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

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四、属以下情况的,将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各党总支、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五、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况,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

2011镇党委 年6月15日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齐大山镇关于党员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组织发展工作责任制,为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过失责任的党总支、支部和有关个人。其中党总支、支部书记负有重要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等负有直接责任。

二、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党总支的责任。

1.党总支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没有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没有按规定在三个月内上报党委审批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及时转报党委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培训记录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票决记录、党总支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总支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有关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按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且每半年不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核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度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同意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批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和票决而对预备党员进行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理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会议记录的;

9.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委将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四、属以下情况的,将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各党总支、支部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五、属下列情况的,将追究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责任。

1.在填写《入党志愿书》时,不认真、不如实填写,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

2.在党组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前或预备党员考察期间,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有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向党组织说明清楚而没有说明的;

3.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放松自身的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其他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况,是发展对象者,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申请入党;是预备党员者,党组织要对其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并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六、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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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党委 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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