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行政补偿制度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文章主要介绍了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主要观点和标准,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行政补偿;标准;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2-054-01
一、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概述
有学者认为,给出一个准确的行政补偿概念和建构一个合理的行政补偿体系是困难的,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对相对人的损失依法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改造后的“公共负担平等说”,以“公共负担平等说”为基础、以“不当得利说”为补充的学说,“人权保障说”与“公共负担平等说”的结合说,“特别牺牲说”与“信赖保护原则”的结合说。以上四种学说皆有自己的不足之处,但倾向于认同第四种学说,该说认为行政补偿虽然开始于财产征收,但现在却远远超越了这一原因,因为一些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对行政合同进行的单方面变更、强制性行政指导等给相对人带来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补偿,是无法用其他学说进行合理解释的,故将二者结合起来作为我国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较为可行。第四种学说相对而言更合理,更全面,且更符合我国行政补偿的实践和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行政补偿计算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1.行政机关单方确定标准;2.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的标准计算;3.依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标准。我国行政补偿的标准可以参照行政赔偿的标准,主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直接损失,但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计算标准,不宜笼统的规定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完善行政补偿的标准。
二、当前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
目前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少且不完善,我国对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规定的比较狭窄,对相对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关于行政补偿的立法多属于地方立法、单行性规范,以至于造成行政补偿领域的混乱,补偿的标准不统一。2.行政补偿程序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行政补偿程序规定,各个散见的单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行政补偿的程序规定,但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之间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行政补偿体系。由于缺乏行政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就缺乏可操作性。3.行政补偿的公益目的缺乏社会的有效监督,我国目前对“公共目的”的界定完全由行政部门单方面界定,现有的法律均没有对公共目的判断标准给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适格的社会公信组织对“公益目的”进行事前评估。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是征收程序启动比较随意,各种征收征用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启动。4.行政补偿救济制度不完善,由于行政补偿缺乏严格的程序,行政相对人没有实际可行的异议机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措施,也尚未建立必要的补偿救济制度或补偿监督机制。应该从以下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1.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
由于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诸多补偿条款都是散见在各个单行法律文件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从而造成我国行政补偿的混乱。另外,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在补偿范围和赔偿范围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补偿争议处理程序适用赔偿争议处理程序仅是权宜之计,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既不妨碍单行立法依其规定对补偿问题加以规范,又可以弥补单行法的不足,受害人也能得到救济。 2.规范行政补偿程序
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1)完善行政主体的主动补偿程序。行政机关对于其合法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应该主动进行补偿,此时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主动启动行政补偿程序进行补偿。(2)完善依申请的补偿程序,除了行政主体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补偿程序外,也应该允许相对人通过申请的方式提出行政补偿,申请的形式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的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理由。
3.加强和完善行政补偿的监督机制
在行政补偿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公权力滥用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主体克扣、截留补偿金的情形也比较多,因此,建立一个由独立于行政主体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是十分有必要的和可行的,可以建立一个由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人大互动的监督机制,坚决遏制行政补偿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救济程序
应该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在这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关于行政补偿的诉讼程序和复议程序。正如有些学者提出的应该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征收或征用的司法管辖权,分别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在行政补偿救济制度中的地位,合理分配不同主体在行政补偿救济中的责任与分工,把行政补偿救济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秀怀才.行政补偿构成要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
[摘要]关于行政补偿制度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文章主要介绍了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主要观点和标准,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行政补偿;标准;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2-054-01
一、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概述
有学者认为,给出一个准确的行政补偿概念和建构一个合理的行政补偿体系是困难的,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由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对相对人的损失依法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改造后的“公共负担平等说”,以“公共负担平等说”为基础、以“不当得利说”为补充的学说,“人权保障说”与“公共负担平等说”的结合说,“特别牺牲说”与“信赖保护原则”的结合说。以上四种学说皆有自己的不足之处,但倾向于认同第四种学说,该说认为行政补偿虽然开始于财产征收,但现在却远远超越了这一原因,因为一些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废止、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对行政合同进行的单方面变更、强制性行政指导等给相对人带来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补偿,是无法用其他学说进行合理解释的,故将二者结合起来作为我国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较为可行。第四种学说相对而言更合理,更全面,且更符合我国行政补偿的实践和发展方向。
目前,我国行政补偿计算标准主要有三种模式:1.行政机关单方确定标准;2.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的标准计算;3.依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标准。我国行政补偿的标准可以参照行政赔偿的标准,主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直接损失,但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计算标准,不宜笼统的规定一个统一的补偿标准,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完善行政补偿的标准。
二、当前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措施
目前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法律少且不完善,我国对于行政补偿的范围规定的比较狭窄,对相对人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关于行政补偿的立法多属于地方立法、单行性规范,以至于造成行政补偿领域的混乱,补偿的标准不统一。2.行政补偿程序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并无统一的行政补偿程序规定,各个散见的单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行政补偿的程序规定,但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之间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行政补偿体系。由于缺乏行政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程序,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就缺乏可操作性。3.行政补偿的公益目的缺乏社会的有效监督,我国目前对“公共目的”的界定完全由行政部门单方面界定,现有的法律均没有对公共目的判断标准给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没有适格的社会公信组织对“公益目的”进行事前评估。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是征收程序启动比较随意,各种征收征用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来启动。4.行政补偿救济制度不完善,由于行政补偿缺乏严格的程序,行政相对人没有实际可行的异议机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措施,也尚未建立必要的补偿救济制度或补偿监督机制。应该从以下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1.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
由于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诸多补偿条款都是散见在各个单行法律文件中,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从而造成我国行政补偿的混乱。另外,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在补偿范围和赔偿范围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补偿争议处理程序适用赔偿争议处理程序仅是权宜之计,制定一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既不妨碍单行立法依其规定对补偿问题加以规范,又可以弥补单行法的不足,受害人也能得到救济。 2.规范行政补偿程序
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1)完善行政主体的主动补偿程序。行政机关对于其合法行为导致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应该主动进行补偿,此时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主动启动行政补偿程序进行补偿。(2)完善依申请的补偿程序,除了行政主体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补偿程序外,也应该允许相对人通过申请的方式提出行政补偿,申请的形式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的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补偿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理由。
3.加强和完善行政补偿的监督机制
在行政补偿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公权力滥用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主体克扣、截留补偿金的情形也比较多,因此,建立一个由独立于行政主体的第三方来进行监督是十分有必要的和可行的,可以建立一个由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人大互动的监督机制,坚决遏制行政补偿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4.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救济程序
应该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的关键在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在这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关于行政补偿的诉讼程序和复议程序。正如有些学者提出的应该明确人民法院对行政征收或征用的司法管辖权,分别确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在行政补偿救济制度中的地位,合理分配不同主体在行政补偿救济中的责任与分工,把行政补偿救济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秀怀才.行政补偿构成要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