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条件、 原因和规律
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分析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条件、原因和规律。刊登此文,供参考。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近些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在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十分有必要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深度的研究和探索。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条件分析
具体、全面地分析各种不同条件对事物的作用,是我们弄清问题、解决问题的必要前提。重特大事故是指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这一规定,定性为重特大事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时间内、作业过程中和作业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达到法定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定性为其它类别或等级的事故。例如,某天,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作业时间、作业岗位和作业范围内没有从业人员,那么,这一天这个生产经营单位就不可能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并不能排除会发生其它事故。因此,全面、具体、科学地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条件十分必要。一是可以帮助我们依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性质,准确把握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找准事故发生的规律;二是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总结研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可控性,有助于突出工作重点和目标;三是警示我们,某些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总之,了解、熟悉、掌握和改变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条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基础。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从表面上看,多数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都是由简单的、微小的原因造成的。以往我们对一起事故的原因分析,通常分为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间接原因则要归因于管理措施和管理行为的缺陷。通过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找出间接原因。但是,仅仅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据此制定防范措施,是不可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因为,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对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长期原因和短期原因、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等进行全面、具体、深入、系统的分析,从而找出隐藏在重特大事故背后的全部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 2014年“8·2”昆山爆炸事故是长期原因造成的, 2014年“9·26”昆明小学踩塌事故则是短期原因造成的,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对于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研究,对于提高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十分重要。第一,全面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揭示事故发生原因的客观多样性,从而找出遏制事故发生的科学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和工作措施。第二,正确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利于我们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在通报事故时,不仅要通报事故发生的原因,重点要总结教训,承认存在的问题,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三,准确地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能增强工作中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研究不同地区、行业领域的事故规律,可以有针对性地、较准确预判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和性质,利于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律分析
事故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必然联系。社会不发展,事故只能停留在原有的状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新的事故就会随之发生。做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副产品,事故在特定的范围内发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我们发现,一是发展速度快的行业容易发生事故,如,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二是工矿商贸发达的地区容易发生事故,如,工业、旅游业、文化娱乐业等发达的地方;三是利润较大的领域容易发生事故,如: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道路客运行业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明确要求。这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客观实际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指南。要求我们不仅要按客观规律办事,更应当充分认识重特大事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危害性和长期性,以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艰巨性。因此,我们在认识和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时,要坚决克服两种错误的思想,一是怕出事故不敢发展;二是在发展过程中“允许”事故发生。
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有助于安监部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有助于用认识指导实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同一类事故重复发生。通过消除事故隐患改变事故发生的条件,从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势头。尊重事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监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条件、 原因和规律
通过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总结分析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条件、原因和规律。刊登此文,供参考。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近些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在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十分有必要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深度的研究和探索。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条件分析
具体、全面地分析各种不同条件对事物的作用,是我们弄清问题、解决问题的必要前提。重特大事故是指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这一规定,定性为重特大事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时间内、作业过程中和作业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且达到法定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定性为其它类别或等级的事故。例如,某天,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作业时间、作业岗位和作业范围内没有从业人员,那么,这一天这个生产经营单位就不可能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但并不能排除会发生其它事故。因此,全面、具体、科学地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条件十分必要。一是可以帮助我们依法确定事故的等级和性质,准确把握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找准事故发生的规律;二是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总结研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可控性,有助于突出工作重点和目标;三是警示我们,某些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总之,了解、熟悉、掌握和改变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条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基础。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从表面上看,多数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都是由简单的、微小的原因造成的。以往我们对一起事故的原因分析,通常分为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间接原因则要归因于管理措施和管理行为的缺陷。通过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找出间接原因。但是,仅仅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据此制定防范措施,是不可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因为,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对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长期原因和短期原因、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等进行全面、具体、深入、系统的分析,从而找出隐藏在重特大事故背后的全部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例如: 2014年“8·2”昆山爆炸事故是长期原因造成的, 2014年“9·26”昆明小学踩塌事故则是短期原因造成的,多数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对于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研究,对于提高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十分重要。第一,全面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揭示事故发生原因的客观多样性,从而找出遏制事故发生的科学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和工作措施。第二,正确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利于我们总结实际工作经验。在通报事故时,不仅要通报事故发生的原因,重点要总结教训,承认存在的问题,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三,准确地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能增强工作中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研究不同地区、行业领域的事故规律,可以有针对性地、较准确预判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和性质,利于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律分析
事故与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必然联系。社会不发展,事故只能停留在原有的状态,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新的事故就会随之发生。做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副产品,事故在特定的范围内发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我们发现,一是发展速度快的行业容易发生事故,如,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二是工矿商贸发达的地区容易发生事故,如,工业、旅游业、文化娱乐业等发达的地方;三是利润较大的领域容易发生事故,如:煤矿、危化品、烟花爆竹、道路客运行业等。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一明确要求。这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客观实际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是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指南。要求我们不仅要按客观规律办事,更应当充分认识重特大事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的危害性和长期性,以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艰巨性。因此,我们在认识和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时,要坚决克服两种错误的思想,一是怕出事故不敢发展;二是在发展过程中“允许”事故发生。
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有助于安监部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有助于用认识指导实践,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同一类事故重复发生。通过消除事故隐患改变事故发生的条件,从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势头。尊重事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监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