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典型消防规程(2015版)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摘录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0.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1.0.5 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 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标准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每年考试一次。

1.0.7 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supervisor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

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ion 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1.2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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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1.3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1.4 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3.1.5 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3.1.6 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2.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2.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3.2.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8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3.2.9 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3.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3.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3.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3.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3.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3.3.7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3.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9 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4 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4.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4.2 拟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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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4.3 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设施运行和检修规程等制度,以及制定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 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4.4 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4.5 拟订年度消防管理工作计划。

3.4.6 拟订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7 负责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负责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验、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3.4.8 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消防法规、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志愿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重点部位人数不应少于50%,且人员分布要均匀;年龄男性一般不超55岁、女性一般不超45岁,能行使职责工作。根据志愿消防人员变动、身体和年龄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并公布。

3.4.9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

3.4.10 将消防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资金的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教育培训资金,以及兑现奖惩等。

3.4.11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3.4.12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标准。

3.4.13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4.14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建立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3.4.15 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3.5.1 熟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要求;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5.2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监督制度。

3.5.3 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记录,督促隐患整改。

3.5.4 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5.5 对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5.6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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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

3.6.1 掌握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6.2 熟知相关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及进行应急救援。

3.6.3 根据工作安排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监护工作。

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

3.7.1 应按照有关要求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3.7.2 熟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加消防活动和进行灭火训练,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3.7.3 做好消防装备、器材检查、保养和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3.7.4 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动火管理、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

2 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防火管理,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

6 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2 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

点,在距着火点约6米处停下,先拔出保险销,然后一只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只手握住喷枪,保持筒体垂直,接着紧握开启压把,将灭火器密封开启,空气泡沫即从喷枪中喷出,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 F.2.4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主要由筒体、瓶胆、筒盖、提环、喷嘴等组成,只能立着放置。筒体内装有碳酸氢钠与发泡剂的碱性混合溶液,瓶胆内装硫酸铝酸性水溶液,瓶胆用瓶盖盖上,以防酸性溶液蒸发或因震荡溅出而与碱性溶液混合。使用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时,应平稳地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10m左右,把灭火器颠倒过来,一手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喷嘴对准燃烧物,酸性与碱性两种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覆盖在燃烧物品上,使可燃物与空气隔绝,并降低温度,达到灭火目的。

F.2.5 使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时,一般由两人操作,先将灭火器迅速推拉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处停下,由一人展开喷射软管成工作状态,双手紧握喷枪并对准燃烧处,另一人逆时针方向转动手轮,将螺杆升到最高位置,使瓶盖开足,然后将筒体向后倾倒,使拉杆触地,并将阀门手柄旋转90度,即可喷射泡沫进行灭火。如阀门装在喷枪处,则由负责操作喷枪者打开阀门。由于推车式泡沫灭火器喷射距离远,连续喷射时间长,适用于扑救较大规模的油罐或油浸式变压器火灾。

F.2.6 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使用者应站在上风方向,将泡沫由近而远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避免由于射流的冲击破坏泡沫,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射在燃烧物上,直至扑灭。使用泡沫灭火的同时,不要用水流,因为水流会破坏泡沫,但允许使用水冷却容器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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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 在运送化学泡沫灭火器或提着泡沫灭火器奔赴火场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摇晃,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射。在使用过程中,化学泡沫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不能横置或直立过来,并一直紧握开启压把,否则会中断喷射。使用时严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灭火器爆炸伤人。

F.2.8 泡沫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不得受到雨淋、烈日爆晒、接近火源或受剧烈振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运输时应避免碰撞。泡沫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保险销及铅封是否完好,压力值或充装量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距出厂年月期满三年后每隔二年或灭火器再充装前应逐个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1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进行检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继续使用。对于贮气瓶式灭火器,充装驱动气体后应逐具进行气密

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水基型灭火器的使用期限为6 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

F.3 二氧化碳灭火器

F.3.1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600V以下的带电B类火灾,以及仪器仪表、图书档案等要求不留残迹、不污损被保护物的场所,不适用于固体火灾、金属火灾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若扑灭600V以上的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

F.3.2 二氧化碳灭火剂是一种最常见的灭火剂,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加压液化后的二氧化碳充装在灭火器钢瓶中,20℃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灭火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状干冰,其温度为-78℃,固体干冰在燃烧物体上迅速挥发成二氧化碳气体,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无残留痕迹,不污染环境,不导电。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kg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中,降低可燃物周围或防护空间内的氧浓度,产生窒息作用而灭火。另外,二氧化碳从储存容器中喷出时,会由液体迅速汽化成气体,而从周围吸引部分热量,起到冷却的作用。

F.3.3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按其开启的机械型式,可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由喷筒、手轮式启闭阀和筒体组成,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由提把、压把、启闭阀、筒体和喷管等组成,灭火器筒体材料应采用无时效性的铬钼无缝镇静钢。使用时,应先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型喷筒根部的手柄,把喷筒对准火焰,另一只手逆时针旋开手轮(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或压下启闭阀的压把(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喷射气化二氧化碳灭火。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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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4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由钢瓶、阀门、喷射系统、推车行走系统等组成,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两人一起将灭火器快速推拉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停下,一人取下喇叭筒并展开喷射软管后,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拔出阀体保险销,按逆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将阀门开到最大位置,喷出钢瓶内的高压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剂,将火扑灭。 F.3.5 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燃烧面较大,使用者可左右摆动喷筒,直至把火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喷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燃烧范围,造成灭火困难。

F.3.6 使用时应注意灭火器保持直立状态,切勿横卧或倒置使用,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防止被冻伤。室外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且不宜在室外大风时使用。在室内狭小的密闭房间使用时,灭火后使用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扑救室内火灾后,应先打开门窗通风,然后人再进入,以防窒息。 F.3.7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不得受到雨淋、烈日爆晒、接近火源或受剧烈振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运输

时应避免碰撞。二氧化碳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压力值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筒、喷射软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前应逐具对灭火器筒体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2.5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二氧化碳钢瓶还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变形率不得大于3%。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年月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送至指定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再使用,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确保筒体内干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充装后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其中水压试验时间和试验单位用钢印打在筒体肩部。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使用期限为12 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 F.4 干粉灭火器

F.4.1 干粉灭火器内装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基料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利用高压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干粉喷出后以粉雾的形式灭火。其中BC型干粉灭火器主要内充以碳酸氢钠或同类基料的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带电的B类火灾,不适用于可燃固体火灾、金属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ABC型干粉灭火器主要内充磷酸铵盐基料的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电气火灾,不适用于金属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中高压电气火灾和旋转电机火灾需要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气体驱动的干粉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氮气驱动时的使用温度范围为-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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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F.4.2 干粉灭火剂的灭火机理一是靠干粉中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在喷射时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靠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将可燃物覆盖后,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气,进而窒息灭火。另外,干粉灭火剂还起到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

F.4.3 干粉灭火器具有灭火种类多、效率高、灭火迅速等特点,同样火灾危险场所配置的灭 火器数量少、重量轻,便于人员操作。内装的干粉灭火剂具有电绝缘性好,不易受潮变质,便于保管等优点,使用的驱动气体无毒、无味,喷射后对人体无伤害。特别是磷酸铵盐ABC型灭火器属通用型灭火器,在电厂中运用最广泛,但对精密仪器或设备存在残留污染。 F.4.4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干粉的粉桶、贮存驱动气体的钢瓶、装有进气管和出粉管的器头、输送粉末的喷管和开启机构等组成,常温下工作压力为1.5MPa。使用时,应先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5m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前可将灭火器颠倒晃动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然后拔下保险销,一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根部,另一只手用力按下压把或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喷出干粉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F.4.5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筒体、器头总成、喷管总成、车架总成等部分组成。使用时把灭火器拉或推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m左右停下,将灭火器后部向着火源停靠好,使其不在使用时倒下,在室外应置于上风方向,先取下喷粉枪,展开缠绕在推车上的喷粉胶管,应该让出粉管平顺的展开,不能有弯折或打圈情况,接着除掉铅封,拔出保险销,再提起进气压杆或按下供气阀门,使二氧化碳或氮气进入贮罐,当表压升至0.7MPa~1.0MPa时,

放下进气压杆停止进气,然后拿起喷枪打开出粉阀,对准火焰根部喷出干粉扑火。

F.4.6 扑灭液体火灾时,不要使干粉气流直接冲击液面,以防止飞溅使火势蔓延。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至远并左右扫射,把干粉笼罩住燃烧区,防止火焰回窜,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F.4.7 干粉灭火器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防止雨淋,以免干粉结块,防止烈日爆晒、接近火源,以免二氧化碳驱动气体受热膨胀而发生漏气现象,存放环境温度为-10℃~+45℃。干粉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或氮气气量是否充足,保险销及铅封是否完好,压力值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筒、喷射软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推车行驶机构是否灵活、方便。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距出厂年月期满五年后每隔二年或再充装前应送至指定的专业维修单位,逐具对灭火器筒体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6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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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的可见的变形,合格后方可再使用,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确保筒体内干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对贮气瓶式灭火器充装后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期限为10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摘录

1 总则

1.0.1 为了规范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电力设备和电网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发电单位、电网经营单位,以及非电力单位使用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力设计、安装、施工、调试、生产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发电单位。 1.0.3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0.4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1.0.5 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0.6 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其工作职责,熟悉本标准的有关部分,并结合消防常识每年考试一次。

1.0.7 电力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消防安全管理人 Fire safety supervisor

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单位领导。

2.0.2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2.0.3 安全生产委员会 Safety production committee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3 消防安全责任制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主要职责

3.1.1 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1.2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和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简称消防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安监部门),确保消防管理和安监部门的人员配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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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1.3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1.4 深入现场,了解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推广消防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对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落实。

3.1.5 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3.1.6 对消防安全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3.2 消防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3.2.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3.2.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2.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2.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2.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2.6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3.2.7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8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3.2.9 发生火灾事故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3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3.3.1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3.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3.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3.5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3.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

3.3.7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3.8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9 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4 消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3.4.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4.2 拟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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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4.3 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设施运行和检修规程等制度,以及制定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 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4.4 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4.5 拟订年度消防管理工作计划。

3.4.6 拟订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7 负责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负责或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检验、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确保完好有效。

3.4.8 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根据消防法规、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员和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志愿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重点部位人数不应少于50%,且人员分布要均匀;年龄男性一般不超55岁、女性一般不超45岁,能行使职责工作。根据志愿消防人员变动、身体和年龄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并公布。

3.4.9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

3.4.10 将消防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资金的落实,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教育培训资金,以及兑现奖惩等。

3.4.11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设备(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3.4.12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标准。

3.4.13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发电厂厂房、车间、变电站、换流站、调度楼、控制楼、油罐区等重要场所及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4.14 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实行每月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建立检查和巡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3.4.15 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5 安监部门主要职责

3.5.1 熟悉国家有关消防法规,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要求;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5.2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监督制度。

3.5.3 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隐患和处理情况记录,督促隐患整改。

3.5.4 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5.5 对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5.6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6 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

3.6.1 掌握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等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6.2 熟知相关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及进行应急救援。

3.6.3 根据工作安排负责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消防监护工作。

3.7 专职消防员主要职责

3.7.1 应按照有关要求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3.7.2 熟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参加消防活动和进行灭火训练,发生火灾时能熟练扑救火灾、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3.7.3 做好消防装备、器材检查、保养和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3.7.4 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4 消防安全管理

4.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动火管理、消防安全操作规定、消防设施运行规程、消防设施检修规程。

2 电缆、电缆间、电缆通道防火管理,消防设施与主体设备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管理,疏散、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演练。

6 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1.2 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

点,在距着火点约6米处停下,先拔出保险销,然后一只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只手握住喷枪,保持筒体垂直,接着紧握开启压把,将灭火器密封开启,空气泡沫即从喷枪中喷出,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 F.2.4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主要由筒体、瓶胆、筒盖、提环、喷嘴等组成,只能立着放置。筒体内装有碳酸氢钠与发泡剂的碱性混合溶液,瓶胆内装硫酸铝酸性水溶液,瓶胆用瓶盖盖上,以防酸性溶液蒸发或因震荡溅出而与碱性溶液混合。使用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时,应平稳地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10m左右,把灭火器颠倒过来,一手握提环,另一只手扶住筒体的底圈,将喷嘴对准燃烧物,酸性与碱性两种溶液混合后发生化学作用,产生二氧化碳气体泡沫,由喷嘴喷出,覆盖在燃烧物品上,使可燃物与空气隔绝,并降低温度,达到灭火目的。

F.2.5 使用推车式泡沫灭火器时,一般由两人操作,先将灭火器迅速推拉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处停下,由一人展开喷射软管成工作状态,双手紧握喷枪并对准燃烧处,另一人逆时针方向转动手轮,将螺杆升到最高位置,使瓶盖开足,然后将筒体向后倾倒,使拉杆触地,并将阀门手柄旋转90度,即可喷射泡沫进行灭火。如阀门装在喷枪处,则由负责操作喷枪者打开阀门。由于推车式泡沫灭火器喷射距离远,连续喷射时间长,适用于扑救较大规模的油罐或油浸式变压器火灾。

F.2.6 在扑救可燃液体火灾时,如已呈流淌状燃烧,使用者应站在上风方向,将泡沫由近而远喷射,使泡沫完全覆盖在燃烧液面上。如在容器内燃烧,应将泡沫射向容器的内壁,使泡沫沿着内壁流淌,逐步覆盖着火液面,切忌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避免由于射流的冲击破坏泡沫,反而将燃烧的液体冲散或冲出容器,扩大燃烧范围。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将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灭火时,随着有效喷射距离的缩短,使用者应逐渐向燃烧区靠近,并始终将泡沫喷射在燃烧物上,直至扑灭。使用泡沫灭火的同时,不要用水流,因为水流会破坏泡沫,但允许使用水冷却容器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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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F.2.7 在运送化学泡沫灭火器或提着泡沫灭火器奔赴火场的过程中,应注意不得使灭火器过分倾斜、摇晃,更不可横拿或颠倒,以免两种药剂混合而提前喷射。在使用过程中,化学泡沫灭火器应始终保持倒置状态,不能横置或直立过来,并一直紧握开启压把,否则会中断喷射。使用时严禁将筒盖、筒底对着人体,以防万一灭火器爆炸伤人。

F.2.8 泡沫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不得受到雨淋、烈日爆晒、接近火源或受剧烈振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运输时应避免碰撞。泡沫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保险销及铅封是否完好,压力值或充装量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距出厂年月期满三年后每隔二年或灭火器再充装前应逐个对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1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进行检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继续使用。对于贮气瓶式灭火器,充装驱动气体后应逐具进行气密

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水基型灭火器的使用期限为6 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

F.3 二氧化碳灭火器

F.3.1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600V以下的带电B类火灾,以及仪器仪表、图书档案等要求不留残迹、不污损被保护物的场所,不适用于固体火灾、金属火灾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若扑灭600V以上的电气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

F.3.2 二氧化碳灭火剂是一种最常见的灭火剂,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加压液化后的二氧化碳充装在灭火器钢瓶中,20℃时钢瓶内的压力为6MPa,灭火时液态二氧化碳从灭火器喷出后迅速蒸发,变成固体状干冰,其温度为-78℃,固体干冰在燃烧物体上迅速挥发成二氧化碳气体,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无残留痕迹,不污染环境,不导电。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kg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中,降低可燃物周围或防护空间内的氧浓度,产生窒息作用而灭火。另外,二氧化碳从储存容器中喷出时,会由液体迅速汽化成气体,而从周围吸引部分热量,起到冷却的作用。

F.3.3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按其开启的机械型式,可分为手轮式和鸭嘴式两种。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由喷筒、手轮式启闭阀和筒体组成,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由提把、压把、启闭阀、筒体和喷管等组成,灭火器筒体材料应采用无时效性的铬钼无缝镇静钢。使用时,应先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型喷筒根部的手柄,把喷筒对准火焰,另一只手逆时针旋开手轮(使用手轮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或压下启闭阀的压把(使用鸭嘴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喷射气化二氧化碳灭火。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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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F.3.4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由钢瓶、阀门、喷射系统、推车行走系统等组成,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两人一起将灭火器快速推拉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米左右停下,一人取下喇叭筒并展开喷射软管后,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拔出阀体保险销,按逆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将阀门开到最大位置,喷出钢瓶内的高压液态二氧化碳灭火剂,将火扑灭。 F.3.5 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燃烧面较大,使用者可左右摆动喷筒,直至把火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喷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燃烧范围,造成灭火困难。

F.3.6 使用时应注意灭火器保持直立状态,切勿横卧或倒置使用,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也不要把喷筒对着人,防止被冻伤。室外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且不宜在室外大风时使用。在室内狭小的密闭房间使用时,灭火后使用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扑救室内火灾后,应先打开门窗通风,然后人再进入,以防窒息。 F.3.7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存放地点的温度不得超过42℃,不得受到雨淋、烈日爆晒、接近火源或受剧烈振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运输

时应避免碰撞。二氧化碳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压力值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筒、喷射软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前应逐具对灭火器筒体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2.5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二氧化碳钢瓶还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变形率不得大于3%。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年月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送至指定的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再使用,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确保筒体内干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充装后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其中水压试验时间和试验单位用钢印打在筒体肩部。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使用期限为12 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 F.4 干粉灭火器

F.4.1 干粉灭火器内装干燥的、易于流动的微细固体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基料和防潮剂、流动促进剂、结块防止剂等添加剂组成,利用高压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气体作动力,将干粉喷出后以粉雾的形式灭火。其中BC型干粉灭火器主要内充以碳酸氢钠或同类基料的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带电的B类火灾,不适用于可燃固体火灾、金属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ABC型干粉灭火器主要内充磷酸铵盐基料的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可燃气体火灾、电气火灾,不适用于金属和自身含有供氧源的化合物火灾,中高压电气火灾和旋转电机火灾需要先切断电源。二氧化碳气体驱动的干粉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为-10℃~+55℃,氮气驱动时的使用温度范围为-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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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F.4.2 干粉灭火剂的灭火机理一是靠干粉中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在喷射时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靠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将可燃物覆盖后,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气,进而窒息灭火。另外,干粉灭火剂还起到稀释氧和冷却的作用。

F.4.3 干粉灭火器具有灭火种类多、效率高、灭火迅速等特点,同样火灾危险场所配置的灭 火器数量少、重量轻,便于人员操作。内装的干粉灭火剂具有电绝缘性好,不易受潮变质,便于保管等优点,使用的驱动气体无毒、无味,喷射后对人体无伤害。特别是磷酸铵盐ABC型灭火器属通用型灭火器,在电厂中运用最广泛,但对精密仪器或设备存在残留污染。 F.4.4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干粉的粉桶、贮存驱动气体的钢瓶、装有进气管和出粉管的器头、输送粉末的喷管和开启机构等组成,常温下工作压力为1.5MPa。使用时,应先将灭火器提到距离起火点5m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前可将灭火器颠倒晃动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然后拔下保险销,一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根部,另一只手用力按下压把或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喷出干粉灭火。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F.4.5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筒体、器头总成、喷管总成、车架总成等部分组成。使用时把灭火器拉或推到燃烧处,在距离着火点10m左右停下,将灭火器后部向着火源停靠好,使其不在使用时倒下,在室外应置于上风方向,先取下喷粉枪,展开缠绕在推车上的喷粉胶管,应该让出粉管平顺的展开,不能有弯折或打圈情况,接着除掉铅封,拔出保险销,再提起进气压杆或按下供气阀门,使二氧化碳或氮气进入贮罐,当表压升至0.7MPa~1.0MPa时,

放下进气压杆停止进气,然后拿起喷枪打开出粉阀,对准火焰根部喷出干粉扑火。

F.4.6 扑灭液体火灾时,不要使干粉气流直接冲击液面,以防止飞溅使火势蔓延。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至远并左右扫射,把干粉笼罩住燃烧区,防止火焰回窜,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F.4.7 干粉灭火器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并取用方便之处,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防止雨淋,以免干粉结块,防止烈日爆晒、接近火源,以免二氧化碳驱动气体受热膨胀而发生漏气现象,存放环境温度为-10℃~+45℃。干粉灭火器应由专业单位负责保养、维修,每季度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或氮气气量是否充足,保险销及铅封是否完好,压力值是否符合要求,瓶头阀、喷筒、喷射软管等有无损坏,筒体是否锈蚀或泄漏,推车行驶机构是否灵活、方便。灭火器一经使用或灭火剂不足(减少了额定充装质量的10%)时应立即再充装,灭火器距出厂年月期满五年后每隔二年或再充装前应送至指定的专业维修单位,逐具对灭火器筒体和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2.6MPa,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34—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陷的可见的变形,合格后方可再使用,不合格者应进行报废处理。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并确保筒体内干燥,不允许有明显锈蚀,然后方可充装灭火剂,对贮气瓶式灭火器充装后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每次检验、维修和水压试验后应在灭火器上标明日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规定,从出厂日期算起,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期限为10年,灭火器过期、损坏或检验不合格者,应及时报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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