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还有可
[2]
能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些机构在提供低端劳务派遣服务时,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旦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或工伤事故,用工单位不仅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还要面临劳动部门的严厉处罚。(三)《劳动合同法》:“个人承包经营违第94条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
”高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校把一些事务进行整体服务外包的情况下,比如保洁、绿化、印刷等等,即使是承包者自己招的工,如果
高校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事情,还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退回机制”受制于法定条件,存在潜在风险,一旦对用工单位造成侵害在索赔方面也难于兑。《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现第65条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
”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这就说明了,用工单位除非法定条件成就,不得随意将工人退回:“严重失职,派遣单位。另按照该法第39条规定
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实际侵害了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用工单位也很难得到相应的救济,因为从法律主体上看,派遣单位不是侵权责任的义务主体,而单个的被派遣员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毕竟有限,因此
[3]
用工单位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完全的弥补。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其他风险(一)挑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1.从涉及的主体上说,劳务派遣涉及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利益关系,是一种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用工方式。这种方式,可能会引发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的短期行为,从而影响派遣员工的行为,进而损害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在实
收稿日期:2012—01—15
作者简介:霍振扬(1969—),男,河南汝南人。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总务处,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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