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 解除学生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规定

燕京理工学院

解除学生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其顺利毕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考核期为12个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申请解除处分前一学年各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的;

2、受留校察看处分后考核时间不足的;

3、学校认定违反校纪校规情节和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符合解除处分的学生考核期满后提出申请,学生处将视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

第八条 学生上交材料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如遇节假日顺延),学生处对学生上交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于月底前公示处理结果。

第九条 解除学生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表;

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90%以上同意)、班委代表签名;

3、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4、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

5、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公示、备案。

第十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的材料:

1、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表;

2、学生思想汇报(一学期至少两篇);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直至毕业前(6月)考核期不满12个月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1、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优秀的;

2、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

3、毕业前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三方协议的(不含人才代

理);

4、毕业前考取公务员的;

5、考核期内参加校外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的;

6、考核期内因见义勇为或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而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7、学校认定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如在校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则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原处分记录仍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废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

燕京理工学院

解除学生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其顺利毕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考核期为12个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申请解除处分前一学年各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的;

2、受留校察看处分后考核时间不足的;

3、学校认定违反校纪校规情节和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符合解除处分的学生考核期满后提出申请,学生处将视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

第八条 学生上交材料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如遇节假日顺延),学生处对学生上交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于月底前公示处理结果。

第九条 解除学生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表;

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90%以上同意)、班委代表签名;

3、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4、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

5、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公示、备案。

第十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的材料:

1、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表;

2、学生思想汇报(一学期至少两篇);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直至毕业前(6月)考核期不满12个月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1、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优秀的;

2、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

3、毕业前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三方协议的(不含人才代

理);

4、毕业前考取公务员的;

5、考核期内参加校外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的;

6、考核期内因见义勇为或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而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7、学校认定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如在校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则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原处分记录仍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废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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