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建中路188号16楼

邮编:200001

联系人:

电话: 63757000*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委托代理

(一)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国际航空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履行其代理职责。

(二)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后,将负责代乙方接洽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及有关方办理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1.

2.

3.

4.

5.

6.

7.

8. 清关及其他有关手续; 门到门服务; 拼货服务; 仓储服务; 向承运人定舱; 向承运人发送/收取货物; 本地货车运输; 任何其他明确的可行操作要求。

具体委托范围以委托书/单证列明为准。

(三) 甲乙双方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必须遵守中国及过境国或地区、到达国或地区政府的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 二 条 操作要求

A. 出口部分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市场的国际货物运输价格并随市场变化而更新。乙方在

接到有关报价后两日内须向甲方书面确认,如无确认,乙方确认甲方在第三日即可按新价格操作。

(二) 对于每票委托货物,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填写准确、内容真实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等要素,送交或传真给甲方。如甲方收到的委托书缺少上述内容,除非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补记。对甲方补记的内容,乙方应予以承认。

(三) 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和业务人员的签名。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和签名的,甲方有权拒绝托运,直至委托书符合要求。

(四) 乙方在提供货物委托的同时,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真实、正确的相关全套单证文件,要求货单相符,单证相符、齐全、合法、规范。如因乙方提供的单证问题而导致货物不能正常出运,甲方概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以积极的态度,帮助乙方解决问题,减少损失。

(五) 甲方对乙方委托的空运业务,应及时承办收货、订舱、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等相关手续。甲方应按乙方的委托书及补记内容或相应的书面补正材料正确地制作运单,根据乙方的明确要求预定航班。当乙方有要求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已定妥的航班信息及出运情况,以及主(分)运单号、板箱号等相关信息。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航班预报等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离开始发地和抵达目的地具体时间的约定,仅作为乙方向甲方办理订舱委托事宜时的参考。

(六) 甲方代理乙方收货时,甲方将负责核对商品有关信息和外包装品质等情况,并将所得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若乙方对核对的数据有疑问的,应立即到甲方仓库复核,否则视为乙方确认。如外包装有破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送货人签字确认,如货物有破损、受潮、变形等情况,甲方可有权不予接受货物。

(七) 乙方托运的贵重物品、怕挤压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产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甲方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否则,甲方对于由于其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不负责任。

(八) 乙方保证在所出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国家法律法规所禁运的物品,否则由此甲方造成操作不当等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特殊要求的物品应按承运人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 乙方如果所托运货物是危险品或半危险品,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仓储运输规则在委托单中加以说明,由于乙方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货物重量超过航空货运单所列重量3%时,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如果乙方上述发生违约之行为,

不论其托运单如何表示及原因如何,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国内外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B. 进口部分

(十)甲方收到乙方空运进口预报后,甲方及时反馈信息,和每日10:00前将到货通知书和运单传真至甲方,由乙方负责通知实际收货人。

(十一)假如随机文件丢失,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准备文件,并且配合乙方盖随机章。乙方如需修改运单和其他委托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凭书面通知办理。

(十二)甲方收到货物时发现破损,无IPPC章等其他特殊事情,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拍照后以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以便甲方联系收货人处理善后事情。

第 三 条 责任与赔偿

(一) 乙方委托甲方处理的货物,由乙方或乙方的客户签收后,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即由乙方或乙方的客户承担。甲方在履行货运代理职责时应尽谨慎义务;甲方对于因甲方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机场、航空货运站、航空公司等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未上航班或延迟交货等引起的责任或损失;

(二) 货物在航空公司或地面货站以及机场等方面原因,发生的丢失、破损、短缺、毁坏、潮湿以及不正常运输如航班延误、错协、漏装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向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采取响应补救措施或损失索赔。

(三) 乙方运输的货物损失以货物的报关金额为基准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甲方过失造成的乙方货物的损失或者丢失,甲方将享受赔偿责任限额,双方同意,如遇索赔,相关赔偿责任应以航空货运单背面条款和《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为准。

(四)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货物处置方式而导致无法更改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备货不准或文件不齐导致冲关或加急报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定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的,应承担由于撤销委托而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

第 四 条 费用结算

(一) 货物的空运价格,由甲方按照乙方委托书所提供的重量并经甲方仓库核定后,参照航空公司运价,在乙方要求订舱时商定并经乙方确认在委托书上注明,其他杂费如:燃油附加费、仓储费、单证费、卫检费等按照代收代付原则向乙方收取。

(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航空运价和代理项目收费标准,因市场变化而涉及价格

调整的,双方通过业务委托书等形式确认。

(三) 在运费到付情况下,若收货人拒付运费且/或不提取货物,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运费及由此引起的仓储费和其他费用损失,乙方应无任何条件地支付上述费用给甲方。

(四) 若运费在第三地支付,因第三方拒付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运费及由此引起的仓储费和其他费用损失,乙方应无任何条件地支付上述费用给甲方。

(五) 若乙方要求以美元结算费用,或美元折合人民币计费的,其汇率以开航/到港日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结算。

(六) 乙方同意抵押乙方基本帐户的空白支票一张在甲方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的赊销总额度在人民币 万元之内,甲方根据乙方委托业务情况,将发生的业务费用清单传真给乙方确认,乙方收到清单后应立即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如3个工作日后无信息反馈,甲方视作乙方确认费用并向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运杂费:

A. 同城托收:开航后30天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托收协议另签)。

B. 半月结帐:乙方委托甲方的货物运费,在货物进/出港后15天内汇入甲方帐户,即乙

方每月1-15日期间委托甲方运输的货物在当月的30日前汇入甲方账户, 乙方每月15-31日期间委托甲方运输的货物在第二个月的15日前汇入甲方账户。 C.月结结账: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付清甲方上月进/出港日发票上的所有费用。 上述三种方式下,如乙方在甲方委托的业务发生的总费用超过上述额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欠超额乃至全部费用。不论因何种原因,甲方无法收到乙方应支付之运杂费,乙方同意甲方收取滞纳金,美元按每月1日的美元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根据客户付款当时累计拖欠的总天数,实行阶梯收费:

1)延迟付款时间在1-5天内,不收滞纳金;

2)延迟付款时间在6-10天的,按每延迟一天收取拖欠总金额万分之五计;

3)延迟付款时间在11天以上的,按每延迟一天收取拖欠总金额千分之五计。

对于乙方采取同城托收的,甲方一旦托收金额超过乙方账户余额,将造成甲方所托收的整笔费用的失败。由于甲方无法得知乙方账户的具体余额情况,甲方将按照托收失败的总金额收取滞纳金。

(七)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发生的费用。若乙方拖欠费用,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包括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全部费用付清;

(2)滞留、暂不交付或留置乙方托运的货物或乙方所委托过来的任何一票的提单、核

销单、报关单等在内的全部单证,直至乙方全部费用付清;

(3)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可要求承运人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5)超过付款期限60天的,甲方有权处理或拍卖乙方上述委托的货物,处理拍卖货物不足以相抵甲方欠费的,乙方另行支付上述欠费。

(八)乙方不得因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争议影响费用之结算,本协议下之费用不可扣减,甲方对于因其他纠纷发生拖欠费用情况进行商谈,并不影响甲方基于本协议主张任何权利,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货物损失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的法定依据。 第 五 条 修正案/备忘录

(一) 本协议的修正案及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产生,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同意,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二) 单方面的修正案或改变,都不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 六 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该协议及其补充条款产生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乙方为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公司,则双方同意提交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合同权利的损失,那么合同权利损失的一方依法进行诉讼维权,同时因诉讼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包括法院受理费,律师诉讼费,律师的差旅费,等其他与此相关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 七 条 期限

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到下一年。如要终止则应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在此期限内,各方应向对方履行义务,直至期满。

第 八 条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上海签署

甲方: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美金帐号: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美金帐号:

[***********]

人民币帐号: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人民币帐号:

044036-8001-[1**********]001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建中路188号16楼

邮编:200001

联系人:

电话: 63757000*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委托代理

(一)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国际航空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履行其代理职责。

(二)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后,将负责代乙方接洽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及有关方办理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

1.

2.

3.

4.

5.

6.

7.

8. 清关及其他有关手续; 门到门服务; 拼货服务; 仓储服务; 向承运人定舱; 向承运人发送/收取货物; 本地货车运输; 任何其他明确的可行操作要求。

具体委托范围以委托书/单证列明为准。

(三) 甲乙双方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必须遵守中国及过境国或地区、到达国或地区政府的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 二 条 操作要求

A. 出口部分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市场的国际货物运输价格并随市场变化而更新。乙方在

接到有关报价后两日内须向甲方书面确认,如无确认,乙方确认甲方在第三日即可按新价格操作。

(二) 对于每票委托货物,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填写准确、内容真实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包括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出运日期、货物品名、要求航班、出运价格等要素,送交或传真给甲方。如甲方收到的委托书缺少上述内容,除非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授权甲方补记。对甲方补记的内容,乙方应予以承认。

(三) 乙方送交或传真的委托书应有乙方的印章和业务人员的签名。如委托书上没有印章和签名的,甲方有权拒绝托运,直至委托书符合要求。

(四) 乙方在提供货物委托的同时,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真实、正确的相关全套单证文件,要求货单相符,单证相符、齐全、合法、规范。如因乙方提供的单证问题而导致货物不能正常出运,甲方概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以积极的态度,帮助乙方解决问题,减少损失。

(五) 甲方对乙方委托的空运业务,应及时承办收货、订舱、制单、报关、报检、装板、交接等相关手续。甲方应按乙方的委托书及补记内容或相应的书面补正材料正确地制作运单,根据乙方的明确要求预定航班。当乙方有要求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已定妥的航班信息及出运情况,以及主(分)运单号、板箱号等相关信息。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航班预报等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离开始发地和抵达目的地具体时间的约定,仅作为乙方向甲方办理订舱委托事宜时的参考。

(六) 甲方代理乙方收货时,甲方将负责核对商品有关信息和外包装品质等情况,并将所得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若乙方对核对的数据有疑问的,应立即到甲方仓库复核,否则视为乙方确认。如外包装有破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送货人签字确认,如货物有破损、受潮、变形等情况,甲方可有权不予接受货物。

(七) 乙方托运的贵重物品、怕挤压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产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甲方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否则,甲方对于由于其操作不当所造成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不负责任。

(八) 乙方保证在所出运的货物中不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国家法律法规所禁运的物品,否则由此甲方造成操作不当等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特殊要求的物品应按承运人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 乙方如果所托运货物是危险品或半危险品,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仓储运输规则在委托单中加以说明,由于乙方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货物重量超过航空货运单所列重量3%时,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如果乙方上述发生违约之行为,

不论其托运单如何表示及原因如何,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国内外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B. 进口部分

(十)甲方收到乙方空运进口预报后,甲方及时反馈信息,和每日10:00前将到货通知书和运单传真至甲方,由乙方负责通知实际收货人。

(十一)假如随机文件丢失,甲方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准备文件,并且配合乙方盖随机章。乙方如需修改运单和其他委托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凭书面通知办理。

(十二)甲方收到货物时发现破损,无IPPC章等其他特殊事情,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拍照后以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以便甲方联系收货人处理善后事情。

第 三 条 责任与赔偿

(一) 乙方委托甲方处理的货物,由乙方或乙方的客户签收后,货物的风险和责任即由乙方或乙方的客户承担。甲方在履行货运代理职责时应尽谨慎义务;甲方对于因甲方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因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机场、航空货运站、航空公司等任何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未上航班或延迟交货等引起的责任或损失;

(二) 货物在航空公司或地面货站以及机场等方面原因,发生的丢失、破损、短缺、毁坏、潮湿以及不正常运输如航班延误、错协、漏装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向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空站采取响应补救措施或损失索赔。

(三) 乙方运输的货物损失以货物的报关金额为基准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甲方过失造成的乙方货物的损失或者丢失,甲方将享受赔偿责任限额,双方同意,如遇索赔,相关赔偿责任应以航空货运单背面条款和《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为准。

(四) 乙方在货物出运后,因修改运单中有关项目或变更货物处置方式而导致无法更改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备货不准或文件不齐导致冲关或加急报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乙方发出委托后,甲方已定妥舱位,乙方要求撤销委托的,应承担由于撤销委托而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

第 四 条 费用结算

(一) 货物的空运价格,由甲方按照乙方委托书所提供的重量并经甲方仓库核定后,参照航空公司运价,在乙方要求订舱时商定并经乙方确认在委托书上注明,其他杂费如:燃油附加费、仓储费、单证费、卫检费等按照代收代付原则向乙方收取。

(二)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航空运价和代理项目收费标准,因市场变化而涉及价格

调整的,双方通过业务委托书等形式确认。

(三) 在运费到付情况下,若收货人拒付运费且/或不提取货物,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运费及由此引起的仓储费和其他费用损失,乙方应无任何条件地支付上述费用给甲方。

(四) 若运费在第三地支付,因第三方拒付而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运费及由此引起的仓储费和其他费用损失,乙方应无任何条件地支付上述费用给甲方。

(五) 若乙方要求以美元结算费用,或美元折合人民币计费的,其汇率以开航/到港日当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美元/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结算。

(六) 乙方同意抵押乙方基本帐户的空白支票一张在甲方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的赊销总额度在人民币 万元之内,甲方根据乙方委托业务情况,将发生的业务费用清单传真给乙方确认,乙方收到清单后应立即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如3个工作日后无信息反馈,甲方视作乙方确认费用并向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运杂费:

A. 同城托收:开航后30天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结算(托收协议另签)。

B. 半月结帐:乙方委托甲方的货物运费,在货物进/出港后15天内汇入甲方帐户,即乙

方每月1-15日期间委托甲方运输的货物在当月的30日前汇入甲方账户, 乙方每月15-31日期间委托甲方运输的货物在第二个月的15日前汇入甲方账户。 C.月结结账: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付清甲方上月进/出港日发票上的所有费用。 上述三种方式下,如乙方在甲方委托的业务发生的总费用超过上述额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欠超额乃至全部费用。不论因何种原因,甲方无法收到乙方应支付之运杂费,乙方同意甲方收取滞纳金,美元按每月1日的美元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根据客户付款当时累计拖欠的总天数,实行阶梯收费:

1)延迟付款时间在1-5天内,不收滞纳金;

2)延迟付款时间在6-10天的,按每延迟一天收取拖欠总金额万分之五计;

3)延迟付款时间在11天以上的,按每延迟一天收取拖欠总金额千分之五计。

对于乙方采取同城托收的,甲方一旦托收金额超过乙方账户余额,将造成甲方所托收的整笔费用的失败。由于甲方无法得知乙方账户的具体余额情况,甲方将按照托收失败的总金额收取滞纳金。

(七)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发生的费用。若乙方拖欠费用,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包括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全部费用付清;

(2)滞留、暂不交付或留置乙方托运的货物或乙方所委托过来的任何一票的提单、核

销单、报关单等在内的全部单证,直至乙方全部费用付清;

(3)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可要求承运人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5)超过付款期限60天的,甲方有权处理或拍卖乙方上述委托的货物,处理拍卖货物不足以相抵甲方欠费的,乙方另行支付上述欠费。

(八)乙方不得因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争议影响费用之结算,本协议下之费用不可扣减,甲方对于因其他纠纷发生拖欠费用情况进行商谈,并不影响甲方基于本协议主张任何权利,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货物损失的索赔,索赔方应提供相关的法定依据。 第 五 条 修正案/备忘录

(一) 本协议的修正案及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产生,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同意,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二) 单方面的修正案或改变,都不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 六 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对该协议及其补充条款产生分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乙方为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公司,则双方同意提交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合同权利的损失,那么合同权利损失的一方依法进行诉讼维权,同时因诉讼而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包括法院受理费,律师诉讼费,律师的差旅费,等其他与此相关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 七 条 期限

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签署后立即生效。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到下一年。如要终止则应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在此期限内,各方应向对方履行义务,直至期满。

第 八 条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上海签署

甲方:上海中外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

美金帐号: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美金帐号:

[***********]

人民币帐号: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人民币帐号:

044036-8001-[1**********]001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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