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农委联发〔2011〕6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
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保监局:
现将《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2011年种植业、奶牛保险计划分配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 龙 江 监 管 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政策性 农业 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保险保障水平,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确保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顺利实施,为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优质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省内各级政府及其农委、财政、畜牧、保险业监管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对农业保险进行整体调控,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发挥财政政策综合效应,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政府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合理规划保险业务量,注重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财政等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应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地选择参保与否及参加的险种和规模。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方,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五)职责明晰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方,要明晰各自职责,做到合理区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范围,坚持“事权与财权方向分离”的原则。农业、畜牧部门要做好农业政策的研究指导和保险计划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在目前保险经办机构经营网点和业务力量不完备的情况下,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推进农业保险的保单签订、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处理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政策的研究和指导,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并对保险计划的安排提出承担补贴能力方面的
意见;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保险业务开展状况和经办机构执业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政府各部门参与保险工作的合规性提出意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条款和补贴政策的要求,结合业务实际,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落实全省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平台,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政策协调、问题和纠纷解决等项事宜。
三、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确定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四种农作物作为本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同时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自行探索开展其他经济作物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2、养殖业。确定能繁母猪和奶牛为年度保费补贴品种。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政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的损失。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
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传染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之间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等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疾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
(三)责任免除
1、种植业。下列七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行洪、蓄洪;投保人及其他人员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返青期前形成的损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损失;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养殖业。下列三种原因造成能繁母猪和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种植业。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四种农作物保费均价每亩按15元计算。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145元/亩、水稻200元/亩、大豆120元/亩、小麦125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玉米10.35%、水稻7.5%、大豆12.52%、小麦11.97%。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每头保险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6%。
(2)奶牛根据品种及畜龄确定每头保险金额在4000元至8000元之间。保险费率6-8%,由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户协商确定。
(五)保险费补贴比例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县(市、区)财政参补为前提,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在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保费补贴。
1、种植业。2011年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20%。
2、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20%;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30%。
(六)保险计划
种植业保险指标依据县(市)政府和两家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数据,并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定。2011年计划实施四大作物保险面积 3000万亩。
养殖业保险指标。2011年能繁母猪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
施计划。奶牛保险计划实施20万头。
(七)确定理赔标准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明晰、农民易接受、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并明确费率、查勘定损以及理赔等具体标准。发生定损和理赔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同时,在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保险理赔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
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省情,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我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两家保险公司要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充分调动各自保险资源、发挥职能和优势,按照本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共同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全省农业保险指标计划任务完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行业监管要求,选择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农民群众认可的市(县、区)农业保险代办机构。同时,探索引入农业保险代办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九)农业保险相关费用
2011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费用、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协商确定的代理费用、经办银行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的银保合作手续费等农业保险相关费用按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3月中旬制定下发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划全省年度工作,制定年度保险计划,提出工作要求。保险计划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县(市、区),计划指标分配的原则坚持三个倾斜:首先向2010年保险指标完成任务好的、工作成绩突出、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其次向规模经营较大的专业合作社或种、养业大户倾斜。第三向农户参保积极性高、保险运作规范的地区倾斜。对于当年工作开展不好、上年保险指标未完成以及问题较大的地区适当调减或不予考虑保险指标。
(二)宣传组织实施
3月下旬至6月末。首先,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可行措施,发动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其次,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实施。种植业方面,重点抓好保单签订、参保手续办理以及保费收缴工作。在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方面,按照畜牧业保险相关条款严格执行。
(三)指导督促检查
7月15日至10月15日,各试点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深入试点乡村、农户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在此期间,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深入基层,帮助试点单位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四)总结推广验收
10月15日至12月20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工作检查验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工作内容和进度;总结经验和作法,完善制度措施,推广一批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发现并纠正问题,对从业行为不规范、违反政策要求承保、不规范理赔等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限期改正。各县市要在本年度11月10日前,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下一年度保险工作计划,以便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国家申报并做好各级财政预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视为不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制。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省农委、财政厅、畜牧兽医局、保监局和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农业保险联席会
议办公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牵头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工作考核、监督审核等工作。
(二)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工具,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通过业务培训、媒体讲座、科技大集、送保到户、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惠民好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保险补贴险种和规模。对本方案确定的保险政策、补贴险种和承保规模,各地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到位。两家保险公司要确保当年上报保险指标的按时完成,对完不成指标的,明年在分配保险指标时按比例削减。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保险面积的,要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单独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比例控制在5%以内。对于上述超过年初指标5%以内的保险业务,经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其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将列入下一年预算安排支付。对保险超计划未经批准或超过5%以上的部分,省财政不予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
(四)因地制宜选择投保模式。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提倡整村投保,保险凭证到户的投保方式。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在选择投保对象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业大户倾斜,以提高保险效果。
(五)规范农业保险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一是不搞虚假宣传和理赔,真正做到宣传到户、保单到户、理赔到户,让农民群众满意;二是严格规范参保程序,签订规范的保险合同;三是加强理赔服务。提高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限,杜绝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四是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基层农经站和畜牧站,以村为单位,公开农户参保信息,提高农业保险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监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监督两家农险承办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认真总结经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间积极推行以保险资金统一存储和使用为主要内容的“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银保合作试点机制”,使农业保险资金在保费收缴、经办费(代理费)补贴、业务费使用、理赔资金发放、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各环节均实现银行单一账户、集中管理、公开
透明、便于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相关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对银保合作好的地区和部门,在确定新年度农业保险规模、范围、品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六)切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费补贴承担比例,认真做好保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项工作,采取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补贴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当年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保单签订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养殖业按照本地区签订保险单的进度,适时拨付保费补贴。省财政要根据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单的进度和县(市、区)财政补贴拨付情况等,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种植业方面,原则在6月末前部分预拨;养殖业方面,分年初和年中两次预拨,并于年底前进行审核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和相关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资金运行健康有序。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补贴品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于巨灾超赔问题,可采取以县(场)为单位设定最高赔付率为200%等措施和办法,对赔付率在100%至200%之间的,经办机构可利用每年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或通
过购买再保险等方法解决。
(八)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防范道德风险。一是县(市、区)农业保险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二是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以及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经办机构或个人,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农委联发〔2011〕6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1年
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财政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保监局:
现将《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黑龙江省2011年种植业、奶牛保险计划分配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黑 龙 江 监 管 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政策性 农业 保险 方案 通知
抄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12日印发
黑龙江省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保险保障水平,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建立健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确保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顺利实施,为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优质保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职责明晰”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原则。省内各级政府及其农委、财政、畜牧、保险业监管等职能部门,通过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对农业保险进行整体调控,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发挥财政政策综合效应,引导和鼓励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市场运作原则。政府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应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合理规划保险业务量,注重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原则。农户、养殖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财政等参与农业保险的各方,应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地选择参保与否及参加的险种和规模。
(四)协同推进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方,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五)职责明晰原则。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方,要明晰各自职责,做到合理区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范围,坚持“事权与财权方向分离”的原则。农业、畜牧部门要做好农业政策的研究指导和保险计划的安排落实工作,并在目前保险经办机构经营网点和业务力量不完备的情况下,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推进农业保险的保单签订、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处理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保费补贴政策的研究和指导,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并对保险计划的安排提出承担补贴能力方面的
意见;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保险业务开展状况和经办机构执业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对政府各部门参与保险工作的合规性提出意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险条款和补贴政策的要求,结合业务实际,依法合规经营,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落实全省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以“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平台,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政策协调、问题和纠纷解决等项事宜。
三、工作内容
(一)保费补贴品种
1、种植业。确定玉米、水稻、大豆、小麦四种农作物作为本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同时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县(市、区)自行探索开展其他经济作物和森林保险试点工作。
2、养殖业。确定能繁母猪和奶牛为年度保费补贴品种。
(二)保险责任
1、种植业。政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等对投保农作物的损失。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保险责任为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死亡或发
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传染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疾病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病、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篮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龙卷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奶牛18月龄至8周岁之间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由于重大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奶牛死亡或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等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强制捕杀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重大疾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等。
(三)责任免除
1、种植业。下列七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国家征用或集体、个人占用耕地;行洪、蓄洪;投保人及其他人员故意毁坏或经营管理不善;畜禽啃食、野生动物损毁、动力机械碾压、盗窃;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返青期前形成的损失或成熟以后形成的损失;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养殖业。下列三种原因造成能繁母猪和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在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种植业。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以确保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四种农作物保费均价每亩按15元计算。保险金额分别为玉米145元/亩、水稻200元/亩、大豆120元/亩、小麦125元/亩。保险费率分别为玉米10.35%、水稻7.5%、大豆12.52%、小麦11.97%。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每头保险费为60元,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险费率为6%。
(2)奶牛根据品种及畜龄确定每头保险金额在4000元至8000元之间。保险费率6-8%,由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户协商确定。
(五)保险费补贴比例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县(市、区)财政参补为前提,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在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保险保费补贴。
1、种植业。2011年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20%。
2、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20%;奶牛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不低于10%,投保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比例不高于30%。
(六)保险计划
种植业保险指标依据县(市)政府和两家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数据,并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确定。2011年计划实施四大作物保险面积 3000万亩。
养殖业保险指标。2011年能繁母猪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
施计划。奶牛保险计划实施20万头。
(七)确定理赔标准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明晰、农民易接受、切实可行的保险条款,并明确费率、查勘定损以及理赔等具体标准。发生定损和理赔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同时,在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保险理赔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八)保险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
2011年,全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省情,确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我省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两家保险公司要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充分调动各自保险资源、发挥职能和优势,按照本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共同为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全省农业保险指标计划任务完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行业监管要求,选择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农民群众认可的市(县、区)农业保险代办机构。同时,探索引入农业保险代办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九)农业保险相关费用
2011年,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营费用、经办机构和代办机构协商确定的代理费用、经办银行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的银保合作手续费等农业保险相关费用按市场化原则,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3月中旬制定下发全省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划全省年度工作,制定年度保险计划,提出工作要求。保险计划指标一并下达到各县(市、区),计划指标分配的原则坚持三个倾斜:首先向2010年保险指标完成任务好的、工作成绩突出、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的地区倾斜。其次向规模经营较大的专业合作社或种、养业大户倾斜。第三向农户参保积极性高、保险运作规范的地区倾斜。对于当年工作开展不好、上年保险指标未完成以及问题较大的地区适当调减或不予考虑保险指标。
(二)宣传组织实施
3月下旬至6月末。首先,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搞好宣传发动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可行措施,发动广大农牧民积极参加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其次,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组织实施。种植业方面,重点抓好保单签订、参保手续办理以及保费收缴工作。在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方面,按照畜牧业保险相关条款严格执行。
(三)指导督促检查
7月15日至10月15日,各试点市县区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深入试点乡村、农户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现场解决。在此期间,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深入基层,帮助试点单位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四)总结推广验收
10月15日至12月20日。省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适时开展工作检查验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工作内容和进度;总结经验和作法,完善制度措施,推广一批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全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发现并纠正问题,对从业行为不规范、违反政策要求承保、不规范理赔等违规行为,及时查处,限期改正。各县市要在本年度11月10日前,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报下一年度保险工作计划,以便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国家申报并做好各级财政预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视为不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农业保险组织协调机制。在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省农委、财政厅、畜牧兽医局、保监局和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年度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农业保险联席会
议办公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牵头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工作考核、监督审核等工作。
(二)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工具,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通过业务培训、媒体讲座、科技大集、送保到户、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惠民好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
(三)严格执行省政府制定的保险补贴险种和规模。对本方案确定的保险政策、补贴险种和承保规模,各地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到位。两家保险公司要确保当年上报保险指标的按时完成,对完不成指标的,明年在分配保险指标时按比例削减。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保险面积的,要向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单独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比例控制在5%以内。对于上述超过年初指标5%以内的保险业务,经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其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将列入下一年预算安排支付。对保险超计划未经批准或超过5%以上的部分,省财政不予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
(四)因地制宜选择投保模式。各地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提倡整村投保,保险凭证到户的投保方式。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在选择投保对象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业大户倾斜,以提高保险效果。
(五)规范农业保险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一是不搞虚假宣传和理赔,真正做到宣传到户、保单到户、理赔到户,让农民群众满意;二是严格规范参保程序,签订规范的保险合同;三是加强理赔服务。提高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限,杜绝拖赔、惜赔和无理拒赔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四是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基层农经站和畜牧站,以村为单位,公开农户参保信息,提高农业保险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监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监督两家农险承办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认真总结经验,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间积极推行以保险资金统一存储和使用为主要内容的“黑龙江省农业保险银保合作试点机制”,使农业保险资金在保费收缴、经办费(代理费)补贴、业务费使用、理赔资金发放、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各环节均实现银行单一账户、集中管理、公开
透明、便于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相关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对银保合作好的地区和部门,在确定新年度农业保险规模、范围、品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六)切实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与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费补贴承担比例,认真做好保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项工作,采取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补贴到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把当年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在保单签订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养殖业按照本地区签订保险单的进度,适时拨付保费补贴。省财政要根据经办机构签订保险单的进度和县(市、区)财政补贴拨付情况等,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种植业方面,原则在6月末前部分预拨;养殖业方面,分年初和年中两次预拨,并于年底前进行审核清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和相关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资金运行健康有序。
(七)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补贴品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于巨灾超赔问题,可采取以县(场)为单位设定最高赔付率为200%等措施和办法,对赔付率在100%至200%之间的,经办机构可利用每年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或通
过购买再保险等方法解决。
(八)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防范道德风险。一是县(市、区)农业保险组织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指导,促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平稳运行。二是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利用农业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以及增加农民负担等问题严重的单位和部门、经办机构或个人,省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