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机制与战略规划

2013-07-08 14:44 来源: 人民论坛(总第407期) 作者: 蔡雅洁 字号:

核心提示: 【摘要】欧盟及其成员国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将之视为欧洲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其内部单一市场为目的,由欧盟层面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两部分组成。在新形势下,欧盟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了欧洲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力。【关键词】欧盟知识产权理念战略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来看,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

【摘要】欧盟及其成员国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将之视为欧洲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其内部单一市场为目的,由欧盟层面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两部分组成。在新形势下,欧盟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了欧洲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力。

【关键词】欧盟 知识产权 理念战略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来看,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所有权,它涵盖所有形式的商业活动和艺术创造领域,但主要涉及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欧洲是现代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源地。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①。1883年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保护发明、商标、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基本国际条约;1992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②这些标志性事件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率先在欧洲起源的历史进程。直到今天,欧洲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观念、制度与举措仍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欧盟视知识产权保护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在欧洲,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普遍很高。近年来,欧盟特别强调不能低估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欧洲经济增长发动机的角色。

创意产业的发展尤其折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能量。据欧盟统计,目前约有140万家中小企业活跃在创意产业领域内,并为欧盟带来了高出平均水平的潜在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岗位。根据Eurobrand于200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结果,欧盟每个成员国前十大品牌的价值平均几乎占到了2009年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9%。依照欧盟统计局的资料显示,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技术研发领域的投资,并在2008年为欧盟国民生产总值(GNP)贡献了1.9%的份量。③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的历程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7世纪至19世纪末,各国先后在诸多领域内建立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二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与国际市场的日益成熟,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在国际化层面上进一步突显;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欧洲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其间,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不断追求合法保护和合理限制的平衡;二是国家地域保护向一体化联合保护发展;三是本地区经济利益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④在欧洲范围内,最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各国独自进行的,并且保护对象只在特定国家的地理疆域内有效。后来,各国逐步认识到在欧洲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统一协调,实施共同的规定和标准,不仅可以扩大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享受权益的地域范围,获得额外利益,而且还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深化共同市场的发展。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体化相较于其它领域发展步伐迟缓。1973年10月,当时的欧共体大部分成员国与部分西欧国家(共计14国)在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条约,即《慕尼黑条约》,将缔约国专利权的授予统一于欧洲层面的专利制度框架下,不仅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维护了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为在欧共体内部实施共同专利制度作了准备。该机构的设立及其所授予的欧洲专利,迎合了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和国际协调日趋强化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了各国在国际间科技、贸易合作中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⑤

1975年,欧共体在卢森堡召开欧共体专利大会,签署了《卢森堡条约》,即《欧共体共同市场专利条约》。该条约的缔约国仅限于欧共体成员国,是在欧共体范围内建立统一专利制度的开始。作为统一的专利法规,它旨在保证欧洲专利在欧共体每个成员国内具有同等的效力,以彻底结束欧共体共同市场因为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而被侵害的状态。⑥1988年12月,欧共体还颁布法令消除了成员国商标法的分歧。

总体而言,目前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仍旧是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主体,但知识产权保护在欧盟层面上的统一与协调机制日益成熟。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其内部单一市场为目的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由欧盟层面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两部分组成。其中,成员国法律以相关欧盟法及其在相关国际协定中的承诺为基础。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其内部单一市场的健康运行为目的。

2007年通过的《里斯本条约》也围绕这一目的对欧洲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框架性的规定:在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行范围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应根据普通立法程序规定措施,创设欧洲知识产权,在全联盟内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联盟范围内的集中的认可、协调与监督安排。⑦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工作,最初是在不同的具体方面分别进行的,如专利、商标、工业设计、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如今欧盟已日益注意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层面上调整与设计新的制度机制,同时还注意协调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的统一与协调。欧盟于2004 年颁布了欧盟2004/48/EC号指令,这是在欧盟成员国内实施的、旨在规范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一部综合指令,是打击假冒和盗版的一项重要立法。不过,这项法令只涉及到民事措施。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

2011年5月,欧盟提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战略是欧盟2020战略(Europe 2020)、单一市场法案(Single Market Act)和数字欧盟议程(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的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变革已彻底改变了知识产权的运作方式,并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欧盟层面及其成员国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必要进一步现代化,以使欧洲范围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提升欧洲经济的竞争力。新战略的目标是努力促进改革创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让消费者更好地享受到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和服务。

尽管欧盟认为自己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框架运转良好,但在新的数字化环境中,有必要创建更高效、简化的体制,以适应新情形的需要。该战略推出了诸多举措,以促进欧盟的经济增长、文化多样性保护和国际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多样且一流的产品与服务。

确保欧洲单一市场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保护是发展欧洲经济的关键。一方面,欧洲经济的进步依赖于新创意和新知识,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合理保护,创新就不会得到投资;另一方面,消费者和使用者需要获取文化信息。在这种需求的带动下,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文化多样性亦日渐繁荣。在欧盟范围内实现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上述两方面间的平衡,使欧洲的知识产权构架既能够保障企业和民众的权益,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以及推动创意的全球竞争。

欧洲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仅在一定范围内部分地在欧洲层面上实现了统一协调,大量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于成员国层面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与服务的自由流通,尤其是在技术发明的影响下,网络与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日益突显了这样的阻碍。网络是没有疆域边界的,而知识产权的保护若仍然限定在国界范畴内,将难以适应时代环境的需求。

欧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新举措。专利:在强化合作的机制下,欧盟于2011年4月启动了一项旨在建立单一专利保护机制(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的提案。⑧同时,欧盟还将建立统一、专门的专利法院(patent court),处理专利事务,以加强商业执法,避免同一专利事务需要在不同成员国办理,以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这样也可以明显地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解决专利纠纷的时间。

2012年12月11日,欧洲议会批准了有关欧盟国家实施统一专利制度的协议,在所有欧盟国家内实施统一的专利申报和仲裁,包括统一的程序与规则,使用统一的语言,成立一个新的专利诉讼仲裁法院,简化手续和降低费用。该协议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欧盟国家申请专利与专利诉讼均在各成员国办理,如果要在欧盟27个成员国都申请专利,必须办27次,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还要花很多钱。建立统一专利制度后,申办专利只要一次,就能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生效,不仅节省时间,相关费用最多可以节省80%。

商标: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机制进行综合修订。鉴于欧盟与其成员国在商标注册方面的协调机制是在1990年建立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在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上进一步将此机制现代化,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该机制功能的实现需要欧盟内部单一市场协调办公室(OHIM)和各成员国商标管理部门合作实现。欧盟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对《欧盟商标管理条例》(Community Trade Mark Regulation)与《商标法令》(Trade Mark Directive)进行修订。⑨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确保了产品品质与其产地的关联。欧盟的相关法律早已对农业产品进行了名称保护,但除部分成员国的法律机制外,在欧盟层面上还不曾存在对于非农业产品名称的保护机制,而这会对欧洲内部的单一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欧盟决定启动一项在欧盟层面上建立非农业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可行性研究,以便进一步探讨该机制的创建问题。

欧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在著作权方面的新举措。简化著作权管理机制,欧盟将在两个层面上采取措施:一是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共同规则,以提高对集体管理收入来源的管理及其透明度。有关信息管理组织的治理及其透明度的管理规则更加清晰,有助于在著作权所有人、商业用户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为跨国音乐作品的在线服务授权创建一个清晰且运转良好的法律框架,这有助于鼓励新的商业模式,为欧洲消费者提供在线服务。

促进“孤儿作品”的数字化:为促进欧洲知识与文化遗产的传播,欧盟决定建立一种促进“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数字化的机制⑩,以使公众能够有机会接触到这些作品。“孤儿作品”是指那些仍旧受到著作权保护,但其所有人已无所知晓或难以确认的图书、报纸、电影等作品。由于这些著作的版权所有者无法联系,在这些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中就无法取得所谓著作权所有人的授权,所以有必要在欧盟层面上创立一种有助于“孤儿作品”数字化的机制,以促进欧盟层面上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欧盟也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探讨与图书作者、出版商、图书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共同协议,通过授权模式让那些非商业用途的图书能够在线阅读。

创建《欧洲著作权法典》:作为著作权保护长远战略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欧盟将评估创建《欧洲著作权法典》(European Copyright Code)的可能性,这部未来的法典将综合欧盟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令,并有可能提供统一著作权(unitary copyright title)注册可行性的检查,以使著作权所有人有更多的灵活性,自主选择在什么地方—成员国层面或跨国层面上—获得并执行其著作权。

此外,在这项战略规划中,欧盟还要对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的复制进行征税,对音像著作的在线传播进行听证。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负面影响

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其经济发展架设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保障也会为经济流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尤其是,虽然目前欧盟正在努力完善欧盟层面上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过程中,每个成员国还有各自不同的法院系统和司法程序,这种现状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一直是欧盟知识产权执法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贡献甚大。自2008年10月以来,在欧盟一些海关屡屡发生过境货物遭到扣押的事件,尤其是荷兰海关,以荷兰法院提出的“虚拟制造”理论为依据,屡次扣押印度等国的过境药品,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欧盟法院对“Nokia诉英国皇家海关案”和“Phillips诉比利时海关案”的判决,对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适用问题做出了详细解释,也厘清了过境货物、“虚拟制造”理论等基本问题,对欧盟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和法院司法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于我国政府和企业也有重要的借鉴。

近年来,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年提高,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导致中国企业在过境贸易中屡遭扣押,为避免中国企业遭受更大损失,中国政府应该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应对,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中国企业还应熟悉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法律,了解其最新立法动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的庞杂的制度体系,中国企业(尤其是高新科技企业)在开拓欧洲市场时,必须要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要学会评估进入欧洲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既要了解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懂得自我保护,又不造成对他人的侵权,同时还要学会在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借助合理的司法体系进行维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①胡开忠:“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

②余鑫如,崔勤之:“略论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

③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332_en.htm。

④“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历程”,http://www.cipedu.com/admin/zscqgk/ep.htm。

⑤⑥杨逢珉,张永安:“欧洲共同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世界经济》1993年第11期。

⑦参见:程卫东,李靖堃:《欧洲联盟基础条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92页,第125页。

⑧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1-470_en.htm?locale=en。

⑨相关资料参见:http://ec.europa.eu/governance/impact/planned_ia/docs/2011_markt_003_trade_mark_reg_ohim_en.pdf。

⑩相关资料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333_en.htm?locale=en。

参见张怀印,孔瑶,孙大龙:“欧盟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最新态势—兼评欧洲法院“NOKIA”案和“PHILLIPS”案”,《知识产权》,2012年4期;张弛:“国际制度与中国同欧盟的关系—以纺织品贸易摩擦为例”,《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责编/王坤娜

注: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原创文章,网络转载请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人民论坛》杂志”字样。书面转载请联系010-65363752或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2013-07-08 14:44 来源: 人民论坛(总第407期) 作者: 蔡雅洁 字号:

核心提示: 【摘要】欧盟及其成员国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将之视为欧洲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其内部单一市场为目的,由欧盟层面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两部分组成。在新形势下,欧盟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了欧洲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力。【关键词】欧盟知识产权理念战略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来看,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

【摘要】欧盟及其成员国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将之视为欧洲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其内部单一市场为目的,由欧盟层面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两部分组成。在新形势下,欧盟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了欧洲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力。

【关键词】欧盟 知识产权 理念战略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界定来看,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所有权,它涵盖所有形式的商业活动和艺术创造领域,但主要涉及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欧洲是现代意义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源地。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①。1883年在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范围内保护发明、商标、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基本国际条约;1992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②这些标志性事件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率先在欧洲起源的历史进程。直到今天,欧洲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观念、制度与举措仍走在世界各国前列。

欧盟视知识产权保护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在欧洲,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普遍很高。近年来,欧盟特别强调不能低估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欧洲经济增长发动机的角色。

创意产业的发展尤其折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能量。据欧盟统计,目前约有140万家中小企业活跃在创意产业领域内,并为欧盟带来了高出平均水平的潜在的经济增长与就业岗位。根据Eurobrand于200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结果,欧盟每个成员国前十大品牌的价值平均几乎占到了2009年各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9%。依照欧盟统计局的资料显示,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技术研发领域的投资,并在2008年为欧盟国民生产总值(GNP)贡献了1.9%的份量。③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的历程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历史演变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7世纪至19世纪末,各国先后在诸多领域内建立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二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与国际市场的日益成熟,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在国际化层面上进一步突显;三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欧洲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其间,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不断追求合法保护和合理限制的平衡;二是国家地域保护向一体化联合保护发展;三是本地区经济利益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④在欧洲范围内,最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各国独自进行的,并且保护对象只在特定国家的地理疆域内有效。后来,各国逐步认识到在欧洲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统一协调,实施共同的规定和标准,不仅可以扩大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享受权益的地域范围,获得额外利益,而且还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深化共同市场的发展。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体化相较于其它领域发展步伐迟缓。1973年10月,当时的欧共体大部分成员国与部分西欧国家(共计14国)在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条约,即《慕尼黑条约》,将缔约国专利权的授予统一于欧洲层面的专利制度框架下,不仅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维护了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为在欧共体内部实施共同专利制度作了准备。该机构的设立及其所授予的欧洲专利,迎合了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和国际协调日趋强化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了各国在国际间科技、贸易合作中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⑤

1975年,欧共体在卢森堡召开欧共体专利大会,签署了《卢森堡条约》,即《欧共体共同市场专利条约》。该条约的缔约国仅限于欧共体成员国,是在欧共体范围内建立统一专利制度的开始。作为统一的专利法规,它旨在保证欧洲专利在欧共体每个成员国内具有同等的效力,以彻底结束欧共体共同市场因为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而被侵害的状态。⑥1988年12月,欧共体还颁布法令消除了成员国商标法的分歧。

总体而言,目前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仍旧是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主体,但知识产权保护在欧盟层面上的统一与协调机制日益成熟。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其内部单一市场为目的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由欧盟层面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两部分组成。其中,成员国法律以相关欧盟法及其在相关国际协定中的承诺为基础。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其内部单一市场的健康运行为目的。

2007年通过的《里斯本条约》也围绕这一目的对欧洲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框架性的规定:在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行范围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应根据普通立法程序规定措施,创设欧洲知识产权,在全联盟内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联盟范围内的集中的认可、协调与监督安排。⑦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工作,最初是在不同的具体方面分别进行的,如专利、商标、工业设计、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如今欧盟已日益注意从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层面上调整与设计新的制度机制,同时还注意协调欧盟与各成员国之间的统一与协调。欧盟于2004 年颁布了欧盟2004/48/EC号指令,这是在欧盟成员国内实施的、旨在规范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一部综合指令,是打击假冒和盗版的一项重要立法。不过,这项法令只涉及到民事措施。

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

2011年5月,欧盟提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战略是欧盟2020战略(Europe 2020)、单一市场法案(Single Market Act)和数字欧盟议程(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的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变革已彻底改变了知识产权的运作方式,并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欧盟层面及其成员国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必要进一步现代化,以使欧洲范围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这种变化,提升欧洲经济的竞争力。新战略的目标是努力促进改革创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同时让消费者更好地享受到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和服务。

尽管欧盟认为自己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框架运转良好,但在新的数字化环境中,有必要创建更高效、简化的体制,以适应新情形的需要。该战略推出了诸多举措,以促进欧盟的经济增长、文化多样性保护和国际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多样且一流的产品与服务。

确保欧洲单一市场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保护是发展欧洲经济的关键。一方面,欧洲经济的进步依赖于新创意和新知识,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得到合理保护,创新就不会得到投资;另一方面,消费者和使用者需要获取文化信息。在这种需求的带动下,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文化多样性亦日渐繁荣。在欧盟范围内实现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上述两方面间的平衡,使欧洲的知识产权构架既能够保障企业和民众的权益,也适用于网络环境以及推动创意的全球竞争。

欧洲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仅在一定范围内部分地在欧洲层面上实现了统一协调,大量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于成员国层面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与服务的自由流通,尤其是在技术发明的影响下,网络与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日益突显了这样的阻碍。网络是没有疆域边界的,而知识产权的保护若仍然限定在国界范畴内,将难以适应时代环境的需求。

欧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新举措。专利:在强化合作的机制下,欧盟于2011年4月启动了一项旨在建立单一专利保护机制(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的提案。⑧同时,欧盟还将建立统一、专门的专利法院(patent court),处理专利事务,以加强商业执法,避免同一专利事务需要在不同成员国办理,以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这样也可以明显地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解决专利纠纷的时间。

2012年12月11日,欧洲议会批准了有关欧盟国家实施统一专利制度的协议,在所有欧盟国家内实施统一的专利申报和仲裁,包括统一的程序与规则,使用统一的语言,成立一个新的专利诉讼仲裁法院,简化手续和降低费用。该协议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欧盟国家申请专利与专利诉讼均在各成员国办理,如果要在欧盟27个成员国都申请专利,必须办27次,不仅需要大量的时间,还要花很多钱。建立统一专利制度后,申办专利只要一次,就能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生效,不仅节省时间,相关费用最多可以节省80%。

商标: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机制进行综合修订。鉴于欧盟与其成员国在商标注册方面的协调机制是在1990年建立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需要在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上进一步将此机制现代化,成为一个有机整体,该机制功能的实现需要欧盟内部单一市场协调办公室(OHIM)和各成员国商标管理部门合作实现。欧盟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对《欧盟商标管理条例》(Community Trade Mark Regulation)与《商标法令》(Trade Mark Directive)进行修订。⑨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确保了产品品质与其产地的关联。欧盟的相关法律早已对农业产品进行了名称保护,但除部分成员国的法律机制外,在欧盟层面上还不曾存在对于非农业产品名称的保护机制,而这会对欧洲内部的单一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欧盟决定启动一项在欧盟层面上建立非农业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的可行性研究,以便进一步探讨该机制的创建问题。

欧盟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在著作权方面的新举措。简化著作权管理机制,欧盟将在两个层面上采取措施:一是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共同规则,以提高对集体管理收入来源的管理及其透明度。有关信息管理组织的治理及其透明度的管理规则更加清晰,有助于在著作权所有人、商业用户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二是为跨国音乐作品的在线服务授权创建一个清晰且运转良好的法律框架,这有助于鼓励新的商业模式,为欧洲消费者提供在线服务。

促进“孤儿作品”的数字化:为促进欧洲知识与文化遗产的传播,欧盟决定建立一种促进“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数字化的机制⑩,以使公众能够有机会接触到这些作品。“孤儿作品”是指那些仍旧受到著作权保护,但其所有人已无所知晓或难以确认的图书、报纸、电影等作品。由于这些著作的版权所有者无法联系,在这些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中就无法取得所谓著作权所有人的授权,所以有必要在欧盟层面上创立一种有助于“孤儿作品”数字化的机制,以促进欧盟层面上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欧盟也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探讨与图书作者、出版商、图书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共同协议,通过授权模式让那些非商业用途的图书能够在线阅读。

创建《欧洲著作权法典》:作为著作权保护长远战略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欧盟将评估创建《欧洲著作权法典》(European Copyright Code)的可能性,这部未来的法典将综合欧盟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法令,并有可能提供统一著作权(unitary copyright title)注册可行性的检查,以使著作权所有人有更多的灵活性,自主选择在什么地方—成员国层面或跨国层面上—获得并执行其著作权。

此外,在这项战略规划中,欧盟还要对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的复制进行征税,对音像著作的在线传播进行听证。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负面影响

欧洲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其经济发展架设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保障也会为经济流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会产生不必要的贸易摩擦。尤其是,虽然目前欧盟正在努力完善欧盟层面上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司法过程中,每个成员国还有各自不同的法院系统和司法程序,这种现状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一直是欧盟知识产权执法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贡献甚大。自2008年10月以来,在欧盟一些海关屡屡发生过境货物遭到扣押的事件,尤其是荷兰海关,以荷兰法院提出的“虚拟制造”理论为依据,屡次扣押印度等国的过境药品,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欧盟法院对“Nokia诉英国皇家海关案”和“Phillips诉比利时海关案”的判决,对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适用问题做出了详细解释,也厘清了过境货物、“虚拟制造”理论等基本问题,对欧盟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和法院司法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于我国政府和企业也有重要的借鉴。

近年来,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年提高,欧盟海关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导致中国企业在过境贸易中屡遭扣押,为避免中国企业遭受更大损失,中国政府应该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应对,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中国企业还应熟悉欧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相关法律,了解其最新立法动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鉴于欧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的庞杂的制度体系,中国企业(尤其是高新科技企业)在开拓欧洲市场时,必须要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意识,要学会评估进入欧洲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的风险,既要了解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懂得自我保护,又不造成对他人的侵权,同时还要学会在出现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借助合理的司法体系进行维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①胡开忠:“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法商研究》,1996年第1期。

②余鑫如,崔勤之:“略论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

③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332_en.htm。

④“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历程”,http://www.cipedu.com/admin/zscqgk/ep.htm。

⑤⑥杨逢珉,张永安:“欧洲共同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世界经济》1993年第11期。

⑦参见:程卫东,李靖堃:《欧洲联盟基础条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92页,第125页。

⑧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1-470_en.htm?locale=en。

⑨相关资料参见:http://ec.europa.eu/governance/impact/planned_ia/docs/2011_markt_003_trade_mark_reg_ohim_en.pdf。

⑩相关资料参见: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1-333_en.htm?locale=en。

参见张怀印,孔瑶,孙大龙:“欧盟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最新态势—兼评欧洲法院“NOKIA”案和“PHILLIPS”案”,《知识产权》,2012年4期;张弛:“国际制度与中国同欧盟的关系—以纺织品贸易摩擦为例”,《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责编/王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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