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面小康社会的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全面小康社会的验收标准
(一)四大类18项25个指标的达标程度。原则上25个指标必须全部达标,但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在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劳动保障三大保险各自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等6个核心指标全部达标的前提下,其他非核心指标有1-2个不达标,也可认定该地区小康指标总体达标。
(二)民意调查结果。即人民群众对小康满意度达到60%以上。
若符合上述两个验收要求,则可认定该地区达到全面小康目标。
二、全面小康达标申报与认定
根据《江苏省县级全面小康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办法》,创建全面小康社会认定程序要经过申报、民意调查、检查验收、公布四个阶段:
1、申报:申请达标的县(市)应在预期达标年度的7月底前,向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委研究室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报当年上半年全面小康监测统计数据、全年预测数及近年来相关数据资料的自评报告。
2、民意调查:12月底至元月初,对全面小康指标数据达标的县(市),由省统计局组织开展民意调查。即对该县(市)固定电话随机抽取500个号码,对照小康指标、群众小康知识知晓率、认知程度等内容进行电话调查,若有300个电话以上认为达到小康水平,即人民群众小康认可度达到60%以上,方可认定该县(市)全面小康达标。
3、检查验收:民意调查通过后,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政策研究室以及省交通厅、环保厅等涉及指标单位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到申请县(市)检查25个指标完成情况、小康台账整理情况,走访考察调查,亲身感受并实地了解老百姓对小康的感受情况等。
4、公布:对全面小康达标的县(市),在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委研究室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年度全省县级全面小康进程监测统计报告中予以公布。
根据省委常委会有关专题会议精神要求,对已经认定达标的县市仍须继续开展全面小康监测统计工作,巩固全面小康建设成果。
江苏省全面小康社会的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全面小康社会的验收标准
(一)四大类18项25个指标的达标程度。原则上25个指标必须全部达标,但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在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劳动保障三大保险各自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等6个核心指标全部达标的前提下,其他非核心指标有1-2个不达标,也可认定该地区小康指标总体达标。
(二)民意调查结果。即人民群众对小康满意度达到60%以上。
若符合上述两个验收要求,则可认定该地区达到全面小康目标。
二、全面小康达标申报与认定
根据《江苏省县级全面小康监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办法》,创建全面小康社会认定程序要经过申报、民意调查、检查验收、公布四个阶段:
1、申报:申请达标的县(市)应在预期达标年度的7月底前,向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委研究室提交申请报告,并附报当年上半年全面小康监测统计数据、全年预测数及近年来相关数据资料的自评报告。
2、民意调查:12月底至元月初,对全面小康指标数据达标的县(市),由省统计局组织开展民意调查。即对该县(市)固定电话随机抽取500个号码,对照小康指标、群众小康知识知晓率、认知程度等内容进行电话调查,若有300个电话以上认为达到小康水平,即人民群众小康认可度达到60%以上,方可认定该县(市)全面小康达标。
3、检查验收:民意调查通过后,由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政策研究室以及省交通厅、环保厅等涉及指标单位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到申请县(市)检查25个指标完成情况、小康台账整理情况,走访考察调查,亲身感受并实地了解老百姓对小康的感受情况等。
4、公布:对全面小康达标的县(市),在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委研究室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年度全省县级全面小康进程监测统计报告中予以公布。
根据省委常委会有关专题会议精神要求,对已经认定达标的县市仍须继续开展全面小康监测统计工作,巩固全面小康建设成果。