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跟单托收业务各方风险规避的思考

跟单托收业务各方风险规避的思考

作者:邹丽辉 指导老师:陈瑞华

内容摘要: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这种

结算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所以不管哪方面关系人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本文从跟单托收业务各方关系人的角度来分析其在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在出口商方面的风险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各关系人风险的对策或建议。

关键词:跟单托收 商业信用 信用风险 履约风险 托收指示

Abstract: Documentary against collec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ways of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is settlement wa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commercial credit, no matter what relations are faced with certain risks. From single coll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to analyze the risks facing their business. Especially in exporters, which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risks and the basis of a

settlement between the various or proposals of risk.

Key words: Documentary against Collection Commercial

credit Credit risk Risk of Honor an Agreement Collection Instruction

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据统计,在全球贸易量中,这种结算方式约占70%以上①,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高达涉外贸易额的85%,而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则是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②。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商品已呈现出明显的买方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业务已不具备优势。这不能不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视。因为作为卖方的各国出口商为了保住甚至扩大自己的市场, 除了继续在产品质量、包装、价格和售后服务方面大做文章外,灵活的贸易条件和便利的结算方式也成为了非价格竞争手段。而我国出口企业对于任何国际交易都仍然一味坚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话,势必会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产品的出口。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合理地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而托收这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正日益受到贸易商的青睐。这是因为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不用开证和交纳保证金,并且可以避免繁杂的单证处理,进口付汇时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一、风险理论综述

对外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涉及到不同的制度、法律、政策措施与贸易惯例,情况错综复杂,极容易产生种种风险。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风险理论,主要有以下两种风险理论:

(一)风险偏好理论

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待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喜欢在大得大失中求得巨利,有的则乐于在稳健谨慎中薄利多求。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主体参与赌博的积极性和态度,是反映他们风险偏好的重要指标之

一。赌博通常有几种不同的类型:

公平赌博是指那些期望收益为0的赌博,这种赌博的特点是胜负参半。典型的公平赌博是投掷钱币由正反面定输赢,长期下去,期望收益肯定为0。

有利赌博是指期望收益为正的赌博,这种赌博的特点是胜多负少。典型的有利赌博是牌技高的人和牌技低的人玩麻将或扑克牌,通常是前者胜多负少。

不利赌博是指期望收益为负的赌博,这种赌博的特点是负多胜少。上述例子中的后者就是不利赌博的参与者,通常负多胜少。

衡量经济主体风险偏好的另外一个重要指标是投保。投保是指经①

② 姚新超著:《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第659页。 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2卷2006年第1期。

济主体向保险机构交纳小额费用,一旦不测事件发生,将有权向保险公司索回全部或部分损失价值的行为。

结合赌博参与和投保活动,我们给出经济主体风险偏好特点的描述。

1、风险爱好者(Rish Lover) 。这类经济主体喜欢大得大失的刺激,企图通过风险求得巨利,成功时收益很大,失败时损失惨重。他们喜欢参与所有的赌博,尽管是不利赌博,也愿意介入,因为他们看重的是大赢的机会而不是期望收益。这时,他们不愿意投保,而愿意承担不投保的风险。这类经济主体主要活跃在经济生活中的高风险领域,如赌场,股票,期货期权市场和高风险产业等。作为个人他们喜欢打赌,喜欢冒险,胆子大。

2、风险回避者(Rish Evader) 。 这类经济主体喜欢稳打稳扎的经营方略,不求一时巨利,只求长期小利,成功时收益不大,失败时不伤元气。他们当然喜欢参与有利赌博,但不喜欢参与不利赌博和公平赌博,因为他们很看重期望收益。同时他们愿意投保,把生活中的风险转稼给保险公司。这类经济主体主要活跃在经济生活中的低风险领域,而远离赌场和高风险产生。即使是在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领域,他们也往往经营稳健,多做保值交易。作为个人,他们不喜欢打赌,不喜欢冒险,通常胆子较小。

3、风险中立者(Risk Neutral)。这类经济主体对风险保持中立态度,无所谓喜爱与厌恶,只要有利,他们就干。他们既参加有利赌博,也可能参加公平赌博,注重大得大失的刺激,但更重视期望收益。投保与否对他们没有差别,可以自己承担生活中的风险,也可以把风险转稼给保险公司。这类经济主体既参与经济生活中的风险领域,也参与低风险领域,但更多的是参与中等风险领域。

不同的风险偏好者有不同的经济决策行为和决策方式,这是由他们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所决定。

风险爱好者的效用函数下凸,效用随货币收入或财富的增长以递增的速度增加,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而且效用曲线的曲度越大,对风险的喜爱程度越强。从这点上来看,赌博市场的投机者——赌徒和证券市场的投机者都是风险爱好者,其货币收入和财富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从这里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赌徒和证券投机者都“爱财如命”,每增加一个货币收入,为其带来的效用是增加的,这是一种奇怪的“边际效用递增”现象。当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证券市场有许多投资者,他们不能算作此列。风险回避者的效用函数

上凸,效用随货币收入或财富的增长以递减的速度增加,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而且效用曲线的曲度越大,对风险越厌恶,从这点上来看,当风险回避者富有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视金钱为粪土,就会追求其它方面的享乐,这是否可以说明“男人有钱就变坏”以及“艺术家多出在富有之家”的道理呢?当然,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当一个风险回避者的偏好比较高尚时,他会在富有到一定程度时,更多地发展慈善事业。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 斯彭斯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并于2001年度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一理论为很多市场现象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商品的市场占有等提供了解释,并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被广泛应用到从传统的农产品市场到现代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

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就称作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也就是说,市场交易中的双方拥有的信息量是不相等。但是,一方比另一方拥有了更多的信息量之后,这样就会出现一反常现象,这就是卖方一旦比买方的信息量高时,买方的人却不能相信卖方的人,因而试图利用低价买进来弥补自己在信息上的欠缺。由于买方出价过低,卖者就不愿提供好的产品,就会导致市场失效,出现出售低质商品的情况,这被称为逆向选择。如果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其表现就是顾主很难雇佣到合适的人选。这样,人才市场上将会出现逆淘汰,造成劣币驱良币现象。如果是表现在信贷方面,传统利率变化调节市场的供求关系,就不可能。这就是通过提高利率的结果是更多愿意冒险的人向银行借贷,由此信贷风险水平提高,如此循环下去,最终结果是

贷款质量下降。

信息不对称的另一个表现就是道德风险。在保险市场上,道德风险来自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人在投保后的个人行为:如果保险者不按常规履行合同或故意遭险,往往会使保险公司承担正常概率之上的赔付率;这时的逆向选择来自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使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当保险金处于一般水平时,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他不参加保险时的效用,因而这类消费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才会愿意投保。当低风险消费者退出后,如果保险金和赔偿金不变,保险公司将亏损。为了不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提高保险金。这样,那些不大可能碰到事故的顾客认为支付这笔费用不值得,从而不再投保,高风险类型消费者就会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这就是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让买保险者在高自赔率加低保险费和低自赔率加高保险费两种投保方式之间选择,以防止被保人的欺诈行为。

二、跟单托收的程序及其特点:

要了解跟单托收业务各方的风险,首先必须分析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和特点。

(一)跟单托收的程序:

①出口商(委托人)与进口商(付款人)签订贸易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货;

②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以债务人(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有关单据一并交托收行;

③托收行根据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委托书,一并附汇票和运输单据等寄国外代收行;

④代收行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当地付款人作出提示;

⑤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赎单;

⑥代收行向托收行发出付款通知书或承兑通知书;

⑦托收行接到付款通知后,即凭以将票款收入出口商账户。

(二)跟单托收的特点: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与汇款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从各自承担的手续、费用、进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以及资金负担方面来比较如下:

表1、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从表1的比较来看,跟单托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比汇款安全。在跟单托收时,由于是交单或承兑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就不会象货到付款时,要冒“银货两空”的风险;而对进口商来说,托收要比预付货款更为安全,所以跟单托收支付方式把交易变成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大大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2、收款依靠商业信用。在托收时,是否付款完全由进口商决定,银行只是转手交单的代理人,对付款不负责任,因此托收是对进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当然进口商也不是没有风险,他的主要风险就是货到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因此在托收业务时,进口商也必须了解出口商。

3、资金负担不平衡。托收时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但是因为有单据,有些银行愿意做押汇,出口商因此能获得融资。而在汇款支付

方式时,出口商没有单据,所以根本不能做押汇以改善资金周转。

4、费用稍高,手续稍多。银行的托收手续要比汇款略高些,托收要通过银行交单,自然手续也比汇款多,但以此来换得比汇款安全的优点还是合算的。

三、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各方所面临的风险

根据上面的风险理论分析和业务流程及特点的论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别归纳出口商、进口商以及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风险。

(一)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常常表现为:

(1)违约风险。进口方付款人的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如:2002年2月,我国A 公司与英国B 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 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 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 代收行退单,但到D 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 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 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 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 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 代收行付款,D 代收行对中国C 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 代收行告知中国C 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①。

(2)市场风险。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如:2000年,某地一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对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订规定低,黄曲霉菌累超标为由,拒收货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后经多次商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②。

(3)道德风险。伪称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如上述市场风险中的案例。 ①

②《D/P远期与风险同在案例》,合众出口网http://www.exporteam.com。 《外贸合同中的风险规避》,国际贸易实务网。

2、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

进口方付款人所在地国家限制或“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要凭“进口许口证”,或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在货物目的地、单据到达或付款到期时,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使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处罚。其二,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未能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按时付款取货。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由于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会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①。

3、地区特殊做法的风险

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URC522》。但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作法和规定。例如:北欧和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进口商往往要求按照“当地习惯”把“单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视为“货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以拖延付款时间。而对于远期付款交单的付款方式,欧洲大陆国家不少银行不办理远期付款交单,拉美国家银行则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

4、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托收业务中,应选择推定交货的价格术语,以便进口商见单付款或承兑,但在推定交货的价格术语中,最优选择应是CIF 。因为F 类价格术语规定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得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不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另外,在CIF 术语中,由出口商来办理货运保险,这样在货物运输途中遇到不测,出口商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此观点由兰州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的史亚荣讲师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一文中提出。

5、代收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出口商有时急于售货,往往答应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这样的要求是一定不能贸然答应的。因为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一定是和进口商有着良好关系的。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这种特殊关系提前借出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例如2004年,新昌某出口企业一笔D/P远期交单业务提交中行办理,代收银行由进口商指定,中行在对此银行进行审查的时候发现在有关① 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2卷2006年第1期。

资料中无法找到,银行信誉无法掌握,因此有关业务人员将此情况通知出口商,建议更换代收行,由中行选择指定,但出口商为了不影响贸易,再加上认为D/P交单没问题,因此要求中行按原条件办理。单据寄出后,代收行非但没有按照托收规则办理,而且与进口商一起进行诈骗,先是提出变D/P远期为D/A要求,被拒绝后又提出退单的要求,但据船舶公司查明,进口商早就凭提单向船公司提了货,代收行那里根本就没有单据,最终导致了出口商钱货两空的结局①。

(二)进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跟单托收业务中,由于银行并不担保出口人会按买卖合同交货,即使银行审核了单据并要求出口人做到“单同一致”,也仅仅是单据表现与合同一致,而非实质的一致,因此,进口商仍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履约风险。在按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比如某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书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30 days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 );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②。

第二,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处取得单据,而自己却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D/P远期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中D/P(付款交单)的一种。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 天付款;(2)装运后XX 天付款;(3)出票后XX 天付款。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所以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也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① 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2卷2006年第1期。

②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三)银行方面所面临的风险

其一,托收指示书是委托人和托收行的委托协议。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都是按照托收指示书来办理的,但如果银行没有按照托收指示书来办理的话,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受托的银行应根据指示书办理相关业务。例如,2005年4月17日,A 银行收到B 公司的一份托收申请,付款人为印度C 公司,代收行为印度D 银行。由于B 公司已在A 银行办理过多次托收业务,且代收行一直为印度E 银行,A 银行未严格按照申请书内容操作,而是按照以往的记录选择了E 银行为代收行。寄单后,A 银行发现代收行名称不符,即要求快递公司将单据直接改送D 银行,但几天后A 银行收到了E 银行的退单,原来E 银行已收到了此份单据并将其退还给A 银行,A 银行立即重新寄单至D 银行,由于银行与客户及时沟通及全力合作,没有造成损失①。

其二,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有关费用的收取问题。代收行收到单据并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处理单据后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托收行指示中应明确手续费由谁来支付,而代收行放弃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时,委托人便承担了该笔手续费的付款责任。例如:A 公司委托甲银行托收一份单据,金额为42450美元,付款人为美国B 公司,代收行选择了美洲银行,美洲银行凭付款人提示付款,即发票金额的40%16980美元交付了单据,但并未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不久后,美洲银行向甲银行发出报文称B 公司拒绝支付余款,依据URC522二十一款,美洲银行将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520美元②。

其三,银行在办理托收押汇时,其实际操作中又面临着如下风险:

(1)进出口商的商业风险。托收押汇融资的还款主要依赖进出口商的资信和能力。尽管相关的单据可以作为担保机制,但是单据的处理还是需要进出口商来实现,银行不是专业的进出口商,不善于也没有时间去做货物交易。比如: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书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30 days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 );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因此,①

② 袁其刚、李淑俊:《国际托收指示书中代理法律问题》,《实务探讨》 袁其刚、李淑俊:《国际托收指示书中代理法律问题》,《实务探讨》

进口商要求银行退款①。

(2)单据欺诈风险。由于托收押汇作担保的重要凭据是货物权利单据,单据的欺诈在国际贸易中也时有发生。如果境外进出口商试图欺诈,则银行的融资风险非常大。特别是如果境内贸易商也参与欺诈,则银行更加难于防范相关的风险。如:我国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该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出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②。

(3)操作风险。银行办理托收押汇,需要认真履行代收行的义务,如果不谨慎或者履行义务不及时,可能遭到境外代收行或者委托人的控告。如果代收行在审核单据上存在瑕疵,则可能遭受境内委托人的控告。例如: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据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③。

四、跟单托收结算中的风险原因分析

结合前文的风险理论偏好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具体是怎样引起的呢?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理论、风险偏好理论和跟单托收业务流程中本身存在的缺陷引起的。

1、进出口商的资信风险分析。无论是出口商进口商还是银行方面,他们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风险——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这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导致的。在跟单托收业务中,由于出口方和进口方、委托行和代收行是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地域的限制使得他们要获得对方真实的信息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掌握信息充分的一方就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更愿意采用跟单托收这一结算方式。对于银行来说,进出口商的资信没有问题,代收行也是可靠的,他们也愿意开展此业务。

2、进出口商的市场风险分析。这是风险偏好理论而导致的。风险①

②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③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偏好理论把投资者划分为三种类型,即风险爱好者、风险回避者和风险中立者。不同的风险偏好者有不同的经济决策行为和决策方式。风险爱好者喜欢大得大失的刺激,其边际效用是呈递增趋势的。市场风险对于出口商或进口商都是存在的,风险爱好者的出口商或进口商不论是否存在市场风险,他们都还是会选择这一结算方式的。

3、操作风险分析。无论是出口商、进口商还是银行在实际操作中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托收业务流程本身的缺陷造成的。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着国际间的距离,所有的操作都是通过单据等来操作的,出口商是发货后制作单据通过交单来完成他的责任;而进口商在托收业务中是通过对单据进行付款和承兑来完成他的义务;委托行和托收行也是通过单据来完成整笔业务,但委托行和托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如果单据有瑕疵,委托行和托收行在操作中的风险也相应增加。而出口商和进口商如果联合起来进行单据欺诈,则委托行和代收行的风险更大了。

五、跟单托收结算的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要消除风险应该从以下这些方面来做:

(一)出口商面对跟单托收风险的防范措施

1、经常调查和考察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因为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每一个客户的资信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出口商应随时注意和掌握国外贸易伙伴资信程度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2、调查清楚进口地对有关出口货物的市场情况,市场大小,行市是否有趋跌可能等。在发货时,注意每批数量不超过某一限度,以免万一买方拒付而不能不另外出售时价格下跌而导致出口商受损。

3、出口商必须根据各种商品的具体情况考虑,托收一般是比较适合于市场价格相对平稳,品质比较稳定,交易金额不太大的商品。跟单托收方式下的出口商品最好是大路货,要尽量避免那些特殊规格和用途的定制商品,因为定制的商品用途单一,一旦发生退货很难再找到买家,届时出口企业的损失就难以挽回。

4、为了考验买方的诚意和资力,卖方有时也可要求买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以跟单托收方式发货的前提。有时也可要求采用部分信用证方式,即5-25%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其余部分办理托收。

5、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例如,有的国家需凭进口许可证并在其有效期内方准进口。又有的规定买方在汇票提示时,可先

用当地货币支付,存放在代收银行,然后等待其中央银行批准后,才能兑成外汇调拨国外买方,甚至还有一些国家,要在进口货物验关放行后才批给外汇等。

6、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习惯,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例如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按照当地习惯,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付款人,对不论即期或远期汇票,均要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甚至将付款交单一律按承兑交单处理。

7、出口合同应争取以CIF 价格条件成交,由我们自办保险。在买方未付货款之前,万一货物遭受意外损失,我方能凭保险单据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就比较主动,赔款由其直接收下。如进口国家不允许商人在国外投保,为了贸易开展,只能按CFR 价格条件成交时,卖方应投“卖方利益险”,费率按正常规定时保费25%计收,以保障货物出险时权益,因为货物一旦在途中受损失,进口方仍可得到补偿。

8、代收行的选择最好不要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的同意。这是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自己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域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效果。

9、出口商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前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不超过0.5%,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的。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对这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一,必须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有深入全面的了解。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企业概况、公司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本情况、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法定签约资格、企业类型、股东人数及各自股份比例、财务状况、经营现状、销售渠道等,另外还可以通过资信调查获取开户行的资金信用证明;对企业资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签约代表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等事宜。

第二,对进口货物的市价趋势、销售趋势、本国外汇管制等应有所预测和了解。如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据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将货物及时出售①。

第三,严格审单,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必须一致,以决定接受或拒受。如:我国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该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出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②。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以FOB 或CFR 成交,进口商办理保险对进口商有利。若货物运输途中受损,进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并掌握对索赔款项处理的主动权。因此,世界上有些国家规定,进口商品只能在进口国家办理保险,即进口商品不能以CIF 成交。

(三)银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根据前面分析的风险,银行在处理跟单托收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托收指示处理单据。URC522第九条规定:“银行应以善意与合理的谨慎行事”。这一规定要求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的每一环节中,其行为应是善意的,并应合理谨慎地办事。所谓“善意”,一般是指银行既为自己也为其他当事人负责,银行的所作所为,以不伤害各有关方利益为前提;所谓“合理的谨慎”,一般为银行惯常的经营作风和工作态度。“合理”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银行应按照行业习惯或国际规则来处理相关业务,其做法应为同行所认可;二是银行应以银行家应当具备的专

③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来处理有关业务。

为了有效防范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特别是在托收押汇业务中的风险,作为代收银行应注意以下方面:

1、要借助明确书面的进出口托收押汇协议来规范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托收押汇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期限;申请人的保证(在押汇到期日前归还本息,如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银行均拥有下述权利: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逾期计收罚息;授权银行从申请人在银行处开立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授权银行从申请人各种应收款人中扣还签款。);银行有权检查监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销售收款情况,应银行要求申①

②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③ 姚新超著:《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第679页。

请人必须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押汇业务项下获取的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有关担保机制的规定等等。托收押汇协议以及配套的担保协议文本必须用书面的形式来完成,并且应该有相关当事人的盖章和签字。

2、由于托收押汇本身是商业信用业务,所有风险集中于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所以,银行给进出口商的受信额度需要掌握。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融资人的资信状况、进出口交易的背景以及交易款项的偿还事项。严格审查押汇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能力。这一措施是最终保证押汇担保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银行尤其要注意关联公司之间的担保和交易,对托收押汇业务的影响。

3、银行提供托收押汇服务,必须明确自己的代收银行地位。办理托收押汇必须以银行为合格的“代收行”为前提。银行不能简单地凭借单据持有而确立自己的代收行地位,还应该通过文字确认由进出口商向境外收款委托人指示银行作代收行的指令,以确保银行“代收行”地位的合法性。如A 银行根据国内B 公司的要求,为其进口业务办理代收服务。B 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是国内比较紧俏的物品,能在较短的期限内得到回款。但由于该公司资金紧缺,公司试图进一步拓展进口业务,于是向A 银行提出办理进口托收押汇。但是B 公司在该城市也选择了另一家银行C 作为结算银行。国外的代收银行D 将进口一批货物的相关单据寄到了C 银行。B 公司却就第一批货物有关单据向A 银行申请进口融资,A 银行起初试图办理该笔托收押汇业务,后来审批过程中被上级行所制止①。

4、为了确保银行融资款项的安全,在办理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时,最好有融资人提供财产作抵押,或者由其有实力的关联公司或其他合格实体提供担保。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防止申请人不正当地处理货物及其价款,可以通过第三人作保证的方式来维护银行债权。

5、要加强放汇后管理。银行的有关业务部门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国际国内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银行应加强对托收押汇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特殊情况必须严格审批。托收押汇通常不宜办理展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展期,经押汇申请人申请,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应严格控制。

六、结论 ① 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本文主要在出口商和银行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法。比如在出口商方面规避风险的方法有:①经常调查和考察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②调查清楚进口地对有关出口货物的市场情况,市场大小,行市是否有趋跌可能等。在发货时,注意每批数量不超过某一限度,以免万一买方拒付而不能不另外出售时价格下跌而导致受损。③出口商必须根据各种商品的具体情况考虑托收一般是比较适合于市场价格相对平稳,品质比较稳定,交易金额不太大的商品。④出口商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前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等等。而在作为代收行的银行方面也给出了一些有效的操作方法,如:要借助明确书面的进出口托收押汇协议来规范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确保银行融资款项的安全,在办理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时,最好有融资人提供财产作抵押,或者由其有实力的关联公司或其他合格实体提供担保;加强放汇后管理等。本文给实际操作中的出口商和作为代收行的银行提供了一些有效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出口商和银行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但限于篇幅,本文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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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黄亚明、郁义鸿:《微观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跟单托收业务各方风险规避的思考

作者:邹丽辉 指导老师:陈瑞华

内容摘要: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这种

结算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所以不管哪方面关系人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本文从跟单托收业务各方关系人的角度来分析其在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尤其是在出口商方面的风险作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各关系人风险的对策或建议。

关键词:跟单托收 商业信用 信用风险 履约风险 托收指示

Abstract: Documentary against collec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ways of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is settlement wa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commercial credit, no matter what relations are faced with certain risks. From single coll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to analyze the risks facing their business. Especially in exporters, which made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risks and the basis of a

settlement between the various or proposals of risk.

Key words: Documentary against Collection Commercial

credit Credit risk Risk of Honor an Agreement Collection Instruction

跟单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据统计,在全球贸易量中,这种结算方式约占70%以上①,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企业使用信用证的比例高达涉外贸易额的85%,而欧美企业贸易额的90%则是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②。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商品已呈现出明显的买方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业务已不具备优势。这不能不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重视。因为作为卖方的各国出口商为了保住甚至扩大自己的市场, 除了继续在产品质量、包装、价格和售后服务方面大做文章外,灵活的贸易条件和便利的结算方式也成为了非价格竞争手段。而我国出口企业对于任何国际交易都仍然一味坚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话,势必会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国产品的出口。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合理地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而托收这种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正日益受到贸易商的青睐。这是因为在托收业务中,进口商不用开证和交纳保证金,并且可以避免繁杂的单证处理,进口付汇时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一、风险理论综述

对外贸易不同于国内贸易,涉及到不同的制度、法律、政策措施与贸易惯例,情况错综复杂,极容易产生种种风险。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风险理论,主要有以下两种风险理论:

(一)风险偏好理论

不同的经济主体对待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喜欢在大得大失中求得巨利,有的则乐于在稳健谨慎中薄利多求。经济学家认为,经济主体参与赌博的积极性和态度,是反映他们风险偏好的重要指标之

一。赌博通常有几种不同的类型:

公平赌博是指那些期望收益为0的赌博,这种赌博的特点是胜负参半。典型的公平赌博是投掷钱币由正反面定输赢,长期下去,期望收益肯定为0。

有利赌博是指期望收益为正的赌博,这种赌博的特点是胜多负少。典型的有利赌博是牌技高的人和牌技低的人玩麻将或扑克牌,通常是前者胜多负少。

不利赌博是指期望收益为负的赌博,这种赌博的特点是负多胜少。上述例子中的后者就是不利赌博的参与者,通常负多胜少。

衡量经济主体风险偏好的另外一个重要指标是投保。投保是指经①

② 姚新超著:《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第659页。 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2卷2006年第1期。

济主体向保险机构交纳小额费用,一旦不测事件发生,将有权向保险公司索回全部或部分损失价值的行为。

结合赌博参与和投保活动,我们给出经济主体风险偏好特点的描述。

1、风险爱好者(Rish Lover) 。这类经济主体喜欢大得大失的刺激,企图通过风险求得巨利,成功时收益很大,失败时损失惨重。他们喜欢参与所有的赌博,尽管是不利赌博,也愿意介入,因为他们看重的是大赢的机会而不是期望收益。这时,他们不愿意投保,而愿意承担不投保的风险。这类经济主体主要活跃在经济生活中的高风险领域,如赌场,股票,期货期权市场和高风险产业等。作为个人他们喜欢打赌,喜欢冒险,胆子大。

2、风险回避者(Rish Evader) 。 这类经济主体喜欢稳打稳扎的经营方略,不求一时巨利,只求长期小利,成功时收益不大,失败时不伤元气。他们当然喜欢参与有利赌博,但不喜欢参与不利赌博和公平赌博,因为他们很看重期望收益。同时他们愿意投保,把生活中的风险转稼给保险公司。这类经济主体主要活跃在经济生活中的低风险领域,而远离赌场和高风险产生。即使是在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领域,他们也往往经营稳健,多做保值交易。作为个人,他们不喜欢打赌,不喜欢冒险,通常胆子较小。

3、风险中立者(Risk Neutral)。这类经济主体对风险保持中立态度,无所谓喜爱与厌恶,只要有利,他们就干。他们既参加有利赌博,也可能参加公平赌博,注重大得大失的刺激,但更重视期望收益。投保与否对他们没有差别,可以自己承担生活中的风险,也可以把风险转稼给保险公司。这类经济主体既参与经济生活中的风险领域,也参与低风险领域,但更多的是参与中等风险领域。

不同的风险偏好者有不同的经济决策行为和决策方式,这是由他们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所决定。

风险爱好者的效用函数下凸,效用随货币收入或财富的增长以递增的速度增加,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而且效用曲线的曲度越大,对风险的喜爱程度越强。从这点上来看,赌博市场的投机者——赌徒和证券市场的投机者都是风险爱好者,其货币收入和财富的边际效用是递增的,从这里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赌徒和证券投机者都“爱财如命”,每增加一个货币收入,为其带来的效用是增加的,这是一种奇怪的“边际效用递增”现象。当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特别是证券市场有许多投资者,他们不能算作此列。风险回避者的效用函数

上凸,效用随货币收入或财富的增长以递减的速度增加,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而且效用曲线的曲度越大,对风险越厌恶,从这点上来看,当风险回避者富有到一定程度时,就会视金钱为粪土,就会追求其它方面的享乐,这是否可以说明“男人有钱就变坏”以及“艺术家多出在富有之家”的道理呢?当然,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当一个风险回避者的偏好比较高尚时,他会在富有到一定程度时,更多地发展慈善事业。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 斯彭斯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并于2001年度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市场信号显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这一理论为很多市场现象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商品的市场占有等提供了解释,并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被广泛应用到从传统的农产品市场到现代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

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就称作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也就是说,市场交易中的双方拥有的信息量是不相等。但是,一方比另一方拥有了更多的信息量之后,这样就会出现一反常现象,这就是卖方一旦比买方的信息量高时,买方的人却不能相信卖方的人,因而试图利用低价买进来弥补自己在信息上的欠缺。由于买方出价过低,卖者就不愿提供好的产品,就会导致市场失效,出现出售低质商品的情况,这被称为逆向选择。如果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其表现就是顾主很难雇佣到合适的人选。这样,人才市场上将会出现逆淘汰,造成劣币驱良币现象。如果是表现在信贷方面,传统利率变化调节市场的供求关系,就不可能。这就是通过提高利率的结果是更多愿意冒险的人向银行借贷,由此信贷风险水平提高,如此循环下去,最终结果是

贷款质量下降。

信息不对称的另一个表现就是道德风险。在保险市场上,道德风险来自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人在投保后的个人行为:如果保险者不按常规履行合同或故意遭险,往往会使保险公司承担正常概率之上的赔付率;这时的逆向选择来自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使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当保险金处于一般水平时,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他不参加保险时的效用,因而这类消费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才会愿意投保。当低风险消费者退出后,如果保险金和赔偿金不变,保险公司将亏损。为了不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提高保险金。这样,那些不大可能碰到事故的顾客认为支付这笔费用不值得,从而不再投保,高风险类型消费者就会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这就是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让买保险者在高自赔率加低保险费和低自赔率加高保险费两种投保方式之间选择,以防止被保人的欺诈行为。

二、跟单托收的程序及其特点:

要了解跟单托收业务各方的风险,首先必须分析跟单托收的业务流程和特点。

(一)跟单托收的程序:

①出口商(委托人)与进口商(付款人)签订贸易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货;

②委托人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以债务人(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将有关单据一并交托收行;

③托收行根据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委托书,一并附汇票和运输单据等寄国外代收行;

④代收行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当地付款人作出提示;

⑤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赎单;

⑥代收行向托收行发出付款通知书或承兑通知书;

⑦托收行接到付款通知后,即凭以将票款收入出口商账户。

(二)跟单托收的特点: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与汇款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从各自承担的手续、费用、进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以及资金负担方面来比较如下:

表1、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从表1的比较来看,跟单托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比汇款安全。在跟单托收时,由于是交单或承兑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就不会象货到付款时,要冒“银货两空”的风险;而对进口商来说,托收要比预付货款更为安全,所以跟单托收支付方式把交易变成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大大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2、收款依靠商业信用。在托收时,是否付款完全由进口商决定,银行只是转手交单的代理人,对付款不负责任,因此托收是对进口商有利的支付方式。当然进口商也不是没有风险,他的主要风险就是货到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因此在托收业务时,进口商也必须了解出口商。

3、资金负担不平衡。托收时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但是因为有单据,有些银行愿意做押汇,出口商因此能获得融资。而在汇款支付

方式时,出口商没有单据,所以根本不能做押汇以改善资金周转。

4、费用稍高,手续稍多。银行的托收手续要比汇款略高些,托收要通过银行交单,自然手续也比汇款多,但以此来换得比汇款安全的优点还是合算的。

三、采用跟单托收方式各方所面临的风险

根据上面的风险理论分析和业务流程及特点的论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别归纳出口商、进口商以及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风险。

(一)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常常表现为:

(1)违约风险。进口方付款人的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如:2002年2月,我国A 公司与英国B 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中国C 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 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 代收行退单,但到D 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 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 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后中国C 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 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 代收行付款,D 代收行对中国C 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10月25日,D 代收行告知中国C 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①。

(2)市场风险。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如:2000年,某地一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方,对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订规定低,黄曲霉菌累超标为由,拒收货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后经多次商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②。

(3)道德风险。伪称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如上述市场风险中的案例。 ①

②《D/P远期与风险同在案例》,合众出口网http://www.exporteam.com。 《外贸合同中的风险规避》,国际贸易实务网。

2、进口国的政治、法律风险

进口方付款人所在地国家限制或“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要凭“进口许口证”,或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在货物目的地、单据到达或付款到期时,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使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处罚。其二,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未能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按时付款取货。如一国制定了进口许可证制度,由于进口商事先没有领取进口许可证,因而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或可能被没收处罚;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会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对于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有关规定,就会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甚至被销毁①。

3、地区特殊做法的风险

国际上处理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URC522》。但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仍有一些特殊的作法和规定。例如:北欧和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的进口商往往要求按照“当地习惯”把“单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视为“货到”进口地付款或承兑,以拖延付款时间。而对于远期付款交单的付款方式,欧洲大陆国家不少银行不办理远期付款交单,拉美国家银行则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

4、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托收业务中,应选择推定交货的价格术语,以便进口商见单付款或承兑,但在推定交货的价格术语中,最优选择应是CIF 。因为F 类价格术语规定运输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不能得到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而不能通过控制单据来控制货物。另外,在CIF 术语中,由出口商来办理货运保险,这样在货物运输途中遇到不测,出口商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此观点由兰州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的史亚荣讲师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一文中提出。

5、代收银行选择不当的风险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出口商有时急于售货,往往答应由进口商指定代收行,这样的要求是一定不能贸然答应的。因为由进口商指定的代收行一定是和进口商有着良好关系的。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这种特殊关系提前借出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例如2004年,新昌某出口企业一笔D/P远期交单业务提交中行办理,代收银行由进口商指定,中行在对此银行进行审查的时候发现在有关① 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2卷2006年第1期。

资料中无法找到,银行信誉无法掌握,因此有关业务人员将此情况通知出口商,建议更换代收行,由中行选择指定,但出口商为了不影响贸易,再加上认为D/P交单没问题,因此要求中行按原条件办理。单据寄出后,代收行非但没有按照托收规则办理,而且与进口商一起进行诈骗,先是提出变D/P远期为D/A要求,被拒绝后又提出退单的要求,但据船舶公司查明,进口商早就凭提单向船公司提了货,代收行那里根本就没有单据,最终导致了出口商钱货两空的结局①。

(二)进口商所面临的风险

跟单托收业务中,由于银行并不担保出口人会按买卖合同交货,即使银行审核了单据并要求出口人做到“单同一致”,也仅仅是单据表现与合同一致,而非实质的一致,因此,进口商仍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第一,履约风险。在按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比如某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书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30 days sight。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 );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②。

第二,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处取得单据,而自己却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D/P远期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中D/P(付款交单)的一种。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 天付款;(2)装运后XX 天付款;(3)出票后XX 天付款。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所以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也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① 史亚荣:《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研究》,《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2卷2006年第1期。

②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三)银行方面所面临的风险

其一,托收指示书是委托人和托收行的委托协议。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都是按照托收指示书来办理的,但如果银行没有按照托收指示书来办理的话,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受托的银行应根据指示书办理相关业务。例如,2005年4月17日,A 银行收到B 公司的一份托收申请,付款人为印度C 公司,代收行为印度D 银行。由于B 公司已在A 银行办理过多次托收业务,且代收行一直为印度E 银行,A 银行未严格按照申请书内容操作,而是按照以往的记录选择了E 银行为代收行。寄单后,A 银行发现代收行名称不符,即要求快递公司将单据直接改送D 银行,但几天后A 银行收到了E 银行的退单,原来E 银行已收到了此份单据并将其退还给A 银行,A 银行立即重新寄单至D 银行,由于银行与客户及时沟通及全力合作,没有造成损失①。

其二,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有关费用的收取问题。代收行收到单据并按照托收行的指示处理单据后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托收行指示中应明确手续费由谁来支付,而代收行放弃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时,委托人便承担了该笔手续费的付款责任。例如:A 公司委托甲银行托收一份单据,金额为42450美元,付款人为美国B 公司,代收行选择了美洲银行,美洲银行凭付款人提示付款,即发票金额的40%16980美元交付了单据,但并未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不久后,美洲银行向甲银行发出报文称B 公司拒绝支付余款,依据URC522二十一款,美洲银行将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520美元②。

其三,银行在办理托收押汇时,其实际操作中又面临着如下风险:

(1)进出口商的商业风险。托收押汇融资的还款主要依赖进出口商的资信和能力。尽管相关的单据可以作为担保机制,但是单据的处理还是需要进出口商来实现,银行不是专业的进出口商,不善于也没有时间去做货物交易。比如: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书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他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30 days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的金额付出。可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为生丝(silk );而实际上收到的是棉花(cotton )。因此,①

② 袁其刚、李淑俊:《国际托收指示书中代理法律问题》,《实务探讨》 袁其刚、李淑俊:《国际托收指示书中代理法律问题》,《实务探讨》

进口商要求银行退款①。

(2)单据欺诈风险。由于托收押汇作担保的重要凭据是货物权利单据,单据的欺诈在国际贸易中也时有发生。如果境外进出口商试图欺诈,则银行的融资风险非常大。特别是如果境内贸易商也参与欺诈,则银行更加难于防范相关的风险。如:我国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该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出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②。

(3)操作风险。银行办理托收押汇,需要认真履行代收行的义务,如果不谨慎或者履行义务不及时,可能遭到境外代收行或者委托人的控告。如果代收行在审核单据上存在瑕疵,则可能遭受境内委托人的控告。例如: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据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③。

四、跟单托收结算中的风险原因分析

结合前文的风险理论偏好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具体是怎样引起的呢?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理论、风险偏好理论和跟单托收业务流程中本身存在的缺陷引起的。

1、进出口商的资信风险分析。无论是出口商进口商还是银行方面,他们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风险——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这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导致的。在跟单托收业务中,由于出口方和进口方、委托行和代收行是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地域的限制使得他们要获得对方真实的信息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掌握信息充分的一方就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更愿意采用跟单托收这一结算方式。对于银行来说,进出口商的资信没有问题,代收行也是可靠的,他们也愿意开展此业务。

2、进出口商的市场风险分析。这是风险偏好理论而导致的。风险①

②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③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偏好理论把投资者划分为三种类型,即风险爱好者、风险回避者和风险中立者。不同的风险偏好者有不同的经济决策行为和决策方式。风险爱好者喜欢大得大失的刺激,其边际效用是呈递增趋势的。市场风险对于出口商或进口商都是存在的,风险爱好者的出口商或进口商不论是否存在市场风险,他们都还是会选择这一结算方式的。

3、操作风险分析。无论是出口商、进口商还是银行在实际操作中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托收业务流程本身的缺陷造成的。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存在着国际间的距离,所有的操作都是通过单据等来操作的,出口商是发货后制作单据通过交单来完成他的责任;而进口商在托收业务中是通过对单据进行付款和承兑来完成他的义务;委托行和托收行也是通过单据来完成整笔业务,但委托行和托收行没有审单的义务。如果单据有瑕疵,委托行和托收行在操作中的风险也相应增加。而出口商和进口商如果联合起来进行单据欺诈,则委托行和代收行的风险更大了。

五、跟单托收结算的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要消除风险应该从以下这些方面来做:

(一)出口商面对跟单托收风险的防范措施

1、经常调查和考察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因为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每一个客户的资信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出口商应随时注意和掌握国外贸易伙伴资信程度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2、调查清楚进口地对有关出口货物的市场情况,市场大小,行市是否有趋跌可能等。在发货时,注意每批数量不超过某一限度,以免万一买方拒付而不能不另外出售时价格下跌而导致出口商受损。

3、出口商必须根据各种商品的具体情况考虑,托收一般是比较适合于市场价格相对平稳,品质比较稳定,交易金额不太大的商品。跟单托收方式下的出口商品最好是大路货,要尽量避免那些特殊规格和用途的定制商品,因为定制的商品用途单一,一旦发生退货很难再找到买家,届时出口企业的损失就难以挽回。

4、为了考验买方的诚意和资力,卖方有时也可要求买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以跟单托收方式发货的前提。有时也可要求采用部分信用证方式,即5-25%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其余部分办理托收。

5、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例如,有的国家需凭进口许可证并在其有效期内方准进口。又有的规定买方在汇票提示时,可先

用当地货币支付,存放在代收银行,然后等待其中央银行批准后,才能兑成外汇调拨国外买方,甚至还有一些国家,要在进口货物验关放行后才批给外汇等。

6、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习惯,以免影响安全迅速收汇。例如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按照当地习惯,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付款人,对不论即期或远期汇票,均要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付款或承兑手续,甚至将付款交单一律按承兑交单处理。

7、出口合同应争取以CIF 价格条件成交,由我们自办保险。在买方未付货款之前,万一货物遭受意外损失,我方能凭保险单据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就比较主动,赔款由其直接收下。如进口国家不允许商人在国外投保,为了贸易开展,只能按CFR 价格条件成交时,卖方应投“卖方利益险”,费率按正常规定时保费25%计收,以保障货物出险时权益,因为货物一旦在途中受损失,进口方仍可得到补偿。

8、代收行的选择最好不要由进口人指定,若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的同意。这是因为进口商既然特意指定代收行,就说明他与该行具有良好关系,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很可能凭借自己与代收行的特殊关系提前借出货运单据提货,货到手后再找借口拖延货款,这时,即使出口商想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也常常由于地域的问题不能取得理想效果。

9、出口商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前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欧美国家使用商业信用比例高但坏账率不超过0.5%,其根本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来消除商业信用风险的。其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三种: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和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对这三种方式未加以充分利用。

(二)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一,必须事先对出口商的资信、经营作风有深入全面的了解。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企业概况、公司注册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本情况、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法定签约资格、企业类型、股东人数及各自股份比例、财务状况、经营现状、销售渠道等,另外还可以通过资信调查获取开户行的资金信用证明;对企业资产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签约代表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等事宜。

第二,对进口货物的市价趋势、销售趋势、本国外汇管制等应有所预测和了解。如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

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据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将货物及时出售①。

第三,严格审单,单据与合同,单据与单据必须一致,以决定接受或拒受。如:我国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该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时隔一月,货物未到。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出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的废弃提单,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②。

在跟单托收方式下,以FOB 或CFR 成交,进口商办理保险对进口商有利。若货物运输途中受损,进口商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并掌握对索赔款项处理的主动权。因此,世界上有些国家规定,进口商品只能在进口国家办理保险,即进口商品不能以CIF 成交。

(三)银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根据前面分析的风险,银行在处理跟单托收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托收指示处理单据。URC522第九条规定:“银行应以善意与合理的谨慎行事”。这一规定要求银行在处理托收业务的每一环节中,其行为应是善意的,并应合理谨慎地办事。所谓“善意”,一般是指银行既为自己也为其他当事人负责,银行的所作所为,以不伤害各有关方利益为前提;所谓“合理的谨慎”,一般为银行惯常的经营作风和工作态度。“合理”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银行应按照行业习惯或国际规则来处理相关业务,其做法应为同行所认可;二是银行应以银行家应当具备的专

③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来处理有关业务。

为了有效防范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特别是在托收押汇业务中的风险,作为代收银行应注意以下方面:

1、要借助明确书面的进出口托收押汇协议来规范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托收押汇协议的内容应该包括: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期限;申请人的保证(在押汇到期日前归还本息,如申请人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银行均拥有下述权利: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逾期计收罚息;授权银行从申请人在银行处开立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授权银行从申请人各种应收款人中扣还签款。);银行有权检查监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销售收款情况,应银行要求申①

②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仲鑫著:《国际贸易实务——交易程序、磋商内容、案例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页。 ③ 姚新超著:《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第679页。

请人必须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押汇业务项下获取的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有关担保机制的规定等等。托收押汇协议以及配套的担保协议文本必须用书面的形式来完成,并且应该有相关当事人的盖章和签字。

2、由于托收押汇本身是商业信用业务,所有风险集中于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所以,银行给进出口商的受信额度需要掌握。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融资人的资信状况、进出口交易的背景以及交易款项的偿还事项。严格审查押汇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信用和能力。这一措施是最终保证押汇担保机制固有缺陷的有效措施。银行尤其要注意关联公司之间的担保和交易,对托收押汇业务的影响。

3、银行提供托收押汇服务,必须明确自己的代收银行地位。办理托收押汇必须以银行为合格的“代收行”为前提。银行不能简单地凭借单据持有而确立自己的代收行地位,还应该通过文字确认由进出口商向境外收款委托人指示银行作代收行的指令,以确保银行“代收行”地位的合法性。如A 银行根据国内B 公司的要求,为其进口业务办理代收服务。B 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该批货物是国内比较紧俏的物品,能在较短的期限内得到回款。但由于该公司资金紧缺,公司试图进一步拓展进口业务,于是向A 银行提出办理进口托收押汇。但是B 公司在该城市也选择了另一家银行C 作为结算银行。国外的代收银行D 将进口一批货物的相关单据寄到了C 银行。B 公司却就第一批货物有关单据向A 银行申请进口融资,A 银行起初试图办理该笔托收押汇业务,后来审批过程中被上级行所制止①。

4、为了确保银行融资款项的安全,在办理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时,最好有融资人提供财产作抵押,或者由其有实力的关联公司或其他合格实体提供担保。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安全,防止申请人不正当地处理货物及其价款,可以通过第三人作保证的方式来维护银行债权。

5、要加强放汇后管理。银行的有关业务部门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国际国内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银行应加强对托收押汇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特殊情况必须严格审批。托收押汇通常不宜办理展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展期,经押汇申请人申请,可展期一次,展期时间应严格控制。

六、结论 ① 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本文主要在出口商和银行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法。比如在出口商方面规避风险的方法有:①经常调查和考察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②调查清楚进口地对有关出口货物的市场情况,市场大小,行市是否有趋跌可能等。在发货时,注意每批数量不超过某一限度,以免万一买方拒付而不能不另外出售时价格下跌而导致受损。③出口商必须根据各种商品的具体情况考虑托收一般是比较适合于市场价格相对平稳,品质比较稳定,交易金额不太大的商品。④出口商可采用国际保理或出口信用保险两种事前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的事后补偿措施等等。而在作为代收行的银行方面也给出了一些有效的操作方法,如:要借助明确书面的进出口托收押汇协议来规范银行与进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确保银行融资款项的安全,在办理托收项下押汇业务时,最好有融资人提供财产作抵押,或者由其有实力的关联公司或其他合格实体提供担保;加强放汇后管理等。本文给实际操作中的出口商和作为代收行的银行提供了一些有效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出口商和银行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但限于篇幅,本文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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