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外来单位进行电气作业时的施工安全,避免因外来人员不熟悉厂区用电条件而产生人员及设备危害,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所进行的电气作业包括对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以及试验,380v配电室的检修以及回路改造。

第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胜华教学实验厂供配电区域的一切电气作业,都应办理《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在供配电区域的临时用电应遵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外来施工单位在入厂施工之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通过一级安全教育考试,与安全管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取得入厂通行证后,方可入厂。

(二)向用电作业申请单位提供作业人员有效的作业操作证;

(三)协助申请单位落实电气维修作业安全措施。

(四)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设备维护、人员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职责:

在施工之前,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 电修车间职责:

(一)电修车间负责施工归口管理。

(二)安全员与施工单位共同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填写《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三)向安全管理部提出用电申请。

(四)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理。

(五)电修车间变更监护人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新的监护人持票进行监护。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在外来施工单位入厂前,负责对其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对考试不合格者严禁发放入厂通行证。

(二)负责制定公司的《电气贼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三)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负责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

第三章 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和票证管理

第九条 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安全合同、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三)配送电单位负责人从单位内部委派有工作经验以及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四)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伙同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拆除临时安全措施,恢复配电室施工前的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 《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一)《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安全管理部存档。

(二)《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三)《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电气维修作业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进行,防止事故发生,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填入《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进行电气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三)临时照明应经常进行检查,检修灯具在确认停电后及时更换。

(四)对漏电保护器要进行检查,破损及失灵保护器应及时更换检修。

(五)潮湿场所及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线不得有接点,并使用安全电压。

(六)现场使用的配电盘内的开关插座应经常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七)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或作为它用。

(八)电气设备电源线拆除后裸露线头必须包扎牢固,上方电源开关停电挂牌,注明停电时间、停电人。

(九)电动工具的电源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任意拉扯,应悬挂或加以保护。

(十)高压设备试验时应拉设警戒绳并设专人监护。

(十一)变电所内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规中的各项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十二)高压设备维修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

(十三)作业监护人应恪遵职守,加强监护,及时纠正作业人一切不安全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样,以现使用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为准(附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安 全 责 任 制

1.作业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严格执行《电器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操作。

2.监护人检查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要求监护时佩带明显标志,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有权制止作业。

3.《电器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得代签、涂改,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安全管理部存档,保存12个月。

电气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外来单位进行电气作业时的施工安全,避免因外来人员不熟悉厂区用电条件而产生人员及设备危害,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所进行的电气作业包括对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以及试验,380v配电室的检修以及回路改造。

第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胜华教学实验厂供配电区域的一切电气作业,都应办理《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在供配电区域的临时用电应遵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外来施工单位在入厂施工之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通过一级安全教育考试,与安全管理部签定安全协议,取得入厂通行证后,方可入厂。

(二)向用电作业申请单位提供作业人员有效的作业操作证;

(三)协助申请单位落实电气维修作业安全措施。

(四)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设备维护、人员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单位职责:

在施工之前,必须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 电修车间职责:

(一)电修车间负责施工归口管理。

(二)安全员与施工单位共同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填写《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三)向安全管理部提出用电申请。

(四)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理。

(五)电修车间变更监护人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新的监护人持票进行监护。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在外来施工单位入厂前,负责对其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对考试不合格者严禁发放入厂通行证。

(二)负责制定公司的《电气贼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三)检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负责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

第三章 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和票证管理

第九条 电气维修作业的审批:

(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安全合同、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三)配送电单位负责人从单位内部委派有工作经验以及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

(四)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伙同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拆除临时安全措施,恢复配电室施工前的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 《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管理

(一)《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安全管理部存档。

(二)《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三)《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电气维修作业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进行,防止事故发生,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安全措施填入《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进行电气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三)临时照明应经常进行检查,检修灯具在确认停电后及时更换。

(四)对漏电保护器要进行检查,破损及失灵保护器应及时更换检修。

(五)潮湿场所及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线不得有接点,并使用安全电压。

(六)现场使用的配电盘内的开关插座应经常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七)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或作为它用。

(八)电气设备电源线拆除后裸露线头必须包扎牢固,上方电源开关停电挂牌,注明停电时间、停电人。

(九)电动工具的电源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任意拉扯,应悬挂或加以保护。

(十)高压设备试验时应拉设警戒绳并设专人监护。

(十一)变电所内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规中的各项组织措施;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十二)高压设备维修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

(十三)作业监护人应恪遵职守,加强监护,及时纠正作业人一切不安全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样,以现使用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为准(附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电气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安 全 责 任 制

1.作业执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严格执行《电器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操作。

2.监护人检查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要求监护时佩带明显标志,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对不符合作业要求的,有权制止作业。

3.《电器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得代签、涂改,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安全管理部存档,保存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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