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保护分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分公司计算机固定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提高信息管理的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单位,包括各职能部室及各下属生产运营单位。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的计算机设备的出入库管理、领用、使用保管、维修和备品备件采购。
2.2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设备”,是指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已登记为燃气集团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服务器、个人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笔记本电脑、工控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绘图仪、网络路由器、网络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信息及网络设备。
2.3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为分公司拥有保管、使用计算机设备的各岗位人员及资产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计算机设备仓库管理、领用,台帐登记工作,定期和分公司资产管理员进行计算机设备资产盘点工作。
3.2 安健环与技术部指定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设备技术维护工作。
3.3 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收集每年度因设备老化、意外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修复的计算机的详细情况上报给各部门资产管理员。
3.4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统计新增的计算机设备、到期报废的计算机设备和因损坏无法维修的计算机设备,在每年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下一年度的计算机设备采购计划,汇总至行政部报分公司年度计划工作会议审批。
3.5 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配合行政部做好计算机设备新购入库、领用登记、设备更换、设备报废等情况下的计算机设备台帐登记工作,资产管理人员应根据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提供变动清单做好计算机设备资产变更登记表的填写和相关手续。
4. 工作程序
4.1 计算机采购计划管理
4.1.1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按实际需求提交下一年度购置计算机设备计划。
4.1.2由行政部汇总并会同财务部审核后,按集团相关制度报批。
4.1.3若有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和计算机设备,必须逐级专项上报燃气集团批准后,追加年
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4.2 计算机设备采购入库管理
4.2.1 设备清点
4.2.1.1 对于采购的新设备,集团物资供应部到货验收办理相关的手续后通知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对照实物清点验收,同时将货物清单及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交给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据此清单做好核实工作,重点查实物设备数量、品牌型号、配件/说明书手册是否与清单一致,实物是否有明显破损痕迹。如有不符或损坏的设备,应通知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进行核实,对该批设备不进行验收工作。
4.2.1.2 对于外送维修的旧设备,维修单位将货物提交给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后需要对照实物清点验收,据此清单做好核实工作,重点查实物设备数量、品牌型号、是否与送修清单一致,实物是否有明显破损痕迹。如有不符或损坏的设备,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应通知送修单位进行处理。
4.2.1.3 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把清点验收的设备交由行政部作入库登记保存和管理。
4.2.2 账务登记
4.2.2.1 行政部设置专门的计算机设备总账和明细账对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计算机设备进行账务登记,并且需要定期将总账与明细账进行核对。
4.2.2.2 对于已入库的新购设备和送回的维修好的设备,需要进行账务登记。
4.2.2.3 账簿格式需要登记的信息项至少应包括日期、设备的类型、品牌型号规格、主要参数(配件)、数量、存放位置、保管人、设备责任人等。
4.3 计算机设备领用出库管理
4.3.1 对于已入库的新购设备,行政部根据本年度的设备采购计划清单通知该设备的申请单位派人前来领取,同时要进行账务登记(仓库进出账、计算机设备总账和明细账均需记账)。计算机设备需要分门别类登记新购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出厂序号、固定资产编号、出库时间、仓管员姓名、领用经手人姓名等信息;做好资产的调拨登记工作。
4.3.2 对于外送维修返回已维修的设备,计算机系统管理员通知该设备的使用/保管单位派人前来领取,并做好维修登记工作。
4.4 计算机设备使用保管规定
4.4.1 行政部负责分公司所有在用和备用(闲置)的计算机设备台帐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
和备案。
4.4.2 分公司各单位备用(闲置)的计算机设备,除留出必要的备份设备以外,一般需要送到行政部仓库保管。
4.4.3 分公司各保管、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人员需对自己所保管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负责。凡由人为因素导致的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经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技术鉴定后给出鉴定结论,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根据设备的折旧价值等情况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4.4 未经行政部同意,分公司使用计算机设备的员工不得和他人对调设备。计算机设备的存放位置不得随意改变(设备在放置的房间内移动除外),如有需要,需向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提出变更申请,由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登记备案后才可实施。
4.4.5 未经行政部同意登记,任何人不得将计算机设备私自带出分公司办公区域(配属个人的手提电脑除外)。
4.5 计算机设备维修调配规定
4.5.1 计算机设备保管人不得私自拆装、维修升级计算机设备,如有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向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提出维护申请,然后安排进行维修。
4.5.2 保管人提出维修申请时,应填写电子版《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或填写纸质的《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送交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收到《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之后,安排进行维修。
4.5.3 未经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同意,保管人不得将来历不明的计算机零配件(包括:U盘、移动硬盘、外置光驱)或其他信息设备带入分公司工作场所,接入分公司的计算机网络。
4.5.4 设备领用:
4.5.4.1 分公司各单位需要添加或调配计算机设备,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向行政部审批:
(1)已列入年度计划设备达到报废年限的;
(2)单位新进员工,经部门领导确认有信息系统使用需求的;
(3)设备因自然原因或人为因素损毁需要替换的;
(4)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新增计算机设备的。
4.5.4.2 需要购置设备的使用人,需要在每年集团通知报送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前填写《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领用申请表》,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汇总报行政部。
4.5.5 凡因设备领用、设备报废、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造成的设备变动,需填写《计算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设备变动的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5. 相关文件
5.1 《燃气集团分公司站场工控系统管理规定》
5.2 《燃气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6. 相关记录表格
6.1 《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领用申请表》
6.2 《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
编号:GGC-WI-GGW-01-RB01 高压分公司计算机领用申请表
编号:GGC-WI-GGW-01-RB02
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
1. 目的
为保护分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分公司计算机固定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提高信息管理的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单位,包括各职能部室及各下属生产运营单位。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范围内的计算机设备的出入库管理、领用、使用保管、维修和备品备件采购。
2.2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计算机设备”,是指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已登记为燃气集团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服务器、个人计算机、计算机终端、笔记本电脑、工控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绘图仪、网络路由器、网络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信息及网络设备。
2.3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工作岗位为分公司拥有保管、使用计算机设备的各岗位人员及资产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分公司范围内的计算机设备仓库管理、领用,台帐登记工作,定期和分公司资产管理员进行计算机设备资产盘点工作。
3.2 安健环与技术部指定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设备技术维护工作。
3.3 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收集每年度因设备老化、意外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修复的计算机的详细情况上报给各部门资产管理员。
3.4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统计新增的计算机设备、到期报废的计算机设备和因损坏无法维修的计算机设备,在每年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下一年度的计算机设备采购计划,汇总至行政部报分公司年度计划工作会议审批。
3.5 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配合行政部做好计算机设备新购入库、领用登记、设备更换、设备报废等情况下的计算机设备台帐登记工作,资产管理人员应根据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提供变动清单做好计算机设备资产变更登记表的填写和相关手续。
4. 工作程序
4.1 计算机采购计划管理
4.1.1各部门资产管理员按实际需求提交下一年度购置计算机设备计划。
4.1.2由行政部汇总并会同财务部审核后,按集团相关制度报批。
4.1.3若有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和计算机设备,必须逐级专项上报燃气集团批准后,追加年
度采购计划和预算。
4.2 计算机设备采购入库管理
4.2.1 设备清点
4.2.1.1 对于采购的新设备,集团物资供应部到货验收办理相关的手续后通知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对照实物清点验收,同时将货物清单及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交给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据此清单做好核实工作,重点查实物设备数量、品牌型号、配件/说明书手册是否与清单一致,实物是否有明显破损痕迹。如有不符或损坏的设备,应通知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进行核实,对该批设备不进行验收工作。
4.2.1.2 对于外送维修的旧设备,维修单位将货物提交给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后需要对照实物清点验收,据此清单做好核实工作,重点查实物设备数量、品牌型号、是否与送修清单一致,实物是否有明显破损痕迹。如有不符或损坏的设备,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应通知送修单位进行处理。
4.2.1.3 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把清点验收的设备交由行政部作入库登记保存和管理。
4.2.2 账务登记
4.2.2.1 行政部设置专门的计算机设备总账和明细账对分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计算机设备进行账务登记,并且需要定期将总账与明细账进行核对。
4.2.2.2 对于已入库的新购设备和送回的维修好的设备,需要进行账务登记。
4.2.2.3 账簿格式需要登记的信息项至少应包括日期、设备的类型、品牌型号规格、主要参数(配件)、数量、存放位置、保管人、设备责任人等。
4.3 计算机设备领用出库管理
4.3.1 对于已入库的新购设备,行政部根据本年度的设备采购计划清单通知该设备的申请单位派人前来领取,同时要进行账务登记(仓库进出账、计算机设备总账和明细账均需记账)。计算机设备需要分门别类登记新购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出厂序号、固定资产编号、出库时间、仓管员姓名、领用经手人姓名等信息;做好资产的调拨登记工作。
4.3.2 对于外送维修返回已维修的设备,计算机系统管理员通知该设备的使用/保管单位派人前来领取,并做好维修登记工作。
4.4 计算机设备使用保管规定
4.4.1 行政部负责分公司所有在用和备用(闲置)的计算机设备台帐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
和备案。
4.4.2 分公司各单位备用(闲置)的计算机设备,除留出必要的备份设备以外,一般需要送到行政部仓库保管。
4.4.3 分公司各保管、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人员需对自己所保管设备的完好性、可用性负责。凡由人为因素导致的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经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技术鉴定后给出鉴定结论,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根据设备的折旧价值等情况保管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4.4 未经行政部同意,分公司使用计算机设备的员工不得和他人对调设备。计算机设备的存放位置不得随意改变(设备在放置的房间内移动除外),如有需要,需向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提出变更申请,由计算机系统管理员登记备案后才可实施。
4.4.5 未经行政部同意登记,任何人不得将计算机设备私自带出分公司办公区域(配属个人的手提电脑除外)。
4.5 计算机设备维修调配规定
4.5.1 计算机设备保管人不得私自拆装、维修升级计算机设备,如有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向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提出维护申请,然后安排进行维修。
4.5.2 保管人提出维修申请时,应填写电子版《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或填写纸质的《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送交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收到《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之后,安排进行维修。
4.5.3 未经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同意,保管人不得将来历不明的计算机零配件(包括:U盘、移动硬盘、外置光驱)或其他信息设备带入分公司工作场所,接入分公司的计算机网络。
4.5.4 设备领用:
4.5.4.1 分公司各单位需要添加或调配计算机设备,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向行政部审批:
(1)已列入年度计划设备达到报废年限的;
(2)单位新进员工,经部门领导确认有信息系统使用需求的;
(3)设备因自然原因或人为因素损毁需要替换的;
(4)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新增计算机设备的。
4.5.4.2 需要购置设备的使用人,需要在每年集团通知报送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前填写《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领用申请表》,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汇总报行政部。
4.5.5 凡因设备领用、设备报废、人员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造成的设备变动,需填写《计算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配合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设备变动的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5. 相关文件
5.1 《燃气集团分公司站场工控系统管理规定》
5.2 《燃气集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6. 相关记录表格
6.1 《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领用申请表》
6.2 《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
编号:GGC-WI-GGW-01-RB01 高压分公司计算机领用申请表
编号:GGC-WI-GGW-01-RB02
高压运行分公司计算机维护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