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基础知识
1、什么是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
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
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2. 什么是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
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
和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
资源配臵的依据和手段。
3、什么是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
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城市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
面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
4、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
要依据和手段。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
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5. 什么是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
的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和设
计。
6. 什么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
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
性位臵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引导和控
制城镇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
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
内容包括: ⑴ 详细规划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
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
求;⑶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臵、体型、色彩等要求;⑷ 确定各级支
路的红线位臵、控制点座标和标高;⑸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
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⑹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
建筑管理规定。
7. 什么是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
计。 对于城市内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
经济论证;⑵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布臵总平面图;⑶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⑷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⑸ 工
程管线规划设计;⑹ 竖向规划设计;⑺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
价,分析投资效益。
8. 什么是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
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
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
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9. 什么是开发区?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
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的统称。
根据开发区的规模等级,可以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
市级开发区等。
10. 什么是中央商务区 (CBD)?
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简称:CBD )指一个
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一般而言,CBD 高度集中
了城市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力量,作为城市的核心,应具备金融、贸
易、服务、展览、咨询等多种功能,并配以完善的市政交通与通讯条
件。
11. 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是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
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论证城市在
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3)
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
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4)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
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12. 什么是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
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臵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
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13. 什么是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
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城市设计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
功能,并且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
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
化,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
14.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
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
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
管制的基础。
15. 什么是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一般指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
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
街面的界线。
16. 什么是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
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
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17. 什么是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
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18. 什么是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
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9. 什么是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
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
线。
20. 什么是投资强度?
投资强度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21. 什么是土地开发强度?
土地开发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
项主要指标。
在一般情况下,土地开发强度越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就越高,
地价也相应提高;反之,如果土地开发强度不足,亦即土地利用不充
分,或因土地用途确定不当而导致开发强度不足,都会减弱土地的使
用价值,降低地价水平。
22. 什么是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
值,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23. 什么是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
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
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
计算公式:建筑密度=所有建筑底层总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24. 什么是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
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绿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城市居住区绿
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5. 什么是城市用地平衡?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
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26. 什么是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
布臵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
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27. 什么是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臵,综合协调工程
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28. 城市道路分为哪几类?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四类。
29. 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是怎么规定的?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快速路 35—50米 主干路 40—55米
次干路 25—35米 支 路 12—20米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30. 居住区内停车率如何规定?
停车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地上停车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31. 什么是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 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xx 当地住宅的日照标准是以要求住宅的主卧室或主使用功能区在冬至日中午能达到满窗日照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的标准。
32. 什么是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日照间距系数=D/H,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式中D —房屋间距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实际应用中,常将D 换算成其与H 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33. 什么是建筑退让线?相邻地块建筑退界距离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不能贴着红线建造,必须后退一段距离,且需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要求进行退让。将退让后的建筑允建位臵画出来,就是建筑退让线。相邻地块退界距离一般参照6层标准条型住宅(不含工业、仓储
及安全要求较高的建筑)进行控制,相邻双方各退一半,如南侧或东西侧建筑增加高度,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建筑退让。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建筑减少高度,则减少的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建筑折减。
34.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挑檐、散水等能否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挑檐、散水等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35. 什么是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36. 那些特殊建筑对建筑地上层数有所要求?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得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三层
37.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如何控制?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 ≤1.5(W +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控制:A ≤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 L---建筑基底沿道路总长度;W---道路规划沿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38.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设臵一般有什么要求?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 或总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臵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臵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臵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12.0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 ×18.0m 。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39.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0.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臵,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1. 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2.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3. 乡规划、村庄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
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44. 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4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分别由谁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6.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
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为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47.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
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
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
48. 各资质等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从事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范围是什么?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合修订或者调整) ;
(二) 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规划的审批与修改
49.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哪些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三十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50.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提
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51. 《城乡规划法》对不得公开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不得公开的规定有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则不能公开,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则不能予以公开。
52. 怎样落实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
落实《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有:
(一)要求组织规划编制机关先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通过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二)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四)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应征求规划程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六)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这些措施保证了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知情权,既增强了他们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又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
53.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何情况下,组织编织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54.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何情况下,组织编织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何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56.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规划的许可
57.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应办理哪些手续?
应办理“一书三证一核实”,“一书”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核实”是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58. 如何办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一)申请人到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递交项目建设申请;
(二)对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的项目,经所属辖区分局受理后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报送业务股室组织集体踏勘;
(三)提交局业务会初审,通过后报县规划委员会踏勘、审查,重大项目召开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的项目:规划区内属划拨土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出让土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红线图和规划条件,报县政府审批;
(五)建设单位依法提交土地权属手续;
(六)所属辖区分局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业务股室复核,提交局业务会审核;
(七)建设单位将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告;
(八)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组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重大项目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十)所属辖区分局核查施工图及已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核算规费,报业务股室复核,提交局业务会审核;
(十一)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申请项目组织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基槽验线后动工建设;
(十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公示;
(十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持规划档案在6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对符合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59. 需要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哪些?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60.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向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二)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国家、省、市、县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五)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法律法规规定须预先取得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环保、消防、人防、抗震设防、交通、水利、气象、文化、文物、绿化、无线电等原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咨询报告(根据需要提交原件);
(七)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部门认可现状选址图(原件);
(八)需要公示、听证、评审项目的公示结果、听证笔录、专家评审意见;
(九)其他需要的资料。
61.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向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
(二)法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属划拨方式的应提供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属出让方式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
(五)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宗地界址图电子文档(dwg 格式)及纸质(加盖公章的原件);
(六)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及85国家高程基准1:1000或1:500数学化地形图原件,含电子文档dwg 格式);
(七)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咨询报告(根据需要提交原件)。
(八)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根据需要提交);
(九)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原件);
(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根据需要提交);
注: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不需提交2、3项。
62.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向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二)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六)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宗地界址图电子版(dwg 格式)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原件);
(七)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意见表(原件);
(九)具有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已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原件);
(十)属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63、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1份;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公民身份证、委托书等,根据需要提交);
(三)申请地块所在乡镇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含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
(四)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及土地勘界图(含电子文档);
(五)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图(册)3份;
(六)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和经审查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平、立、剖面图);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4. 单位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批准文件、经县政府签批的用地红线图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宗地界址图、现状地形图、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持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
件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等资料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5.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开发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持宗地界址图,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开发单位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及规划设计草案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开发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施工蓝图及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6. 拆迁还建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组织拆迁还建的管理部门(房产局)向县规划局来函,提交拆迁还建合同、户数、姓名、面积、用地意向等相关资料,规划局制作红线图报县政府签批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单位持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宗地界址图电子版(dwg 格式)及纸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材料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施工蓝图及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7. 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招商引进单位持县、乡镇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正式文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国土部门确认的宗地界址图、环评报告及规划部门认可的现状地形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到规划局申请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申请人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有关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施工蓝图及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8.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房产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身份证明、县政府年度计划有关文件和国家、省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持用地预审意见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房产局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有关文件和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房产局持国有土地权属证明、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符合规划条件的施工蓝图及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9. 市政工程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管线项目综合方案审查阶段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市政各专业项目咨询方案资料,由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3)建设项目市政管线项目综合两套。
(二)相关道路设计方案阶段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设计方案报审请示、设计方案说明书及相关设计图样(1:500或1:1000)2套。申报道路交通工程的图样包括工程位臵示意图、道路平面设计(定线坐标)、道路纵断面设计、道路横断面设计、节点构筑物设计(道路、河流、铁路等)、交通组织设计、树木(文物)保护方案;
(3)需要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在申报项目方案时提交规划委员会勘查设计管理处备案后的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不需要申报方案的项目在申报规划许可证时提交)。
(三)管线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项目综合审查会议纪要、道路设计方案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市政管线设计综合1套,包括设计综合说明书及相关图样。
(四)道路工程办理选址意见书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单位新征(占)的用地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用地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4)道路工程征地图(含道路方案)一份,图样底图位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1:5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并用铅笔画出新征(占)用地范围;
(5)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6)函复或规划方案批准文件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五)管线综合工程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相关道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项目综合会议纪要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5)配套市政管线设计综合图两份及电子文件,含说明、会签表,图样底图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含管线实测内容的1:500道路设计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70. 市政和交通工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三)“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及附图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五)建设用地钉桩成果通知单;
(六)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机要项目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单位个数增加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七)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71. 市政和交通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二)“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各1份(复印件);
(三)“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初步设计审查要求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必要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协议;
(五)按A4或A3规格(竖向)装订成册的1:500建设工程施工图样三套(施工图样包括:图样目录、设计说明、区域路网图、平面图、
横断图、纵断图以及设计概算各一份);
(六)工程档案登记备案表;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7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何办理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3. 测绘成果的使用程序是什么?
(一)单位申请,明确使用性质、范围;
(二)填写《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三)填写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四)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五)交付基础测绘成果。
74.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有哪些规定?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付。
75.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哪些原则?应办理哪些手续?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
的需要。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76. 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违反规定将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7.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符合什么条件时才能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78. 什么是《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79.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规划的监督检查
8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81. 如何监督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
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2.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3)、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
(6)、土地权属证明;
(7)、规划定位放线记录单;
(8)、申报核验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竣工)图样(包括设计图样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含电子文档)各1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用地周边环境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83. 什么是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84. 违法建设行为由哪个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85. 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二是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86.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处理?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87.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88. 遇到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情况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89.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就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
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90. 《城乡规划法》中就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逾期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91. 常见的违法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
(3)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
(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
(5)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
(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92. 《城乡规划法》中哪些行为将得到处罚?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可以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9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94.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八)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九)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章 办事实例
95. 房地产开发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项目备案(发改委)---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人防审批(人防办)---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报审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安监手续(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
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
96. 开办工业企业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项目批文(发改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环保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安监手续(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97. 建设学校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项目批文(发改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环保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人防审批(人防办)----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报审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98. 如何确定新建中小学的用地规模?
中小学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参考标准
(一)普通高中: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8个班,最大不宜超过60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示范性高
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二)初级中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2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4平方米,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三)小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6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45个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2平方米。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四)学校要有与规模性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高级中学一般应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学最低应有不少于6道的100米直路道。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建设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游泳池等其他体育设施。
(五)校园环境要有一定比例的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在1平方米以上。
99. 开办医院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项目批文(发改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环保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人防审批(人防办)---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安监手续(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100、建设办行政公楼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转政府批准---申
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人防审批(人防办)---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安监手续(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101. 门面房门头能按照自己意图装修吗?
沿街门面房门头装修方案须经规划局审查核准后才能装修。报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规划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
(2)效果图(显示周边现状建筑与门头关系的);
(3)房产证(自己房子)租赁协议(租的房子)或土地证(不能明确显示是商业建筑性质的)。
第一章 规划基础知识
1、什么是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
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
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2. 什么是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
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
和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
资源配臵的依据和手段。
3、什么是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
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城市规划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
面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
4、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城市总体规划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
要依据和手段。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
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
5. 什么是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
的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和设
计。
6. 什么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
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
性位臵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引导和控
制城镇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
略部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
内容包括: ⑴ 详细规划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
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⑵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
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
求;⑶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位臵、体型、色彩等要求;⑷ 确定各级支
路的红线位臵、控制点座标和标高;⑸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
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⑹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
建筑管理规定。
7. 什么是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
计。 对于城市内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
经济论证;⑵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
布臵总平面图;⑶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⑷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⑸ 工
程管线规划设计;⑹ 竖向规划设计;⑺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
价,分析投资效益。
8. 什么是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
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
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
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9. 什么是开发区?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
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的统称。
根据开发区的规模等级,可以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
市级开发区等。
10. 什么是中央商务区 (CBD)?
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简称:CBD )指一个
国家或大城市里主要商业活动进行的地区。一般而言,CBD 高度集中
了城市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力量,作为城市的核心,应具备金融、贸
易、服务、展览、咨询等多种功能,并配以完善的市政交通与通讯条
件。
11. 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是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的纲领性文
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论证城市在
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3)
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
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4)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
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12. 什么是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
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臵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
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13. 什么是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
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城市设计关注城市规划布局、城市面貌、城镇
功能,并且尤其关注城市公共空间。
相对于城市规划的抽象性和数据化,城市设计更具有具体性和图形
化,为景观设计或建筑设计提供指导、参考架构。
14.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
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
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
管制的基础。
15. 什么是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一般指道路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
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建筑红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
街面的界线。
16. 什么是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
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
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17. 什么是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
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18. 什么是城市黄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
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9. 什么是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
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
线。
20. 什么是投资强度?
投资强度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21. 什么是土地开发强度?
土地开发强度,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
项主要指标。
在一般情况下,土地开发强度越高,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就越高,
地价也相应提高;反之,如果土地开发强度不足,亦即土地利用不充
分,或因土地用途确定不当而导致开发强度不足,都会减弱土地的使
用价值,降低地价水平。
22. 什么是容积率?
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
值,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23. 什么是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
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
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
计算公式:建筑密度=所有建筑底层总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24. 什么是绿地率?
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
积之比。
计算公式:绿地率=绿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城市居住区绿
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5. 什么是城市用地平衡?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
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26. 什么是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
布臵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
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27. 什么是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臵,综合协调工程
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所进行的规划设计。
28. 城市道路分为哪几类?
城市道路按照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分为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四类。
29. 各类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是怎么规定的?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快速路 35—50米 主干路 40—55米
次干路 25—35米 支 路 12—20米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五部分组成。
30. 居住区内停车率如何规定?
停车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地上停车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31. 什么是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 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xx 当地住宅的日照标准是以要求住宅的主卧室或主使用功能区在冬至日中午能达到满窗日照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的标准。
32. 什么是日照间距系数?
日照间距系数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日照间距系数=D/H,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式中D —房屋间距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实际应用中,常将D 换算成其与H 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33. 什么是建筑退让线?相邻地块建筑退界距离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不能贴着红线建造,必须后退一段距离,且需要根据各种不同的要求进行退让。将退让后的建筑允建位臵画出来,就是建筑退让线。相邻地块退界距离一般参照6层标准条型住宅(不含工业、仓储
及安全要求较高的建筑)进行控制,相邻双方各退一半,如南侧或东西侧建筑增加高度,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建筑退让。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建筑减少高度,则减少的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建筑折减。
34.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挑檐、散水等能否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挑檐、散水等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
35. 什么是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
36. 那些特殊建筑对建筑地上层数有所要求?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得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三层
37.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如何控制?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 )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S )之和的1.5倍,即H ≤1.5(W +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列控制:A ≤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总面积; L---建筑基底沿道路总长度;W---道路规划沿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38. 建筑物的消防通道设臵一般有什么要求?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0m 或总长度大于220.0m
时,应设臵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当确有困难时,应设臵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臵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 ×12.0m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 ×18.0m 。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39.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0.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布局,县域空间管制,镇、乡、村庄空间布局,人口用地规模控制,资源优化配臵,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1. 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2.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3. 乡规划、村庄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
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等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44. 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由谁审批?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45.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是谁? 分别由谁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并将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6.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主要街区、重要景观地带、主要出入口、主干
道两侧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周边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主体为建设单位。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47.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
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
须遵循国家有关标准。
48. 各资质等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从事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范围是什么?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合修订或者调整) ;
(二) 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规划的审批与修改
49.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哪些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
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编制城乡规划,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举行三十日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代表应有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其中,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50.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城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提
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51. 《城乡规划法》对不得公开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不得公开的规定有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则不能公开,二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则不能予以公开。
52. 怎样落实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
落实《城乡规划法》中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化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有:
(一)要求组织规划编制机关先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通过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二)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在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四)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时,应征求规划程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查询规划和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六)进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后,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这些措施保证了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权、知情权,既增强了他们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又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监督。
53.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何情况下,组织编织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54.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何情况下,组织编织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重大建设工程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何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经依法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权限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的。
56.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各类城乡规划经过修改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规划的许可
57.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应办理哪些手续?
应办理“一书三证一核实”,“一书”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核实”是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58. 如何办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一)申请人到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递交项目建设申请;
(二)对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的项目,经所属辖区分局受理后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报送业务股室组织集体踏勘;
(三)提交局业务会初审,通过后报县规划委员会踏勘、审查,重大项目召开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四)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的项目:规划区内属划拨土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出让土地,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红线图和规划条件,报县政府审批;
(五)建设单位依法提交土地权属手续;
(六)所属辖区分局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业务股室复核,提交局业务会审核;
(七)建设单位将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告;
(八)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组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重大项目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十)所属辖区分局核查施工图及已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核算规费,报业务股室复核,提交局业务会审核;
(十一)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申请项目组织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基槽验线后动工建设;
(十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公示;
(十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持规划档案在6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对符合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59. 需要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哪些?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60.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向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二)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国家、省、市、县立项批复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五)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法律法规规定须预先取得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环保、消防、人防、抗震设防、交通、水利、气象、文化、文物、绿化、无线电等原件);
(六)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咨询报告(根据需要提交原件);
(七)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部门认可现状选址图(原件);
(八)需要公示、听证、评审项目的公示结果、听证笔录、专家评审意见;
(九)其他需要的资料。
61.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向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
(二)法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属划拨方式的应提供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属出让方式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
(五)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宗地界址图电子文档(dwg 格式)及纸质(加盖公章的原件);
(六)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现状地形图(采用西安80坐标系及85国家高程基准1:1000或1:500数学化地形图原件,含电子文档dwg 格式);
(七)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咨询报告(根据需要提交原件)。
(八)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根据需要提交);
(九)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原件);
(十)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根据需要提交);
注: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不需提交2、3项。
62.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填写申请表(向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索取);
(二)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须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国有土地权属证明;
(六)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经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宗地界址图电子版(dwg 格式)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原件);
(七)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意见表(原件);
(九)具有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符合规划条件的已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原件);
(十)属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63、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1份;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公民身份证、委托书等,根据需要提交);
(三)申请地块所在乡镇总体规划中所确定的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含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加盖公章) ;
(四)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及土地勘界图(含电子文档);
(五)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图(册)3份;
(六)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和经审查的建筑设计施工图平、立、剖面图);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64. 单位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建设单位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批准文件、经县政府签批的用地红线图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宗地界址图、现状地形图、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持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
件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图等资料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5.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开发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持宗地界址图,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开发单位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及规划设计草案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开发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施工蓝图及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6. 拆迁还建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组织拆迁还建的管理部门(房产局)向县规划局来函,提交拆迁还建合同、户数、姓名、面积、用地意向等相关资料,规划局制作红线图报县政府签批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单位持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宗地界址图电子版(dwg 格式)及纸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材料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施工蓝图及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7. 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招商引进单位持县、乡镇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正式文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国土部门确认的宗地界址图、环评报告及规划部门认可的现状地形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到规划局申请出具规划红线图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申请人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有关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申请人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符合规划条件的施工蓝图及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8.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房产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身份证明、县政府年度计划有关文件和国家、省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持用地预审意见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房产局持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有关文件和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房产局持国有土地权属证明、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符合规划条件的施工蓝图及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申请放线,经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69. 市政工程如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管线项目综合方案审查阶段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市政各专业项目咨询方案资料,由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3)建设项目市政管线项目综合两套。
(二)相关道路设计方案阶段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设计方案报审请示、设计方案说明书及相关设计图样(1:500或1:1000)2套。申报道路交通工程的图样包括工程位臵示意图、道路平面设计(定线坐标)、道路纵断面设计、道路横断面设计、节点构筑物设计(道路、河流、铁路等)、交通组织设计、树木(文物)保护方案;
(3)需要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在申报项目方案时提交规划委员会勘查设计管理处备案后的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不需要申报方案的项目在申报规划许可证时提交)。
(三)管线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需要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项目综合审查会议纪要、道路设计方案有关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市政管线设计综合1套,包括设计综合说明书及相关图样。
(四)道路工程办理选址意见书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单位新征(占)的用地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用地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4)道路工程征地图(含道路方案)一份,图样底图位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1:500(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并用铅笔画出新征(占)用地范围;
(5)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6)函复或规划方案批准文件中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7)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五)管线综合工程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相关道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4)项目综合会议纪要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5)配套市政管线设计综合图两份及电子文件,含说明、会签表,图样底图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含管线实测内容的1:500道路设计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70. 市政和交通工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三)“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及附图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五)建设用地钉桩成果通知单;
(六)由提供规划申报用图的测绘部门,按建设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1:500或1:2000地形图5份(机要项目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按增加单位个数增加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七)需要使用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
71. 市政和交通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
(二)“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各1份(复印件);
(三)“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注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初步设计审查要求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必要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和协议;
(五)按A4或A3规格(竖向)装订成册的1:500建设工程施工图样三套(施工图样包括:图样目录、设计说明、区域路网图、平面图、
横断图、纵断图以及设计概算各一份);
(六)工程档案登记备案表;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72.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如何办理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3. 测绘成果的使用程序是什么?
(一)单位申请,明确使用性质、范围;
(二)填写《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三)填写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四)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五)交付基础测绘成果。
74.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有哪些规定?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未纳入近期建设或改造计划,确需进行企业、公益事业、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和建筑面积。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其费用自付。
75.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哪些原则?应办理哪些手续?
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
的需要。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76. 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违反规定将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77.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符合什么条件时才能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78. 什么是《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79.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 规划的监督检查
8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公众监督。
81. 如何监督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
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2.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3)、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核验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
(6)、土地权属证明;
(7)、规划定位放线记录单;
(8)、申报核验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设计施工(竣工)图样(包括设计图样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含电子文档)各1份。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用地周边环境情况);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83. 什么是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84. 违法建设行为由哪个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85. 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二是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86.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如何处理?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87.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88. 遇到违法建设项目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情况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89.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就组织竣工验收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
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90. 《城乡规划法》中就违法建设工程不停工或逾期不拆除的应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91. 常见的违法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
(3)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
(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
(5)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
(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92. 《城乡规划法》中哪些行为将得到处罚?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可以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9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94.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
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七)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八)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九)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章 办事实例
95. 房地产开发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项目备案(发改委)---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人防审批(人防办)---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报审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安监手续(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
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
96. 开办工业企业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项目批文(发改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环保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安监手续(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97. 建设学校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项目批文(发改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环保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人防审批(人防办)----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报审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98. 如何确定新建中小学的用地规模?
中小学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参考标准
(一)普通高中: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8个班,最大不宜超过60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示范性高
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二)初级中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2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50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4平方米,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三)小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6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45个人左右。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2平方米。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四)学校要有与规模性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高级中学一般应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学最低应有不少于6道的100米直路道。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建设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游泳池等其他体育设施。
(五)校园环境要有一定比例的绿地。人均绿地面积应在1平方米以上。
99. 开办医院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项目批文(发改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环保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国土部门预审意见(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人防审批(人防办)---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安监手续(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100、建设办行政公楼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转政府批准---申
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局)---报审规划设计总图、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人防审批(人防办)---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国土局)---报审建筑方案及工程施工图、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消防备案审查(消防大队)---施工图审查(审图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投标----质监、安监手续(建设局、质监站、安监站)---申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规划局)---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101. 门面房门头能按照自己意图装修吗?
沿街门面房门头装修方案须经规划局审查核准后才能装修。报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规划项目行政许可申请书;
(2)效果图(显示周边现状建筑与门头关系的);
(3)房产证(自己房子)租赁协议(租的房子)或土地证(不能明确显示是商业建筑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