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的体会与技巧

【调解经验交流之七】 民事调解的体会与技巧

作者:山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卢国平 发布时间:2009-07-15 08:15:29

我叫卢国平,来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很荣幸能有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自己在民事调解工作方面的粗浅体会,我汇报的题目是《民事调解的体会与技巧》。我是一位来自基层的法官,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也没有什么辉煌的业绩,在基层法院从书记员到副院长工作了15个年头,办理过近千件民商事案件,一直没有离开过民商审判。谈到调解,高深的理论问题我谈不出来,我主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汇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自己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两点体会,二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一些技巧。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想谈一谈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体会

司法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法官的责任体现在运用恰当的方法、优化的手段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具体而言,法官解决矛盾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调解,二是判决。判决侧重于运用规则,而调解侧重于解决矛盾。因此,解决当事人矛盾的首要选择,当然就是调解。俗话说,干什么吆喝什么,作为一名民事审判法官,一定要明白做好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纠纷的重要性,要把调解与法官承担的法律责任乃至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结合起来,通过调解工作,“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是把法、理、情巧妙地融为一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门艺术。十几年的审判工作经历,使我深深认识到,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消除敌对情绪,有利于安定团结、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的体会只有简单的两句话:

第一句是:责任到处,无往而不胜。

无论干什么工作,都需要责任心。没有干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的人。

我用两个案例说明一下责任心的作用。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几年前,我那时候还在民二庭当庭长,快该吃中午饭了,一个审判员还在调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不知道是嘴官司打的时间

长了,还是快到中午了急着回家,这个审判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儿,抢先亮出了自己的底牌,他说啥,他说:原告某某某,你把利息让出来,被告谁谁谁,你负担诉讼费,就这样调吧,再不同意,我就只好判决了,要叫我判,我只能咋判咋判。当事人还正在讨价还价,审判员先熬不住了,开始摊牌了,把判决结果都说出来了。双方当事人一听这话,不说调解的事儿了,开说法官的事儿,你凭啥这样判,利息不能这样算——他肯定调不了这个案件了。这个案件,我后来只好又换了一个法官,费了点功夫,把它给调解了。这里边有工作经验的问题,是不是也有责任心的问题?多点儿耐心,多操点儿心,仔细点儿,多观察观察当事人,啥话当事人能接受,啥话当事人不能接受,多掂量掂量,就算一时半会调解不了,也不至于一句话就把当事人推到自己的对立面,不但调解不成,判决后,服判息诉的工作也难做了。 再举一个正面的例子。浚县善堂法庭庭长苏建新同志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妥善调处了一起案件。原被告之间因为墙上一个窟窿争得不可开交,苏庭长亲自动手补上了这个窟窿。一场风波悄然平息。留下的是双方对法官的赞誉。

所以一定要加强责任心。我们的一些审判人员,对于需要判决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制作判决书过程中还比较认真,比较尽责,生怕有什么纰漏。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不很重视细节,甚至是马马虎虎,认为调解成功后,调解书制作起来也很容易,当事人也不会上诉,执行起来相对判决案件难度也要小一些,所以工作中就不是十分尽职尽责的,只要能想个办法促成当事人和解,其他的就浮光掠影般的带过去了。其实,调解对责任心的要求一点也不比判决对责任心的要求差,前段时间省高院组织举行的存在瑕疵的裁判文书的巡回展,我看有几份文书就是调解书。一份调解书,寥寥数语,还会出现错误,甚至是多处错误。有的法官调解时不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调解书履行期限不明,语义含混不清等等。这只能从责任心上找原因,如果承办人尽到责任,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诉讼调解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这样那样难以解开的纠结。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魄力。要勇于对自己的决断承担责任,不能邀功诿过。当然,在很多时候,承担责任无异于承担风险,有时候甚至还要受点委屈,但是,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为了整体的工作,勇于承担责任,解决了难题,化解了危机,我们审判、调解工作的水平就能得到很大的提升。而且,尽到责任,不仅可以避免错误,更重要的是,对工作、哪怕是对自己不喜欢的工作都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勇于负责,可以激发一个人对工作的热情。对工作充满热情,可以使人不畏困难,勇于接受挑战,激发个人的主动性、创造性。一

个在工作中总是尽职尽责、追求完美的人,往往能够完成别人难以完成的工作,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这是我要说的第一句话:责任到处,无往而不胜。

我要说的第二句话是:真情可以融化坚冰。

法官尽职尽责,会让群众感到可靠;法官真心地为老百姓好,会让群众觉得可亲。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心理上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他就会较好地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有亲和力,调解中对当事人要和善、亲切、耐心,多做劝解工作,因势利导。要把握住四个关键点,我总结为:吃透案情、融入真情、拉近感情、互换心情。

所谓吃透案情,就是要把所涉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搞清楚,就好像一个医生对病人的病情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能开方抓药一样。“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及昔日的关系,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尽量全面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诉讼心理,摸清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与其目的及心理底线,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并激起当事人对调解者的抵触情绪。

所谓融入真情,就是要带着满腔热情去做工作,既不能敷衍塞责,更不能生冷硬推,这样工作才有动力,才有感召力。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如帮助当事人办低保、参军等,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所谓拉近感情,就是不仅自己要定好位,而且要让当事人明白,我们是在为他们做工作,不能把当事人置于法官的对立面。这里我举一个例子。姬某的女儿在医院治疗期间服用了大量激素,后来股骨头坏死了。他女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也许是爱女心切吧,立案后,姬某几乎每天都要跑一趟法院,总嫌办案慢,说是法官不理解他,承办法官换了三个,他就告了三个人的状。民庭把这个案子汇报以后,我同老姬谈了一次,我首先耐心听他讲了一个多小

时,然后告诉他,我也曾因为关节炎服用过长时间激素,一下子使老姬感觉到找到了“自己人”,然后我进一步向他指出了法官是在帮他姑娘处理纠纷,是帮他解决困难的人,让他明白,应当信任法官,理解和支持法官的工作。老姬也开始与法官配合了。

所谓互换心情,指的是我们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要经常换位思考,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工作中要双向看人看己,一要把自己当成别人,工作中困惑也好,高兴也罢,站在别人的角度看自己,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工作,心情会平和一些;二要把别人当成自己,真正同情别人的不幸,理解别人的需要;三要把别人当成别人,充分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核心领地;四要把自己当成自己,自尊自爱。

我想用下面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真情的作用。

这个案件发生在山城区石林乡一个农村,受害人姓唐,是个农村妇女。那年春天,她去地里浇地,无意中碰到了一根固定电线杆的钢丝绳,谁知道钢丝绳上带电,她遭到电击,抢救无效死亡。出事儿的时候,她有两个女儿,都在上小学,还刚生了一个儿子,不满一岁,嗷嗷待哺。她的丈夫,一个月前,因为和邻居打架,被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然后就起诉,被告是村委会、电业局。开庭过程中,村委会和电业局相互推诿责任。庭后又组织调解,两个被告还坚持自己没有责任,一分赔偿款都不愿意拿。这可咋办,审判员干脆趁着一个星期六,拉上电业局的领导,直接到受害人家里去调解。村委会的人也在场,大家一看,这家人真可怜,受害人死亡了,她丈夫住看守所了,大女儿跟着大姑姑去了汤阴,二女儿跟着小姑姑住在附近一个村里,小男孩儿才一丁点儿,他爷爷奶奶照顾他。人亡家破,家徒四壁。我们的审判员当场就落泪了,从兜里掏出来200块钱,叫老两口给孩子买奶粉喝。电业局的领导一看,也感动了,也赶快捐款,也不说自己一点儿责任都不负了。等到星期一一上班,这个案件就调解了。这一次,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了感谢,背来一袋小米,非要送给法官。这和“五个严禁”不沾边儿啊!

对工作负责任,对群众有感情,这是我认为对搞好调解工作很重要的两句话。这其实是两句大白话,但是,如果我们能实践好这两句大白话,虽然不能说每个案件都能调解好,但最起码可以保证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机会,不会从我们身边悄悄溜掉。

上面所说的,是一些比较原则的东西,一些总的体会和经验,下面,我想说一说调解的技巧。

提起调解的技巧,我想起前段时间《公民与法》(审判版)刊登的一篇文章,题目好像是《巧用三十六计破解执行难》,这篇文章的思路很新颖,我看后很受启发。我就想,我们所说的调解的技巧与《三十六计》中的计谋是什么关系,我觉得技巧包含在计谋之中,属于是计谋的一部分,但计谋也分阴谋与阳谋,我们的技巧属于阳谋,不是阴谋。我们在调解中运用技巧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三十六计讲的计谋是为了达到作战的目的。二者相通之处在于都是运用某种方法去解决一定的问题。

关于计谋或者策略的运用,《百战奇略》上有一句话我觉得很有道理,它把领兵打仗的谋略分为“正”和“奇”,它说“正兵者,拣士卒,利器械,明赏罚,信号令,且站且前,则胜矣。凡所谓奇者,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也”。以我的理解,我们在审判、调解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公正司法、不偏不倚,公正、高效地把案件办好,这是“正”。具体到调解工作,我们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耐心做调解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多次反复持续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是“正”。但是遇到问题,需要我们迂回一下,妥善解决,就需要讲究策略,讲究技巧,这是“奇”。《三十六计》讲的是“奇”,都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招数。那么有时候,我们在调解工作中,也需要出奇制胜。需要采用多种手段,选择多种途径,邀请多方参与,运用多种技巧。《孙子兵法》说:“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正兵迎敌,奇兵取胜。但是,出奇招不等于出乱招,乱出招,因为人家还说了:“数中有术,术中有数。阴阳燮(xie )理,机在其中。机不可设,设则不中”。意思是说,凡事都有自身的规律,设计用谋,都要遵循事物本身的规律,如果违反客观规律凭空设计,强用计谋,就会遭致失败。说得很对,我们调解案件,也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策略,随机应变,才能收到成效。

要说到具体的民事调解的技巧,实践中我们大家都在运用,都有不少心得,我还真的不敢在这里班门弄斧。我查阅了一些资料,看到我们大家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我简要地列举几个主要的提法:

1、五心调解法,必须具备爱心、耐心、信心、细心、公心;

2、单刀直入法,吃透案情,找准争议焦点,洞析当事人心理,直截了当地拿出调解方案;

3、循循善诱法,把握案件的基本性质,制定合理的调解方向和调解策略,一步一步地做思想工作;

4、情理法并重法,保持依法、公平、公正的中立立场。讲法理讲情理讲事理,以理服人;

5、面对面与背靠背结合法,但绝对禁止欺骗、隐瞒、胁迫等违反当事人意志的行为;

6、借力调解法,可以借助代理人、说情人、当事人的单位领导、当地有威信的人、当事人的子女亲友等等,可以因人因事而异;

其他还有批评教育法、矛盾缓和法、心理疏导法、巧用人情法、特定场所法、模糊处理法、弱化责任法、褒扬激励法、换位思考法、实虚结合法、冷却调解法、趁热打铁法、成本释明法、案例提示法等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但是既然是方法、策略,那还是万变不离其宗,我琢磨了琢磨三十六计,还真的很佩服我们的老祖宗,我上面提到的这些调解的方法,基本上都可以归纳到三十六计当中,而且我觉得借用三十六计来谈调解中的技巧更简便、直接,更通俗,便于理解和运用。

三十六计每六计为一套,第一套为胜战计,第二套为敌战计,第三套为攻战计,第四套为混战计,第五套为并战计,第六套为败战计。顾名思义,第二套敌战计无中生有、暗渡陈仓、隔岸观火、笑里藏刀、李代桃僵、顺手牵羊我们在民事调解中一般不用。除此之外,基本上都可以用于民事调解,我先拣几个说说, 大家听一听,看看有没有那么一点道理: 先说第一套胜战计。

一是声东击西。指着东边打西边,这样的战例数不胜数,古今中外都用,战争当中用,政治、经济、日常生活中也用。我们在调解案件时,针对某方当事人过高的要求和期待,要适时指出当事人在主张事实、引用法律、计算方法等方面的错误之处(声东),从而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要求和期待发生动摇(击西)。这一计,我们在“背靠背”做调解工作的时候,

可以用一用。比如与被告谈时,可以讲明法律的规定,讲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否则法院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既丢了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而在与原告谈时,指明他的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地方,并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或目前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现状,这样发展下去,很可能弄得两败俱伤、鱼死网破。这样“声东”,其实并不是真想这样做,而是为了“击西”,想让双方各让一步,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正所谓“敌志乱萃(cui ),不虞,利其不自主而攻之”。

二是借刀杀人。“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听起来很恐怖,实际上很简单,就是我们上面所列举的借力调解法,借助于外力,帮助我们做好调解工作。其实我们现在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诉前调解,特邀人民调解员帮助我们做调解工作;二是委托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部门调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由交警队、劳动部门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的亲属、朋友、领导参与,必要时还可以让当事人信服的人,甚至是畏惧的人或者部门来参与调解。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受到刑事犯罪的影响,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给调解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就要注重发挥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单位领导、近亲属等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作用,通过让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双方的代理人参与调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促成案件的调解。再比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办事处、乡政府等基层组织联系沟通,请他们协助调解,争取案件的妥善解决;三是张立勇院长提出的社会法庭工作,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

第二套敌战计不适用,我们跳过去讲第三套攻战计。

攻战计里有一计叫抛砖引玉。本计的特点是,强调以小利去引诱对方,以实现作战的目的。我觉着附条件的调解跟抛砖引玉之计比较相似。为了让原告作出较大的让步,我们可以说服被告附加一个比较诱人的条件,通过附加条件的方式,加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责任,为双方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和支点,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自动履行。所附的这个条件就是“砖”,它的作用是把调解协议这块“玉”给引出来。

二是调虎离山。赶走拦路虎,搬开绊脚石。它的核心在一个“调”字。在对一些重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解时,一般除了死者或伤者的直系亲属到场外,一些旁系亲属,或者是一些当地有声望的人也会参加,而且直系亲属一般话语不多,就算说话也是一说就哭,拿不定主意,这时候,他们的作用不大,反而是其他参加者借着死者的直系亲属情绪大提要求,甚至大喊大叫,给案件调解制造麻烦。还有一些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蛊惑当事人,不让当事人达成调解,专等着判决下来以后上诉,他们好挣一个二审的代理费。对这些案件的当事人的亲属、代理人,我们就要想办法支走他们、避开他们,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做调解工作,这样更有利于案件的调解。

三是打草惊蛇。“疑以扣实,察而后动”。就是说,模糊不明就应查实,洞察了实情之后再采取行动。这对于案件的调解而言,尤为重要,不了解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不吃透案情,调解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在前面提到了一个单刀直入法,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一用。一个借款纠纷,原告说连本带息要6万块,被告说条上虽然写的是5万,但利息已提前扣除,多了5万就不行。到底多少双方能接受?打草惊蛇,问问他们条子咋回事,5.5万行不行,看看双方的反应,感觉差不多了,就单刀直入,直截了当地拿出调解方案。此计运用得当,可以防止诉讼欺诈。

还有一计叫擒贼擒王。“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 语出唐代诗人杜甫《前出塞》:“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寓意简单明了,如果你想用最有效率的办法攻克难关,就要先找到对方的核心要害,然后一击而中。特别是对那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案件,如果单位的代理人三番五次地拿不定主意,反反复复,问题可能不是出在代理人身上,而是出在他的上级领导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要继续在代理人这里下太多功夫了,而是应该寻找机会,接触单位的领导,做通了领导的工作,代理人那里的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主挂车交强险案)

第四套是混战计。

釜底抽薪最经典。“不敌其力,而消其势”。此计可以用来对付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水的沸腾,靠的是火的力量,而火靠的是柴的力量。火不能碰,但我们可以把点火的干柴抽掉。有的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心中有压抑、不满、甚至是愤怒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满足他们倾诉的需要,让他们在法官面前把话说透,一吐为快后,其胸

中的郁闷会有所缓解,此时,法官再进行说服教育,当事人在心理上也易于接受。郁闷是当事人心中的干柴,排解了当事人胸中的郁闷后,他们的火气自然也就消了。我们上面提到的“五心调解法”, 用爱心、耐心、信心、细心、公心来做调解工作,完全可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以逸待劳与釜底抽薪一静一动,可分可合。

第五套是并战计。

这里有一个指桑骂槐。“大凌小者,警以诱之”,又叫杀鸡儆猴。对有些当事人,任你说破嘴皮,他就是执迷不悟,不信你的话,而我们又不能把话说得过于直白,我们就可以对他进行案例提示。用已经生效的有可比性的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来提示他,提示的时候还要注意策略,既要让他感到压力,又不能让他抓住你的把柄,这就是指桑骂槐。(四厂丢车案) 有一个假痴不癫。“假作不知而实知,假作不为而实不可为,或将有所为”。民间俗语叫做“装疯卖傻”、“装聋作哑”,为了谨慎起见,在时机未到时,宁肯装作无知不采取行动,不可装作聪明而轻举妄动。在调解工作中我们叫它“冷却调解法”。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低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乘热打铁,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进行冷处理。 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对一方或双方的迫切要求充耳不闻,甚至是装聋作哑,推一推,拖一拖,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可能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此时再进行调解,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

还有一个上屋抽梯。我国民间传说中最善于用计的一个人被一个基本不会用计的人涮了一把,用的就是这上屋抽梯之计。三国时期荆州刺史刘表的大儿子刘琦害怕继母陷害他,自己又想不出来应对之策,就用这一计,硬逼着诸葛亮教了他一招,登时转危为安。“上屋抽梯”其实有两层含义,一是抽梯之前先要放梯;二是怎样抽梯,何时抽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也可以用一用这一计,有的当事人有身份、有地位,或者虽然没身份、没地位,但比较要面子,我们可以先夸奖他们,把他们抬得高高的,满足他们的虚荣心,然后给他提一个条件,

如果他不答应这一个条件,就会显得他很没面子,想要面子,就得答应我们的条件,这就是上屋抽梯。

第六套,也是最后一套计策,败战计。先谈谈第三十四计苦肉计。“人不自害,受害为真”,正常情况下,人不会自我伤害,若受害必然是真情。苏庭长补墙是,吴庭长抱柴禾也是。

例如: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张渚法庭本着“小法庭、大服务”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对抗性小、效果好、成本低的独特优势,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调解方法,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地方和谐提供了司法保障。调解率一直保持在65%以上。 在法庭采访,一个个生动的调解故事让人深刻感受到法官们根植于心的“为民”理念和“和谐”理念。

巧断“柴火案”

张渚地处宜兴山区,景色美丽,民风淳朴。但仍有些山民法制意识淡薄,还喜欢“占先头”(不占上风不罢休)。村民韦某和王某就为了一堆柴火要上法庭打官司。原来,村民韦某的邻居王某将柴火堆到了自家的场院上。为此,两家人多次拳脚相加。韦某决定上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将柴火搬走。张渚法庭庭长吴孟君接案后想出了一个办法:不久后的一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吴孟君打电话叫上镇上的分管政法书记和调解员,自己也特意换上了便服,开着私家车,一行三人冒雨来到了韦某家门口。三人二话不说,下车就开始动手搬起了柴火。王、韦两家人终于坐不住了,主动走出家门搬柴火。

水终于灭了火!这招“苦肉计”让这对邻里之间多年的怨火熄灭了。去年以来,张渚法庭诉前成功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40多件,最短的当天就调解成功,最长的也不过20天左右。诉讼中委托调解成功的有10余件。

再说一个连环计。“大凡用计者,非一计之可孤行„„百计迭出,算无遗策,虽智将强敌,可立制也”。采用两个以上的计谋,环环相扣,计计相连,密无遗漏地作好了决策,那么智谋在高、力量再强的敌人,都能制服。

说到连环计,我又想起一个小故事,一个卖辣椒的故事。说是卖辣椒的人,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不断会有人问:“你这辣椒辣不辣?”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你说辣,这人可能怕辣,人家不买了;你说不辣,这人可能喜欢辣,人家也不买了。于是很多卖辣椒的干脆把辣椒分成两堆,遇到问的,就说:“这堆辣,这堆不辣”。但是有一个妇女,她不用这个方法:开始,一个买主问:“辣椒辣吗?”卖辣椒的妇女肯定地告诉他:“颜色深的辣,颜色浅的不辣”。这个买主挑好辣椒付过钱,满意地走了。过了一会,只剩下颜色不深又不浅的了。旁边有人说,你赶快把辣椒分成两堆吧。那妇女摇摇头,说:“用不着。”又一个买主过来问:“辣椒辣吗?”卖辣椒的妇女肯定地告诉他:“长的辣,短的不辣。”过了一会儿,只剩下不长不短的了。旁边那人又说,你赶快把辣椒分成两堆吧。那妇女仍然摇摇头,说:“不用。”当又一个买主问:“辣椒辣吗?”那妇女用十分肯定的语气说:“硬皮的辣,软皮的不辣。”最后,卖辣椒的妇女见辣椒所剩无几,收拾一下摊子,回家做饭了。这就是连环计。

在大多数情况下,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单用一种方法去调解,很难奏效,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案件的特点多种方法并用,以达到最终达成协议的目的。比如对于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原、被告双方一般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万不可轻率地对任何一方作出否定性评价,不然会造成其与法官的对立。我们可以先指出当事人一些不影响大局的小错误,并征求他的意见,一旦他承认了自己的小错误,他也就动摇了自己的固有看法,此时,我们再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虽然是批评,但只要说话公道,还是有利于说服当事人的。

这里有一个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原告郭某与被告武某及案外人邓谋三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煤炭运销公司,其中武某出资18万元。公司成立后,一桩买卖还没做,三人就因为经营方针发生争议,最后开了个股东会,武某与郭某签了个协议,把自己的股份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郭某。协议签订后,郭某以武某不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为由将武某诉至法院。 法官接到这个案件,觉得挺简单,送达应诉手续后就通知武某前来调解,没想到,武某来到法院又吵又闹,根本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法官劝了好半天,武某才稍微冷静了一点,法官也才听清了武某的辩白。据武某说,之所以不帮助郭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因为郭某根本就没有按照约定给付股权转让的价款,现在郭某恶人先告状,怎能让人不生气?

这个案子,双方的主张针锋相对,主张的事实也大相径庭。为了做好调解工作,法官首先(打草惊蛇)拿出武某签字的收条问武某是否是他书写的,武某毫不否认,但反复声称自己未拿到钱。法官告诉他(指桑骂槐),按照生活常理,收条在原告手中,只能认定原告已经付过款,除非被告能够举证加以排除。武某强调自己举不出证据。(四会莫兆军案) 调解工作搁浅。

为了查明实情,为调解工作铺路,(釜底抽薪)法官多次与武某谈心,让其回忆一些细节,武某提及打条的当天,由于是个星期六,银行不上班,款未取成,但条已经给了郭某。于是法官又将工作方向转到了郭某身上,但郭某坚称钱已经给过武某,收条就是铁证,当时给的是现金,调解工作再次搁浅。

在每次调解过程中,武某的情绪极不稳定,还有自杀倾向,法官深深意识到,这个案子目前用判决的方法结案,肯定是案结事不了,还极有可能引发上访,甚至是恶性事件。于是,法官再次将工作重点转向调解。

第三轮调解中,细心的法官注意到,每次询问和调解,郭某总是带着律师(调虎离山),而每次法官问到钱的来源,给付时间、方式等关键问题时,总是律师抢答,郭某或不做声,或小声附和,表情不太坚决,不太自然。法官于是借故支开律师,虽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答案,但郭某的表情更加不自然。于是合议庭决定用开庭的方式敲山震虎。

法庭上,武某慷慨激昂,郭某低声下气,强弱之势立显,法官心里也有了底。

庭后,法官再次进行了调解,郭某一瞬间也流露出了想撤诉的想法,但立即被律师抢过了话题。

在再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降(走为上计),法官果断下判,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将郭某的幻想彻底击碎。

领到判决书后不久,郭某主动来到法院,问法官还有无挽回的余地,法官趁热打铁,在其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三人达成了解散公司,分割公司财产的执行和解协议。

在这个案子里,法官先后用了打草惊蛇、以逸待劳、调虎离山、釜底抽薪、指桑骂槐、走为上计等计策,环环相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最著名的是六六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怎么个走法?换人调解是一种走法。需要调解,又调不动,怎么办,不能硬来,再换个人试试。如果当事人与调解法官之间产生了对抗情绪,或者当事人之间僵持不下,需要外力介入时,换人调解有时会收到奇效。而且原则上应由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等领导出面,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对已经进行的调解工作归纳总结,并找准切入点一锤定音,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调不成了,及时判决也是一种走法。眼看调不成了,就不要再强求,硬调,不但违反自愿原则,而且事倍功半,就算勉强达成协议,也可能留下一些隐患,不如及时判决。 同心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信念,全力解决矛盾纠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上面所说的两点体会也好,一些经验与技巧也好,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工作中高扬“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鲜明旗帜,坚持调解优先、先调后判、调判结合,实现诉讼调解的独立价值,解决好社会矛盾,维护好人民利益,达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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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调解经验交流之七】 民事调解的体会与技巧

作者:山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卢国平 发布时间:2009-07-15 08:15:29

我叫卢国平,来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很荣幸能有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自己在民事调解工作方面的粗浅体会,我汇报的题目是《民事调解的体会与技巧》。我是一位来自基层的法官,没有什么轰轰烈烈的事迹,也没有什么辉煌的业绩,在基层法院从书记员到副院长工作了15个年头,办理过近千件民商事案件,一直没有离开过民商审判。谈到调解,高深的理论问题我谈不出来,我主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汇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自己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两点体会,二是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一些技巧。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想谈一谈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体会

司法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法官的责任体现在运用恰当的方法、优化的手段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具体而言,法官解决矛盾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调解,二是判决。判决侧重于运用规则,而调解侧重于解决矛盾。因此,解决当事人矛盾的首要选择,当然就是调解。俗话说,干什么吆喝什么,作为一名民事审判法官,一定要明白做好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纠纷的重要性,要把调解与法官承担的法律责任乃至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结合起来,通过调解工作,“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是把法、理、情巧妙地融为一体,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门艺术。十几年的审判工作经历,使我深深认识到,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消除敌对情绪,有利于安定团结、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我的体会只有简单的两句话:

第一句是:责任到处,无往而不胜。

无论干什么工作,都需要责任心。没有干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的人。

我用两个案例说明一下责任心的作用。第一个案例是这样的:几年前,我那时候还在民二庭当庭长,快该吃中午饭了,一个审判员还在调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不知道是嘴官司打的时间

长了,还是快到中午了急着回家,这个审判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儿,抢先亮出了自己的底牌,他说啥,他说:原告某某某,你把利息让出来,被告谁谁谁,你负担诉讼费,就这样调吧,再不同意,我就只好判决了,要叫我判,我只能咋判咋判。当事人还正在讨价还价,审判员先熬不住了,开始摊牌了,把判决结果都说出来了。双方当事人一听这话,不说调解的事儿了,开说法官的事儿,你凭啥这样判,利息不能这样算——他肯定调不了这个案件了。这个案件,我后来只好又换了一个法官,费了点功夫,把它给调解了。这里边有工作经验的问题,是不是也有责任心的问题?多点儿耐心,多操点儿心,仔细点儿,多观察观察当事人,啥话当事人能接受,啥话当事人不能接受,多掂量掂量,就算一时半会调解不了,也不至于一句话就把当事人推到自己的对立面,不但调解不成,判决后,服判息诉的工作也难做了。 再举一个正面的例子。浚县善堂法庭庭长苏建新同志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妥善调处了一起案件。原被告之间因为墙上一个窟窿争得不可开交,苏庭长亲自动手补上了这个窟窿。一场风波悄然平息。留下的是双方对法官的赞誉。

所以一定要加强责任心。我们的一些审判人员,对于需要判决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制作判决书过程中还比较认真,比较尽责,生怕有什么纰漏。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不很重视细节,甚至是马马虎虎,认为调解成功后,调解书制作起来也很容易,当事人也不会上诉,执行起来相对判决案件难度也要小一些,所以工作中就不是十分尽职尽责的,只要能想个办法促成当事人和解,其他的就浮光掠影般的带过去了。其实,调解对责任心的要求一点也不比判决对责任心的要求差,前段时间省高院组织举行的存在瑕疵的裁判文书的巡回展,我看有几份文书就是调解书。一份调解书,寥寥数语,还会出现错误,甚至是多处错误。有的法官调解时不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调解书履行期限不明,语义含混不清等等。这只能从责任心上找原因,如果承办人尽到责任,错误完全可以避免。

诉讼调解过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这样那样难以解开的纠结。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有知难而进的勇气和魄力。要勇于对自己的决断承担责任,不能邀功诿过。当然,在很多时候,承担责任无异于承担风险,有时候甚至还要受点委屈,但是,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为了整体的工作,勇于承担责任,解决了难题,化解了危机,我们审判、调解工作的水平就能得到很大的提升。而且,尽到责任,不仅可以避免错误,更重要的是,对工作、哪怕是对自己不喜欢的工作都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勇于负责,可以激发一个人对工作的热情。对工作充满热情,可以使人不畏困难,勇于接受挑战,激发个人的主动性、创造性。一

个在工作中总是尽职尽责、追求完美的人,往往能够完成别人难以完成的工作,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这是我要说的第一句话:责任到处,无往而不胜。

我要说的第二句话是:真情可以融化坚冰。

法官尽职尽责,会让群众感到可靠;法官真心地为老百姓好,会让群众觉得可亲。如果当事人能够在心理上对法官产生信任感,他就会较好地配合法官的调解工作。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有亲和力,调解中对当事人要和善、亲切、耐心,多做劝解工作,因势利导。要把握住四个关键点,我总结为:吃透案情、融入真情、拉近感情、互换心情。

所谓吃透案情,就是要把所涉案件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搞清楚,就好像一个医生对病人的病情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能开方抓药一样。“知已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先收集有关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及昔日的关系,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尽量全面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诉讼心理,摸清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与其目的及心理底线,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并激起当事人对调解者的抵触情绪。

所谓融入真情,就是要带着满腔热情去做工作,既不能敷衍塞责,更不能生冷硬推,这样工作才有动力,才有感召力。调解人员运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或是引导当事人之间情感的相互沟通,从而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如帮助当事人办低保、参军等,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所谓拉近感情,就是不仅自己要定好位,而且要让当事人明白,我们是在为他们做工作,不能把当事人置于法官的对立面。这里我举一个例子。姬某的女儿在医院治疗期间服用了大量激素,后来股骨头坏死了。他女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也许是爱女心切吧,立案后,姬某几乎每天都要跑一趟法院,总嫌办案慢,说是法官不理解他,承办法官换了三个,他就告了三个人的状。民庭把这个案子汇报以后,我同老姬谈了一次,我首先耐心听他讲了一个多小

时,然后告诉他,我也曾因为关节炎服用过长时间激素,一下子使老姬感觉到找到了“自己人”,然后我进一步向他指出了法官是在帮他姑娘处理纠纷,是帮他解决困难的人,让他明白,应当信任法官,理解和支持法官的工作。老姬也开始与法官配合了。

所谓互换心情,指的是我们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要经常换位思考,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工作中要双向看人看己,一要把自己当成别人,工作中困惑也好,高兴也罢,站在别人的角度看自己,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工作,心情会平和一些;二要把别人当成自己,真正同情别人的不幸,理解别人的需要;三要把别人当成别人,充分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核心领地;四要把自己当成自己,自尊自爱。

我想用下面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真情的作用。

这个案件发生在山城区石林乡一个农村,受害人姓唐,是个农村妇女。那年春天,她去地里浇地,无意中碰到了一根固定电线杆的钢丝绳,谁知道钢丝绳上带电,她遭到电击,抢救无效死亡。出事儿的时候,她有两个女儿,都在上小学,还刚生了一个儿子,不满一岁,嗷嗷待哺。她的丈夫,一个月前,因为和邻居打架,被以故意伤害罪逮捕。

然后就起诉,被告是村委会、电业局。开庭过程中,村委会和电业局相互推诿责任。庭后又组织调解,两个被告还坚持自己没有责任,一分赔偿款都不愿意拿。这可咋办,审判员干脆趁着一个星期六,拉上电业局的领导,直接到受害人家里去调解。村委会的人也在场,大家一看,这家人真可怜,受害人死亡了,她丈夫住看守所了,大女儿跟着大姑姑去了汤阴,二女儿跟着小姑姑住在附近一个村里,小男孩儿才一丁点儿,他爷爷奶奶照顾他。人亡家破,家徒四壁。我们的审判员当场就落泪了,从兜里掏出来200块钱,叫老两口给孩子买奶粉喝。电业局的领导一看,也感动了,也赶快捐款,也不说自己一点儿责任都不负了。等到星期一一上班,这个案件就调解了。这一次,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了感谢,背来一袋小米,非要送给法官。这和“五个严禁”不沾边儿啊!

对工作负责任,对群众有感情,这是我认为对搞好调解工作很重要的两句话。这其实是两句大白话,但是,如果我们能实践好这两句大白话,虽然不能说每个案件都能调解好,但最起码可以保证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机会,不会从我们身边悄悄溜掉。

上面所说的,是一些比较原则的东西,一些总的体会和经验,下面,我想说一说调解的技巧。

提起调解的技巧,我想起前段时间《公民与法》(审判版)刊登的一篇文章,题目好像是《巧用三十六计破解执行难》,这篇文章的思路很新颖,我看后很受启发。我就想,我们所说的调解的技巧与《三十六计》中的计谋是什么关系,我觉得技巧包含在计谋之中,属于是计谋的一部分,但计谋也分阴谋与阳谋,我们的技巧属于阳谋,不是阴谋。我们在调解中运用技巧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三十六计讲的计谋是为了达到作战的目的。二者相通之处在于都是运用某种方法去解决一定的问题。

关于计谋或者策略的运用,《百战奇略》上有一句话我觉得很有道理,它把领兵打仗的谋略分为“正”和“奇”,它说“正兵者,拣士卒,利器械,明赏罚,信号令,且站且前,则胜矣。凡所谓奇者,攻其无备、出其不意也”。以我的理解,我们在审判、调解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公正司法、不偏不倚,公正、高效地把案件办好,这是“正”。具体到调解工作,我们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耐心做调解工作,不怕苦不怕累多次反复持续做当事人的工作,这是“正”。但是遇到问题,需要我们迂回一下,妥善解决,就需要讲究策略,讲究技巧,这是“奇”。《三十六计》讲的是“奇”,都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招数。那么有时候,我们在调解工作中,也需要出奇制胜。需要采用多种手段,选择多种途径,邀请多方参与,运用多种技巧。《孙子兵法》说:“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正兵迎敌,奇兵取胜。但是,出奇招不等于出乱招,乱出招,因为人家还说了:“数中有术,术中有数。阴阳燮(xie )理,机在其中。机不可设,设则不中”。意思是说,凡事都有自身的规律,设计用谋,都要遵循事物本身的规律,如果违反客观规律凭空设计,强用计谋,就会遭致失败。说得很对,我们调解案件,也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运用不同的策略,随机应变,才能收到成效。

要说到具体的民事调解的技巧,实践中我们大家都在运用,都有不少心得,我还真的不敢在这里班门弄斧。我查阅了一些资料,看到我们大家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不一而足,我简要地列举几个主要的提法:

1、五心调解法,必须具备爱心、耐心、信心、细心、公心;

2、单刀直入法,吃透案情,找准争议焦点,洞析当事人心理,直截了当地拿出调解方案;

3、循循善诱法,把握案件的基本性质,制定合理的调解方向和调解策略,一步一步地做思想工作;

4、情理法并重法,保持依法、公平、公正的中立立场。讲法理讲情理讲事理,以理服人;

5、面对面与背靠背结合法,但绝对禁止欺骗、隐瞒、胁迫等违反当事人意志的行为;

6、借力调解法,可以借助代理人、说情人、当事人的单位领导、当地有威信的人、当事人的子女亲友等等,可以因人因事而异;

其他还有批评教育法、矛盾缓和法、心理疏导法、巧用人情法、特定场所法、模糊处理法、弱化责任法、褒扬激励法、换位思考法、实虚结合法、冷却调解法、趁热打铁法、成本释明法、案例提示法等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但是既然是方法、策略,那还是万变不离其宗,我琢磨了琢磨三十六计,还真的很佩服我们的老祖宗,我上面提到的这些调解的方法,基本上都可以归纳到三十六计当中,而且我觉得借用三十六计来谈调解中的技巧更简便、直接,更通俗,便于理解和运用。

三十六计每六计为一套,第一套为胜战计,第二套为敌战计,第三套为攻战计,第四套为混战计,第五套为并战计,第六套为败战计。顾名思义,第二套敌战计无中生有、暗渡陈仓、隔岸观火、笑里藏刀、李代桃僵、顺手牵羊我们在民事调解中一般不用。除此之外,基本上都可以用于民事调解,我先拣几个说说, 大家听一听,看看有没有那么一点道理: 先说第一套胜战计。

一是声东击西。指着东边打西边,这样的战例数不胜数,古今中外都用,战争当中用,政治、经济、日常生活中也用。我们在调解案件时,针对某方当事人过高的要求和期待,要适时指出当事人在主张事实、引用法律、计算方法等方面的错误之处(声东),从而让当事人对自己的要求和期待发生动摇(击西)。这一计,我们在“背靠背”做调解工作的时候,

可以用一用。比如与被告谈时,可以讲明法律的规定,讲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否则法院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留、罚款,甚至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既丢了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而在与原告谈时,指明他的诉讼请求中不合理的地方,并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或目前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现状,这样发展下去,很可能弄得两败俱伤、鱼死网破。这样“声东”,其实并不是真想这样做,而是为了“击西”,想让双方各让一步,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正所谓“敌志乱萃(cui ),不虞,利其不自主而攻之”。

二是借刀杀人。“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听起来很恐怖,实际上很简单,就是我们上面所列举的借力调解法,借助于外力,帮助我们做好调解工作。其实我们现在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诉前调解,特邀人民调解员帮助我们做调解工作;二是委托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部门调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由交警队、劳动部门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的亲属、朋友、领导参与,必要时还可以让当事人信服的人,甚至是畏惧的人或者部门来参与调解。比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受到刑事犯罪的影响,相互之间缺乏信任,给调解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就要注重发挥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单位领导、近亲属等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的作用,通过让当事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双方的代理人参与调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促成案件的调解。再比如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及办事处、乡政府等基层组织联系沟通,请他们协助调解,争取案件的妥善解决;三是张立勇院长提出的社会法庭工作,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

第二套敌战计不适用,我们跳过去讲第三套攻战计。

攻战计里有一计叫抛砖引玉。本计的特点是,强调以小利去引诱对方,以实现作战的目的。我觉着附条件的调解跟抛砖引玉之计比较相似。为了让原告作出较大的让步,我们可以说服被告附加一个比较诱人的条件,通过附加条件的方式,加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责任,为双方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和支点,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和自动履行。所附的这个条件就是“砖”,它的作用是把调解协议这块“玉”给引出来。

二是调虎离山。赶走拦路虎,搬开绊脚石。它的核心在一个“调”字。在对一些重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解时,一般除了死者或伤者的直系亲属到场外,一些旁系亲属,或者是一些当地有声望的人也会参加,而且直系亲属一般话语不多,就算说话也是一说就哭,拿不定主意,这时候,他们的作用不大,反而是其他参加者借着死者的直系亲属情绪大提要求,甚至大喊大叫,给案件调解制造麻烦。还有一些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代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蛊惑当事人,不让当事人达成调解,专等着判决下来以后上诉,他们好挣一个二审的代理费。对这些案件的当事人的亲属、代理人,我们就要想办法支走他们、避开他们,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做调解工作,这样更有利于案件的调解。

三是打草惊蛇。“疑以扣实,察而后动”。就是说,模糊不明就应查实,洞察了实情之后再采取行动。这对于案件的调解而言,尤为重要,不了解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不吃透案情,调解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在前面提到了一个单刀直入法,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一用。一个借款纠纷,原告说连本带息要6万块,被告说条上虽然写的是5万,但利息已提前扣除,多了5万就不行。到底多少双方能接受?打草惊蛇,问问他们条子咋回事,5.5万行不行,看看双方的反应,感觉差不多了,就单刀直入,直截了当地拿出调解方案。此计运用得当,可以防止诉讼欺诈。

还有一计叫擒贼擒王。“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 语出唐代诗人杜甫《前出塞》:“挽弓当挽强,用箭当用长,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寓意简单明了,如果你想用最有效率的办法攻克难关,就要先找到对方的核心要害,然后一击而中。特别是对那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案件,如果单位的代理人三番五次地拿不定主意,反反复复,问题可能不是出在代理人身上,而是出在他的上级领导身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要继续在代理人这里下太多功夫了,而是应该寻找机会,接触单位的领导,做通了领导的工作,代理人那里的问题自然就解决了。(主挂车交强险案)

第四套是混战计。

釜底抽薪最经典。“不敌其力,而消其势”。此计可以用来对付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水的沸腾,靠的是火的力量,而火靠的是柴的力量。火不能碰,但我们可以把点火的干柴抽掉。有的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心中有压抑、不满、甚至是愤怒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满足他们倾诉的需要,让他们在法官面前把话说透,一吐为快后,其胸

中的郁闷会有所缓解,此时,法官再进行说服教育,当事人在心理上也易于接受。郁闷是当事人心中的干柴,排解了当事人胸中的郁闷后,他们的火气自然也就消了。我们上面提到的“五心调解法”, 用爱心、耐心、信心、细心、公心来做调解工作,完全可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以逸待劳与釜底抽薪一静一动,可分可合。

第五套是并战计。

这里有一个指桑骂槐。“大凌小者,警以诱之”,又叫杀鸡儆猴。对有些当事人,任你说破嘴皮,他就是执迷不悟,不信你的话,而我们又不能把话说得过于直白,我们就可以对他进行案例提示。用已经生效的有可比性的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来提示他,提示的时候还要注意策略,既要让他感到压力,又不能让他抓住你的把柄,这就是指桑骂槐。(四厂丢车案) 有一个假痴不癫。“假作不知而实知,假作不为而实不可为,或将有所为”。民间俗语叫做“装疯卖傻”、“装聋作哑”,为了谨慎起见,在时机未到时,宁肯装作无知不采取行动,不可装作聪明而轻举妄动。在调解工作中我们叫它“冷却调解法”。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低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乘热打铁,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进行冷处理。 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对一方或双方的迫切要求充耳不闻,甚至是装聋作哑,推一推,拖一拖,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可能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此时再进行调解,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

还有一个上屋抽梯。我国民间传说中最善于用计的一个人被一个基本不会用计的人涮了一把,用的就是这上屋抽梯之计。三国时期荆州刺史刘表的大儿子刘琦害怕继母陷害他,自己又想不出来应对之策,就用这一计,硬逼着诸葛亮教了他一招,登时转危为安。“上屋抽梯”其实有两层含义,一是抽梯之前先要放梯;二是怎样抽梯,何时抽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也可以用一用这一计,有的当事人有身份、有地位,或者虽然没身份、没地位,但比较要面子,我们可以先夸奖他们,把他们抬得高高的,满足他们的虚荣心,然后给他提一个条件,

如果他不答应这一个条件,就会显得他很没面子,想要面子,就得答应我们的条件,这就是上屋抽梯。

第六套,也是最后一套计策,败战计。先谈谈第三十四计苦肉计。“人不自害,受害为真”,正常情况下,人不会自我伤害,若受害必然是真情。苏庭长补墙是,吴庭长抱柴禾也是。

例如: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张渚法庭本着“小法庭、大服务”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对抗性小、效果好、成本低的独特优势,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调解方法,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地方和谐提供了司法保障。调解率一直保持在65%以上。 在法庭采访,一个个生动的调解故事让人深刻感受到法官们根植于心的“为民”理念和“和谐”理念。

巧断“柴火案”

张渚地处宜兴山区,景色美丽,民风淳朴。但仍有些山民法制意识淡薄,还喜欢“占先头”(不占上风不罢休)。村民韦某和王某就为了一堆柴火要上法庭打官司。原来,村民韦某的邻居王某将柴火堆到了自家的场院上。为此,两家人多次拳脚相加。韦某决定上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将柴火搬走。张渚法庭庭长吴孟君接案后想出了一个办法:不久后的一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吴孟君打电话叫上镇上的分管政法书记和调解员,自己也特意换上了便服,开着私家车,一行三人冒雨来到了韦某家门口。三人二话不说,下车就开始动手搬起了柴火。王、韦两家人终于坐不住了,主动走出家门搬柴火。

水终于灭了火!这招“苦肉计”让这对邻里之间多年的怨火熄灭了。去年以来,张渚法庭诉前成功调解各类民商事案件40多件,最短的当天就调解成功,最长的也不过20天左右。诉讼中委托调解成功的有10余件。

再说一个连环计。“大凡用计者,非一计之可孤行„„百计迭出,算无遗策,虽智将强敌,可立制也”。采用两个以上的计谋,环环相扣,计计相连,密无遗漏地作好了决策,那么智谋在高、力量再强的敌人,都能制服。

说到连环计,我又想起一个小故事,一个卖辣椒的故事。说是卖辣椒的人,经常会碰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不断会有人问:“你这辣椒辣不辣?”这个问题不好回答,你说辣,这人可能怕辣,人家不买了;你说不辣,这人可能喜欢辣,人家也不买了。于是很多卖辣椒的干脆把辣椒分成两堆,遇到问的,就说:“这堆辣,这堆不辣”。但是有一个妇女,她不用这个方法:开始,一个买主问:“辣椒辣吗?”卖辣椒的妇女肯定地告诉他:“颜色深的辣,颜色浅的不辣”。这个买主挑好辣椒付过钱,满意地走了。过了一会,只剩下颜色不深又不浅的了。旁边有人说,你赶快把辣椒分成两堆吧。那妇女摇摇头,说:“用不着。”又一个买主过来问:“辣椒辣吗?”卖辣椒的妇女肯定地告诉他:“长的辣,短的不辣。”过了一会儿,只剩下不长不短的了。旁边那人又说,你赶快把辣椒分成两堆吧。那妇女仍然摇摇头,说:“不用。”当又一个买主问:“辣椒辣吗?”那妇女用十分肯定的语气说:“硬皮的辣,软皮的不辣。”最后,卖辣椒的妇女见辣椒所剩无几,收拾一下摊子,回家做饭了。这就是连环计。

在大多数情况下,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单用一种方法去调解,很难奏效,那么,我们就可以针对案件的特点多种方法并用,以达到最终达成协议的目的。比如对于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原、被告双方一般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万不可轻率地对任何一方作出否定性评价,不然会造成其与法官的对立。我们可以先指出当事人一些不影响大局的小错误,并征求他的意见,一旦他承认了自己的小错误,他也就动摇了自己的固有看法,此时,我们再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虽然是批评,但只要说话公道,还是有利于说服当事人的。

这里有一个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原告郭某与被告武某及案外人邓谋三人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煤炭运销公司,其中武某出资18万元。公司成立后,一桩买卖还没做,三人就因为经营方针发生争议,最后开了个股东会,武某与郭某签了个协议,把自己的股份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郭某。协议签订后,郭某以武某不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为由将武某诉至法院。 法官接到这个案件,觉得挺简单,送达应诉手续后就通知武某前来调解,没想到,武某来到法院又吵又闹,根本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法官劝了好半天,武某才稍微冷静了一点,法官也才听清了武某的辩白。据武某说,之所以不帮助郭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因为郭某根本就没有按照约定给付股权转让的价款,现在郭某恶人先告状,怎能让人不生气?

这个案子,双方的主张针锋相对,主张的事实也大相径庭。为了做好调解工作,法官首先(打草惊蛇)拿出武某签字的收条问武某是否是他书写的,武某毫不否认,但反复声称自己未拿到钱。法官告诉他(指桑骂槐),按照生活常理,收条在原告手中,只能认定原告已经付过款,除非被告能够举证加以排除。武某强调自己举不出证据。(四会莫兆军案) 调解工作搁浅。

为了查明实情,为调解工作铺路,(釜底抽薪)法官多次与武某谈心,让其回忆一些细节,武某提及打条的当天,由于是个星期六,银行不上班,款未取成,但条已经给了郭某。于是法官又将工作方向转到了郭某身上,但郭某坚称钱已经给过武某,收条就是铁证,当时给的是现金,调解工作再次搁浅。

在每次调解过程中,武某的情绪极不稳定,还有自杀倾向,法官深深意识到,这个案子目前用判决的方法结案,肯定是案结事不了,还极有可能引发上访,甚至是恶性事件。于是,法官再次将工作重点转向调解。

第三轮调解中,细心的法官注意到,每次询问和调解,郭某总是带着律师(调虎离山),而每次法官问到钱的来源,给付时间、方式等关键问题时,总是律师抢答,郭某或不做声,或小声附和,表情不太坚决,不太自然。法官于是借故支开律师,虽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答案,但郭某的表情更加不自然。于是合议庭决定用开庭的方式敲山震虎。

法庭上,武某慷慨激昂,郭某低声下气,强弱之势立显,法官心里也有了底。

庭后,法官再次进行了调解,郭某一瞬间也流露出了想撤诉的想法,但立即被律师抢过了话题。

在再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降(走为上计),法官果断下判,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将郭某的幻想彻底击碎。

领到判决书后不久,郭某主动来到法院,问法官还有无挽回的余地,法官趁热打铁,在其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三人达成了解散公司,分割公司财产的执行和解协议。

在这个案子里,法官先后用了打草惊蛇、以逸待劳、调虎离山、釜底抽薪、指桑骂槐、走为上计等计策,环环相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最著名的是六六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怎么个走法?换人调解是一种走法。需要调解,又调不动,怎么办,不能硬来,再换个人试试。如果当事人与调解法官之间产生了对抗情绪,或者当事人之间僵持不下,需要外力介入时,换人调解有时会收到奇效。而且原则上应由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等领导出面,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对已经进行的调解工作归纳总结,并找准切入点一锤定音,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调不成了,及时判决也是一种走法。眼看调不成了,就不要再强求,硬调,不但违反自愿原则,而且事倍功半,就算勉强达成协议,也可能留下一些隐患,不如及时判决。 同心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信念,全力解决矛盾纠纷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上面所说的两点体会也好,一些经验与技巧也好,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在工作中高扬“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鲜明旗帜,坚持调解优先、先调后判、调判结合,实现诉讼调解的独立价值,解决好社会矛盾,维护好人民利益,达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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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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