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 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犯罪分子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使用的暴力或其他方法往往又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抢劫罪不但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同时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也是双重的,既包括公私财物,也包括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在场的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其他人。作为抢劫罪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限于动产,因为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一般是可以当场非法占有、便于携带移离的财物。如果采取抢劫方法将不动产中可分离的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的树木、庄稼、果实等,当场劫走,已分离的部分就变成了动产,行为也可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所侵犯的财物既包括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也包括他人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赌资以及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但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因刑法另有特别规定,侵犯的主要客体也非财产所有权,应按照刑法第127条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在场的其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走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与犯罪手段,是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所在。
抢劫行为包括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的非法谋财行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侵犯人身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在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与行为人非法谋财的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先因他故,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尔后又临时产生乘机取财意图的,如先因泄愤报复等目的杀死被害人,或因他故用酒灌醉被害人,其后又临时起意乘机取财的,因为先前的侵犯人身行为与其后的取财行为之间并无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看,抢劫罪的目的行为较易把握,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行为,在实践中比较复杂,下面予以简要分析。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见的手段行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暴力侵袭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捆绑、扭抱、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手段行为实施的。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在场的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至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侵犯被害人人身的程度,我国刑法并无" 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 之类的限定
词,所以只要犯罪人所采取的暴力行为是故意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公私财物的手段,则不论这一暴力行为是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的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行为,还是仅属于扭抱、捆绑、禁闭等较轻的身体强制行为,均应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当然,考虑到各种暴力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的危害程度差别很大,可以作为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如果行为人只是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无意识地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情节较轻的,应认定为抢夺罪,伤害后果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胁迫行为也是抢劫罪常见的手段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行为人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作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当面向被害人发出;其二,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三,在胁迫的同时,当场抢走公私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公私财物;其四,以暴力为后盾,胁迫不成时,便立即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一般是通过赤裸裸的语言或动作发出,如用凶器对准被害人发出威胁,但在特定的犯罪环境下,也可能是暗示性的、具有潜在威胁的语言或动作。
抢劫罪" 其他方法" 的手段行为,是指除了暴力和胁迫之外的,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某种力量或影响,使其处于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状态,从而当场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用酒灌醉、药物麻醉、催眠术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如生病、昏睡、醉酒等导致其处于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状态,行为人只是利用了这一状态,趁机拿走公私财物的,则不构成抢劫罪。
(三)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
体。
(四)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强行自己占有或者归第三人占有。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一点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故意是一样的;第二层含义是,本罪中的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占有,在犯罪手段行为的方式上,行为人意图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实现,这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的行为人意图通过的犯罪手段行为的方式明显不同。这是抢劫罪在主观方面的特征上,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所在。如果行为人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抢回自己被骗去或盗去的财物,为追索合法债务而抢走债务人的财物,出于流氓动机哄抢商贩或行人的帽子等小物品,等等,不能构成抢劫罪。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
第一,抢劫财物的数额对认定抢劫罪与非罪的影响。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其主观特征上也是同时包含有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故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在客观特征上也往往是既侵犯公私财产,又给公民的人身造成了严重危害,有些甚至导致被害人的伤害乃至死亡。正是抢劫罪上述的特征,使得侵犯财物的数额对抢劫案件的危害程度的影响相对地不象其他单纯侵犯财产的犯罪那么重要,我国刑法没有把抢劫财物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抢劫罪的必要条件。根据这一立法思想,认定抢劫罪时,不必要求抢劫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在实践中,主要是对那些实际并未抢到钱财甚至被害人身上根本就没有钱财的案件,只要不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均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第二,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讨债或索物过程中,方法不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仅属于讨债索物等方法不当的行为,如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物、抵债或索还欠款、欠物的;自己财物遗忘、遗失或被洪水冲走后被他人非法占有,追索无效而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追回的;自己财产被他人保管或临时使用,经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权利人被迫抢回的;因婚姻家庭纠纷,抢回自己交出的彩礼、嫁妆,或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等等,由于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均不具有非法强行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宜作为民事、经济纠纷处理。如果抢回财物时所用暴力造成了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对这些致伤、致死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第三,转化的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首先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首先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首先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因而也不存在后来的转化问题。但是盗窃、诈骗、抢夺数额巨大的特定目标,即使未得逞,也应以犯罪论处,因此,在这种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界限】
认定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
(一)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通常所说的谋财害命的故意杀人罪。这是指为了事后图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图财是故意杀人行为的动机,但动机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有两个特点与抢劫行为中的杀人手段不同:第一,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在杀人之后某个时间,而不是在杀人当场;第二,行为人既可以取得动产,也可以取得不动产,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中的财物一般仅限于动产。
2.基于私仇报复等其他原因而故意杀死被害人后,见财起意,乘机又将被害人生前财物抢走的,由于其先前的杀人行为并非其后来又实行的取得财物的行为的手段,其取得财物的犯意是在故意杀死被害人之后才产生的,这样,行为人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侵害了两个直接客体,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3.抢劫财物后,又出于灭口、报复等其他目的而起意杀死被害人的,因其杀人行为不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而是在灭口、报复等新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应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先前行为构成的抢劫罪实行并罚。
4.行为人在抢劫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或麻醉、投毒等其他方法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因这种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抢劫取物的手段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刑法第263条对抢劫行为的严重情形的列举中包括抢劫致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只是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比一般情节的抢劫罪处罚更重。至于使用直接故意杀人的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当场取财的行为,我们认为,也应定抢劫罪一罪,这主要是因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的暴力手段中并没有排除杀人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杀人也是抢劫罪中常见的、最高形式的暴力,将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在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之外于法无据,也脱离实际;同时,刑法第263条已经把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规定了并不比故意杀人罪轻的较重的法定刑,因此,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并不会轻纵罪犯。
(二)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绑架勒索罪。199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90年第3号文件"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明确规定,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案件,以抢劫罪批捕起诉o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这样,就增设了绑架罪。自此以后,绑架勒索罪案件就不再以抢劫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在第239条中,保留了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抢劫罪与绑架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而且均同时侵犯公私财
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手段也有相似之处,须认真加以区别。具体地讲,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侵犯的主要客体和所属的类罪名不同。尽管两罪都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两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并进而导致其所属的类罪名不同。抢劫罪犯罪人的目的在于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绑架罪的危害性更主要地是体现在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危害显然也更为严重,刑法对之规定了比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
2.犯罪对象的不同。抢劫罪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从被害人手中劫取财物。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只能是可以当场劫取拿走的财物,限于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移走的部分。绑架罪则是在绑架他人之后,通过书信、电话或者请第三者转达等途径,向被绑架者的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勒索财物的范围比抢劫罪宽泛,除动产外,也可以是不动产或者其他的财产性利益。
3.行为手段方面的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在场的其他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当场侵犯其人身、使其不能抗拒、不知抗拒、不敢抗拒的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由犯罪人当场取走其财物。绑架罪的行为人是在绑架他人、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威胁其亲友等,迫使他(们) 交出赎金,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侵害人身的手段行为与侵犯财产的目的行为在时间与地点方面不同。两罪都是通过侵害人身的手段行为实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侵害人身的时间、地点与侵犯财产的时间、地点之间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抢劫罪是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害人身的方法的当场,劫取财物、侵害人身与获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地点完成的。绑架罪则是先绑架人质,之后勒令其亲友等限期交付财物,并非是在绑架人质后立即取物,而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地点也往往并不一致。如果行为人为勒索财物先绑架他人,立即逼迫其签发支票后即放人,从犯罪手段看,应定绑架罪为宜。
5.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同。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犯绑架罪的,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负刑事责任。
(三) 刑法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理由是,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采用公然夺取的手段,即并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就不属于抢夺性质的行为,而转化为
抢劫性质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携带凶器,说明其有使用凶器的意图,主观恶性明显较典型的抢夺罪要大;从客观上来说,因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对被害人的人身构成现实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显然也较典型的抢夺罪要大。正是考虑到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在主观、客观上的上述特征,为严厉打击这种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和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因情况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的" 情况。这种抢劫与典型的抢劫有所不同,典型的抢劫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尔后劫取财物,而转化的抢劫罪则是先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手段取财,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在理论上和有些国家的刑法典中又被称为" 准抢劫罪" 。为了准确认定这种转化的抢劫罪,应重点掌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转化的三个必要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般均应以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因此本条中所说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一般认为,首先和主要指的是盗窃、诈骗和抢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但从立法原意看,对于盗窃、诈骗、抢夺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抢劫罪论处;盗窃、诈骗、抢夺未得到财物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因而也不发生后来的转化问题。但对于盗窃、诈骗、抢夺数额,巨大的特定目标,即使实际并未得到财物,也应以犯罪论处,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数额巨大的特定目标未遂后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中。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或者以将要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有人认为这里的暴力必须是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样会把一般殴打、强制人身等暴力行为排除在转化条件之外,并不符合立法意图。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当时未被发现,而是在以后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即使目的也在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也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抢劫罪的规定,而只能对其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来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分别认定其性质,均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谓窝藏赃物,是指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所以有些国家的刑法典中也称为" 防护赃物" 。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刑法修改前称为" 抗拒逮捕" ,容易被误认为仅限于抗拒公安机关的逮捕行为,这次修改后就显得明确、科学。所谓毁灭罪证,是指消灭自己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痕迹、物品等罪证,或者威胁知情者不得报案等。如果不是出于以上目的,即使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不能按转化抢劫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在着手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即被发觉,遇到反抗,而改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取财的,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直接根据刑法第263条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后又出于报复、灭口等意图伤害、杀害被害人或知情人的,应对其伤害、杀人行为单独定罪判刑,若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应实行并罚。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构成转化的抢劫罪,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 转化型抢劫罪与其他类似情况的界限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须是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里除先行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个前提条件外,还须具备另外两个条件:一是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二是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因此,所谓与转化型抢劫罪相类似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在离开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之后,在其他的时间、场合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盗窃、诈骗、抢夺时在场的知情人、公安人员或者其他群众抓捕,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对上述人员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暴力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的,以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2.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尔后又临时起意,出于报复等动机而当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害行为的,应以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与故意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这里还需要注意,既然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在内,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也应包括故意杀人在内。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为杀人灭口,又当场故意杀死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这种杀人灭口的行为应属于刑法第269条所说的为" 毁灭罪证" 而当场实施的暴力,因而构成转化的抢劫罪,以刑法第263条规定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法定刑幅度处罚。这一情况也不同于先实施抢劫行为,后因杀人灭口或报复等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因而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的情况。
(五) 非法强行占有赌资或其他非法财物案件的定罪
非法强行占有非法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别处理的不同情况:
1.不应定罪,而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的情况,主要是对于偶尔赌博,将钱物输掉,强行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或者帮助输掉钱物的人抢回其输掉的赌
资,既未伤人也未趁机抢劫其他赌博者和围观者的赌资或财物,综合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作为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处理。
2.应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况,这包括:自己并未参与赌博,而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赌资甚至围观者的钱物的;行为人虽参与赌博,除抢回自己输掉的钱物外,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其他人的赌资或围观者的钱物的;合伙虚设赌局,将他人诱人圈套,然后抢劫其赌资和其他钱物的;虽然行为人冒充执法人员查处违法犯罪,但获得财物的主要手段却并非是冒充身份,而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要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对方主要不是基于对行为人身份的误认,而是基于对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惧怕,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任其抢走的,等等。
3.应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论处的情况,主要是指以下情况,行为人单纯采取冒充执法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违法犯罪者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被查处的违法犯罪分子只是基于被行为人冒充的执法人员的身份而交付其非法财物或任由行为人抢走,甚至一见到有执法人员来查处就立即弃物逃走,从而被行为人占有财物。这种情况因符合刑法第279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 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犯罪分子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使用的暴力或其他方法往往又给被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抢劫罪不但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同时还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也是双重的,既包括公私财物,也包括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在场的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其他人。作为抢劫罪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限于动产,因为抢劫罪是当场劫取财物,所以一般是可以当场非法占有、便于携带移离的财物。如果采取抢劫方法将不动产中可分离的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的树木、庄稼、果实等,当场劫走,已分离的部分就变成了动产,行为也可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所侵犯的财物既包括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也包括他人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赌资以及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但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因刑法另有特别规定,侵犯的主要客体也非财产所有权,应按照刑法第127条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二)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在场的其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走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与犯罪手段,是抢劫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所在。
抢劫行为包括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的非法谋财行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侵犯人身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在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与行为人非法谋财的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如果行为人先因他故,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尔后又临时产生乘机取财意图的,如先因泄愤报复等目的杀死被害人,或因他故用酒灌醉被害人,其后又临时起意乘机取财的,因为先前的侵犯人身行为与其后的取财行为之间并无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看,抢劫罪的目的行为较易把握,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行为,在实践中比较复杂,下面予以简要分析。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见的手段行为。抢劫罪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或者暴力侵袭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捆绑、扭抱、禁闭、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手段行为实施的。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在场的与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有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至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侵犯被害人人身的程度,我国刑法并无" 足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或健康" 之类的限定
词,所以只要犯罪人所采取的暴力行为是故意用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公私财物的手段,则不论这一暴力行为是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的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行为,还是仅属于扭抱、捆绑、禁闭等较轻的身体强制行为,均应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当然,考虑到各种暴力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的危害程度差别很大,可以作为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如果行为人只是在抢夺财物的过程中无意识地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情节较轻的,应认定为抢夺罪,伤害后果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胁迫行为也是抢劫罪常见的手段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行为人当场抢走其财物的行为。作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当面向被害人发出;其二,以当场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三,在胁迫的同时,当场抢走公私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公私财物;其四,以暴力为后盾,胁迫不成时,便立即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一般是通过赤裸裸的语言或动作发出,如用凶器对准被害人发出威胁,但在特定的犯罪环境下,也可能是暗示性的、具有潜在威胁的语言或动作。
抢劫罪" 其他方法" 的手段行为,是指除了暴力和胁迫之外的,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某种力量或影响,使其处于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状态,从而当场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用酒灌醉、药物麻醉、催眠术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如生病、昏睡、醉酒等导致其处于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状态,行为人只是利用了这一状态,趁机拿走公私财物的,则不构成抢劫罪。
(三)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
体。
(四) 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本罪的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是他人所有的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强行自己占有或者归第三人占有。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一点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故意是一样的;第二层含义是,本罪中的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占有,在犯罪手段行为的方式上,行为人意图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实现,这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的行为人意图通过的犯罪手段行为的方式明显不同。这是抢劫罪在主观方面的特征上,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所在。如果行为人抢走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抢回自己被骗去或盗去的财物,为追索合法债务而抢走债务人的财物,出于流氓动机哄抢商贩或行人的帽子等小物品,等等,不能构成抢劫罪。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
第一,抢劫财物的数额对认定抢劫罪与非罪的影响。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他人人身的方法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其主观特征上也是同时包含有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故意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在客观特征上也往往是既侵犯公私财产,又给公民的人身造成了严重危害,有些甚至导致被害人的伤害乃至死亡。正是抢劫罪上述的特征,使得侵犯财物的数额对抢劫案件的危害程度的影响相对地不象其他单纯侵犯财产的犯罪那么重要,我国刑法没有把抢劫财物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抢劫罪的必要条件。根据这一立法思想,认定抢劫罪时,不必要求抢劫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在实践中,主要是对那些实际并未抢到钱财甚至被害人身上根本就没有钱财的案件,只要不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均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第二,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讨债或索物过程中,方法不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仅属于讨债索物等方法不当的行为,如因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物、抵债或索还欠款、欠物的;自己财物遗忘、遗失或被洪水冲走后被他人非法占有,追索无效而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追回的;自己财产被他人保管或临时使用,经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权利人被迫抢回的;因婚姻家庭纠纷,抢回自己交出的彩礼、嫁妆,或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等等,由于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均不具有非法强行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宜作为民事、经济纠纷处理。如果抢回财物时所用暴力造成了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对这些致伤、致死行为单独定罪处罚。 第三,转化的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首先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首先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首先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因而也不存在后来的转化问题。但是盗窃、诈骗、抢夺数额巨大的特定目标,即使未得逞,也应以犯罪论处,因此,在这种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界限】
认定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
(一)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通常所说的谋财害命的故意杀人罪。这是指为了事后图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图财是故意杀人行为的动机,但动机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情况有两个特点与抢劫行为中的杀人手段不同:第一,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在杀人之后某个时间,而不是在杀人当场;第二,行为人既可以取得动产,也可以取得不动产,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中的财物一般仅限于动产。
2.基于私仇报复等其他原因而故意杀死被害人后,见财起意,乘机又将被害人生前财物抢走的,由于其先前的杀人行为并非其后来又实行的取得财物的行为的手段,其取得财物的犯意是在故意杀死被害人之后才产生的,这样,行为人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侵害了两个直接客体,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3.抢劫财物后,又出于灭口、报复等其他目的而起意杀死被害人的,因其杀人行为不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而是在灭口、报复等新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另一犯罪行为,应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先前行为构成的抢劫罪实行并罚。
4.行为人在抢劫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或麻醉、投毒等其他方法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因这种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系抢劫取物的手段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刑法第263条对抢劫行为的严重情形的列举中包括抢劫致人死亡的这种情况,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只是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比一般情节的抢劫罪处罚更重。至于使用直接故意杀人的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当场取财的行为,我们认为,也应定抢劫罪一罪,这主要是因为,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的暴力手段中并没有排除杀人的方法,在现实生活中,杀人也是抢劫罪中常见的、最高形式的暴力,将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在抢劫罪的暴力手段之外于法无据,也脱离实际;同时,刑法第263条已经把故意杀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规定了并不比故意杀人罪轻的较重的法定刑,因此,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并不会轻纵罪犯。
(二)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我国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绑架勒索罪。199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90年第3号文件"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明确规定,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案件,以抢劫罪批捕起诉o 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这样,就增设了绑架罪。自此以后,绑架勒索罪案件就不再以抢劫罪论处。修订后的刑法在第239条中,保留了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抢劫罪与绑架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而且均同时侵犯公私财
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手段也有相似之处,须认真加以区别。具体地讲,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 侵犯的主要客体和所属的类罪名不同。尽管两罪都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是,两罪侵犯的主要客体不同,并进而导致其所属的类罪名不同。抢劫罪犯罪人的目的在于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绑架罪的危害性更主要地是体现在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一种,危害显然也更为严重,刑法对之规定了比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
2.犯罪对象的不同。抢劫罪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从被害人手中劫取财物。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只能是可以当场劫取拿走的财物,限于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移走的部分。绑架罪则是在绑架他人之后,通过书信、电话或者请第三者转达等途径,向被绑架者的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勒索财物的范围比抢劫罪宽泛,除动产外,也可以是不动产或者其他的财产性利益。
3.行为手段方面的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在场的其他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当场侵犯其人身、使其不能抗拒、不知抗拒、不敢抗拒的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任由犯罪人当场取走其财物。绑架罪的行为人是在绑架他人、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伤害被绑架者,威胁其亲友等,迫使他(们) 交出赎金,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侵害人身的手段行为与侵犯财产的目的行为在时间与地点方面不同。两罪都是通过侵害人身的手段行为实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侵害人身的时间、地点与侵犯财产的时间、地点之间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抢劫罪是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害人身的方法的当场,劫取财物、侵害人身与获取财物是在同一时间、地点完成的。绑架罪则是先绑架人质,之后勒令其亲友等限期交付财物,并非是在绑架人质后立即取物,而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地点也往往并不一致。如果行为人为勒索财物先绑架他人,立即逼迫其签发支票后即放人,从犯罪手段看,应定绑架罪为宜。
5.犯罪主体方面的不同。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犯绑架罪的,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负刑事责任。
(三) 刑法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规定的抢劫罪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携带凶器抢夺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立法理由是,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采用公然夺取的手段,即并不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就不属于抢夺性质的行为,而转化为
抢劫性质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行为人携带凶器,说明其有使用凶器的意图,主观恶性明显较典型的抢夺罪要大;从客观上来说,因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对被害人的人身构成现实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显然也较典型的抢夺罪要大。正是考虑到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在主观、客观上的上述特征,为严厉打击这种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和威胁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规定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因情况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的" 情况。这种抢劫与典型的抢劫有所不同,典型的抢劫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尔后劫取财物,而转化的抢劫罪则是先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手段取财,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在理论上和有些国家的刑法典中又被称为" 准抢劫罪" 。为了准确认定这种转化的抢劫罪,应重点掌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转化的三个必要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一般均应以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因此本条中所说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一般认为,首先和主要指的是盗窃、诈骗和抢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但从立法原意看,对于盗窃、诈骗、抢夺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按抢劫罪论处;盗窃、诈骗、抢夺未得到财物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因而也不发生后来的转化问题。但对于盗窃、诈骗、抢夺数额,巨大的特定目标,即使实际并未得到财物,也应以犯罪论处,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数额巨大的特定目标未遂后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应认定为转化的抢劫罪。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中。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或者以将要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有人认为这里的暴力必须是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样会把一般殴打、强制人身等暴力行为排除在转化条件之外,并不符合立法意图。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当时未被发现,而是在以后其他时间、其他地点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即使目的也在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也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抢劫罪的规定,而只能对其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来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分别认定其性质,均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3.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谓窝藏赃物,是指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所以有些国家的刑法典中也称为" 防护赃物" 。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任何公民的抓捕、扭送。刑法修改前称为" 抗拒逮捕" ,容易被误认为仅限于抗拒公安机关的逮捕行为,这次修改后就显得明确、科学。所谓毁灭罪证,是指消灭自己遗留在作案现场的痕迹、物品等罪证,或者威胁知情者不得报案等。如果不是出于以上目的,即使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也不能按转化抢劫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在着手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即被发觉,遇到反抗,而改用暴力、威胁方法强行取财的,则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直接根据刑法第263条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后又出于报复、灭口等意图伤害、杀害被害人或知情人的,应对其伤害、杀人行为单独定罪判刑,若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应实行并罚。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构成转化的抢劫罪,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 转化型抢劫罪与其他类似情况的界限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须是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这里除先行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个前提条件外,还须具备另外两个条件:一是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二是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因此,所谓与转化型抢劫罪相类似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在离开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之后,在其他的时间、场合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盗窃、诈骗、抢夺时在场的知情人、公安人员或者其他群众抓捕,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对上述人员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暴力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的,以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2.行为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尔后又临时起意,出于报复等动机而当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害行为的,应以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与故意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这里还需要注意,既然刑法第269条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在内,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也应包括故意杀人在内。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为杀人灭口,又当场故意杀死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这种杀人灭口的行为应属于刑法第269条所说的为" 毁灭罪证" 而当场实施的暴力,因而构成转化的抢劫罪,以刑法第263条规定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法定刑幅度处罚。这一情况也不同于先实施抢劫行为,后因杀人灭口或报复等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因而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的情况。
(五) 非法强行占有赌资或其他非法财物案件的定罪
非法强行占有非法财物的案件的定罪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别处理的不同情况:
1.不应定罪,而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的情况,主要是对于偶尔赌博,将钱物输掉,强行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或者帮助输掉钱物的人抢回其输掉的赌
资,既未伤人也未趁机抢劫其他赌博者和围观者的赌资或财物,综合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作为一般治安违法行为处理。
2.应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况,这包括:自己并未参与赌博,而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赌资甚至围观者的钱物的;行为人虽参与赌博,除抢回自己输掉的钱物外,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其他人的赌资或围观者的钱物的;合伙虚设赌局,将他人诱人圈套,然后抢劫其赌资和其他钱物的;虽然行为人冒充执法人员查处违法犯罪,但获得财物的主要手段却并非是冒充身份,而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要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对方主要不是基于对行为人身份的误认,而是基于对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惧怕,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或任其抢走的,等等。
3.应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论处的情况,主要是指以下情况,行为人单纯采取冒充执法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违法犯罪者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被查处的违法犯罪分子只是基于被行为人冒充的执法人员的身份而交付其非法财物或任由行为人抢走,甚至一见到有执法人员来查处就立即弃物逃走,从而被行为人占有财物。这种情况因符合刑法第279条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应以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