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民姓名权的有效保护

浅谈公民私权的有效保护

姓名:张月宏

学号:[1**********]1

摘要: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总是伴随着人们自我意识的苏醒,对于公民自我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的迫切需求也就日益显得突出了。过去留下的各种条条框框,与当下正在增加的各种约束性规定直面现在人们对于自我权利的诉求与维护时,我们的各种权力机关,我们的社会当如何做出抉择。基于此,以公民人身权中的姓名权的保护为例,进行简要的描述与讨论。

关键词:社会进步 公民权利的保护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是

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其中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一,从中国历史的角度看对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

纵观历史,自伏羲画卦至今,泱泱中华已有

6500年历史。而当我们仔细审视出现在历史不同阶段的各种法条、律典时,才会惊呼原来我们的历史一直严重缺乏对于私权的保护,对于人本身的关护。这不得不说是我们经历了太过慢长的封建帝制而产生的悲剧性结果。无论是第一部成文的战国时期魏国的法典《法经》,还是其后经历的商鞅变法,大汉的《九章律》,甚至是至封建末期的《大清律》。哪一部不是统治阶级用来奴役贫苦人民,维护自身统治的手段。而当我们想想那些让人毛骨悚然,瞠目结舌的律令时不禁要打个寒颤。尽管到了晚清时期,清政府西学中用,不断进行变革,戊戌变法,君主立宪,然而始终对于私权有半点的关乎。终于,有一天,封建帝制被埋葬,随着中华民国的成立,中国进入一个新纪元。人民的私权才在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在《中华民国宪法》中提及了人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权利。虽然并不是很全面,但是在历史上却有着开创之举。人

民备受数千年封建王朝的压迫之后,换句话说终于在维护自身权利上有了一种启蒙的作用。可是让人没想的是革命的果实却被一些军阀所窃取,人民没有丝毫享受得到各人权利的保护,反正遭受了军阀混战的苦果。时至中华民族的解放,中国人民才有所谓自己部分的私权。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郑重声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给予了人民有史以来的最高权力。由于受到建国不久,时局动荡,体制不健全的影响,接着更是经历了似噩梦般的60年代,此时那可谈及人身权的保护。人人自危,度日如年。直到改革开放,《民法》、《诉讼法》的相继出台。还有后来的《物权法》。一部部法典的颁布,我国也日益注重完善对于私权的保护。

二 国外历来对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

罗马帝国的繁荣已成悠悠往事,但是罗马时期留下的法律与其精髓却经久不衰,12至16世纪,一场席卷欧洲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让我们重见了当年罗马帝国的辉煌。现在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尤其对于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建立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中《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正是这些完善的法律见证了罗马帝国当时的兴盛与繁荣。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对身份权做了相对的规定。1900年实行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自由权,另设条文规定了姓名权和信用权;这些都属于特别规定。《瑞士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做了开创性的工作,首次对于人格权创设一般性的条文,即28条第一款:“任何人

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宪法和日本民法都规定了个人尊严不得侵犯,创设了一般人格权的条例。其他各国陆续增加了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生活安宁权等人格权。人格权的保护除了一般的财产补偿,还有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失赔偿。【1】人身权法论. 杨立新

三 以姓名权为例 讨论人身权的保护

中国姓名权第一案,赵C案

案例介绍:因姓名问题换第二代身份证遭拒,正在贵州读大学的鹰潭人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当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取名“赵C”寓意深刻

赵C在诉状上称,1986年7月18日,他在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他又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身份证。

赵C的父亲赵志荣说,之所以给儿子取名“赵C”,是想寄托自己一种希望。据介绍,他自己的英语没学

好,儿子出生后,他认为人一辈子至少要学会两种文字,首选汉语和英语,因此想在儿子名字上做点英语文章。他想,在英语中,“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的意思,因此告诫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另外,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之意义。

换二代证被要求改名

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却告诉他,说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

赵C认为,自己的名字简单、好记、好听、不重名,很快就能让人记住,同学叫起来也亲热。2007年7月6日,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也要求他改名。

对此,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申先生表示,这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记者上网查询,结果查到最

近有报道说,《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质疑:所谓的“条例”仅是初稿

赵志荣是一名律师,经过查询,他发现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罢,都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却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如今,赵C仍在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很快他就要毕业参加工作,他担心,自己从小到大的档案姓名都是“赵C”,万一以后再改名的话,他连自己究竟是谁都解释不清。

各方观点:“因为姓名无法进入户籍管理系统而不允许使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国风律师事务所的高正尉律师指出,户籍管理系统只是机器在操作,机器应该要适应人,而不是人去适应机器。法理上有这么一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值得探讨,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尊重。“此案折射出的实际上是制度上的冲突。”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表示。

赵C姓名权一案,见证了公民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体现出了国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个人权利理当捍卫意识的逐渐苏醒。国家的法律与各机关都在不断加强对于公民私权的保护。

伴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的不断满足,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显得格外突出。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更是明确提出了“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任务”。 提出了推进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文化建设定为了基本方针。

而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条件就是重视公民私权的有效保护。只有在使公民切身利益得到保护后,才能

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才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基础与环境。

浅谈公民私权的有效保护

姓名:张月宏

学号:[1**********]1

摘要: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总是伴随着人们自我意识的苏醒,对于公民自我切身利益与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的迫切需求也就日益显得突出了。过去留下的各种条条框框,与当下正在增加的各种约束性规定直面现在人们对于自我权利的诉求与维护时,我们的各种权力机关,我们的社会当如何做出抉择。基于此,以公民人身权中的姓名权的保护为例,进行简要的描述与讨论。

关键词:社会进步 公民权利的保护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是

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其中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一,从中国历史的角度看对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

纵观历史,自伏羲画卦至今,泱泱中华已有

6500年历史。而当我们仔细审视出现在历史不同阶段的各种法条、律典时,才会惊呼原来我们的历史一直严重缺乏对于私权的保护,对于人本身的关护。这不得不说是我们经历了太过慢长的封建帝制而产生的悲剧性结果。无论是第一部成文的战国时期魏国的法典《法经》,还是其后经历的商鞅变法,大汉的《九章律》,甚至是至封建末期的《大清律》。哪一部不是统治阶级用来奴役贫苦人民,维护自身统治的手段。而当我们想想那些让人毛骨悚然,瞠目结舌的律令时不禁要打个寒颤。尽管到了晚清时期,清政府西学中用,不断进行变革,戊戌变法,君主立宪,然而始终对于私权有半点的关乎。终于,有一天,封建帝制被埋葬,随着中华民国的成立,中国进入一个新纪元。人民的私权才在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在《中华民国宪法》中提及了人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权利。虽然并不是很全面,但是在历史上却有着开创之举。人

民备受数千年封建王朝的压迫之后,换句话说终于在维护自身权利上有了一种启蒙的作用。可是让人没想的是革命的果实却被一些军阀所窃取,人民没有丝毫享受得到各人权利的保护,反正遭受了军阀混战的苦果。时至中华民族的解放,中国人民才有所谓自己部分的私权。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郑重声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给予了人民有史以来的最高权力。由于受到建国不久,时局动荡,体制不健全的影响,接着更是经历了似噩梦般的60年代,此时那可谈及人身权的保护。人人自危,度日如年。直到改革开放,《民法》、《诉讼法》的相继出台。还有后来的《物权法》。一部部法典的颁布,我国也日益注重完善对于私权的保护。

二 国外历来对于公民人身权的保护

罗马帝国的繁荣已成悠悠往事,但是罗马时期留下的法律与其精髓却经久不衰,12至16世纪,一场席卷欧洲的罗马法复兴运动,让我们重见了当年罗马帝国的辉煌。现在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尤其对于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建立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奴隶主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将现行法规加以系统整理,并用汇编形式固定下来,借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篡》和《新律》等部汇编,中世纪称之为《国法大全》。其中《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查士丁尼之《国法大全》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其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发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也逐步完善起来。从诸法合体,刑法为主的保护发展到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保护。正是这些完善的法律见证了罗马帝国当时的兴盛与繁荣。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只对身份权做了相对的规定。1900年实行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和自由权,另设条文规定了姓名权和信用权;这些都属于特别规定。《瑞士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做了开创性的工作,首次对于人格权创设一般性的条文,即28条第一款:“任何人

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宪法和日本民法都规定了个人尊严不得侵犯,创设了一般人格权的条例。其他各国陆续增加了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生活安宁权等人格权。人格权的保护除了一般的财产补偿,还有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失赔偿。【1】人身权法论. 杨立新

三 以姓名权为例 讨论人身权的保护

中国姓名权第一案,赵C案

案例介绍:因姓名问题换第二代身份证遭拒,正在贵州读大学的鹰潭人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当日,法院受理了此案。

取名“赵C”寓意深刻

赵C在诉状上称,1986年7月18日,他在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2005年,他又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身份证。

赵C的父亲赵志荣说,之所以给儿子取名“赵C”,是想寄托自己一种希望。据介绍,他自己的英语没学

好,儿子出生后,他认为人一辈子至少要学会两种文字,首选汉语和英语,因此想在儿子名字上做点英语文章。他想,在英语中,“C”是“china(中国)”的第一个字母,又有“西方”谐音的意思,因此告诫儿子最好能到西方国家留学并学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国人。另外,以“C”开头的单词最多,有人丁兴旺之意义。

换二代证被要求改名

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却告诉他,说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告知“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赵C改名。

赵C认为,自己的名字简单、好记、好听、不重名,很快就能让人记住,同学叫起来也亲热。2007年7月6日,他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当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也要求他改名。

对此,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负责人申先生表示,这是公安部的文件规定。记者上网查询,结果查到最

近有报道说,《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正在起草并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3.自造字;4.外国文字;5.汉语拼音字母;6.阿拉伯数字;7.符号;

8.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质疑:所谓的“条例”仅是初稿

赵志荣是一名律师,经过查询,他发现不管《通知》也好,《姓名登记条例(初稿)》也罢,都只是部门文件,况且还只是初稿,连规章都谈不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却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如今,赵C仍在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很快他就要毕业参加工作,他担心,自己从小到大的档案姓名都是“赵C”,万一以后再改名的话,他连自己究竟是谁都解释不清。

各方观点:“因为姓名无法进入户籍管理系统而不允许使用这是站不住脚的。”国风律师事务所的高正尉律师指出,户籍管理系统只是机器在操作,机器应该要适应人,而不是人去适应机器。法理上有这么一条:“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既然国家法律赋予了公民姓名权,《姓名登记条例(初稿)》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就值得探讨,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尊重。“此案折射出的实际上是制度上的冲突。”月湖区法院副院长毛晓文表示。

赵C姓名权一案,见证了公民对于自身合法权利的保护,体现出了国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个人权利理当捍卫意识的逐渐苏醒。国家的法律与各机关都在不断加强对于公民私权的保护。

伴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的不断满足,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显得格外突出。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更是明确提出了“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任务”。 提出了推进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文化建设定为了基本方针。

而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条件就是重视公民私权的有效保护。只有在使公民切身利益得到保护后,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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